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欧洲社会:进步和局限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受本国的环境影响,另一方面由于其是欧盟成员国,法国社会保障的发展变革在一定程度上还要受到欧盟大环境的影响,所以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国社会保障,我们需要对欧洲的近况有所了解。
欧洲面临着新的背景环境,一个看似远非先前乐观的新背景。首先,2004年欧盟向中东欧八国、塞浦路斯和马耳他的扩张,以及随后2007年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的加入,为欧盟内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和社会差距。与此同时,欧洲宪法在法国和荷兰全民公决中的受阻,使得欧盟势在必行的制度改革停滞不前。欧洲委员会决议不再进行新的立法创议,包括社会领域立法。这一背景将对社会事务领域有何影响?今天,欧洲在这一领域的前景又将如何?
(一)政策转向或政策加强
从2004年开始,巴罗佐委员会就将欧洲的经济增长和就业定为其工作的首要目标,尤其是重新推动里斯本战略的实施,旨在使欧洲“到2010年,成为最具竞争力的经济体”。为实现这一目标,对社会领域相关政策进行分析、寻找其增长的新动力显得必不可少。
巴罗佐委员会首先提出了一项野心勃勃的计划,简化和缩减欧盟法规,以“重新推动欧洲经济增长并创造更多的就业”(19)。这一举措的提出由来已久,并得到许多欧盟顾问的支持,然而其在推行过程中却频频受阻。根据委员会副主席甘瑟·沃赫根提出的原则:“官僚主义的减少=更快的增长”,这一提法阻绝了所有新的欧盟立法。许多政治家、专家和工会代表均对这一观点提出批评,认为其表现出一种向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转变,将焦点集中于增长而忽略了社会因素部分。同时,委员会提出了一份包括68条有待取消的立法议案的名单,并建议对1400多项欧盟立法当中的220多项进行简化、废除或者重新起草。
这一计划预计2008年实现,然而在这过程中,许多新的社会领域立法议案被搁浅。欧盟有关劳动时间法令(20)的起草似乎陷入了僵局:如果说一开始重新进行谈判是为了使英国“选择退出”(以便可以突破工作时长的上限),后者的坚决反对却获得了其他伙伴国的支持。同样,极其敏感的有关临时工工作条件的法令亦停滞不前,欧洲委员会于2002年3月提出该项议案,意欲提升临时工人工作条件至与长期合同工人相同,然而由于受到许多国家(尤其是英国、德国和波兰)的反对,这一法案在议会审理中受阻。在2007年12月底举行的里斯本峰会上,各国均未能就这些议案取得任何一致,这两项议案将成为两任欧盟轮值主席国斯洛文尼亚(2008年1月—6月)和法国(2008年7月—12月)将要面对的共同难题。
与此同时,整个欧盟和各个成员国内部的争论指向了“灵活安全性”议题,即在灵活性和安全性之间取得一致。这一议题的提出源自于欧盟严酷的就业现实,从2003年起,欧盟就无法达到其既定的就业目标(21)。根据专题小组的研究,2004年发表的科克报告(22)提请欧洲委员会重新将里斯本战略的重心转向经济增长和就业目标的实现。报告同时还指出必须在欧洲就业市场运行过程中引入更多的灵活性,劳动者必须同时“享有适当的安全保障水平”——然而,这是建立在新的概念基础之上的“安全”,不再以保持劳动者终生从事同一工作岗位为唯一的目标,而是以优化其在劳动市场上停留和发展的能力为目标。欧洲委员会还提出了一份2005—2010年之间的社会工作日程表(23),以推动这一新型增长和就业战略的实施,该战略的实施围绕着两个重心:其一是就业(毋庸置疑,也是该报告的主线),其二,是反贫困和促进机会平等。
随着欧盟《实现劳动权法规现代化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绿皮书(24)的通过,欧洲委员会在公众中引发了一场广泛的论战,并持续至2007年3月方告结束。其讨论结果和政策要点均在一份新的欧盟通告(25)中指出,报告涉及劳动权利和集体协议的有关内容,尤其是从灵活性角度出发,旨在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反应更加迅速和包含范围更广的劳动力市场。最新的委员会报告更是一次对灵活性概念的扩展,既充分考虑到了劳动合同限制的放宽和贯穿终生的学习战略,又适合现行劳动力市场政策和现代社会保障体系(26)。
专栏1.4
欧洲社会:现实状况
一、欧洲社会合作者团体成为共同立法者
欧盟的三家社会合作者团体(partenaires sociaux):欧洲商会(原欧洲工业和雇主联合会UNICE)、欧洲工会总联合会(CES)和欧洲公共投资企业中心(CEEP)取得了共同制定和起草欧洲社会标准的基本权利*,并在这一领域扮演着主导角色。
欧盟达成的三项跨行业协议——有关育儿假期、兼职工作/非全职工作和短期合同的协议——其后直接成为欧洲委员会法令。然而,这些团体未能就欧洲企业委员会和临时性工作等问题取得一致。另外两项涉及远程办公和工作压力的协议也已经通过;若其不能以欧盟法令的形式引起转变,其将由国家社会合作伙伴团体实施。
……
二、欧共体法院(CJCE)对增强欧盟社会的层面的贡献
在社会领域内,欧共体法院在欧盟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其司法解释和判决即为对欧洲社会建设的一项无可辩驳的重要贡献,尤其是其在劳动力自由流动和男女平等两个领域成就显著。根据它对条约和派生法律条款的解释,欧共体法院对许多基本概念进行了定义甚至扩展;然而另一方面,其裁定有时亦使成员国陷入困境。
此外,在劳动时间的限定方面,欧共体法院对由1993年**制定的劳动时间概念作出了解释和延伸***。其规定育儿时间,包括其可能包含的非就业时期,在会计处理上,应被完全看作工作时间处理,其对许多成员国现行的条款中,将这一时期以定额扣除的有关规定提出质疑。此外,尤其是在法国,根据“等价”制度的规定,职业中可包含一个与法定期限相等的时间段,这一规定对于包含非工作时期periodes d’inaction的短期合同同样适用。与此同时,这一司法解释对于医疗健康的赔付方面同样产生了一定影响。
三、劳动法领域法规汇编
决定欧洲劳动法标准的两个重要原则为:
最低要求原则,即欧盟法令以提出某一最低要求为目标,同时,各成员国可根据国情更优化法令标准;
无倒退原则,即指在成员国已实施的法规标准优于欧盟标准时,各国不得以欧盟标准为托辞降低国内现行法定标准。
欧盟已经实施了一个基础的社会标准,但其却因效率低下而广受批评,并且对于立法水平较高的成员国缺乏约束能力。然而,如前文所述,欧盟内部社会立法领域的谈判必须允许各国规章制度多样性的存在,因此其并不以协调一致各国立法或将其简化为单一模式为目标。恰恰相反,欧盟的目标为:
一方面,推动各国立法的趋同一致,以在最不发达国家建立社会最低标准为目标,巩固受到经济危机和失业率上升威胁的国内社会权利,以实现竞争条件均等化,防止社会倾销;
另一方面,建立一个关心公民劳动和就业条件的欧洲同盟,并通过社会途径,重新平衡经济整合获得的进展,特别是重新建立欧盟内部市场经济和货币联盟。欧盟建设还必须考虑到所有人共同的公正准则和社会进步。当然,这些社会、道德准则的施行方式根据各国国情而有所不同。
注: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138和139条款)赋予了其缔结欧盟内协议的可能性,允许其扮演同盟立法者角色。
**《欧盟93/104号法令》,涉及劳动时间安排的某些方面。
***《欧盟公共采购信息支持系统裁定》(2000),《Jaeger判决》(2003)和《Dellas判决》(2005)。
资料来源:B.法瓦海尔达帕斯,《社会层面的欧洲》,收于J.兹勒,《欧洲联盟》,coll.Les Notices,reed.2008。
欧洲社会合作团体和社会对话被赋予了重要使命。在经过激烈的争论之后,这些社会合作团体于2007年10月18日在里斯本社会领域三方峰会期间就这一主题达成了协议,这一事件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2007年12月5日欧洲峰会期间,各成员国的社会事务部部长还就灵活安全性的八项共同原则(27)达成一致。
与此同时,欧洲的社会对话同样得到了发展,社会合作伙伴团体间的自治协议数量有所增加(例如2004年有关工作压力的协议,2007年有关工作中骚扰和暴力问题的协议),并制定签署了大量产业部门的法规和协议。各社会合作伙伴团体还实施了一项自主工作计划,包括有关结构调整的思考和研究、结构变更管理及其社会影响的研究。对话途径始终为推进社会问题的对话而敞开。
同时,欧洲委员会试图强化“企业社会责任”(RSE),并发布了有关领域的绿皮书和两份通告。其同时还开创了企业责任联盟,将产业内的各成员纳入麾下。其主要目的为激励企业采取自愿措施,然而多个主体,尤其是非政府组织均对欧洲委员会未能就这一过程设定一个更具约束效力的强制性总体框架而表示遗憾。
这究竟是同盟社会福利的巩固和增强,还是一种新的激励方式的应用?有意思的是,作为结论,2007年1月18日,欧盟轮值主席国德国决定采取“灵活安全性”的有关方式,但同时着重强调指出标准全职工作和长期工作合同作为欧盟内劳动关系基石的重要意义,并接受其他形式的合同以满足不同的需求和特殊情况的需要。(28)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多数与会者在磋商过程中强调了继续加强劳动法规实施的重要性,这从侧面反映出了与会者对工作条件弹性化所产生的后果所普遍存在的担忧。最近,国际劳工局(BIT)和欧洲委员会合作开展的一项研究似乎加强了这一忧虑,其强调指出当前就业政策可能带来的多种风险,主要包括进出劳动力市场时更强的流动性,经常以质量的损害为代价,并伴随着特定类别劳动者受损风险的增强,如低报酬和缺乏吸引力职业(29)的劳动者。与此同时,“有工作的穷人”(30)比重的增加揭示了另一贫困现象,而这一现象并不完全是由失业造成的。
(二)扩张效应:结果亦喜亦忧
欧盟的扩张同样为欧洲的社会事务领域带来了重大挑战,新成员与欧盟十五国之间存在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差距,即使是最积极的估计,这些国家要消除差距至少需要超过十五年或二十年。随着10个(随后12个)新成员国的加入,贫困、社会平等以及地区差距等问题将更加突出。
这一过程中,社会化的欧洲扮演着何种角色?某些新成员必须整体转换社会福利的领域,这在欧洲也是大势所趋。而新成员国的企业在劳动安全和劳动保健以及工作时间方面也取得了重大进步。从全职劳动者角度看,2004年加入的10个新成员国家劳动者每周的平均劳动时长(41.9小时),已经与欧盟十五国水平(41.8小时)相差无几,这一结果一方面源于欧盟十五国劳动时间标准的延长(从2004年的41.7小时延长为2005年的41.8小时),另一方面与新成员国劳动时间缩减有关,在欧盟1993年劳动时间法令(见前文)的约束下,这些国家的劳动时间标准有所缩减:2001年到2003年之间,波兰的周工作时长由42小时下降为40小时。在新老成员国之间似乎稳定存在着一项杠杆/钟摆运动:10个“老成员”的劳动时间在2004年到2005年期间有所增加,而12个新成员国中只有两个工作时长有所增长,并且增长幅度十分有限。
在工资水平方面,差距的缩小显得相对较慢,工资水平始终存在着明显差距。在成员国中间,2001年1月,最低工资水平从保加利亚的92欧元到卢森堡的1579欧元不等。而在欧盟27国中间,往往是新成员国的实际工资增长速度居冠。毫无疑问,与其他欧盟国家相比,这些新成员国相对快速的经济增长将加强各国社会层面更广泛的同化趋势。
表1.1 2007年1月欧盟一些国家的最低工资水平
资料来源:欧洲统计局。
然而与此同时,这些新成员国家在对其劳动力市场进行的改革中有时采取了一些极端的方式,尤其是大量借助于临时工作合同和独立工作,以及越来越多地借助于临时工作中介机构。根据欧洲统计局数据显示,10个新成员国中临时工作合同所占的比重(占所有工作合同的15.6%)在2005年已超过欧盟十五国平均水平(14%),并在一些国家达到峰值,如波兰(19.6%)。
这一运动与一些最老成员国家中的非标准工作合同的飞跃发展同时进行,例如德国“迷你工作”(月收入400欧元,共700万劳动者)的增长,或新型待命合同(31)(瑞典、德国)的发展。这些新趋势都将可能不同程度上影响未来欧洲社会层面的发展。
欧盟的扩张同样对欧盟内部的人口迁移有所影响,尤其是对于新加入国家的过渡时期(两年,其后三年再加两年,即所谓的“2+3+2”时期)的影响比较显著,这一阶段的长度由15个老成员国根据情况各自决定。只有三个成员国(瑞典、英国和爱尔兰)决定立即向新加入国家的侨民开放其劳动力市场。那么,各国不同的政策对于欧盟内的人口迁移有何影响呢?
首要结论:是否制定限制劳动力由新加入国家向其他成员国迁移的政策具有显著影响。人口迁移在前文提到的三个国家中明显增加,尽管增长方式有所差异:在瑞典这迁移率的增长并不极端,相反在英国和爱尔兰其增长速度却打破了历史纪录,毫无疑问,语言问题是一个决定性因素。2004年4月欧盟扩张之后的两年半期间,约45万到60万移民流入英国寻找工作,约为先前估计数字的三十多倍。同样,在爱尔兰来自新成员国的移民占劳动力的比重在2004年到2005年期间翻了一番,由占全国受薪人口总数的1.9%上升为3.8%。
在这三个国家之中,与最初各国的担忧恰恰相反,这一迁移流似乎推动了流入国经济在增长、消费和就业等方面的再生,英国和爱尔兰经济的飞跃式增长就是这一结论的最佳见证。
唯一一点暗色,是对于劳动和就业条件的影响。首先,对于受薪工人而言,以英国为例,新移民劳动力的平均报酬水平低于国内平均工资水平的80%;其次,对劳动时间同样有所影响,移民劳动力普遍愿意延长劳动时间以保住其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工资水平的相对下降,以及一般劳动和就业条件在较低水平上的普遍化。
此外,还存在着一些对这一移民政策的滥用情形。如英国的“流氓雇主”现象,这一概念是指专门为英国雇主提供东欧移民劳动力的劳动中介机构,其提供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特别是住房条件——极其苛刻。这一丑闻促使英国和爱尔兰出现政策转向,在2007年年初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加入时,强制性提出了针对过渡时期的特别规定。
如果原欧盟十五国全部立即开放了其劳动力市场,事情又将如何发展?迁移流的总规模很可能更加巨大,但在地理空间上的分布却可能更加均匀。而其对劳动力市场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在英国和爱尔兰已经出现的问题)可能会因为欧盟十五国共同劳动力市场的吸收而有所减弱。同时,实现欧盟内人口的完全自由化迁移,可以加快缩小新成员国与其他国家间工资和劳动条件的差距,在长期范围内遏制人口迁移的根源,以降低对人口迁出国的不利影响(如基础专业人才的流失:医生、教师等)。
更有甚者,劳动力转移壁垒的设置并未使政策制定国能够避免多方调整,相反,条件限制的加强似乎首先导致了非法劳工流的增长。另一方面,登记的独立劳动者人数表现出过度迅猛增长的趋势,而实际上这些人员大多为企业雇佣的劳动者(32),因为这一形式的就业不受过渡时期约束条件的限制。欧洲委员会也承认了存在着企业过度以及非法利用“转变”劳动力的问题。(33)最后,分包加工成为企业避开过渡时期限制,使用新成员国劳动力所经常采取的另一种方式。
显然,此类就业方式的过度使用,影响了欧盟内的劳动力和就业条件,其促使欧盟各社会合作伙伴团体通过官方手段鼓励取消所有针对新成员国过渡时期的限制。
这些事实同样表明了统一的开放政策对当前形势的有益之处。然而,这一政策的实施仍然任重而道远:在“2+3+2体系”中第一阶段的头两年结束后(至2006年4月30日为止),原欧盟十五国中仅有七个国家决定开放其边界。与此同时,除瑞典和芬兰外,欧盟其他十三国全体成员均决定限制2007年1月1日新加入的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进入其劳动力市场。法国预计在担任欧盟轮值主席国期间向2004年新加入国家的国民开放其劳动力市场(故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仍然被排除在外)。
(三)社会层面的欧洲:进展和局限
1.近期的飞跃式发展
尽管存在着这些不利背景,近些年来,无论是从各成员国还是欧盟体制角度而言,欧洲社会都实现了一次飞跃发展。
从国家层面来说,欧盟的扩张往往引起对政策进行适应性调整的需要。作为典型案例,英国职业中介的泛滥引起了各方、尤其是工会系统的反应,致使一贯以来倾向于不干涉社会领域事务的英国政府颁布了一项新法案,以便更好的监管此类行为(然而该法案与欧盟一项相关的临时工法令完全相悖)。
同样,移民工人和其他劳动者之间工资收入的差距,以及东欧劳动力和西欧劳动力收入的差别,在德国引发了一场激烈的讨论,讨论者提出引入“国家可能最低工资”制度,以避免社会倾销(dumping sociale)风险。此外,有关欧洲最低工资标准的设立,对相关某些共同原则的讨论同样已经展开。
欧盟社会体制层面同样吹过了一股春风,尤其是欧洲议会对两方面问题进行了决定性的干预:欧盟的服务法令和欧盟预算问题。
最初的服务自由化法令由弗里茨·布勒克斯坦专员提出,旨在刺激欧盟竞争力的增长。该法令集合了社会领域的如此多的不满以至于成为,尤其是在法国,一个许多公民不想要的自由的欧洲的象征。2005年3月欧洲议会对这一法案的否决,标志着重要的历史意义。欧洲议会在对法案内容进行深化和修改的基础上,以保持其初衷——即在扩大后的欧盟内仍然实现“开放服务”——为前提,增加了初始国限制原则(工作者受原始所在国家而非迁入国的劳动法律约束),在这一棘手问题的处理上成功推行了一项创举,并引起了其后一系列的欧盟体制改革。这一折中方案作为对公民普遍担忧的回复,事实上同时受到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议会的支持和担保,并在欧盟大会第二轮议案审议中以一项协议的方式获得批准。
对于欧盟2007—2013年预算的商讨,可以算作最近欧盟社会事务领域革新的另一个案例。2005年12月的欧洲议会结果在从这一角度来看,令人非常失望,经过二十五位国家和政府首脑的艰苦磋商,议会重新呈现出一幅各国以本国利益为优先考虑的画面,与扩张后的欧盟的新需求完全背离。欧盟预算最终以低于欧洲委员会最初提案的数额(34)通过。
由各国国家和政府领导人参加的欧洲议会于2006年1月18日以绝大多数票赞同(541票赞同,56票反对,76票弃权)否决了这一议案,其后,议会提议增加解禁资金的数额以面对欧盟扩大后面临的新挑战。除了预算数额的增加,其还研究了信贷金额的分摊问题,建议在增加欧盟扩张问题的投入的同时,加大社会层面中重要领域的教学和研究投入。
尽管就现实层面上来说最终影响有限,此次议会辩论发出了一项强烈的政治信号,体现出了欧盟机构在一定程度上的角色转换,对社会领域问题的影响深远。事实上,尽管社会领域的问题仍然主要由国家管辖,欧洲议会实际上却已经在某些领域成为联合立法人,如劳动力流动、教育、文化、医疗健康、消费者保护、科学研究和环境等。最后,近来欧洲议会的联合决定权利还延伸至立法、甚至预算审核等领域。
2.未被公民所熟识的权利
然而,欧洲宪法条约的否决——其在社会问题领域毫无建树无疑是原因之一——再次证实了欧洲公民所体会到的“民主赤字”和欧盟机构行为与社会需求之间的众多不一致性。因为若要就业问题、迁移问题、贫困问题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得到解决,欧盟必须要在整体层面上付出巨大努力。
反过来说,各国和各地区的参与者对这一“民主赤字”同样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已有的调查均显示出公众对于机制,特别是欧盟机构的设置和行为的缺乏了解,但调查的结果根据国家不同而有所差异。
作为例子,根据欧洲晴雨表2004年所做的调查,只有41%的欧盟公民表示了解欧盟致力于某些社会或地区计划项目的实施,这一比重在法国(仅30%),德国、奥地利和比利时最低。
资料来源:Euro Barometre,2006年10月(根据2006年5—6月间进行的调查)。
图1.1 “您是否了解欧盟预算的相当大一部分被用于国家或地方的就业、教育培训、反社会排斥和男女平等事务?”(答案“是”,所占百分比)
资料来源:Euro Barometre,2006年10月(根据2006年5—6月间进行的调查)。
图1.2 “您是否了解各国的反贫困和反社会排斥政策由欧盟进行协调?”(答案“是”,所占百分比)
值得注意的是,欧洲公民对欧盟活动的认识在各成员国之间亦存在着较大差别。平均51%的公民认为欧盟在就业和社会事务方面的表现令人满意,这一满意度在法国再次达到最低(唯一一个持否定意见人数高于持肯定意见人数的国家),此外,在奥地利、德国、英国、荷兰和比利时这一水平同样较低。
似乎在公民对欧盟社会政策方面行为的了解水平与其对欧盟行为的认可程度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这一点上,法国表现得最为明显。
资料来源:Euro Barometre,2006年10月(根据2006年5—6月间进行的调查)。
图1.3 “一般来说,您认为(根据您所读到和听说的有关欧盟的信息)欧盟在就业和社会事务领域的态度是十分积极、较为积极、较为消极还是十分消极的?”(答案为“十分积极”或“较积极”,所占百分比)
因此,可以认为随着信息交流和沟通的改善,欧盟公民对于欧盟各机构运行情况的看法,尤其是对其在面对具体问题时为公民提供帮助的效率等问题方面,将会有所改善。当然,这还将促进在机构与更加地方化的社会政策之间,建立必要的传送机制。
如果说欧洲社会层面事务的发展与制度改革带来的动力密切相关,那么条约修改稿的通过使我们可以认为这一领域的事务将以更加公平、公正的方式发展下去。特别是当里斯本战略的增长和就业目标,以及欧盟扩张带来的开放和竞争力的观点不再以损害劳动条件和社会平衡为代价来实现时,这一前景将更加确定。
欧洲议会权利的延伸,应该令其在社会预警方面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此外,《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条约》的签署实际上为欧盟的另一机构——欧洲法院赋予了更加重要的角色(在对社会立法的司法解释方面)。此外,在社会领域问题的讨论中采取多数表决机制同样显得十分必要。
在罗马条约签订将近五十年之际,只要以欧洲社会模式的核心价值和要素为基础,调动全体公民的积极性,使其介入地方具体事务的商议和制定之中,欧洲社会必将会有一个更加美好的明天。
【注释】
(1)由父母及其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模式。美国人类学家G.P.默多克首先提出了核心家庭的概念。他在《社会结构》一书中认为,从亲属关系着眼可把人类家庭分为核心家庭、复婚家庭、扩大家庭等三种基本单位,其中核心家庭是其他几种家庭形式赖以扩大的基本单位。核心家庭这一概念在人类学、社会学中广泛使用。
(2)让·英内(1888—1979):法国经济学家,欧洲共同体的创始人。
(3)二战之后,法国社保制度的设计者皮埃尔·拉罗克(1907—1997)试图模仿英国的贝弗里奇,起草了一个“拉罗克报告”,旨在加大国家财政介入范围,整合各种制度碎片,建立覆盖私人部门所有雇员的“普通制度”并打算将之覆盖到其他部门,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实现,与英国的“中央控制型”失之交臂。
(4)戴高乐任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总统后,推行了一系列内政外交政策,促进了法国经济发展,国际地位获得提高。但独立发展核力量耗资巨大,遭到左翼和右翼的反对,总统的独断专行引起人们的不满,政府反对罢工的立法导致工人的反抗,削减小农户的政策也激起农民的抗争。由于经济情况恶化,失业人数多达50万,青年学生面临着毕业即失业的威胁。1968年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以青年学生为先导,法国掀起了“五月风暴”。
(5)协议规定的最低工资经常低于既定的标准,鉴于此,它没有什么实效。
(6)第四纪部门涉及的范围包括:基于IP的知识产品和通信产品的生产,既不属于第二产业也不属于第三产业。
(7)指在根据一定的份额标准和制度规定,帮助人们融入到社会经济系统。
(8)1960年,约瑟夫·莱辛斯基(Joseph Wresinski)提出“第四世界”这一观点,它是指那些处境最不利的(极度贫困)人的阶层,他们没有享受到同其他人一样的权利,这种现象存在于所有国家之中,无论是富裕的国家还是贫穷的国家。
(9)“retraites‐chapeau”,这种退休金按工龄给予总裁一定比例的工资。
(10)法国政府提出的概念,它指的是次城市区域,其中的居民生活水平低下,城市政策一般会向这一地区倾斜。
(11)H.Dubedout,《重建城市》,《总理报告》,法国文献,1983年。
(12)B.Schwartz,《青少年的职业融入和社会融入》,《总理报告》,法国文献,1981年。又见B.Toulemonde,《教育体系》(第二版),法国文献,2006年。
(13)G.Bonnemaison,《市政安全委员会的报告》,法国文献,1983年。
(14)1983年11月由建筑家罗兰·夫斯特罗和城市规划家迈克尔·康泰尔迪帕尔创立。1988年与部门间城市代表评议会(DIV)合并。
(15)J.‐M.Delqrue,《被弃置的困难城郊》,Syros‐Alternatives出版社,1991年。
(16)M.Aubry,M.Praderie,《企业与城区:社会融入关系到每个人》,法国文献,1991年。
(17)J.‐P.Sueur,《明天的城市》,《就业及社会互助部的报告》,法国文献,1998年。
(18)M.‐C.Jaillet,《法国的城市政策:历史及总结》,《时势观点》杂志,No.296,2003年12月,法国文献。
(19)《改善欧盟经济增长和就业的管理》,巴罗佐委员会报告,COM(2005)97(2005年3月)。
(20)该法令于1993年通过(93/104/CE),在劳动时间的规定方面提前迈出了一大步,确定了每周最长工作时间为48小时;委员会于2004年9月22日提出对该法进行重新审议。
(21)2000年里斯本峰会和2003年萨洛尼卡峰会分别确定了欧盟的就业目标,即到2010年,实现总体就业率70%(并在2005年末即达到67%),女性就业率达到60%(2005年达到57%),55—64岁人口就业率50%。
(22)在里斯本战略实施中途,荷兰前首相维姆·科克受任监督此项评估工作的进程,政府须依据需根据评估工作结果制定2005—2008年的政府工作计划。
(23)《社会工作日程表》COM(2005),033终稿,2005年2月9日。一份中期情况表将于2008年6月发布。
(24)COM(2006)708,2006年11月22日。
(25)出自欧洲委员会《实现劳动法规现代化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绿皮书公共意见征集稿,COM(2006),708终稿,2006年11月22日。
(26)《灵活性的共同原则:与灵活性和安全性相结合的更多优质就业》,2007年6月27日。
(27)《欧盟通过灵活安全性共同原则》,Euractiv.fr,2008年12月7日。
(28)《轮值主席国总结报告》,就业和社会事务部部长间非正式会议,柏林,2007年1月19日。
(29)F.艾若德,D.沃甘怀特海德,《扩大后的欧盟不断变化的工作世界:进展和脆弱性》,国际劳工组织(OIT),2007。
(30)源自美国,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有工作的穷人”这一概念是指拥有工作但是其工资却不足以使其家庭脱离贫困的个人。1999年在欧盟十五国中,这一概念涉及780万受薪工人(根据旨在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的都柏林基金会报告:《欧盟内有工作的穷人》,EF/04/107/FR信息卡片和2004年报告《欧盟有工作的穷人》)。2004年(欧盟共25成员国)此类人口共计1400万人,占欧盟总人口的7%(《劳动者的贫困、人口和生活水平》,欧洲统计局,2005)。若按中等收入50%水平的贫困标准划分(即每人每月645欧元),法国有100万此类人口,若按照欧盟确定的比较标准,即相当于中等收入60%水平的贫困标准划分(每月774欧元),法国这一人口的数量将要翻倍(国家贫困和社会排斥观测所,《2005—2006年度报告》)。
(31)是一种合同关系,受薪人保证时刻待命,雇主在有需要时召集工人:要求工作者时刻待命,并保证随叫随到,这一极度灵活的形式经常为受雇方带来压力,因其不能提前安排任何活动,并完全无法协调工作和生活。
(32)欧洲委员会在其关于2004年5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之间过渡时期状况的报告中,也承认了此类问题的存在。布鲁塞尔,2006年2月8日,COM(2006),48final,第15页。
(33)如同欧洲委员会在其移民情况报告(2006,第5页)中指出的,倒班制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固定,或者在非常规时间工作:例如交替班/错时工作——夜班的一种——工作分班完成,多个班次工人负责同一职位,连续轮转倒班工作。
(34)D.Vaughan‐Whitehead,《欧盟的扩张:提前逃逸》,《政策文件》第5期,《我们的欧洲》,巴黎,200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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