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非法民报——小报
小报是时人对非法民办报纸的习惯称呼,是中国新闻史上最早的、以刊载新闻和时事性政治材料为主的不定期民间报纸。它并没有报头和固定的名称,也并非出于一家一人之手。
一、历史典籍中关于小报的描述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小报的原件,因此,对于小报的考察,我们只能从现存的历史典籍中找到关于小报的描述,由此勾勒出小报的轮廓。
对小报的最早记载是宋仁宗天圣九年(公元1031年)发布的一道谕旨:“诏如闻诸路进奏官报状之外别录单状,三司开封府在京诸司亦有探报,妄传除改,至感中外。自今听人告捉勘罪决停,告者量与酌赏。”[1]这里明确地说这种非法报纸出自“诸路进奏官”之手,在“京诸司”中一些政府官员有人充当“探报”,这种非法报纸称为“单状”。宋英宗治平三年(公元1066年)闰十一月,监察御史张戬奏言:“窃闻近日有奸佞小人肆毁时政,摇动众情,传惑天下,至有矫撰敕文,印卖都市,乞下开封府严行根捉,造意雕卖之人行遣。”[2]这里的非法报纸有了发展,竟敢“矫撰敕文”,同时还“印卖都市”。更有甚者,非法报纸为了迷惑朝廷,防备“根捉”,还伪装成朝廷官报。宋徽宗大观四年(公元1110年)六月诏:“近撰造事端,妄作朝报,累有约束,定当罪赏。”并责成开封府差人“缉捉”,还特别提醒对“进奏官密切察觉”。[3]
最早提出“小报”这个名称,并对“小报”的情况描述得最为详细、生动的是周麟之的《海陵集》卷四载的《论禁小报》一文:“方陛下颁诏旨,布命令,雷厉风飞之时,不无小人诪张之说,眩惑众听。如前日所谓召用旧臣,浮言胥动,莫知从来。臣尝究其然矣,此皆私得之小报。小报者,出于进奏院,盖邸吏辈为之也。比年事有疑似,中外不知,邸吏必竞以小纸书之,飞报远近,谓之小报。如曰:‘今日某人被召,某人罢去,某人迁除’,往往以虚为实,以无为有。朝士闻之,则曰:‘已有小报矣!’州郡间得之,则曰:‘小报到矣!’他日验之,其说或然或不然。使其然耶,则事涉不密;其不然耶,则何以取信?此于害治,虽若甚微,其实不可不察。臣愚欲望陛下深诏有司,严立罪赏,痛行禁止。使朝廷命令,播之天下,天下可得而闻,不可得而测;可得而信,不可得而诈。则国体尊而民听一。”[4]周麟之,在南宋第一个皇帝宋高宗时做过中书舍人、吏部尚书等官,他对小报情况的描述,显然是有根据的。《论禁小报》原是他在绍兴二十六年(公元1156年)上呈宋高宗的一篇奏折。
“小报”这个名称正式出现在皇帝诏令中并被皇帝严加禁止是在宋孝宗淳熙十五年(公元1188年)正月二十日的诏令中:“近闻不逞之徒,撰造无根之语,名曰小报,转播中外,骇惑听闻。今后除进奏院合行关报已施行事外,如有似此之人,当重决配。其所受小报官吏,取旨施行。令临安府常切觉察禁戢,勿致违戾。”[5]足以使皇帝恐慌并引起高度重视,可见小报之盛行。
同书载绍熙四年(公元1193年)的一则“臣僚言”,更是具体地描述了当时小报盛行的状况:“近年有所谓小报者,或是朝报未报之事,或是官员陈乞未曾施行之事,先传于外,固已不可。至有撰造命令,妄传事端,朝廷之差除,台谏百官之章奏,以无为有,传播于外。访闻有一使臣及阖门院子,专以探报此等事为生。或得之于省院之漏泄,或得之于街市之剽闻,又或意见之撰造,日书一纸,以出局之后,省、部、寺、监、知杂司及进奏官悉皆传授,坐获不赀之利。以先得者为功,一以传十,十以传百,以至遍达于州郡监司。人情喜新而好奇,皆以小报为先,而以朝报为常,真伪亦不复辨也。”[6]“臣僚言”是群臣在朝廷应对时的发言。这位大臣从“小报”的“探报”多,发行快,读者兴趣高,传播范围广等多方面描述了小报盛行的情况。
在宋代及此后历朝历代封建政府查禁小报的律令不绝于史,却始终没有消除这种独立于官报体系之外的非法传媒形式,在明清两朝时隐时现。小报的屡禁不止说明它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只是封建专制政权的本性遏制了它的生存与发展,使得它在产生后的长达1000多年里没有任何进步,成为一个早熟的侏儒。
二、小报的基本特征及其历史意义
从上述古籍关于小报的记载中,可以看到它的一些基本特征:
其一,“小报”有一支专业和业余的编排、采写队伍,在封建政府的各级部门,上自中央朝廷,下至地方衙门,都布满了为小报探听新闻的人,他们将所探新闻售给掌握印刷手段的坊间书肆主人,使报纸进入印卖流程。可见,小报之经营已相当专业化,分工明确;
其二,有较为丰富的内容,可读性较高;
其三,小报传播迅速,时效性较快,它比朝廷官报更具备新闻纸的资格;
其四,小报是适应社会需要而产生的,它的编发者以牟利为目的,它成为谋生职业,出现了“专以探报此等事为生”的行业人群;
其五,小报因为是非法的民报,因而在历代屡遭查禁,朝廷视之为洪水猛兽。从古籍中看到有关小报的记叙,几乎全是指控和禁令,但是从它诞生之日起,一直到清末,不绝如缕,可见,这种非法民报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小报是对古代新闻传播的一项重要贡献。首先,小报作为民报身份出现,第一次打破了官方对新闻传播活动的垄断和朝政国事的封锁,打破了封建官报的一统天下,满足了一部分士大夫知识分子对朝廷政事信息的需求;其次,小报的编发者和刻印者之所以敢于冒治罪的风险,主要动机在于“获不赀之利”。因而,小报第一次突破朝廷官报作为政府政治宣传品的范围而走入市场,成为一种商品。编报发报作为一种商品生产,报纸具有商品性对于朝廷官报来讲,这无疑是一种进步。既然是一种商品生产,就必然讲究受众需要,就必然讲究时间性原则,就必然讲究竞争。这样做,就会大大提高报纸的可读性。
然而,小报的经营者,仍不能算作完全意义上的职业报人。小报的非法性,决定小报从业者不能以公开办报为业,因而小报发行人是一个极不稳定的社会行业群体,报业作为独立的社会行业没有获得合法身份。这一方面阻碍了小报的充分发展壮大,另一方面又必然限制其从业者自身素质的完善。另外,小报的经营者纯以获利为目的,这种单纯营利的动机,使他们不以文化角色自命,不以舆论引导者自居,报纸在他们手中,始终无法发挥舆论功能,它的内容同官报一样,仅关注朝廷政事动态,只不过追求的是官报未报之事,或者官员上奏而未曾实行之事,快报或“妄报”官报内容,吸引官僚士大夫的注意力,它的存在仅仅是作为封建官报的一个重要补充。报人本应具有的独立意志、报业理念以及文化责任感,都难以在小报经营者的报业活动中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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