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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的组织机构与法律地位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是世贸组织成员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要求世贸组织部长会议作出决策的法律依据。秘书处的主要任务是为世贸组织机构谈判或协定与协议服务。

第二节 世贸组织的组织机构与法律地位

一、世贸组织的组织机构

世贸组织的组织机构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的第4条作了规定。按照规定,世贸组织的组织机构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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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世界贸易组织结构图

(一)部长会议

这是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方的代表组成,负责履行世贸组织的职能和采取相关措施,对所有重大问题作出决定。部长会议至少每2年举行一次。按照规定,如世贸组织的某一成员提出请求,部长会议有权依照《建立世贸组织协定》和有关多边贸易协议中关于决策的具体要求,对任何多边贸易项下的所有事项作出决定。这是世贸组织成员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要求世贸组织部长会议作出决策的法律依据。

部长级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组成。根据《建立世贸组织协定》,部长级会议具有如下职能:

(1)有权设立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以及预算财务和管理委员会。在适当情况下,“可设立具有其认为适当的职能的其他委员会”。

(2)任命总干事并制定有关规则,确定总干事的权力、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责及任职条件。

(3)对《建立世贸组织协定》及其附件作出解释和修改。

(4)豁免某成员方在特定情况下承担的义务,并对超过1年的豁免按规定进行审议,决定对豁免的延长、修改或终止。

(5)审议成员方提出的对《建立世贸组织协定》或多边贸易协定进行修改的动议。

(6)决定将某一贸易协定补充进诸边贸易协定或将其从该协定之中删除。

(7)决定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或具有单独关税区地位的地区。

(8)审议互不适用多边贸易协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适当建议。

(9)决定《建立世贸组织协定》、多边贸易协定生效的日期以及这些协定在经过生效后2年可继续开放接受的决定。

(二)总理事会

由所有成员方的代表组成,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其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总理事会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通常每年召开6次左右。主要职能如下:

(1)酌情召开会议,履行《争端解决机制谅解》规定的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责。为此,设立争端解决机构,下设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负责处理成员方之间基于各有关协定、协议所产生的贸易争端。

(2)酌情展开会议,履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中规定的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责。为此,旁设了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定期审议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法律与实践,并就此作出指导。

(3)设立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各理事会应根据总理事会的总体指导运作。

(4)听取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关于执行多边贸易协定中对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规定,以采取适当的行动。

(5)了解诸边贸易协定执行机构的活动情况。

(6)与世贸组织工作有关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进行有效的协商与合作。

(7)批准世贸组织的年度预算和财务报告,批准有关成员方应缴纳之会费的财务规则。

(三)贸易政策审议与争端解决机构

它们隶属于部长级会议,与总理事会平行,为第二层机构。前者职责在于定期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法律与各项具体措施是否与各项协定与协议符合。后者主要职责在于解决成员间的所有贸易争端。其下设有“争端解决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

(四)理事会及其下属机构

在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各分理事会行使各自协定及总理事会指定的职能,制定各自的议事规则并由总理事会批准。分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立附属机构,各附属机构也应制定各自的议事规则。

1.货物贸易理事会

货物贸易理事会(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涵盖了《世贸组织协定》附件1A所列的全部协定,主要负责监督《关贸总协定1994》及其附属的12个协议的执行。在该理事会之下,又分设12个委员会,主要有市场准入、农产品、动植物检疫、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原产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海关估价、贸易技术壁垒反倾销进口许可、保障措施、纺织品监督等委员会,具体负责各专项协议的执行。

2.服务贸易理事会

服务贸易理事会(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主要负责管理监督《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实施。在世贸组织建立初期,该理事会下设5个单位,分别是:基础电信谈判小组、自然人流动谈判小组、海运服务谈判小组、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及专业服务工作小组。1997年,基础电信谈判和金融服务谈判两个小组结束。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Council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主要负责管理、监督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实施情况。

(五)专门委员会

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有: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其他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作为部长级会议职能的一部分,定期审议多边贸易协定中有利于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规定,并向总理事会报告以采取适当的行动。各委员会成员资格对所有成员的代表开放。

多边贸易协定项下规定的机构履行这些协定指定的职责,并在世贸组织的组织机构内运作。各机构须定期向总理事会报告其活动,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相关问题。

(六)诸边委员会

在世贸组织建立初期,为监督4个诸边协议,总理事会下设4个诸边协议理事会。它们分别是民用航空器贸易理事会、政府采购委员理事会、国际乳制品理事会和国际牛肉理事会。其职责由诸边协议赋予,在世贸组织体制下运作,定期向总理事会报告。1997年后2者并入农业协议,其理事会撤销。

(七)秘书处

世贸组织设立秘书处,由部长级会议任命总干事,为日常办事机构,下有副总干事四人。总干事的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和任期由部长级会议通过后确定。秘书处的主要任务是为世贸组织机构谈判或协定与协议服务。总干事任命秘书处的职员,其职责和服务条件由总干事根据部长级会议通过的条例确定。总干事和秘书处职员的职责纯属国际性质,在履行职责时不得寻求或接受世贸组织之外任何政府或任何其他权利机关的指示。他们应避免任何可能对其国际官员身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动。世贸组织成员应尊重总干事和秘书处职员职责的国际性质,不得在他们履行职责时对其施加影响。

秘书处主要以经济学家、统计学家及法律专家为主。秘书处还设立若干个处,负责支援相关委员会工作,如农业和商品处,支援与农业协议有关的工作;加入处协助处理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的加入谈判,为他们提供咨询等。

二、世贸组织的法律地位

由世贸组织的职能可以看出其独特的法律地位。《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第8条对世贸组织的法律地位作出了以下五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世贸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应给予世贸组织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法定资格。这是世贸组织依据国际法采取行动、享有国际法规定的特权和豁免权的基础。它意味着世贸组织在国际上可以缔结条约、提起国际损害赔偿诉讼,可以享受特权及豁免权,可以在成员范围内订立契约、取得财产、处置财产和提起诉论等。

第二,世贸组织作为法人,所有成员应给予世贸组织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

第三,世贸组织的官员和各成员的代表,行使世贸组织的相关职能,所有成员应给予这些官员和代表独立履行与世贸组织有关的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

第四,世贸组织成员给予世贸组织官员及其成员的代表的特权和豁免应与1947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批准的《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相似。根据这一公约,世贸组织可以享有如下特权和豁免:任何形式的法律程序豁免,财产、金融及货币管制豁免,所有的直接税、关税豁免及公务用品和出版物的进出口限制豁免。

第五,世贸组织可以订立一个总部协定。根据这个协定,世贸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有权进行密切的协商和合作。

世贸组织作为全球多边贸易组织,其官员和成员的代表应严格按照其宗旨行事,以确保多边贸易体制正常运行、各项规则得到遵守以及贸易争端得到合理解决。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关贸总协定1947》存在的时间已近50年,但并不是一个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国际组织,其根本性质只是一个多边贸易的议定书。世贸组织则是具有法人代表地位的正式的国际经济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同属当代世界公认的三大国际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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