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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民的发展与群体组织化

时间:2023-03-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游民的发展与群体组织化元末游民数量激增,他们很快与反抗当朝统治的农民起义汇成一股洪流,推翻了元朝,建立了明朝。明末暴发了农民大起义,大量的游民卷入其中。清承明制,以户籍制度约束游民,对于游民的结合,尤其严加防范。从封建法律的变化可见游民力量的增长与其逐渐组织化的过程。事实也是如此,明末以来游民群体组织化成为日渐困扰封建统治者的一个重大问题。
游民的发展与群体组织化_中国游民

(一)游民的发展与群体组织化

元末游民数量激增,他们很快与反抗当朝统治的农民起义汇成一股洪流,推翻了元朝,建立了明朝。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就是一个典型的游民。他深知游民的政治能量,所以他一登上皇帝宝座就对游民严加取缔。明《大诰》(朱元璋亲自编纂的具有法律效率的诏书)在《大明律》“人户以籍为定”的基础上设置了禁止游食闲民之法,规定了“市村绝不许有逸夫”。所谓“逸夫”就是游民。其中规定:若在《大诰》颁行之后仍有“逸夫”和其他闲散人员,里甲坐视不管,邻里不捉拿到官,那么不仅“逸夫”要被处死,里甲、邻里也要被流放到塞外。明初由于战乱甫定、人口锐减、耕地有余和官禁的严厉,游民相对减少。明中叶以后,人口直线上升,万历间已增至一亿五千万左右。加上土地兼并剧烈、政治腐败、灾害连年,游民迅速增加。难民、饥民、叛卒、逃卒、盗贼、响马等等形形色色的游民在城乡间流动,其中有些聚结在一起,以“号票符篆”相联系,被人们称之为“票党”——这是游民会党的雏形。明末暴发了农民大起义,大量的游民卷入其中。

清承明制,以户籍制度约束游民,对于游民的结合,尤其严加防范。《大清会典》中记载,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就有令:“凡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兄弟者,著即正法。”康熙十年(公元1671年)把它著入刑律,而且作为“谋叛未行律”定罪量刑,可见游民的横向联合被统治者看作是犯上作乱的准备。乾隆五十七年(公元1792年)所修订的《大清例律》,特别著明对于“潜谋纠结复兴天地会”者要处以“斩立决”。从封建法律的变化可见游民力量的增长(康熙末人口超过一亿,乾隆间人口超过三亿)与其逐渐组织化的过程。

事实也是如此,明末以来游民群体组织化成为日渐困扰封建统治者的一个重大问题。建立集团本是自游民产生以来就存在的愿望,可是从仅具有联合的愿望发展到具有明确宗旨和严密规则的会党,是经历了很长的历史时期的。这个时期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即结拜——结社——会党。结拜是游民最原始的联合,这在前面已经讲过。结社指缺少有意设计的功能,也没有严格的规范的联合,从这个角度看,它只是一种放大的结拜。例如清初康熙间福建惠安出现的南斗会、北斗会就是这类组织。南斗会具体情况失载,北斗会首领名叫陈令。其成员服饰打扮十分特殊,穿的衣服如家丁打手,对襟小褂上有密密排列的二十几对纽扣,鞋子的头部较宽,上绣大花蝴蝶。以十人为一个基层单位,能纠集九人入会者即为此单位之头头。看来这种结社只是游民为了表明自己与众不同(这是近世城镇游民群体性格的重要特征)和显示自己的力量,从而获得些好处。这类结社如引起官府注意很容易被冲散。至于游民组织的会党,则是有着有意设计的功能并被其组成分子所理解(其功能宗旨往往与当时政府与社会相对抗),有严密的组织规范,有被其成员承认的权威。这样的正式组织在封建时代只能处在秘密状态,因此我们又称之为秘密会社,但秘密会社除会党外还包括秘密宗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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