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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终归农民手

时间:2023-03-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土地终归农民手在共产党人看来,中国的问题主要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主要是土地问题。人民政权建立,首先解决土地权的问题。对学田、庙田、户田及小土地经营者用于出租的土地和工商业者在农村出租或雇工耕种的土地均予以征收。统一复核后分配给贫困农民,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及房产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初级社阶段,土地、耕畜等主要生产资料所有权归个体所有。
土地终归农民手_文化隆德

土地终归农民手

在共产党人看来,中国的问题主要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主要是土地问题。历史上曾有不少人提出过平均地权,但从来没有实施过。人民政权建立,首先解决土地权的问题。

1951年9月,开始减租减息,减租后全县占农业人口2.2%的202户地主,占有土地3824公顷(人均23.7亩);占人口2.9%的225户富农占有土地3407公顷(人均19.2亩);占人口48%的5948户中农占有土地25775公顷(人均8.7亩);占人口33%的6168户贫农占有土地4386公顷(人均5.7亩);占人口9.6%的1972户雇农占有土地2786公顷(人均4.7亩)。

1951年10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在城关区2个乡、沙塘区3个乡、农山区2个乡、屯树区1个乡共8个乡进行土改试点,1952年2月结束。1951年12月在沙塘区3个乡、神林区4个乡、农山区6个乡共13个乡进行第一期土改,1952年3月结束。1952年2月在城关区7个乡、兴山区6个乡共13乡进行第二期土改,同年6月结束。1954年春,利用40天时间对“四二”叛乱中停止土改的9个乡(包括从西吉划入的3个乡)进行了“和平土改”。土改以农会为核心,按1947年至1949年各农户生产资料占有情况及生产经营方式划分阶级成分。自报公议,三榜定案,上报审批。全县共划地主547户,富农314户。地富户数占全县总户数的6.15%;地富人口为9250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0.9%;共划中农5825户,人口38710人;划贫农2646户,人口14957人;划雇农1524户,人口6251人。土改中,没收地主的土地、牲畜、农具及其多余的房屋、庄基场面等,废除农民所欠的一切债务,同时没收半地主式富农和工商业兼地主用于剥削部分的土地(其他财产不动)。对学田、庙田、户田及小土地经营者用于出租的土地和工商业者在农村出租或雇工耕种的土地均予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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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时分胜利果实

全县共没收、征收川、塬、山地7252公顷,折合标准耕地71355.69亩,没收庄基场面75.5公顷,耕畜3283头(匹),房屋9830.5间。统一复核后分配给贫困农民,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及房产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在给农民分配土地时,统留公用地236公顷,其中川地124公顷,塬地4.8公顷,山地107公顷。主要用于试验农场、县苗圃、公仓建设、各学校操场及西兰公路改建加扩等方面。1952年7月,在变工队的基础上,由农民自愿组织临时性互助组2269个,入组农民3114户,人口21878人。11月,组织长年互助组52个,入组农民267户。至1954年10月,临时互助组发展为1564个,入组农民5989户;长年互助组发展为221个,入组农民1476户。在春种、夏收、秋耕、冬碾等季节性农活中,互相帮工换工,调解耕畜劳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个体农业经济的均衡发展。

1953年12月,沙塘乡张李盘村张俊仓、张万兴在两个常年互助组基础上办起由26户农户参加的全县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4年春,神林、和平两个初级社先后建立。3社计有64户,396人,耕地190公顷。同年年底,共建初级社20个。

初级社阶段,土地、耕畜等主要生产资料所有权归个体所有。土地入股,耕畜按强弱、使役天数计付报酬。收益除留5%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2%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外,其他部分采取计劳付酬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办法。其比例一般为“劳七地三”或“劳六地四”。大农具公修公用,小农具自带自用,男女同工同酬。

1955年夏,成立第一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加快步伐转社并社,普建高级社。高级社取消股份分红,每户留2至3亩菜地,废除生产资料个体所有制,统一经营核算。年终收入除扣除农业税、当年生产费用、公积金、公益金外,其他部分实行按劳分配。至1957年底,共组建高级社224个,入社农民12884户,人口84714人。

1958年10月底,全县共建立13个人民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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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农村集市逐渐恢复

人民公社“政社合一”、工农兵学商“五位一体”,实行统一经营核算,二级管理。在强求“一大二公”的同时,出现以平调各生产队劳力、耕地、牲畜、林木、粮食、农具和兴办公共食堂为主要内容的“共产风”,推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加之自然灾害,粮食匮乏人畜瘦弱,仅杨河1个大队,饥饿浮肿达1027人,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60年11月传达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1961年11月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解散864所公共食堂,退赔22类,10245件,折价300多万元的平调物资,调整社队规模,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原13个公社被调整为20个;原76个生产大队被调整为234个;原693个生产队调划为806个。生产经营权和核算分配权也下放给生产队,实行定额管理、包工包产、按劳分配制度。并划给社员8%的自留地。恢复集市贸易,允许社员经营少量家庭副业。

集体所有制虽然未变,但在调整大集体为小集体,特别是核算单位下放后,有效地遏制了“共产风”,农业生产有所恢复。

1966年至1973年,在水利、农田建设及农机配套等方面有所发展,但“左”的思想错误束缚太重,社员的自留地、自留畜(主要是羊)被收缴,家庭副业、集市贸易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大锅饭”普遍,管理模式僵化。农产品分配销售统得太死,农业整体效益低下。8年的平均总产量比1959年下降16.09%,其中有4年低于3000万公斤,最低的1973年2006.6万公斤,比1959年低40.95%,全县社员年平均口粮仅62.8公斤。

1949年至1980年,全国农业总产值增长2.7倍,隆德县只增长1.45倍,增长幅度仅全国平均水平的1/2。人均产值319元,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57.2%。50年代人均吃返销粮108公斤,60年代123公斤,70年代262公斤。32年中,隆德县给国家提供商品粮0.54亿公斤,吃返销粮0.695亿公斤。虽经多次免税、拨放救济,农民仍有集体贷款84.96万元,个人贷款43.24万元,超支款280.77万元。多数社队处于“三靠”(吃粮靠回销、花钱靠救济、生产靠贷款)境地,群众在半饥饱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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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经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全面铺开。扩大生产队经营自主权,允许农民因地制宜选择不同的生产经营方式和采取不同的分配方案。1979年2月,各生产队试行的生产经营方式有小段包工、定额计酬、联产计酬、联产到劳、专业承包、包工到组等。11月,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社员家庭副业代表会,编印34份典型材料下发。12月,建立联产计酬作业组233个。1980年2月,县委发出《关于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8月,普遍实行的生产责任形式主要有3种:沙塘公社十八里二队式的定额管理,城关公社小川一队式的“四固定”(固定劳力、土地、耕畜和农具)责任制,苏台公社崇安四队式的分户责任田。1981年3月,已有808个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了以家庭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占全县基本核算单位总数的94%。12月,贯彻《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至1982年春,全面包干。即按在册人口,将山、川土地平均划分为上、中、下三类,远近搭配,按人丈量,承包到户。牲畜、农具及小型机具在不影响当年生产的前提下折价按户分配,互补差价。为照顾军属、烈属、五保户生活及保证其他公益事业,保证农田建设、水利配套设施和大型农机作业,以便接受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各生产队在分配生产资料时,预作了部分提留,并统留了部分机动土地。

集体欠国家贷款、社员欠集体诸款、社员互欠款项及公积金、公益金支付库存等,各种债权债务同时予以解决。有关遗留问题,遵照县人民政府批发的《关于改革农村合作经营集体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试行意见》加以解决。

联产承包在各个生产队实行后,受县内自然条件、生产条件和生产基础所限,基本上变为包干责任制,即土地有偿承包基础上的分户经营。各户按其土地,承交农业税和集体提留;而生产经营,则由各农户自负盈亏。

包干责任制克服了计划经济中的平均主义,纠正了经营方式单一,管理过分集中的缺点,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加之国家免征了隆德县10年农业税,粮食总产量以年平均25%的幅度增长,由农民个体或联户兴办的养殖、加工、饮食、运输等各业均得到大幅度的发展。

1998年,各村第一期土地承包15年陆续到期,1998年11月20日,中共隆德县委根据中办发(1997)16号文件精神制定《隆德县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实施方案》,以56号文件下发。文件重申:“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必须长期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因此决定,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这次承包采取“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大稳定”指的是家庭联产承包土地制度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原有的承包地要基本保持稳定,不得全部打乱重包,不得打破原生产队所有权界限在全村均包,承包期要再延长30年。

“小调整”是指根据实际,在个别农户之间小范围适当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1999年4月春,土地承包工作结束,按县委制定的6条标准进行了验收,签发土地经营合同40062份,颁发了土地经营权证书。

1994年9月6日,中共隆德县委、县人民政府制定《关于贯彻南部开放加快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出改革集体土地使用的新举措。

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三权”分离。允许农户之间对土地使用权在本人承包合同期限内进行跨乡、跨村,打破社区界限有偿转让转包;允许农户对自己承包的责任田以出租的形式转给他人经营,不受行业、地区、所有制的限制;允许采取土地使用权以入股的方法,把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以入股的形式,把分散的土地经营权集中起来,以市场为导向,统一规划,兴办股份合作制的农、林、牧场和二、三产业。但不论采取何种土地使用权流转形式,都必须由乡(镇)农经站办理解除变更签订合同和协议,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转包、转租、入股的条件和期限;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双方对国家、集体承担的如农业税、土地承包费、义务投工投劳等责任。村民委员会对承包合同期限内的一切承包者有管理和监督缴纳各种税费的职责。各种形式的土地使用流转,都必须经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规定的税费外乱加费用,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确保承包双方的经营自主权。对荒芜承包耕地者,处以罚款或限期收回承包经营权。为了使土地改革实施步伐加快,县对发展沿路经济,加快集镇建设的集体、个人兴办二、三产业用地,依法简化审批手续,有关部门跟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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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地治理

1994年5月3日,中共隆德县委转发固原地委、行政公署《关于拍卖“四荒地”使用权若干政策规定》:凡属村合作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尚未开发治理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均纳入拍卖之列,包括地表附属物(零星树木、草皮),但不包括地下矿藏资源、埋藏物和公共设施;拍卖的只是“四荒地”使用权,所有权仍属村合作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拍卖“四荒地”试点在城郊乡八里村试行。全县共拍卖“四荒地”931公顷,以种树种草为主。

“四荒地”谁治理、谁管护、谁收益,保护治理开发者的合法权益。治理开发者在期限内享有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继承、转让(租)、抵押或参股经营的权利。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四荒”完成初步治理后,县人民政府发放土地证、林权证、草原证或养殖使用证等相应的权属证明。10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各户住宅实地丈量,核实面积,注册登记,绘制草图,填发宅基地使用证书,每平方米收取0.1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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