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的具体方法
本研究既要研究问题,更要为制定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方法提供可靠依据。因此,破题、应用和创新意识在本研究中就显得特别重要。据此,本研究采用的研究方法,从总体上讲,就是基于破题、应用和创新意识的实证研究方法。其中,问卷调查(包括短卷普查、长卷抽样调查)、个访座谈、个案研究、统计分析等具体研究方法,是本研究的基础和关键。
根据研究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在共青团上海市委、上海市社青办的直接领导下,精心编制了两份问卷(短卷和长卷),并于2013年3月至7月,在全市17个区县开展了上海市常住社区青少年群体(包括沪籍和非沪籍社区青少年群体)底数排摸,客观和主观群体结构等基础数据调研工作。本次基础数据调研是在2002年针对沪籍社区青少年群体调研数据的基础上,首次针对全市常住人口中14至25周岁社区青少年群体整体状况所进行的调研。在综治、公安、司法、团委等多个部门以及各区县相关街镇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全市3 000多名青少年事务专业社工、基层社区工作者、综治协管员的一线排摸、走访和调研,基本掌握了上海市常住社区青少年群体的人口总量、生存状况、群体结构以及现实需求等情况。
本次基础数据调研主要由四部分构成:一是针对14—25周岁上海市沪籍社区青少年短卷普查;二是针对14—16(不含)周岁上海市非沪籍社区青少年的短卷普查;三是针对16—25周岁上海市非沪籍社区青少年,选择抽取不同区域特征和性质特点的10个重点街镇进行街镇内短卷普查;四是针对所有接受调查的对象,采用30比1的标准进行了长卷抽样调查。本次基础数据调研的关联数据,源于上海市公安部门提供的2013年5月实有人口数据。
为了保证本次基础数据调研的质量,我们在具体调研中做了如下安排:首先,进行调查前的培训。根据以往经验,只有访员对调查的性质和技巧有了深入了解,取回的数据才能做到最大程度的真实、准确、客观和及时。为此,上海市阳光中心对全市500多名在编社工进行了专题培训,分三个条线对全市17个区县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培训。各区县和重点街镇分别根据实际情况,也组织开展了相应的培训;其次,由青少年事务专业社工、就业援助员、综合协管员等担任调查员。这是因为他们工作在社区中,是社区青少年工作的具体承担者,对社区中青少年的情况相对熟悉,同时入户也相对容易,拒访的可能性相对较低;再次,根据此次调查的特点,安排了3%的电话抽样复核,在出现差错的情况下则进行100%的复核。复核原则上由各区县团委采用电话的形式进行。
为了保证调查所获数据的真实性,我们对数据做了如下处理:一是全部短卷数据由高速扫描仪录入电脑且以图片的形式保存,然后用识别软件将短卷上的标识转换为数字并转入SPSS软件进行处理和分析,最后进行查错;二是所有长卷数据在EPIDATA条件下录入电脑,并转入SPSS软件进行处理和分析。
根据各口径的名单,我们共下发短卷6万份,实际回收并录入电脑的短卷42 565份。由于重复填写、信息缺失严重等原因,实际用于分析的短卷为42 219份,有效率99.2%;根据30比1的比例,计划回收长卷1 419份,实际回收长卷1 496份。其中,沪籍长卷1 075份,非沪籍长卷421份。由于长短卷是通过身份证号进行匹配,部分长、短卷在身份证号填写上存在差异,还有些没有填写,因此,沪籍长、短卷的匹配率为93.0%,非沪籍长、短卷的匹配率为91.7%。根据短卷数据和长卷数据的相关性研究显示,背景信息变量的相关系数在0.93—1之间,因此,抽取的长卷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应该说,本研究的样本结构基本符合上海市常住社区青少年群体的分布特点,调查实施过程较为规范,所采集到的数据可信度也较高。
另外,本研究还运用了传统的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历史研究、个案研究等方法对上海市常住社区青少年群体结构变化、结构性风险以及政府和社会组织对常住社区青少年工作结构和运作机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注释】
[1]“社区青少年”的称呼最先由上海市提出,部分省市也相继将“闲散青少年”改称为“社区青少年”。但由于各种原因,还有部分省市至今仍将这部分青少年称为“闲散青少年”。
[2]在本书中所涉及的年龄,如果在年龄数字后未加“(不含)”字样,则均表示“含”。如14—16(不含)周岁,即含14周岁,不含16周岁;16—25周岁,则既含16周岁,也含25周岁。
[3]2002年,上海市社区青少年状况的调查对象主要是沪籍社区青少年。非沪籍社区青少年由于人数不多且调查比较困难等原因而未纳入调查范围。
[4]共青团上海市委:《上海市社区青少年状况调查报告》,2002年9月。
[5]见本书附件一。
[6]2002年至2013年,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的对象仅为沪籍社区青少年群体,原来的社区青少年概念也未将非沪籍的类似社区青少年归入社区青少年群体。因此,截至2013年年底,非沪籍的类似社区青少年尚未成为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的正式对象。根据《沪综治委预青组联字{2013}2号》文件,非沪籍的类似社区青少年群体将成为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的对象之一,因此,本书将非沪籍的类似社区青少年,统一称为“非沪籍常住社区青少年”,并纳入上海市常住社区青少年群体的整体范围之中。
[7]参见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2011年5月3日。
[8]根据前期基础调研数据,目前上海市14—25周岁的常住社区青少年群体总量约11.7万,其中,14—25周岁沪籍社区青少年群体约3.1万,14—25周岁非户籍常住社区青少年群体则高达8.6万,约是沪籍社区青少年群体的2.77倍,约占全市常住社区青少年群体总量的73.5%。可见,目前在上海市14—25周岁常住社区青少年群体中,非沪籍社区青少年群体已占绝对多数。
[9]参见共青团上海市委、上海市社青办、上海市政法委、上海市综治办、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口办:《“十二五”中期上海市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分析》。
[10]参见陆学艺、宋国恺:《调整社会结构是社会建设的核心》,《北京日报》2010年4月26日。
[11]参见[英]洛佩兹、斯科特:《社会结构》,允春喜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8—69页。
[12]参见姚亮:《社会结构视野下的社会风险探析》,《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9年第7期。
[13]参见吴忠民:《中国现阶段社会风险增多的原因分析》,《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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