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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的特定对象

时间:2023-03-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我们必须在对目前上海市常住社区青少年群体结构变化以及可能已有的群体结构性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上海市常住社区青少年工作结构和运作机制的调整、完善和创新等问题。也就是说,本研究不会仅囿于上海市常住社区青少年群体结构及其结构性风险问题,其研究范围还将拓展至上海市常住社区青少年工作结构和运作机制等问题。
研究的特定对象_青少年群体结构理论:社区青少年群体构性风险研究结构及其结

二、研究的特定对象

本研究的特定对象,从总体上讲,就是上海市常住社区青少年群体结构及其结构性风险,包括14—16(不含)周岁和16—25周岁两个年龄段的沪籍社区青少年群体和非沪籍社区青少年群体结构及其结构性风险。其中,非沪籍社区青少年群体结构及其结构性风险,是本研究关注的重点对象。具体而言,本研究将从群体结构和群体结构性风险的角度,研究上海市常住社区青少年群体结构变化以及这种群体结构变化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各种群体结构性风险等问题。

过去,相关研究把沪籍社区青少年群体作为其研究对象,是基于非沪籍社区青少年群体的人数可能不多或难以统计等原因,而本研究将研究对象拓展为包括沪籍和非沪籍在内的所有常住社区青少年群体,则是因为在目前的上海市常住社区青少年群体中,非沪籍社区青少年群体所占的比重已达七成多,非沪籍社区青少年群体成为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的主要对象已成定局。况且,大量调研数据以及相关部门公布的数据表明,2000年以来,在上海市青少年犯罪人群中,非沪籍青少年(包括常住和短期或临时来沪的非沪籍青少年)已占绝大多数。据有关部门统计,非沪籍青少年犯罪群体在全市青少年犯罪群体中的比例长期处在91%以上的高位,预计短期内非沪籍青少年犯罪趋势难有根本性的改变。[9]这就意味着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重点对象,应该是非沪籍青少年群体。因此,本研究的研究对象涵盖上海市所有常住社区青少年群体,既是由上海市常住社区青少年群体结构的重大变化所决定,也是调整、完善和创新上海市常住社区青少年工作结构和运作机制所必需。

另外,2002年,我们把社区青少年的年龄段划定为16—25周岁。这一年龄段的划定,主要缘于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大多处在我国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或属婴幼儿,学界也大多把青少年的年龄段划定在14—25周岁之间,以及所谓“没有进一步就学、没有稳定工作”等社区青少年群体的生存状态特征等缘故。本研究特将社区青少年的年龄段向前延伸至14周岁,并特意将其分成14—16(不含)周岁和16—25周岁两个年龄段,除了上下位概念的共性内涵必须一致、与刑事责任年龄的衔接和统一,以及目前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的资源、能力和经验已经能够覆盖所有14—25周岁社区青少年群体等因素外,以下三个具体原因应该说是非常关键的:一是目前在沪常住的14—16(不含)周岁非沪籍失学未成年人在逐年增多,这部分人虽然仍处在我国法律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但由于各种特殊原因,他们目前在上海市却处于失学的状态。因此,这部分人群理应纳入社区青少年的范畴;二是目前在沪常住的14—16(不含)周岁非沪籍失学未成年人权益受损问题比较突出,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现象也不容乐观,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已经游走在犯罪边缘。因此,从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角度看,这部分人群也应成为上海市常住社区青少年工作重点关注的对象之一;三是14—16(不含)周岁和16—25周岁两个年龄段的社区青少年虽同属于一个群体,但他们之间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并具有相互联系的各自特征。因此,把社区青少年群体具体分成14—16(不含)周岁和16—25周岁两个年龄段,有利于比较研究,并能根据比较研究所得出的结论,为调整、完善和创新上海市常住社区青少年工作结构和运作机制,提出更为具体、更有针对性的决策建议。

虽然,本研究的主题是上海市常住社区青少年群体结构变化以及可能带来的群体结构性风险,但本研究的最终目的,则是为了进一步调整、完善和创新我们管理、服务和支持社区青少年群体的工作结构和运作机制,以期最大程度地预防、控制和减少社区青少年违法犯罪,并促使他们走上健康发展之路。因此,我们必须在对目前上海市常住社区青少年群体结构变化以及可能已有的群体结构性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上海市常住社区青少年工作结构和运作机制的调整、完善和创新等问题。也就是说,本研究不会仅囿于上海市常住社区青少年群体结构及其结构性风险问题,其研究范围还将拓展至上海市常住社区青少年工作结构和运作机制等问题。具体可能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包括上海市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社青办”)、区县街镇社区青少年事务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等管理、服务常住社区青少年工作结构和运作机制;二是社会组织,包括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以下简称“阳光中心”)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和社工队伍等服务、支持常住社区青少年工作结构和运作机制;三是政府和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和支持常住社区青少年工作的对接关系、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方法及其运作机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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