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国社会保障的组织和管理
社会保障的制度性组织的基本原理,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抵抗运动的进行而相继提出。这个组织是为了实施国家团结成立的,即在职业关系的范畴内,以社会民主的名义联合雇员和雇工,以此保障人民以抵抗社会风险(生病、衰老等)的突然发生和补偿家庭开支。针对辉煌30年结束后社会保障的财政压力的规模,法国有必要对社会保障组织进行一次结构和基本强制制度管理模式方面的改革,来加强国家角色的作用。
1945年由皮埃尔·拉罗克(1)制定的法国社会保障计划,旨在从民众在社会职业方面的民族特性出发,建立一个独一无二的体系。这个计划的另一方面旨在建立一个普遍的社会保障。其已通过各个体系的逐步扩展和改善而达到了。如今所有法国人民,依赖社会保障已或多或少能被保护以抵抗生活风险。
(一)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
法国社会保障体系由以下制度构成:
1.普遍制度
雇员的普遍制度,创立于1945年10月4日的一个法令,是考虑到从属于它的1650万保险缴纳者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最重要的方面。因其“普遍”使命,这个普遍制度的保障范围为非私营部门的人们:学生、作家、艺术家和作曲家、国家的合约工作人员、失业者等。
它确保以下风险的保险:疾病(实物和现金津贴)、产假(妊娠和分娩的津贴和费用)、残疾、死亡、年老、丧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普遍”体系只为家庭津贴履行它的使命,自1978年起它将家庭津贴支付给无职业关系标准的所有法国人民。1999年7月27日的法规创立了普遍医疗保险(CMU)。
1967年8月21日蓬皮杜政府(2)出台了关于普遍制度的行政和财政组织的法令,将风险分摊在三个独立的国家自主基金会上。为明晰账目,这个法令已取代了成立于1945年的单一国家基金,建立了一个国家疾病保险基金(CNAM)、一个国家养老保险基金(CNAV)和一个国家家庭补贴基金(CNAF)。尽管如此,普遍制度的整体在财政管理(它仍然是共同的)和保险缴费(依赖于社会保险机构的中央管理局‐ACOSS)方面还是统一由政府管理,没有得到分化。
普遍制度具体分为以下几种保险:
(1)养老保险。
法国社会保险承保的诸多险别中,养老保险是最大的社会保险,又属于最为复杂的一项,四大保险制度的侧重各有不同。近六十年来,法国渐渐形成了多级(基础级、补充级和复合补充级)养老保险体系。目前,仅基础级就有因年龄和补助金各异而形成的130种保险标准,这些众多标准唯一的共同点就是承保的对象均为私营部门(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以及供职于国家部门而又不属于公务员范畴)的受薪者,总共有900多万名退休者和1400多万名缴付分摊金的受薪者。在法国900万名退休者中,有75%年龄在60岁以上的退休者享受普遍的退休金。
对于普遍制度而言,人到60岁就有了退休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必须退休。法国平均退休年龄男性为61岁、女性为63岁。
自1993年以来,法国对养老保险进行了深刻的改革。以前,在私营部门供职的受薪者的退休金,是建立在分摊金原则上的(特殊制度除外)。如今,随着改革,法国对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做了很大修改。在退休金的计算方面,原先的规定是60岁以上,缴纳过37年半的社会保险分摊金的退休者均可享领全额退休金,即为受薪者退休前领取最高工资的10年中年薪平均数的50%。1993年之后,缴纳分摊金的年限增至40年,即将原先的150个季度改为160个季度。60岁至65岁的受保者如果季度数不足的话,退休金将打折扣(即不足平均年薪的50%),2008年开始,平均年薪的计算亦由原先的领取最高工资的10年中年薪的平均数改为25年的平均数。总之,所有的修改都增加了享受全额退休金的难度。不过,现行规定中仍保留了一些原来规定的内容,例如,受保者必须提出申请,方可享领退休金。通常,受薪者经过计算,确认已符合最佳退休条件时,会在预定的退休日期之前2至4个月正式提出申领退休金。
在这一险别中,非受薪者的条件最不优惠,而特殊制度则较优惠,退休年龄较早,一般在50岁至60岁之间。显而易见,不论何种保险制度,退休金的数额都是有上限的,为了尽可能维持退休前的水准,不属于社会保险体系的补充级和复合补充级养老保障日益普及。从1972年开始,所有的属于普遍制度的受薪者均自动享有一份退休补充金;1978年至1988年之间,手工业者、自由职业者和农业工作者等也都享有退休补助金。此外,收入在一定数额之下、年龄在65岁以上的老人还可申领最低基本养老金,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准。
(2)疾病保险。
法国的社会保险承保的这一险别负责报销有关公约规定的医疗费用,如普通内、外科门诊和专科门诊、外科手术、药品、器材、医学生物检验、住院、转业培训与治疗以及避孕产品等。为了避免受保人预先垫付费用,法国社会保险实行第三者承付制,即由承保人直接支付医药费、住院费,受保人只负担不能报销而需自理的部分。
据统计,在法国,每年人均光顾医疗机构14.8次,每年有1300余万人住院治疗(约占全国人口的22%)。1995年,每个法国人的医疗支出为12000法郎,人均每年向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医药费20次,在欧洲名列前茅,全法国用于医疗方面的总支出为7820亿法郎,其中69%由社会保险报销,达5400亿法郎。
(3)生育保险。
法国所有的女性受薪者在分娩前后均有权休息,法律规定:分娩前后须停止工作8周(其中6周在产后)。如不遵守规定,产假工资补贴将被取消。其实,这只是得到法律保证的产假的最低时限。女性受薪者还有权在更长时间内停止工作,上限为产前6周和产后10周。遇到下列情况时,产假还可以延长:生育双胞胎时,产假增至34周;生育三胞胎时,产假增至46周。妇女妊娠期间的体检费用和分娩所需费用全部由社会保险负担。产假工资补贴低于全薪。在法国,收养孩子亦受到鼓励和保障。考虑到收养孩子的特殊性,生育保险中的一些权益同样适用于收养。
(4)工伤和职业病保险。
在法国社会保险承保的各种险别中,工伤和职业病保险是普遍制度与其他保险制度原则统一的险别。虽然工伤和职业病都直接与工作有关,但工伤的情况比职业病略微复杂。
在法国,工伤的明确定义为:因工作行为或在工作场所因突然发生的事故而受伤。这一定义不仅强调事件的突发性,还注重工作的时间与地点(法院将工作时空予以扩展:企业停车场、更衣室、餐厅以及雇主权力所及范围和企业的所有附属建筑等均被视为工作地点。)上下班交通事故亦按工伤处理。工伤事故发生后(除非特殊原因)24小时之内,当事受薪者须通知雇主,而雇主需在48小时之内,向社会保险基层机构申报。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在20天内做出认定(雇主不服认定的话,可以上诉)。在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负担医疗、交通、理疗器械和转业培训费用,并从工伤的第一天起向受保者发放工伤工资补贴。
职业病作为因工作行为而患的疾病,在认定上有十分严格的规定。患职业病者,在停止工作后的15天内必须提出申报。社会保险机构在60天内,通过一些必要的医学检查,对其是否属于职业病做出认定。
(5)残疾保险。
在法国,社会保险将残疾分为丧失工作能力和残疾两级情况来处理。前者指日后可能导致被认定为残疾的一种暂时状态。当处于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状态的受薪者停止工作时,可享受日工资补贴。超过这一时限或者病情既无好转亦无恶化,受保人的工作能力或月收入减少了66%时,即被认定为残疾,只要残疾非工伤所致,受保者可享受残疾抚恤金。
(6)死亡保险。
当受保者不幸死亡时,社会保险首先区分是工伤造成的死亡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死亡,因为在处理上特别是在受惠年金金额上有很大的区别。此外,除了孤寡补助金和严格根据收入发放的抚恤金外,社会保险还负责发放一些补贴,如发给由受保者生前一直负担生活费用的亲人一笔相当于死者生前三个月月薪的死亡抚恤金。倘若受保者死亡后一个月内,有权优先享有死亡抚恤金的亲人并没有申领的话,这笔抚恤金将发给有继承权的直系亲属,并按配偶、尊亲、卑亲这一优先秩序享领。不过,死亡抚恤金只面向生前有工作(以死亡前六个月从事受薪工作须满600小时,死亡前三个月满200小时,死亡前一个月满120小时为条件)或正在病假、工伤假中以及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残疾的受保者。已经退休而不再从事受薪工作的受保者死亡,其亲友则无法享领死亡抚恤金。
(7)孤寡保险。
当受保者死亡时,在考虑经济来源的前提下,未亡配偶可获得一定的补助,以保证其有一份最基本的收入。补助的数额根据年龄而定,以55岁为界,55岁以下的未亡配偶(不分男女)只要满足经济来源不超过上限(即不超过补助金额的三倍)、抚养至少一个孩子(在孩子16岁之前,至少抚养九年)、未再婚或未再同居诸条件,均可享领三年的孤寡补助金;如果受保者逝世前已经退休,其55岁及55岁以上的未亡配偶,只要与其结婚已达两年(若共同生育一个孩子,则无时间限制)和个人年收入不超过法国各行业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均可申领复归养老金。
(8)失业保险。
近二十年来,法国的失业现象日益严重,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也越来越大。据统计,2008年7月法国城镇A类失业(无任何就业活动)人数增加10700人,达到253万人。该数字环比增加0.4%,同比增加25.6%(把B类和C类失业人口考虑在内)。尽管以“失业保险”为中心的复杂的津贴体系存在很多问题,但它毕竟起着社会、经济的栅栏作用。然而,“失业保险”并非是没有工作的保险,而是仅仅针对失去工作的保障,它只面向私营部门的所有受薪者和公立部门的部分受薪者(如供职于地方行政机构的非公务员受薪者),非受薪者不能享受这一保障。此外,诸如刚从学校毕业,初次寻求就业的年轻人或是停止工作一段时间后重新回到就业市场的受薪者也都不在失业保险涵盖的范围之内。在法国,失业保险的对象被严格定义为面向非自愿失去工作的受薪者,即不论以何种理由被解雇的受薪者或因合同到期而失去工作的受薪者(但在过去的八个月中,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天数不得少于122日)。失业保险以发放补助金的形式补偿受薪者因失去工作而造成的收入减少。失业保险属于一种职业保险,因此,补助金的发放数额直接同受薪者的年龄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长短有关,与养老保险极为相似。失业补助金的发放呈递减状态,在失业的头27个月内,按正常比率发放,之后直到60个月内,每六个月按递减系数减少一次。对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的人士,则由以倡导团结互助、鼓励重新就业为主旨的国家辅助性补助来负责。
欧洲一向被视作社会保险制度的发祥地,法国虽说起步晚于英国和德国,但其现行的四大社会保险体制比欧洲其他国家更为完善,其问题在于运转效率不如邻国。在具体运作上,通过全国、大区和省(或省际)三级机构进行社会化经营管理,堪称法国社会保险的一大特色。
法国社会保障体制虽说带有强烈的“国家保护人”色彩,但在组织上,却享有自主权,仅以普遍保险制为例,在全国一级设有五个机构:全国受薪工作者疾病保险金保管局、全国受薪工作者养老保险金保管局、全国家庭补助金保管局、中央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署和全国保险金保管局联合会;在大区一级,只设有疾病保险大区保管局;在省或省际一级,普遍保险制拥有365个基层管理机构,实际上,这些基层机构才是直接与国民生计相连的。社会保险体系的三级机构各有分工,全国一级机构负责各险别的立法管理、协调、社会保险普遍制财政的共同管理、签署劳资协议、保证享受普遍制的受薪者的工作条件以及在职培训等;大区一级机构则是职能不甚明确的混合组织,它的作用不单单体现在疾病保险方面,还管理与私立医院的协议,负责工伤和职业病有关费用的规定以及防护,并代理全国受薪工作者养老保险金保管局发放养老金和提供相应服务;省或省际一级机构实际上和大区一级组织或私立互助组织一样,具体实施公立机构的服务职能,如保证社会保险个人号码的等级、报销有关费用、发放各种补助金、监督分摊金的缴纳以及推动社会、公共卫生活动等。
当受保人同社会保险机构发生争执时,可提出申诉。如果是一般性争执,例如双方对于社会保险登记地点、分摊金缴纳、享受、补助金的权利或数额等有不同意见,首先须通过调解委员会来解决,若调解无效,则可按社会保险事务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由低到高逐级上诉;如果是技术型争执,例如残疾程度的认定,丧失工作能力的时序等,则先由大区技术委员会受理,受理无效的话,可进行逐级上述,直至全国技术委员会。
2.农业保险制度
因为农业领域的经济和社会的民族特性,其行业被划分为两种职业范畴:一部分农业雇员(1400万保险缴费者)和另一部分农业经营者(同样是1400万保险缴费者)。他们从属于两个由农业社会互助(MSA)网络共同管理的特殊保险制度,全部由私营机构的中央基金和49个地方基金支付各种津贴和负责这些体系的特殊社会保险缴费。
农业雇员享有其体系范畴内的保险,同时也享受普遍制度的相同条件下应受益的保险范围,也就是说除了个体的特殊性之外,还存在着与其他形式并存的共性。通过1963年的财政法案,这个体系已和普遍制度金融一体化。此财政法案宣告这个体系的收入和支出在普遍制度的账户上被收回,而后者——普遍制度,负担由它们的保险缴费者的人口不平衡所带来的全部结构性亏损。
农业经营者们享受一个养老保险(1952年7月10日法案)和一个健康保险(1961年7月25日法案);2001年11月30日出台了一个法案,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方面进行了保险。这个体系的人口和之后的财政失衡,已通过一个由国家支付的,创立于1960年的农业社会津贴附属预算(BAPSA)范围内的平衡补助得到补偿。而农业社会津贴附属预算自2004年被非农业雇员的社会津贴融资基金(FFIPSA)所代替。
3.非工资收入者保险制度
非工资收入者的职业(艺术家、商人、手工业者和自由职业者经常被称为非雇员非农业者)已拒绝被融入像1945年的领薪工作者的相同体系中。非工资收入者的制度因此在一个严格职业的基础上被逐步建立起来了。
1948年1月17日法案已建立三个特殊的养老保险体系:国家工业和农业的自治组织(ORGANIC)、全国手工业者养老补偿独立基金(CANCAVA)和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独立基金(CNAVPL)。
国家律师基金(CNBF),组成律师的职业部门,在1954年被分离为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独立基金。
1966年7月12日的法案,为了独立工作者的健康保险,法国建立了一个独一无二的体系,它由国家非农业职业的非领薪工作者的健康和产假保险基金会(CANAM)来管理。
国家工业和农业的自治组织和全国手工业者养老补偿独立基金提供自1973年起的普遍制度内的退休金,退休金的覆盖者支付相同比率的保险缴费(普遍制度的雇员和雇主方各支付一半)。这些体系的人口结构日趋老龄化,应该通过重大外部转移(税收、补偿)取得资助。相反,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独立基金和国家律师基金得益于人口的良好收入,但提供有别于普遍制度之外的最低退休金,以允许他们的加入者为了额外退休自由缴纳保险费。在健康保险方面,只有艺术家、工商业者能享有津贴。2001年的社会保险融资法案提出了实物津贴补偿的利率,这符合普遍制度的“小风险”规定(门诊费、假肢等),尽管它以前只限于50%。
为了简化非工资收入者工作职业的手续和减少管理成本,健康和产假保险基金会、国家企业和农业的自治组织和全国手工业者养老补偿独立基金在2006年合并成独立工作者的社会体系(RSI),它由一个国家基金会和30个基层基金会管理。
4.特殊保险制度
它是一种涉及雇主和企业的历史雇员的体系,并表现为一种受限的职业团结的形式。1946年6月8日的一个法令,基于反对建立普遍制度的立场,维持了这些特殊保险制度。特殊保险制度为其管辖的人提供所有的退休金,而特殊保险制度其中的一些制度也负责其他的社会风险。尽管如此,它们提供的退休金的计算规则,越来越接近于普遍制度的计算规则(2003年8月21日为公务员制定的菲永法案,2008年为公有企业制定的法令)。
(1)公务员制的体系。
最重要的特殊保险制度——这些国家民事和军事方面的公务员,在结构和组织方面没有被个体化。这个特殊保险制度不考虑家庭负担:家庭津贴自2004年通过家庭补助基金直接提供给公务员。对于健康风险,支付实物津贴。对于普遍制度账户来说,通过公务员制互助会支付和国家军人职业社会保障的军事基金会为民事公务员支付津贴;相反,国家为正式任职的公职人员直接支付(在雇主体系范围内):疾病和残疾风险的现金津贴、公职事故造成的永久性伤残的抚恤金,尤其是民事退休(自1853年)和军事退休(自1831年)的退休金。对于这些津贴来说,公务员制度与国家预算一体化,通过重新调整来获得平衡:国家雇主的纳税份额,从自2006年的特殊退休金划拨账户里被收回,也在公务员退休金融资需要的资金里被提升到85%。
国家公务员和工商事业单位(工业、兵工厂等),从属于一个特殊的退休体系。它由法国信托局(CDC)和国家工业机构的工人养老金特别基金(FSPOEIE)来管理。平衡的预算补助占据了这个体系(52000名保险缴费者)资金的61%。
医院公职人员的退休养老金,在同样条件下,通过“国家地方集体机构退休基金”(CNRACL)和创立于1947年并由法国信托局管理的国家公共行政事业机构提供给国家公务员。
(2)企业和公共机构制度。
一定数量的大企业,其中大部分在1945年被国有化,在社会保险普遍化之前就面向它们的职工设立了有利的法定章程。它们因此被授权继续享受与有关行业的困难相联系的特殊优势。然而,新的国际会计准则(标准IAS‐IFRS4(3))近来有必要个体化这些涉及企业的体系。
①电力和煤气工业职工从属于一种养老、残疾和健康保险的特殊保险制度。自2005年依靠普遍制度以来,以补助金的支付为交换形式,这个体系由一个独立基金会——国家电力和煤气工业基金会(CNIEG)来管理。国家电力和煤气工业基金会通过从量税的形式,这些税通过雇主和14万就业人口的保险缴费,还有有关的纳税(加注在电力与煤气运输和分配的津贴上)产品,来得到资助。此外,疾病—残疾保险的特殊保险制度,自2007年由电力和煤气工业的疾病保险基金会(CAMIEG)来管理。这个基金会为保证普遍制度账户基础的实物津贴服务,并为保证特殊保险制度账户补充的实物津贴服务。
(4)法国国营铁路公司和巴黎大众运输公司职工各从属于一种特殊保险制度,它们的工作原理非常相似。工作人员享受一种免费的企业医疗服务;疾病现金津贴和工伤事故津贴由企业直接支付,而疾病实物津贴由独立基金会直接支付,一部分通过法国国营铁路公司员工公积金和退休基金会,另一部分通过社会保险协调基金会和巴黎大众运输公司员工退休基金会。包括雇主和就业人员(161000人在法国国营铁路公司,44000人在巴黎大众运输公司)的保险缴费在内,这些特殊保险制度在养老保险上通过国家补助金(它占据法国国营铁路公司资金的58%和巴黎大众运输公司的51%)的偏差获得平衡,而后者巴黎大众运输公司体系的目的在于,在财政上依靠普遍制度,如电力和煤气工业体系。
③通过对每个职业的适当约束,其他的公共机构也使其雇员享受到特殊的退休政策:它涉及比如巴黎的歌剧②或法国戏剧。法国银行的雇员自1806年也享受一个特殊保险制度,并被接纳加入普遍制度,由此获得自2008年起的健康风险实物津贴,但是他们的退休养老金一直由储备基金会提供。这个储备基金会是一个资本化的基金(上议院的资本化基金是法国的特例),中央银行贡献其资金的59%以保证财政平衡。最后,在2006年,巴黎工商联合会员工的特殊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制度融为一体。
(3)其他的特殊保险制度。
①海员的特殊保险制度,由科伯特创立,通过防止疾病和工伤事故风险的普遍公积金账户和海军退休金基金,按照适应商业航海者,海上渔业和驾船游玩职业的方式,由国家海员伤残机构(ENIM)管理。这个体系,人口结构日趋老化(137000名受益者中有37000名就业人口),它的财政平衡通过自2006年起的健康保险的普遍制度的金融一体化和保障养老保险人员的67%的国家预算补助金来维持。
②矿业体系自1894年得以创立,旨在保证一个工作期间内职业内部特定的团结与互助。考虑到法国这个行业的经济特点,39个领养老金的人中间只有1个保险缴费者,这个制度多亏来源于国家和其他体系的资本转移,才得以延续下来,并达到其收入84%的高度。国家矿场社会保险自主基金会(CANSSM)和7个地方基金会,为354000名受益者直接管理疾病、工伤事故和养老风险。
③公证人书记和雇员的公积金和退休基金会(CRPCEN)由1937年7月12日的法令设立发起,旨在管理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如今是50000名就业人口)的疾病和养老风险。雇主方的保险缴费,占据这个特殊保险制度四分之一的资金,并且等于公证人事务所薪水和酬金总体4%的保险缴费。
④最后,宗教团体成员的特别的体系,由1978年1月2日的法令所设立。天主教信仰的人占了全体人员的主要部分。这个体系由宗教信仰人士的养老、残疾和健康保险基金会(CAVIMAC)管理,但是在财政上融入普遍制度(它占其资金的70%)。
鉴于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相当完备而机制非常复杂,在此,仅作简要介绍,后面的章节将作具体探讨。
(二)社会保障体系的管理:从社会民主到国有化
1.社会合作者的原始角色
社会保险自它起源起就主要由社会合作者、工会和雇主方共同管理。考虑到社会保险的职业基础,和以资助社会保障支出为目标的,对于唯独以工资为基础的保险缴费的自动扣款(表现为“延付工资”的形式),我们可以说,将此系统的管理委托给利益相关方的代表是合乎逻辑的。这个管理模式在1945年以社会民主的名义,已被批准和正式确认。
这个独立管理原则的实施表现为社会保险基金会的董事会的组成水平:包括社会合作者的代表们。基于普遍制度的考虑,严格的劳资双方人数对等制只在1967年和1983年间实行。1945年和1967年间、1983年和1996年间,出于劳动力是社会保障的中心因素的考虑,更多的雇员代表出现,超过了雇主代表。
这个普遍制度基金会的董事会成员由工会的代表和雇主方组织任命。但是因为投保人对基金会管理的漠不关心,这个选举原则被放弃了。相反,独立职业体系和大部分特殊保险制度的农业社会互助基金会的董事们,总能因投保人投票而当选。
专栏2.1
对健康保险开支的革新引导
健康保险开支的调整关乎经济成败,它同时涉及国家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虽然医院行业由社会保险资助,但主要从属于国家。如果医院的公共运作,在国家级别,由卫生部的医院和看护机构管理局(DHOS)来管理,自1996年4月24日“朱贝法令”改革公共和私人医院以来,医院政策的实施从属于26个大区医疗服务办事处(ARH)。而26个大区医疗服务办事处介于国家和健康保险基金会之间,以公共利益团体(GIP)的形式组成。它们由一个执行委员会管理,并且它们的局长在部长会议上得到任命。
门诊医疗在国家规定的财政范围内,由社会保险调整。自1971年,卫生专业人员和健康保险基金会之间的联系也由国家公约管理,国家公约决定由社会保险承担的医疗行为的收益。为了加强三个主要健康保险体系(普遍制度、农业保险制度和独立工作者的体系)之间的协调,23个健康保险基金会的地方联盟(URCAM)在1996年被创立,由健康保险体系的各个地方基金会的管理者组成的董事会管理,主要负责风险管理。2004年8月13日,在国家级别上,一个健康保险基金会的国家联盟(UNCAM)创立,并合并了三个由国家疾病保险基金的管理者领导的国家基金会。
我们可以把健康保险基金会的国家联盟看作一个国家健康办事处,在国家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实施医疗的供求政策。然而,医院行业占据了健康保险支出的一半开支,但健康保险基金会的国家联盟对医院行业没有直接的控制,这导致各个治疗供应行业之间的协调更加困难。这就是为什么引发讨论的原因,特别是在公共政策的普遍修订(RGPP)范围内。讨论的课题是在2009年前创立地方健康办事处(ARS)。这个办事处在大区医疗服务办事处和健康保险基金会的地方联盟兼并之后将建立健康保险基金会的国家联盟的地方操作网络;而试点工作已经通过2004年8月13日的法律创立的地方健康考察团(MRS)实施。
在1945年升级的社会民主范围内,社会合作者有权管理社会保险体系,并为它们的财政平衡负责。因此,社会合作者可以提出修改津贴和保险缴费。但是这个责任从没被执行过;自1971年与健康职业有关的合同关系,也未被赋予调整健康保险的开支的权利。国家因此代替社会合作者做了经常令人不快的和不受欢迎的决定,这些决定为当时的社会保险的财政状况所需要,其实际上是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救助计划的传承。
2.政府地位的不断增长
社会保险领域内,政府通过社会保险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政府被赋予要执行对它委任管理的组织机构的控制。最近几年它的角色在结构改革事宜上得到强化。政府扮演社会保险的“最终承保人”角色,负责社会债务和赤字,作为交换,政府已有意愿更好的控制开支。
专栏2.2
负责社会保险的部门
社会保险在职业关系范畴内被建立,它原本从属于劳动部。在1920年,为了更好地解决健康和社会保险的特殊问题,法国从社会援助和福利领域建立卫生部。负责社会保险的部门,非常频繁地被劳动部的传统所联结和束缚,也往往和国家的健康,家庭或社会保险的特殊部门或者秘书处一起被分裂开来。在2007年5月组成的菲永政府内部,公共基金和公共服务的预算部门,也第一次负责社会保险基金。
在这个部门的中央行政机构内部——它的永久性允许在政府模式上避开——主要角色归于社会保险局(DSS),它负责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保险有关的政策。社会保险局对社会保险机构行使监督;以此名义,它准备和服从缔结于国家和国家基金之间的目标和管理公约。它的角色随着社会保险融资法案的建立得以扩大,它必须保证建立社会保险融资法案的准备和财政后续工作。概括而言,它被委托如下角色:从构思所有与社会保险的融资有关的措施,到管理各风险,到调整健康保险。
这个重大干预可以很容易被理解:社会合作者没有民主的合法性去制定强制所有人的规范;此外,在法国,工会正遭受一个真正的对于雇员来说的代表性危机。对社会保险资金的征税也被一些工会理解成一种减免的形式,因为他们参与管理被收集的款项。
国家行使社会保险方面有关规章条例的权利,此权利允许它同时制定机构的规章条例和社会保险的津贴体系。在社会保险机构内部,基金账户董事会和基金账户管理局之间的权利分配,也使后者有适当的权利去保障机构的良好运作和国家所做决定的实施。国家基金会管理者们还直接在部长会议上受到任命。
在1996年由国会通过的社会保险融资相关法案中,国家干涉主义起到了主导作用。为了实施这些法案,1996年4月24日的朱贝法令对社会保险组织采取对应的措施,并制定了国家的基金会和国家之间持续四年的“目标和管理公约”(COG,Conventiond’objectifset degestion)的签订。这些目标和管理公约决定了基金会的目标以及为此目的的运作方式,并在此后通过多年管理合同(CPG)在每个基层机构引起反响。它们尤其允许基金会开展绩效管理的目标,这个目标通过收益指数来跟踪。
这同一个法令为普遍制度的每个国家基金会设立了一个监督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由国会议员、地域集团和社会投保人的代表以及合格法人组成。这些委员会负责跟踪“目标和管理公约”的实行,并为此目的每年在议会提交一个意见,但是,它们的角色没有真正得以开展,因为议会自己直接行使控制社会保险融资法案实施的权利。
融资基金的创立,也彰显了社会保险政策实施中政府作用的加强。除了社会津贴融资基金已经引用的以外,我们可以提到成立于1993年为资助养老保险的非纳税津贴的“养老互助基金”(FSV),以及成立于1999年的“养老金储备基金”(FRR),和成立于1996年的“社会债务偿还基金”(CADES)。
一个同社会保险一样复杂和分裂的系统的调节,意味着参加者全体的积极参与:国家(自1996年的政府和议会、工会、雇主方、健康专业人士等)。每个参加者对交换现实状况中管理每个体系的观点充满兴趣。这种长期相互作用的形式,在更合同化的领域内允许一个对管理者负责的真正的合作关系,以此来保护和法国人民紧紧联系的一个主要的既得社会福利。
专栏2.3
本章观点:法国的社会保险是俾斯麦式的,还是贝弗里奇式的?
自19世纪结束以来,法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职业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并同样给社会合作者留下了空间。这个组织也从19世纪80年代以来由俾斯麦建立的德国社会保险中,得到重大启发。
自此以后,社会保障的普遍化,对社会保险收入的纳税和按资金条件给予的最低互助津贴的设立,在纳税特征上已逐渐厘清对社会保险系统的认识。这些也接近由贝弗里奇阐述的,在1946年英国实施的社会保障的普遍制度范畴内的原理。俾斯麦式的法国社会保障体系也已成为更贝弗里奇式的体系。
如今,这个体系实现了实用主义的综合,即在保险的逻辑方法和互助的逻辑方法之间的平衡。对这两个逻辑方法十分严格的分离(比如隔离所有非纳税的津贴),意味着同样来源于社会保险的互助观念的消亡,比如,如何以对疾病风险负责的名义,将从属于保险的部分和有权允许考虑家庭现象的概念这两者分离开来。从今以后,社会保险处于一条自主和国有化之间、纳税和编入预算之间、互助和援助之间的脊线上。
【注释】
(1)国家委员会社会安全与劳工部第一长官。
(2)蓬皮杜政府社会劳工部。
(3)IFRS国际会计准则第四条是IAS的补充条例。自从2006年之后,它成为针对所有上市公司的参考准则。其目的在于改善财务信息,为投资者服务。它主要涉及公司的中长期投资。
(4)所有参加巴黎歌剧的舞蹈演员有权利在40岁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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