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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宗邑也必在宗主有关史料说明制

时间:2023-03-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宗主督护考有关宗主督护制的史料,主要是《魏书》卷五三《李沖传》中的一段记载,这段记载在本书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小节中已经引用过。但为了行文和习惯上的方便,本文在论述中仍然沿用宗主督护制这一名称。因此,宗主督护制无疑是建立在宗族组织基础上的一种制度。这是宗主督护制与秦汉时期建立在地域基础上的基层行政制度乡亭制的显著不同之处。这是宗主督护制与后来取代它的三长制突出的不同之处。永宗出战,大败。
宗主督护考_北魏平城时代

第一节 宗主督护考

有关宗主督护制的史料,主要是《魏书》卷五三《李沖传》中的一段记载,这段记载在本书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小节中已经引用过。不过,两处欲以论证的着眼点不同,因此只得不厌其烦地重复引用。其文曰:

旧无三长,惟立宗主督护,所以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沖以三正治民,所由来远,于是创三长之制而上之。文明太后览而称善,引见公卿议之。中书令郑羲、秘书令高祐等曰:“沖求立三长者,乃欲混天下一法。言似可用,事实难行。”羲又曰:“不信臣言,但试行之,事败之后,当知愚言之不谬。”太尉元丕曰:“臣谓此法若行,于公私有益。”咸称方今有事之月,校比民户,新旧未分,民必劳怨,请过今秋,至冬闲月,徐乃遣使,于事为宜。沖曰:“民者,冥也,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若不因调时,百姓徒知立长校户之勤,未见均徭省赋之益,心必生怨。宜及课调之月,令知赋税之均。既识其事,又得其利,因民之欲,为之易行。”著作郎傅思益进曰:“民俗既异,险易不同,九品差调,为日已久,一旦改法,恐成扰乱。”太后曰:“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而不可?”群议虽有乖异,然惟以变法为难,更无异义。遂立三长,公私便之。

《北史》卷一〇〇《序传·李沖传》中也有内容相同的记载,只是将“惟立宗主督护”记作“唯立宗主,主督护”,多了一个“主”字。两书记载虽仅差一字,却直接影响了对这一制度的理解。从字面上看,《魏书》所谓“宗主督护”四字既可以当作合成名词被理解为一种行政职务的名称,也可以被理解为以宗主去督护(地方)的意思;《北史》所谓“宗主主督护”却只能理解为以宗主行使督护(地方)之职的意思,与《魏书》的后一种意思相同。

《北史》卷三三《李灵附李显甫传》载:

(李显甫)豪侠知名,集诸李数千家于殷州西山,开李鱼川方五六十里居之,显甫为其宗主。

李显甫居李鱼川的时间在北魏推行三长制的前夕。(1)在这一段史料中,称李显甫为宗主而不称宗主督护,可证“宗主督护”并非合成名词,对它的理解似乎取上述《魏书》的后一种意思较为恰当。倘如是,则《北史》的记载中多一“主”字不仅不是赘文,反而使意思更加明确了。据《北史》卷一〇〇《序传·李延寿自传》载,李延寿是根据《魏书》等史书修撰《北史》的。在修撰时,“其烦冗者即削去之”,然后再呈令狐德棻“谘知”,请令狐德棻为之“详正”。从整个《北史》的文字来看,李延寿的删削是比较审慎的。然而,却出现了上述在“宗主”之下反较《魏书》多了一个“主”字的现象,笔者冒失地认为这并不一定是《北史》衍文,倒有可能是今本《魏书》脱文,或者竟是李延寿、令狐德棻据其理解而在《北史》中有意识地增添了一个字。但为了行文和习惯上的方便,本文在论述中仍然沿用宗主督护制这一名称。

宗主即宗族的首领,这一含义不仅可以从《李显甫传》的记载中直接看出,而且可以从其他记载中得到印证。据《左传》襄公二十七年条载:

齐崔杼生成及疆而寡。娶东郭姜,生明。……崔成有疾而废之,而立明。成请老于崔,崔子许之。偃与无咎弗予,曰:“崔,宗邑也,必在宗主。”

这段史料说明,早在春秋时期宗主已被用作宗族首领的称谓了。以后,历千年而未变。因此,宗主督护制无疑是建立在宗族组织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当然,这决不排除宗族组织内会有一些异姓在内,但其中大多数成员应是同一宗族的。

关于宗主督护制的特点,史书中缺乏详细记载。不过,从上引《李沖传》和《李显甫传》中也还能窥其一斑。其大要如下:

首先,宗族无固定的地域,可以随意迁徙。李显甫之祖李灵原为赵郡平棘(2)人,直到李显甫时才率领宗族来到殷州西山开辟了李鱼川。(3)这是宗主督护制与秦汉时期建立在地域基础上的基层行政制度乡亭制(4)的显著不同之处。

其次,宗族可大可小,在户口上没有一定的数量限制。这是宗主督护制与后来取代它的三长制突出的不同之处。正因为如此,宗族内往往“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其中大多数不在政府的户籍上登记。

第三,宗族往往是生产的组织者。关于宗族在组织生产方面的作用,李显甫率李氏宗族开垦李鱼川的事例即为明证。而且,从李鱼川的名称和它位于殷州西山之下的位置来推测,李氏宗族选择的一定是背山面水的地势,那是既利生产又利自保的理想场所。

第四,强大的宗族还会具有武装集团性质。对此,《魏书》卷五三《李孝伯附李安世传》中有所反映,其文曰:

初,广平人李波,宗族强盛,残掠生民。前(相州)刺史薛道img97亲往讨之。波率其宗族拒战,大破军,遂为逋逃之薮,公私成患。

据《魏书》卷一一〇《食货志》载,李沖议立三长是太和十年(486年)的事,而据吴廷燮编《元魏方镇年表》(5)载,薛道去相州任是太和八年的事,则李波抗拒官军事正在行宗主督护制期间。这段史料说明,强宗大族往往又是武装性的组织。

又如《魏书》卷四二《薛辩附薛初古拔传》载:

真君中,盖吴扰动关右,薛永宗屯据河侧。世祖亲讨之。乃诏拔纠合宗乡,壁于河际,断二寇往来之路。

传中所载薛永宗与薛初古拔均出自河东地区大族薛氏。关于薛永宗的事迹,在《魏书》卷四下《世祖纪下》中有所记载,曰:

(太平真君六年十一月,)河东蜀薛永宗聚党盗官马数千匹,驱三千余人入汾曲,西通盖吴,受其位号。秦州刺史、金城公周鹿观率众讨之,不克而还。……七年春正月戊辰,车驾次东雍州。庚午,围薛永宗营垒。永宗出战,大败。六军乘之,永宗众溃。永宗男女无少长赴汾水死。

薛永宗起兵助盖吴,经过太武帝亲征才被镇压下去;而薛初古拔以其宗族势力可以切断薛永宗与盖吴往来之路,可见他们两家宗族的武装力量都是相当强大的。

第五,宗族内的阶级关系主要是以宗主为代表的豪强地主和荫附农民之间的关系。《李沖传》称宗主督护制下“民多隐冒”,而“隐冒”在同书《食货志》中记作“荫附”,并解释道:

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

不过,荫附者虽然不服官役,却要向豪强地主缴纳“倍于公赋”的实物地租,为他们服更繁重的劳役。由于荫附于大族门下,他们对于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是很强的。显然,这种阶级关系仍然建立在东汉以后发展起来的大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在宗族内部,虽然可能会存在一定数量的自耕农民,但是他们在激烈的土地兼并中敌不过强大的豪强地主的势力,会逐渐地降为豪强地主门下的荫附户。在宗族内部的土地关系上还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家族共同体残余,但其总的发展趋势必然是贫富分化。随着贫富分化的加剧,荫附户也会激增。《食货志》载孝文帝行三长制诏曰:

自昔以来,诸州户口籍贯不实,包藏隐漏,废公罔私。富强者并兼有余,贫弱者糊口不足。赋税齐等,无轻重之殊;力役向科,无众寡之别。虽建九品之格,而丰埆之土未融;虽立均输之楷,而蚕绩之乡无异。

孝文帝诏书中的内容正是宗族内外阶级急剧分化状况的写照。

第六,宗族在一定的程度上起到基层行政组织的作用。关于这一点,可以从“督护”一词的含义中看出。

“督护”一词在其他史料中亦有所见。《资治通鉴》卷八一《晋纪》太康七年(286年)条载:

夏,慕容廆寇辽东,故扶余王依虑子依罗求帅见人还复旧国,请援于东夷校尉何龛。龛遣督护贾沈将兵送之。

该条胡三省注称:

魏、晋之间,方镇各置督护,领兵之官也。

则西晋时期已有督护之职,为方镇属官。

《陈书》卷一《高祖纪上》载有西江督护:

大同(535—546年)初,新喻侯萧瑛为吴兴大守,甚重高祖(陈武帝)。……及瑛为广州刺史,高祖为中直兵参军,随府之镇。瑛令高祖招集士马,众至千人,仍命高祖监宋隆郡。所部安化二县元不宾,高祖讨平之。寻监西江督护、高要郡守。

督护之职在南朝不止一处出现,就在同书同卷同条之下接着载有南江督护:

先是,武林侯萧谘为交州刺史,以裒刻失众心,土人李贲连结数州豪杰同时反。台遣高州刺史孙冏、新州刺史卢子雄将兵击之。冏等不时进,皆于广州伏诛。子雄弟子略与冏子侄及其主帅杜天合、杜僧明共举兵,执南江督护沈,进寇广州,昼夜苦攻,州中震恐。

从上引两条史料中不难看出,南朝的督护之职也是方镇属官,负领兵之责。

督护之职还见于赵万里编《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中,该书所收《元保洛墓志》记道:

照(昭)成皇帝后。……身出身高阳王行参军,后除恒州别驾,督护代尹郡。

同书又有《魏故高宗耿嫔墓志铭》,其文曰:

嫔,讳寿姬,定州钜虎曲阳人也。……父第。息世明为郡功曹,督护本县令。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段墓志均属北魏时期,其中“督护”的词性均属动词。

从以上五例史料不难看出,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督护”是含有军事、行政两方面含义的词。而这恰好又符合当时既是生产祖织又是武装集团的宗族的特性。如果这种理解不错的话,那么从“唯立宗主督护”来看,北魏王朝意欲将宗族组织纳入国家行政的轨道,要求宗主为国家承担“督护”基层的职责的意图就很明显了。从前引《李沖传》中李沖与郑羲、高祐、傅思益等人的对答中可知,宗主的职责中最主要的就是督护本族,按“九品差调”的规定去完成国家征发的赋税和徭役。

但是,如果因此说宗主督护就是一种基层行政制度似乎又很勉强。宗主不是通过国家的行政权力去任命的,而是依据宗法关系中的嫡长制原则在强宗大族中产生的,他们在维护宗族内部秩序时除了使用得到北魏王朝认可的“督护”之权外,更多地依赖于建立在封建宗法关系上的礼制。因此宗主并不像后来的三长那样较严格地接受地方政权的统辖,一些强大的宗主往往还会出任州刺史、郡太守和县令长。(6)各宗族还因时期和地区的不同而与北魏王朝的亲疏关系也有所不同。甚至,有些强宗大族或拒输赋税,或与政府分庭抗礼,形同割据势力,如李波宗族、薛永宗宗族即是。因此,严格说来,宗主督护制并不能算作基层行政制度,它只是在北魏尚未建立系统的行政机构的情况下部分地担负了基层行政的职能。

概而言之,宗主督护是北魏前期实行的以宗法关系为其维系纽带的具有部分行政职能的生产与自保相结合的基层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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