1. 管理处养护工程科(所、队)人员编制标准
养护工程科设科长1人,副科长1~3人(按实际情况确定); 计划统计员1人; 工程技术人员按2人/50km配备。
(1)管辖里程≥100km(含联络线)。科长1人,副科长1~3人; 计划统计员1人; 工程技术人员按2人/50km配备。每50~70km设一养护所或应急队。
(2)管辖里程<100km(含联络线)。养护工程科设科长1人,副科长1~2人(按实际情况确定); 计划统计员1人; 工程技术人员按2人/50km配备。
(3)养护所(应急队): 原则上每50km设一个养护所或应急队。养护里程50km以内的,编制为3人; 50km~80km的,编制为6人; 80km以上的,编制为10人。
(4)桥隧管理所,根据需要配备,编制为10人,领导职数1正2副。
2. 管理处路政安全科(中队、治超站)人员编制标准
路政安全科设科长1名,副科长1~2名,科员5~11人。
(1)管辖里程≤100km,按0.2人/km配备,不足14名的,按14名配备。
(2)管辖里程>100 km,100 km以内按0.2人/km配备,超过部分按0.15人/km配备。
(3)路政中队: 原则上每50km设一个路政中队,队员按0.35人/km核定,领导职数1正1副。
(4)省级Ⅰ类治超站按10人配备,领导职数1正2副。
3. 管理处征费稽查科人员编制标准
(1)管辖里程≤100km,编制5名,设科长1名,副科长1名,科员3名。
(2)管辖里程>100km,编制6名,设科长1名,副科长1名,科员4名。
(某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管理处人员编制标准.201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