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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太公墓之沿革及规章

时间:2023-03-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正太公墓之沿革及规章正太公墓之沿革及规章第一章 绪言正太铁路何以有公墓,及公墓对于铁路之关系若何?其经营公墓已有,所然修正章制,妥树规模则近敷月间事。第三章 规章正太铁路公墓简章民国十八年十月铁道部指令核准第一条 本公墓专备,正太铁路员工及其直系亲属死亡厝葬之用。正太铁路员工及其家属寄葬义地坟墓清册存根字第 号安葬凭照《正太公墓之沿革及规章》,《正太铁路月刊》,1932年2卷9期。
正太公墓之沿革及规章_传统府县社会经济环境史料

正太公墓之沿革及规章

正太公墓之沿革及规章(1)

第一章 绪言

正太铁路何以有公墓,及公墓对于铁路之关系若何?王东成局长所撰“正太公墓记”业已发挥详尽,兹特摘录于下,以代本文之绪言。

(上略)适正太公墓告成,董其事者嘱余为文以记之,曰本路公墓肇始于工会之义地,几经改革并奉,大部赐以指正与奖进,始有今日之规模,愿乞鸿文藉志不忘,余再辞不获,乃为之记。曰,挽近以降变化靡常,士之从政者每抱五日京兆之心,相与敷衍委蛇,固疑衙署为传舍,专其心于得失,其视正太员工之孜孜为义者,不将讥为迁拙疏阔,而视正太当局之经营公墓者,不更诧为缓急倒置耶。愿余考铁路为国营事业,其组织贵营业化,其职员贵专门化,一应员工自非久于其任难收轻熟之效,先哲有言安静之吏悃幅无华,日计不足月计有余。然则铁路之保障,员工且为之谋储蓄以养生,营公墓以送死者岂无因哉?正太一路变化较少,故设备较周。其经营公墓已有,所然修正章制,妥树规模则近敷月间事。而擘划赞助始终不懈者实以许君可珊,刘君伟存暨李君锡洲为最也(下略)。

第二章 沿革

本路死亡员工葬埋义地,创自民国十三年。由工会以包卖本路炉渣及粪料所得价洋,除供维持工会之用外,余数悉充购置义地专款,当于石家庄厂房附近购得义地一方,阔约七亩有余。一切管理事宜即由工会处理。自十五年起,炉渣等项改归路局自行标卖,列入杂项进款。义地管理乏人,存殁均感不安,路局遂于十八年七月拟具公墓简章呈报。大部拟请由局自行接管。八月奉铁道部第二○五八号指令开呈暨简章均悉查核,所拟简章尚无不合,惟该义地四周应加设围墙以免蹂躏,至管理员应备具簿册,将寄葬者姓名、年岁、籍贯、家属住所及寄葬年月、在局职务等项详载,用资考查。仰即遵照分别列入简章,再行呈请备案此令等因路局遵即呈复照办。十八年十月。铁道部乃以第二五五一号指令准其备案,并指示简章第八条条文应改为“管理员应备具簿册,将寄葬者姓名、年岁、籍贯、性别、在局职务、寄葬年月家属地址等项详载备查”清册格式内各栏亦照此改正。(简章条文详见第三章)。十九年七月由局函商总工程司加拨款项添购地亩,原函略。谓前拟购置新地四十亩并加筑围墙以作本路公墓之用,预估价额约共四千元。讵知近派日人调查,石家庄附近已无隙地可购,距此稍远尚能觅购,惟其索价每亩均在银洋一百五十元上下。若以四十亩计之,至少需洋六千元左右。此外,尚须建筑围墙所费似亦不少,除原定四千元外,应请加拨四千元,以便早日购地兴筑公墓,藉利员工云云。嗣于二十年十一月,觅得吴家坟旷地二十七亩余(此地系在平汉道牌二七二号附近,距离本市约七里余),当经本路第十六次路务研究会议议决照购,并决定建筑大略如下:

前部 公墓前部地势较宽,南接官道就其中间开设大门,门宽三公尺,门内应建平房六间内中三间为看墓人住所,一间为灵车房,其余二间为储藏室与招待室。又建小房三间,内计厨房、马号、厕所各一间。而于中央旷地设置碑碣场,场中建碑碣一,石桌二,石凳十。场后筑休息室,室为瓦房五间。自此室至大门,均有宽四公尺之坦途。途之两侧植树成行,树外即为葬地,左右共分十区,每区可容三十柩(前部共计可容三百柩,每柩占地长度以四公尺为限宽度则限三公尺)。

后部 公墓后部地势较狭,中留一路,宽二公尺。路旁植树,树外均作塜区,共计可容一百十六柩。

路局旋即根据此议分头接洽,将地购妥。本年(即二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致函总工程司,请依公墓简章第三条之规定,由公墓经常维持等费项下拨付筑墓费用。次月招商估价,以陈力所估为较宜,除稍加订正即交其承筑(此项估价单会交会计处余处长起平,及工务处王处长庆莘,核议签复),一面印刷简章凭照,备办登记簿册,以便实行。

第三章 规章

正太铁路公墓简章民国十八年十月铁道部指令核准

第一条 本公墓专备,正太铁路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即父母妻子女)死亡厝葬之用。

第二条 本公墓由管理局局长指派本局职员兼营,不另支薪津。

第三条 本公墓经常维持费由路局担任,每年规定不得超过四百元,如将来扩充墓地,由管理员详具理由呈请局长会同总工程司核准施行。惟购地费不得过三千元,建筑费临时估计亦不得过一千元,如有不敷之处亦应由管理员呈局核办。

第四条 本公墓墓地前无规定办法,殡葬杂乱暂时仍准照旧办理。惟将来新置墓地,分为四部(男子部、女子部、儿童部、浮厝部),预书图样编列号第,按号安葬,不得以风水迷信任意要求每柩占用墓地,应照规定尺寸以归划一长限:一丈阔,六尺六寸深,五尺高,三尺浮厝之柩。在未建筑厝屋之前,亦应照指定地点停厝,惟长不得过八尺,宽限五尺,高五尺。儿童部占地尺寸临时酌定之。

第五条 本公墓殡葬地段既经规定编号均应按号埋葬不得随意选择。

第六条 凡在本公墓安葬者,所有一切费用概由有关系家属自行担负,如欲在本墓地内特别建筑墓式者须将图样呈局核准后,方可。工作其一切费用,统归家属担任。

第七条 本路员工,凡在本公墓地请求殡葬者,须填具请发安葬凭照书,并由本路员工一人负责证明,呈送公墓管理员填发安葬凭照,方可得举行殡葬。

第八条 管理员应备具簿册,将寄葬者姓名、年岁、籍贯、性别、在局职务、寄葬年月、家属地址等项详载备查。

第九条 凡在本公墓浮厝至多不得过六年,逾期若不搬移本公墓,即代为安葬。其费用仍由该关系家属担负,如无家属在石,则由保证人代缴,凡浮厝之柩,四周须以石砌图墙,不得露厝。

第十条 将来新置墓地,宜择在石家庄或大郭村附近,价值适宜,地势高展。该墓园内酌派墓丁一二名看守,并施理清洁。

第十一条 义地四周,建设围墙,以免蹂躏墓园。隙地广种花草,园周种植树木,以壮观瞻,而辑哀思。

第十二条 本简章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管理员呈请局长增改之。

第十三条 本简章自公布之日施行之。

正太铁路员工及其家属寄葬义地坟墓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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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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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第 号

安葬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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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正太公墓之沿革及规章》,《正太铁路月刊》,1932年2卷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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