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组织结构
一、养老机构功能
养老机构是指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适应衰老带来的身心变化,帮助老年人参与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具备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基本设施的机构。养老机构可根据自身规模、设施、技术条件等发展某一方面的特色。
(一)收住对象
60周岁及以上、要求入住养老机构、符合入住条件的老年人。不接纳患有不适宜入住的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患者。
(二)养老机构级别
养老机构按规模(床位数)分为一、二、三、四、五类,每一类按入住率、入住老人情况、综合评分分为甲、乙、丙、丁四级,见表1-1。
表1-1 养老机构分级标准
注:综合评分是按“第九章 养老机构护理评价标准”和“浙江省养老服务社会化养老机构示范单位考核评分标准(浙民福[2006]65号)”评估的平均分,后者见附表6。
级别评定中,入住率、失能老人比例、综合评分中综合评分优先考虑,入住率、失能比例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及政策导向调整。
(三)护理模式
实施养老护理员负责制,每位养老护理员可按规定负责不同护理级别的老人,对他们的生理、心理、康复、保健等活动进行全面的照顾,并负责与其他相关人员(包括家属)的联系和协调。
二、养老护理的组织结构
(一)组织结构
养老护理的组织结构示意如图1-1。
图1-1 养老护理组织结构示意图
职务名称也可称:主任、副主任、科长、组长等,本书为叙述方便,按上述名称称呼。
(二)护理单元规模
一般50~100张床位作为一个护理单元,不宜超过100张,在此范围内根据老年人自理生活能力及照护程度适当增减。每个护理单元设1位组长。
(三)护理人员配备
护理员与老人的比例一般要求:完全自理老人,1:(8~10);部分自理老人,1:(5~7);完全不能自理老人,1:(2~4)。视护理工作量适当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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