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七 邻里纠纷调解
【教学目标】
1.熟悉邻里矛盾的特点。了解邻里纠纷产生的原因、邻里纠纷的特点,以及邻里纠纷对当事人生活的影响,分析处在邻里纠纷中的人们所要面对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2.了解现有的人民调解政策,能够利用好现有的人民调解政策做好邻里纠纷调解工作,并反思现有政策的不足。
3.了解面向邻里纠纷的社会工作服务的主要服务模式,掌握如何做好接案准备和实施家庭探访。
教学情景一祸起邻里矛盾
2002年9月7日19时56分。
北京市“110”报警服务台的报警电话骤然响起。一个男人语无伦次地说:“我把人砍了,砍了好几个,你们来抓我吧,我在古城庞村南街18号等你们……”
石景山公安分局古城派出所的民警立即赶往报案地点所在的首钢集团,当场抓获了自首后等待警察的闫建忠。经查实,39岁的闫建忠持刀闯入3家邻居家和大路边,在不足1个小时的时间里,杀死9人,扎伤1人。死者中有上至76岁的老人,下至9岁的幼女……
平静的首钢集团和派出所犹如响了一个炸雷。一个轰动京城的惊天大案浮出水面!在治安状况良好的北京,这样的杀人案毕竟极其罕见。
很少有人想到,这起血腥大案的起因,竟然仅仅是鸡毛蒜皮的家庭琐事。2002年3月份,闫建忠准备加盖自家后院的房子。因为闫建忠家的院后面是56岁的邻家妇女刘某家,闫建忠盖房又是违章建筑,两家本来相隔只有3.7米,闫建忠想再拓展1.4米,这样就会影响刘家的正常行走和生活。闫建忠把自己想拓展房屋的想法跟刘某商议时,自然遭到了刘某的拒绝。这次协商因此不欢而散……
但性格执拗的闫建忠打定了主意执意要盖房子,刘某将这个情况反映到了首钢集团的有关部门,因闫建忠搭建是不合法的违章建筑,同时又影响邻里关系,首钢专门派人对闫建忠的行为进行了阻止。由此,两家结怨。
越是阻止,闫建忠的逆反心理越强烈,他根本不去考虑是不是影响邻里关系了。到2002年7月份,闫建忠还是买来了砖瓦开始盖房,他和刘某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两家动了手,闫建忠甚至用铁锤敲击刘某家的墙以示威胁。
刘家尽管隐忍着,但毕竟憋了一肚子火,这火气最终会爆发出来。而闫建忠的无名邪火比他们更大。
闫建忠与邻居的关系向来不和睦,因为在闫建忠家门口的土坡上倒垃圾的事情,闫建忠与相邻只有10米远的前院张某家也积怨已深。而相邻200米另一邻居陈某曾为闫建忠家分家时作过证人,闫建忠的父亲去世,他就怀疑是邻居刘某使的巫术,他跟哥哥关系不好,他也怀疑是刘某挑唆的……
无端的猜疑和平时因为琐事导致邻里关系的紧张,很让闫建忠苦恼,他为此经常烧香,并且练坐功,后来练功的时候脑子里经常出现与邻居们僵持的影像,加深着他与邻居的矛盾,后来闫建忠再也不敢练了。
【启发讨论】
1.本案例中的惨案最直接的起因是什么?谈谈你的看法。
2.闫建忠本来是个好人,能杀这么多人是其心理崩溃的结果,是什么使他心理崩溃?
3.在日常生活中,你接触过邻里纠纷吗?邻里纠纷的特征是什么?你认为邻里关系重要吗?邻里之间相处应该注意什么?
4.闫建忠与刘家的纠纷复杂吗?为何会形成“积怨”?如果你是刘某,面对闫建忠这样的邻居应该如何应对?
5.案例中的惨案发生与闫建忠本人的性格、心态有什么样的联系?
6.面对闫建忠与刘某及其他邻里的矛盾,作为社工该如何介入?
7.在闫建忠和刘某及其他邻里发生矛盾时,其他的邻里应该怎么做?
8.如果你是该村村干部,你将如何调解村民之间的矛盾?
9.对于小矛盾引发大问题你认为具有普遍性吗?如何处理邻里之间的小问题?
10.本案例涉及的是农村中的邻里关系,请思考:目前我国城市中的邻里关系呈现什么样的状况,它与农村中的邻里关系有何异同?你认为在城市中邻里纠纷会引发较大的问题吗?
11.请思考什么因素会影响邻里关系,邻里关系又会对社会大环境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教学指导】
一、邻里关系的特点
邻里,是左邻右舍以地缘相邻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群体。邻里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相距的临近性。顾名思义,邻居,就是指生活居住空间接近的人家。比如,一墙之隔的人家,一楼之隔的人家等等。有的邻居还是同门进出、同厨做饭,同厕解手的人家。
2.交往的频繁性。是指邻里之间朝夕相处,天天接触,常常见面。
3.事务的琐碎性。是指邻里间的事务很杂。比如,倒垃圾、泼脏水、搁杂物、晾衣服等。邻里之间常常因此而引起矛盾。
4.情况的差异性。邻里间各个家庭的情况互不相同:有的是三代同堂,有的是三口之家,有的是新婚小两口。他们之间的文化、经济、职业、兴趣爱好、生活习惯也各不相同:有的爱早睡早起,有的要看电视到深夜;有的喜欢静心读书,有的则爱闲聊杂耍;有的白天弹钢琴、有的则是夜里上班白天睡觉等。
相距近、接触多、事情碎、差异大,这些都难免使邻里间发生矛盾。这就需要用有技巧与艺术的言谈来解决矛盾,调节关系。
邻里纠纷即街坊邻居在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争执。一般说来,邻居之间因邻近居住,声息相闻,彼此相对较为熟悉了解,如能相互照应,相互帮助,是完全可以守望相助,和睦相处的。然而也正由于邻里之间相邻而居,利害攸关,在日常生活中就难免会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发生摩擦龃龉,导致邻里纠纷发生。不仅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和环境的安定,还容易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因而邻里纠纷一直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之一。
二、邻里纠纷主要表现
从邻里纠纷发生的原因以及所争执的内容上看,邻里纠纷往往表现为:
1.邻里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多发生于人口稠密的地区,且带有一定的季节性,发生原因多为说闲话、无事生非、语言与行为缺乏文明所致。
2.邻里在生产劳动中发生的纠纷。或者表现为邻里间由于相邻土地的地界确定、土地挤占、道路通行、通风、采光及噪音染污等问题引起的相邻权纠纷,或者表现为邻里间由于在共同的生产劳动中的报酬、经营方式,收益分配、债务负担、财务收支等问题意见不一引起的生产互助合作和共同经营中的纠纷。
3.邻里由于迷信所发生的纠纷。主要在农村地区,由于有些人封建迷信思想较浓,在生产和生活中信神、鬼,信时运,信风水,往往因为人祸天灾、修房造坟等事件在邻里发生纠纷。
4.邻里由于子女发生的纠纷。由于各自子女之间的冲突家长不能正确对待,子女与他人打架致伤、残或子女毁坏他人财物引起赔偿问题等原因造成的不同家庭之间的纠纷。
三、邻里纠纷的性质特点
1.邻里纠纷发生的具体原因和表现形式等在城市和农村有所不同。农村和城市在居住环境、生活条件和方式,风俗习惯等方面有所区别,邻里关系的特点也不一样。一般来说,在农村,邻里是很重要的社会群体。农村生产和生活的特殊需要,邻居间长期世代居住的靠近,土地的接壤,交往的频繁及其他一些客观和主观的因素,加上有些地方以一定血缘联系为基础的同姓聚居,使农村中的邻里关系很容易十分密切,同样的原因也容易发生纠纷。其纠纷的发生大多数是由宅基地使用、饲养家畜家禽、传闲话挑拨是非、小孩惹事、封建迷信及生产和生活中的其他原因引起。而在城市中,邻里关系已经发生变化,除院落型居住点的户与户联系还很密切以外,随着居民楼群的增多,已有相当多的居民处于半封闭独居型的居住状态,邻里之间交往大大减少,特别是大中城市近年来兴建的大批高层住宅,各家单元内自成一套生活体系,户与户之间的联系很少,邻里关系也更加淡漠。所以,城市中邻里纠纷的发生原因与农村相比较为复杂,形式也有所不同。如楼房居民的邻里纠纷多因阳台置放物品或晾晒衣物不当、室内活动过重、喧嚣吵闹声过大、播放电视、收音、录音机放音过响等原因干扰他人所引起。院落居民的邻里纠纷则多由争占空地堆放物品,争用公共设施,修建小房影响他人过路、通风和采光等原因引起。可见,农村与城市的邻里纠纷是各有其特点的。
2.邻里纠纷反复性强,容易激化,有时还具有蔓延性。邻里纠纷多是在同一生活和居住环境中发生,初次纠纷被劝阻之后,如果没能彻底和解反而心存芥蒂彼此结怨,那么一遇时机就容易再次发生纠纷。另一方面,邻里纠纷多涉及利益问题,利害攸关时,如双方互不让步,相持不下,就容易使冲突升级纠纷激化。在有些情况下,当纠纷关系到其他主体的利害时,还可能使原来的单一性纠纷蔓延扩散,导致矛盾复杂化甚至纠纷激化。如排放家用污水引起两方冲突,可能引致第三方,第四方的介入,一般口角引起宗族纷争,异姓两户争执导致同姓族亲反目等。上述特点,也反映出邻里纠纷自行和解的可能性较小,一般需要通过他人的调解或劝阻加以解决。
3.邻里纠纷的发生受许多背景因素的影响。除大的社会背景,如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等因素外,还有诸如人口密集程度、居住环境、居住条件、邻里的构成状况(包括居民的社会阶层、文化素质、道德水准等)、当地的民风民俗习惯传统、邻里组织(在城市为居民委员会,农村为村民委员会)的作用等。邻里纠纷的发生率与上述因素的大小、好坏、高低或强弱成正比。如在人口越稠密,居住环境越恶劣的地方,邻里纠纷的发生率也越高。
4.邻里纠纷大多属于道德规范调整的范围,少数构成侵权责任或有过激行为导致犯罪发生的,才属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还有些邻里纠纷需由道德和法律两种规范交叉调整。
【课堂实训】
试评估闫建忠的社会支持网络,并用生态系统图表示。
【课外实训】
搜集近年来有关农村邻里关系出现问题的报道、新闻及案例,总结邻里关系的特点、恶化规律,及介入对策,下节课讨论。
教学情景二行 凶
邻里关系的紧张是闫建忠杀人的起因,而与刘某因盖房而起的争端,成为这起大案的导火索。
2002年9月7日,闫建忠请了几个人在自家的后院盖房的时候。因为施工要路过刘某家门口,运建材的车子把刘某家门的地面压坏了。下午6点左右,刘某很不高兴地责备包工头说:“拉土的车把我们家的路弄坏了,你们注意点。”其实刘某的这话是说给闫建忠听的,当时闫建忠上去就要和刘某理论,但被民工劝住了,但闫建忠心里憋着一股气。
晚上7点左右的时候,闫建忠对自己的房子不放心,拿着手电到后院去查看。因为后墙矮,闫建忠手电的灯光恰巧射在正在自家院子的刘某脸上。刘某以为闫建忠故意寻衅闹事,顺嘴骂道:“老××弄出个小××,往下还是××……”而“××”恰巧是闫建忠父亲的绰号,闫建忠的火气一下子上来了。
刘某怎么也不会想到,她的这一句话引来杀身之祸,并成为一起轰动京城大案的导火索。
闫建忠气不打一处来,恶狠狠地只说了三个字:“你等着!”然后扭头往家里走。路过厨房,闫建忠进去喝了一大口用二锅头泡的药酒。转身进北房拿了一把西瓜刀,到厨房拿了一把尖刀,拿完尖刀闫建忠又回厨房恶狠狠地灌了一口酒。
仗着酒胆,闫建忠从自家的后院翻墙跳进刘某家,左手拿西瓜刀,右手拿尖刀,恶狠狠地对刘某说:“我让你丫再骂!”话音未落,刘某身上已经中了七八刀。刘某只来得及喊了一声“救命”,身子就软软地倒在了地上。
刘某76岁的母亲闻声抄起自己的拐杖自卫,但她哪挡得住闫建忠疯狂的利刃?还没来得及说一句话,转瞬间老人就倒在血泊里。
杀完刘某母女,闫建忠转身就往张某家跑。他后来供述说:“我当时想,我要把骂过我家人,欺负过我家人的人都杀光!”就是这个可怕的报复念头,使闫建忠罪恶累累。
进入张某家,闫建忠二话不说,连扎带砍就把张某的妻子杀死。这时候张某家的院子里还有四五个人,杀红了眼的闫建忠见谁砍谁,疯狂地追逐他能够追上的人,追上去就砍。在追逐砍杀中,张某的两儿子,一死一伤。
在路上,闫建忠碰见其他邻居,邻居们见他拿着刀,问他干吗,闫建忠说:“我不想活了,我要杀人。”有的邻居上去阻止,夺他的刀,但他拿着刀对着邻居们,谁也没能夺下来。
血洗两个家庭的闫建忠,这时候一不做二不休,骑了一辆自行车又向离家200米的刘某家奔去。路过村西小卖部的时候,闫建忠怕别人报案,过去就把电话线砍断了。之后赶到刘某家,灭绝人性地砍死了刘某的妻子、女儿、外孙女,甚至惨无人道地杀死了刘某只有9岁的孙女。
杀完刘某家的4个人,但闫建忠在刘某家没找到刘某,他骑车直奔村西环厂马路,因为闫建忠知道刘某经常在那里聊天。这时候刘某正在路边兴致勃勃地跟别人说话。杀红了眼的闫建忠阴沉着脸,上去就捅,直到把刘某捅死。周围的人一看,吓得四散逃跑。
闫建忠见到人就用刀砍,拿刀扎,怎么解气怎么来,脑子里一片空白。后来闫建忠在公安机关供述:“要是他们家里还有耗子,我连耗子也得给弄死!”
闫建忠后来说:“杀人后,我的心里豁然敞亮了,再也不想杀人了。”然后他回到了小卖部,对小卖部的人说:“我要打110报警。”这时候,被闫建忠砍断的电话线已经被接上了。
闫建忠报案后,几个邻居怕闫建忠再伤人,就给他拿了一包香烟和一瓶啤酒,拉着他在小卖部边的铁桥上等着警察……
【启发讨论】
1.请具体谈谈导致闫建忠杀人的原因,你对此有何看法?
2.在这起纠纷中邻居刘某有没有过错?如果你是社工你会对刘某提供什么样的帮助?
3.在闫建忠行凶时,其他人应该怎么做?
4.从两家因房子问题闹别扭,到闫建忠挥刀杀人,中间经过了很长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社工均有机会介入,你认为,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介入最佳?
5.在这起纠纷中,哪些部门应作为而未作为?
6.在闫建忠杀人后,幸存的受害者的生理、心理均遭受重大创伤,如果你是社工,将如何介入,帮助幸存的受害者走出困境?
7.这件凶杀案对于闫建忠所在村的村民也是一个打击,如果你是社工,将如何为其乡邻提供帮助?
8.如果你是村委会工作人员,面对村里发生的凶杀案,你接下来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教学指导】
一、纠纷调解
纠纷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充分说理、耐心疏导,促使纠纷双方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互相谅解、清除隔阂,帮助他们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从心理学角度看,调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通过信息传递,促使当事人理解沟通,调节心理冲突,转变不正确态度,使双方心理获得平衡,从而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活动。
当前,纠纷调解有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公安行政机关调解、基层人民政府调解、仲裁调解、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调解、乡镇法律服务调解、主管、监管部门调解、单位组织调解、民间自发调解等途径。
二、纠纷调解遵循原则
1.自愿原则
包括选择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必须出于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能带任何强制。但当事人如果由于处在不良情绪状态下,正在气头上、对调解有误解、或对调解人员不信任而不同意调解,这时可以根据情况等其情绪平复、讲明调解意义以及在不信任理由成立的情况下原调解员回避或更换后,再去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当事人在下列情况下同意达成的协议,不应当草率结案,一是由于受亲友、领导或对方当事人的亲友强制、哄骗;二是认知有误,造成对事实和法律的重大误解;三是当事人代理越权作出意思表示。另外坚持自愿不等于需要无原则的迁就,必要时可对当事人进行劝说和引导。
2.合法原则
纠纷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调解过程遵循程序法的规定,协议内容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
调解符合程序法的规定要求我们做到:
(1)调解必须当事人自愿。不准强行调解和强迫达成协议。
(2)调解必须在法律允许调解的范围内进行,法律不允许调解的纠纷,调解组织不得调解,如对无效经济合同的效力,不得进行调解,不能让当事人对无效经济合同的效力进行协商。又如公安机关不得对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案件进行调解,不准许通过调解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3)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准“和稀泥”。
(4)调解书的制作和送达等要符合法律规定。
调解协议内容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要求我们做到:
(1)法律对权利与义务关系作了强制性规定的,都具有绝对肯定或否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有任何选择余地,如果当事人协商处分,违反了法律规范,协议无效,如婚姻法规定,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当事人协议解除父母子女关系就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此协议无效。
(2)调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在继承纠纷中,当事人在协议中将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当作遗产分割了,此协议无效。
(3)调解协议不得规避法律,如通过调解协议逃避债务,或者逃避法律制裁等,协议无效。
(4)调解协议不得显失公平,如当事人对事实或法律产生误解,或者受他人强制、哄骗与对方达成的协议同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大相径庭,甚至完全违背法律规定,如在协议中将正当防卫作为故意伤害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就是这种情况,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无效。
(5)调解协议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中的限制条件,如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如果当事人协议收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女性时,就违反了收养法规定的限制性条件,收养协议无效。
3.事实原则
调解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调解如不以事实为依据,怎么能分清是非和责任,又怎么能准确适用法律呢?因此调解不是“和稀泥”,这也是遵循公平正义价值观的要求。
4.平衡原则
平衡原则指的是人们在调解过程中的心理平衡,是人们追求公正、合理的心理满足状态。调解显失公平,或者让事人一方感觉不合理、不满意,这时当事人对达成协议就会呈消极的态度。如果通过调解员的工作,双方都能得到心理平衡,调解协议也会被顺利履行,但心理平衡实际上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人们的道德、价值观、自身的欲望以及法律意识从主观上影响到心态的平衡,同时,对方当事人的态度、行为表现、调解人员的劝说方式甚至社会的风气客观上也会很敏感地影响到当事人的心态平衡。
提出平衡原则,主要是提醒调解员应当在调解过程中追求调解的心理效果,使调解能够真正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动人,达到最佳成效。
三、常见邻里纠纷调解要点
(一)邻地使用纠纷的调解要点
邻地使用的邻里纠纷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行使权利的方便,诸如邻里通行、相邻土地上管线安设、或相邻建筑的修建等,与邻居发生权利和义务的纠纷,具体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相邻地之间,一方有从他方土地上通行必要时,他方负有容忍其通行的义务应予以准许。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提供相邻通行便利而受到损害的,通行一方应支付赔偿金。
2.在一方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上形成的必经通道,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堵塞,如有堵塞,邻居可以请求排除障碍。但如有条件能另开通道或改道,应征求邻居同意,相互协商解决。
3.对共同使用、共同所有的相邻地或相邻通道,共同受益人应承担维护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其位置或占为己用。
4.他人物品或动物,因偶然原因进入邻居的土地内,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允许该物品或动物所有人进入其土地寻找,因此造成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损失的应予赔偿。为维护正当权益,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未获赔偿前可以留置进入其土地的物品或动物作为担保。
5.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只能通过他人土地安装电线、电缆、水管、煤气管道等管线的,或者虽然绕道能安装但费用过大,向邻居要求管线安装通过权,邻居对管线安装人负有管线通过的义务,但管线安装人应选择损害最小的位置与方法安装;并在邻居土地一定高度的上空,或一定深度的地下安装,不得安装于地表;管线安装人有支付赔偿金的义务,但邻居不得以未付赔偿金为由拒绝管线通过,如安装人拒绝支付赔偿金,邻居可以请求给付,行使赔偿请求权;管线安装后,若发生变更的情况,如安装人已不具备管线通过邻居土地条件或邻居土地经规划部门准许,将在原管线安装的地方进行房屋建设,应该由双方协商变更,变更的费用由要求变更的受益人承担。
6.相邻土地的建筑物修建关系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其疆界或近旁修建建筑物时,如有临时使用邻居土地的必要,邻居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该准许其使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注意以下几点:
(1)修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疆界或近旁,确有不使用邻居土地就无法对建筑物进行修建的事实,而且已明确使用面积、方法及时间。
(2)修建的建筑物必须经有关管理部门合法批准的,使用邻居土地的范围仅限于邻居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土地,不包括邻居土地上的建筑物或隔邻的土地。
(3)邻居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请求使用其土地负有容忍义务,但占用一方如未能按照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邻居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责令占用方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二)越界邻里纠纷的调解要点
越界邻里纠纷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种植竹木果树等时,侵占邻居土地或权利延伸到邻居土地而产生的邻里纠纷,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相邻越界建筑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时,应该与疆界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侵占对方的土地。越界建筑是指房屋直墙的伸出部分,如阳台等出墙建筑。但若房屋基础包括房屋整体外的围墙、附属房等建在他人土地上,那是属于侵占他人土地的行为,不属于相邻越界建筑,不属于邻里纠纷调解的范围。
2.越界建筑本质上是违法的,但对已知越界建筑,而未及时提出或默认让其建设的,邻居负有容忍义务,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建筑物;为了弥补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忍受邻人越界建筑带来的不利,邻居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请求越界方购买越界部分的土地或请求赔偿。
3.果实越界是指非因邻居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原因而自落于邻居土地的果实,属邻居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所有。所以,果实所有人对白落于邻居土地的果实归邻居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所有负有容忍义务;邻居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白落于其土地上的果实享有所有权,但邻居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自己或者指使他人摇动果树、导致果实坠落的,果实所有人可以请求归还或请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建筑物之间邻里纠纷的调解要点
建筑物之间的邻里纠纷是指相互邻近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因发生建筑物危险预防或油烟、噪音、振动、电磁波等侵入邻居,干扰邻居生活,造成邻居损失,或通风采光等妨碍邻居生活,纠纷调解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物产生危险邻里纠纷的调解
建筑物或工作物有倾斜的危险,使邻居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及邻地建筑物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失可能的,相邻方可以行使预防请求权。但要注意,有倾斜的建筑物低矮或与邻地相距较远,不会给邻居土地造成损害或危险的,邻居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则不享有预防请求权;请求人只需提出请求即可,至于采取怎样的措施才能预防危险的发生,应由被请求人自行设法,请求人不负指明义务;如果被请求人没有办法防止危险发生,请求人可以请求其拆除建筑物或工作物;建筑物或工作物倒塌致邻居损害的,建筑物所有人除非能证明系不可抗力,或已尽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不可量物侵害纠纷的调解
不可量物的侵害是指臭气、油烟、喧嚣、振动、电磁波干扰等超标侵入邻居土地,如餐饮店的油烟排放不到位,机器生产的过分振动,娱乐场所的噪音超标,高频机对电视频道干扰,电视、移动通讯基站的辐射等给邻居生活或身体健康带来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邻里关系。给邻居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根据这一原则,规范相邻各方的不动产利用行为,要求相邻一方在建设施工,生产操作时,遵守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超标的噪音、振动、油污等妨碍邻居的工作、生活及健康。如果不可量物的侵害给邻居方造成妨碍或损失,应当视情况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予以补偿或赔偿。但要注意,邻居土地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正常标准内的不可量物侵入,负有容忍义务;对按不动产位置或地方习惯认为相当的不可量物侵入,负有容忍义务。如喜庆节日鞭炮鼓乐的喧嚣,火车经过发出的尖叫声,低处的烟气散发至高处等,邻居不得禁止。
3.通风、采光纠纷的调解
通风和采光的妨害是指相邻一方在建设房屋或其他工作物时,应当与相邻他方保持适当的距离或适当的高度,不得妨碍相邻方的房屋或工作的通风和采光,如果构成妨害的,相邻地方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给予补偿或赔偿。
通风和采光妨害是现代社会的常见现象,尤其是在大都市大厦林立,相邻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通风和采光妨碍是难以避免的。相邻各方应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方面的相邻关系。在调解通风、采光纠纷时,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相邻各方对原有建筑物存在的通风、采光影响负有容忍义务。
(2)被影响的建筑物或工作物建造在前,影响的建筑物或工作物建造在后的,且有被影响的事实。被影响的建筑物或工作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补偿或赔偿。
(3)被影响人请求拆除妨碍,要在影响的建筑物或工作物建设开始时提出请求,既有利于拆除妨碍,又不会对影响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不是影响方突击建设,被影响方容忍其建设竣工后再提出影响请求的,一般只能进行补偿方法予以调解。
(四)用水、排水相邻纠纷的调解要点
用水、排水的相邻纠纷是相邻各方在合理利用水源,正当排除水患时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产生的矛盾,在调解用水、排水邻里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水的自然流向,合理利用水源,正当排除水患。水流上游要照顾下游用水,水源不足时,应当按照由近到远、由高到低的原则,通过多方协商,合理分配,共同使用,依次灌溉。
2.水源所有人或使用人对邻居因习惯使用其水流的,负有容忍义务。为保护水源地或水井所有人、使用人的用水权,对他人因生产或建筑造成水源污染、断绝、减少的,无论是否故意或过失,均应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责任。
3.相邻一方因生产或生活必须使用他方水流的,他方有供给余水的义务,但使用人应支付补偿金。
4.自然排水时,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向低地排水,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高地的排水有承受的义务,但高地之水流至低地受堵塞时,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不负疏通的义务,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自己出资进行疏通,如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此收益的,应按其收益程度负担相应的费用。若水流堵塞的原因是由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邻居排除妨碍或赔偿损失。
5.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进行人工排水时,原则上没有使用邻地的权利,因此土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设置如屋檐或其他工作物,将雨水直接注于邻地不动产上。雨水虽为自然水,但注于相邻不动产的行为并非出于自然。受害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赔偿损失。
6.在充分利用水资源时,在不损害相邻地的利益或协商给予一定补偿的情况下,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使水流通过低地的权利;一方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设置的工作物损坏、堵塞等原因给邻里构成妨碍,邻居可以请求修缮、疏通、预防或赔偿,但不得请求废除设置物或请求停止蓄水、排水或引水,否则,不利于水资源的利用。
(五)邻地损害邻里纠纷的调解要点
邻地损害邻里纠纷,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利用土地时,应当注意防止避免给邻地或邻地建筑物、工作物带来危险或损害,否则,就会发生纠纷。所以,调解邻地损害纠纷时,要清楚以下几个方面:
1.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尽防免义务的行为,没有容忍的义务,有权利行使防免请求权;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尽防免义务的,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请求其采取措施注意防免,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以其是否曾经请求防免或是否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为衡量,也不以挖掘土地或建筑物施工的一方有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3.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防免请求权或请求损害赔偿的,必须有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违反相邻防免义务,挖掘土地、进行建筑施工的行为,并导致邻地地基动摇、变形及邻地或邻地上建筑物、工作物不安全的情况发生,并由此产生损害后果。
四、邻里纠纷调解方法
1.调解邻里纠纷,首先要实地勘察现场,全面了解纠纷的相邻不动产的地理位置,分布状况,及相邻人得不到切实行使相邻权的原因所在,或相邻人被损害的事实等,在详细了解不动产形成相邻关系的原因,习惯上相邻权的运用,当地民情、风俗习惯及纠纷双方的感情基础等情况,从而分析与判断造成相邻使用障碍或相邻纠纷的焦点,再运筹解决纠纷的方法和技巧。
2.要宣传我国民法有关相邻权的规定,指出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不动产行使权利时,应当是互相间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宣传和教育有关相邻权的同时,运用角色互换法的调解策略,要求妨碍方理智地站在对方的位置或角度上考虑问题,将心比心,逐步改变妨碍方的对立情绪,促使其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
3.在调解相邻妨碍纠纷时,经常会遇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多年的积怨,有的当事人甚至知道自己可以让的,但为了泄恨故意刁难对方,调解这一类纠纷,要采取单独交流法,分别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产生怨恨的原因,摸清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再从“远亲不如近邻”等道理劝说双方以和为贵,放弃前嫌。
4.调解相邻纠纷时要积极运用亲友参与法,邀请基层干部,当事人的亲友或左右邻居参与,尤其是与当事人交往密切的、有影响的人,让他们帮助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往往会收到很好的效果。有时,还会通过相邻纠纷解决的契机,使原来双方的隔阂、误会、积怨一起消除,恢复邻里的和睦相处。
【课堂实训】
1.模拟调解闫建忠与刘某的建房纠纷。
2.评估闫建忠的问题与需要,尝试拟订辅导计划。
【课外实训】
调查了解实习社区的邻里关系特点。
教学情景三悲剧的落幕
被拘捕后,当公安人员问闫建忠是否请律师为他辩护时,闫建忠的回答是:“不请。”但基于法律的公正,开庭时,执法部门还是为闫建忠指定了辩护律师。
闫建忠犯故意杀人一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人们的义愤。2002年10月8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几乎被灭门的刘某、张某、刘某3家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即依法成合议庭,由刑一庭副庭长王惠庆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故意杀人罪指控闫建忠。法院审理时,闫建忠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只求速死。
2002年10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闫建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9人死亡,1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虽系自首,但不予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闫建忠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闫建忠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闫建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亲属共计18万余元。判决后,闫建忠认为自己罪有应得,没有提出上诉。
2002年11月7日,京西卢沟桥畔一声清脆的枪响,闫建忠伏法。这一天,北京市入冬以来的第一场大风,吹落了很多秋天的衰叶。
【启发讨论】
1.为何闫建忠不请辩护律师?
2.你知道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吗?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是什么?
3.在本案中,人民调解制度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你认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4.社工以社会工作方法介入民间纠纷,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治安调解有哪些不同?请分析。
5.请思考为何原本简单的邻里纠纷会引起社会的极大震动?
【教学指导】
一、纠纷调解类型
1.行政调解。即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查明事实,实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2.人民调解。即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3.治安调解。是指由公安机关主持的,依据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对因家庭、邻里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的纠纷,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治安管理行为。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特点
人民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法,作为一种民间活动,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人民性。人民调解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条件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人民调解员由经人民群众选举或接受聘任,并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知识的人担任;调解的民间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调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调解的目的是平息人民群众之间的纷争,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
2.民主性。人民调解通过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化解自己内部的矛盾纠纷,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行使管理社会事务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人民调解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强行调解。人民调解运用说服教育、耐心疏导、民主讨论和协商的方法,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3.自治性。人民调解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无权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接受调解或履行义务,更无权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则允许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体现了人民调解的自治性。
4.准司法性。人民调解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司法活动,不是群众自发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调解民间纠纷,不得超越其职权范围。人民调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判明是非,明晰权利义务,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
三、人民调解的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人民调解的工作任务主要有三项。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纠纷激化。民间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预防和调解民间纠纷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首要任务。人民调解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当事人最终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人民调解组织要坚持抓早、抓大、抓苗头,努力掌握民间纠纷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不断总结完善防激化的有效方法和经验,广泛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专项治理、联防联调等各种形式的防激化活动,增强防激化工作效果。
2.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利用调解纠纷的机会,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及周围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结合人民群众所关心的实际问题进行释疑解惑。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同时,调处纠纷的过程,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过程。
3.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把人民调解工作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向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发生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将社情民意及时反馈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和执行过程中,这既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对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的具体落实。
四、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的种类
就人民调解而言,我国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类:
1.从横向看或块块看,村(居、企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区划接边地带的“联合调解委员会”及旅游地、商品聚集散地等特殊区域的“专门调解委员会”,这是人民调解的主体。
2.从纵向看或条条看,有各种产业协会、商会,如轻工协会、纺织协会、个体协会等的调解。
3.各种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调解。
4.各种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后三种调解组织,或类似于人民调解,或借鉴了人民调解的理论和方法,或受人民调解制度的影响。从大概念讲,都属于人民调解的范畴。
五、我国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
人民调解工作范围从调解一般公民之间的纠纷拓展到调解公民与法人、与集体、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矛盾纠纷,涉及人身、财产、经济、管理、道德等诸多领域。人民调解工作不断规范,形成了受理、准备、调解、达成协议等调解程序和矛盾纠纷预防程序,建立并完善了纠纷登记、共同调解、回访、纠纷排查、信息反馈、统计、档案管理、例会、培训、学习等工作制度,实行了岗位责任制。
【课堂实训】
1.针对不同纠纷类型、不同性格动机、心理状态的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实务训练。
2.请讨论:人民调解与社会工作方法中的危机介入的异同。
【课外实训】
请搜集有关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法规,并讨论目前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有哪些不足?应如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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