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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济的组织结构

时间:2023-03-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家负责社会事务部的要求下,社会救济的高级委员会对这一领域所涉及的所有问题进行审查。它确保社会保障组织的管理和社会保障法律实施中的控制工作。社会救济中心建立和更新一个法定补助金和非强制补助金的受益者名单,名单的内容被当作职业机密受到保护。
社会救济的组织结构_法国社会保障制度

四、社会救济的组织结构

(一)国  家

1.中心结构

国家负责社会救济的立法工作,并对社会救济工作进行监管。国家确定领取补助金的最低比率,以及获取补助金的条件。2005年2月7日法案颁布以来,国家部委中负责社会事务的国务秘书负责承担行政措施的调节工作,同时承担公共管理政策的实施和改进工作。社会行动指挥总署(DGAS,La Direction générale de l’action sociale)负责确保社会行动在未来希望达成的社会团结框架内进行(2009年)。社会融入和反社会排斥分署承担后勤、档案管理和社会救济总委会的秘书工作。社会救济总委员会包括多个部门,其主席由负责社会事务部长任命的参议员担任。社会救济总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行政官员、公务员以及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它负责对省社会救济委员会(Commissions départementales d’aide sociale)所做决议的上诉进行审查(见前文)。

在国家负责社会事务部的要求下,社会救济的高级委员会对这一领域所涉及的所有问题进行审查。

2.其他结构

其他公共卫生和社会行政部门在多个领域实施由政府确定的优先政策:保健、公共卫生安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反社会排斥和社会不稳定、家庭政策、男女平等等。

地区级:地区公共卫生和社会事务署(DRASS,les directions régionales des affaires sanitaires et sociales)改组于1977年,并根据1994年12月4日法案进行改编。它属于地区区长管辖。地区公共卫生事务和社会事务长官负责公共卫生政策、社会医疗政策、社会政策,尤其是art.R.1421‐5CASF的实施:

在《公共医疗法典》(1996年4月24日)第L.6115‐1条款规定的大区医疗服务办事处的使命范围内对社会需求的观察和分析、节育、向公共卫生支出发放津贴,以及社会医疗。

它确保社会保障组织的管理和社会保障法律实施中的控制工作。

它促进这些政策的评估工作,并负责协调地区公共卫生和社会事务署的行动和省公共卫生和社会事务署在地区内的行动。

省级:省公共卫生和社会事务署(DDASS,Les directions départementales des affaires sanitaires et sociales)于1964年以公共卫生和社会行动署的名义建立。

在省长的授权下,省公共卫生和社会事务长官负责省级公共卫生政策、社会医疗政策和社会政策的实施。在大区医疗服务办事处任务的框架内,它的责任包括:社会融入政策、互助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的实施;公共保健领域的预防和推动工作;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工作;环境卫生保护、卫生条例的控制与监管;公共卫生领域、社会医疗领域、社会领域的控制和监管(art.R.1421‐6CASF)。

在公共卫生和社会领域,省公共卫生和社会事务署可向其他分权后的部门所推行的计划带来的影响提出意见,比如以下领域:国土规划、城市化、住房规划、交通规划、教育和城市政策规划。2003年1月16日的一个部级通告否决了外部部门在保健和社会行动领域的优先定位。

3.2009年的改革

公共政策的普遍修订(RGPP,La revision générale des politiques publiques)必须通过一项深入的国家改革来实现,这一改革一方面从中央进行,另一方面从地方进行。八个地区机构对所有的这类行政部门进行了整合。明确中央社会行政部门的格局,在所有社会保险制度中建立一个主管部门,建立一个社会团结部门(整合这一领域的所有机构)等都正在进行中。这些机构应该在2009年投入运转。

截止到2009年1月1日,卫生部必须完成各部门的整合重组。从省级和地区级来看,社会领域的部门整合,将在一个部门合作的框架内进行。地区保健行政部门的重组工作将围绕地区保健局(ARS,les agences régionales de santé)展开。因此,地区公共和社会事务署和省公共卫生和社会事务署或者在地区社会团结框架内进行整合,或者在新的地区保健局框架内完成这些整合。

表9.2 社会救济的申请程序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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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2007年1月1日起,撤销社会救济审核委员会。
②除了以下情况:决议先于权利与自主委员会的决议。
③申请者和其生活费的承担者需支付相关费用。
④该委员会隶属于负责社会事务的部委。
⑤事实上,这些决议体现了行政裁判权。

(二)地方行政单位

省议会如今作为社会领域的“领航者”(pilote),有着很高的地位。省议会下面的单位是市镇。

1.社会行动中心/市镇间社会行动中心

产生于1953年11月29日和1954年9月2日的社会行动中心(CCAS,centre d’acion sociale),自1986年1月6日社会救济处(bureau d’aide sociale)的法案出台之后,接管了市镇间社会行动中心(CIAS,centre intercommunal d’action sociale)(涉及多个市镇)。社会行动中心“在市镇范围内组织社会预防和发展的主要行动,它同公共和私人机构有着密切联系”。1995年5月6日法令明确规定了它的运行规范和主要目标。《社会行动和家庭法》相关条款(art.L.123‐41L.123‐9duCASF)中提到,这些机构每年须对民众的社会需求进行分析,此分析将成为社会行动中心和市镇间社会行动中心采取进一步行动的基础。

由于现金和实物补助金(可报销或不可报销)的存在,社会行动中心和《社会行动和家庭法》才可以建立。在2002年1月2日法案规定的条件下,它们可以建立和管理所有收容能力在200个床位以下的社会机构、社会医疗机构(养老院、家政服务中心、社会儿童中心、地区特殊住院中心等)。

市镇(或被认为是住在市镇)的民众可以向中心申请社会救济,中心随后开展必要的社会调查。中心可以设立协商和协调机构。社会救济中心建立和更新一个法定补助金和非强制补助金的受益者名单,名单的内容被当作职业机密受到保护。市镇公共机构或市镇间公共机构都拥有法人资格,它们都有自己的预算。预算的主要来源有:市政补贴、捐赠、遗赠、资产收益(例如租金等)。市镇公共机构或市镇间公共机构由一个行政委员会进行管理,该委员会由市长或EPCI的主席担任法定主席,该委员会有8到16名成员(2000年1月4日法令):8人由市议会根据多数原则选举产生;其他成员由市长根据市议会的选举获胜人数,按照相同数量任命产生,这些被任命的成员必须是非市议会成员,并参与预防、组织或由市镇举办的社会发展活动。这些成员中必须包括一个家庭协会代表、一个退休人员和老年人协会代表、残疾人协会代表和省人道主义协会代表。

对一个市镇间社会行动中心来说,除主席之外,其成员最多可为28人。审议机关通过两轮选举选定其代表。对里昂、马赛和巴黎来说,通过选举选定的成员和被任命的成员人数,最多可为15人。

近些年来,在市镇机构内,市长组织和协调一些部门(儿童和青少年服务中心、社会服务中心和群众服务中心),这些部门负责满足它们管辖范围内的社会需求,其在城市发展新框架下得到了长足发展。此外,市镇社会行动是非强制性的,它可以由市镇社团或村镇来进行组织。

2000年1月1日,自分权运动以来一直存在的“市镇社会行动配额”(省社会救济支出的财务内容之一)被取消。罢工期间省内未向罢工雇员支付的工资被用于提高国家服务能力。

2.市镇保健及公共卫生服务

根据1902年2月15日颁布的关于公共保健的法案规定,市镇卫生局在市长的授权下,负责公共卫生领域的相关合法措施的实施工作。为了提高社会公共卫生对社会救济方面的转换能力,1986年1月6日法律对其进行了立法,并设立了市镇保健及卫生服务中心以增强其工作能力。

《公共医疗法典》相关条款规定(L’article L.1442‐1CSP):“市镇政府负责管辖市镇服务中的消毒服务和体现市镇能力或公共团体能力的卫生保健服务,落实市镇间公共合作机构的组织和资金筹集工作。”在市长的授权下,市镇保健及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公共保健领域中普遍保障措施的实施工作。

如今,在法国,已经有超过200个市镇设置了该类服务中心。

专栏9.6

市镇保健及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责

市镇保健及公共卫生服务所涉及的领域包括:卫生环境质量、保健设施质量、卫生保健场所的建造等。其职责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

保持居住环境卫生,防止铅中毒;省保健条款的实施;对申诉的审核工作;劣质住房、卫生条件差的住房的回收工作;铅画的回收工作;对用户的事先信息告知工作。

传病媒介的防治工作:在学生食堂、公共用水系统开展的防鼠、防昆虫措施;对鸽子、椋鸟的捕捉和驱赶工作。

反噪音活动:对邻里投诉的审理工作;对定居条件是否符合噪声防治活动进行检查;邻里噪音和过大声音乐监管措施的实施工作。

食品公共卫生:副食品商店的公共卫生监督工作;食品公共卫生监管措施的实施工作(如果某个机构在公共保健领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长可以勒令其行政性关闭)。

饮用水的质量:向公众公布水质情况,将水质检测结果(这一结果由DDASS提供)在市政府公示。

污水排放系统的质量:监控污水排放系统和公共系统的连接,监控污水排放情况,以及污水排放过程中防治鼠患蔓延。

卫生安全预防措施:预防方案的起草;公共调查文件的技术准备。

资料来源:卡昂市保健及公共卫生服务处(Service communal d’hygièneet de santé de la ville de Ca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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