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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政策手段的比较

时间:2023-03-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个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取得报酬的劳动者,他的家庭也许十分富裕。比方说,一个劳动者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取得收入,而他的配偶没有工作,家里有几个孩子需要抚养,而他是没有权利享受收入补助津贴的。两种政策都有各自不同的目标,而非简单的替代关系,就业奖励金及类似政策措施主要是解决因净收入的差异带来的不公平问题,就如同增加了最低工资标准一样。
两种政策手段的比较_法国社会保障制度

三、两种政策手段的比较

就业奖励金与收入补偿津贴二者的属性及目标都使得它们能够达到既定目标。

(一)预算成本

比较两种政策手段,它们都有类似的预算影响力。

政府明确指出,就业奖励金已经如同其之前被采纳的政策手段,纳入到了财政支出安排的范围之内。在近三年内,就业奖励金的总额达到了2400万法郎。而收入补偿津贴成本会因参数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正如有研究报告中所阐述的那样,为了计算补偿津贴的成本,我们在这里需要引用各种不同的参数而且进行概括性的分类。其成本大约为1700万法郎。

这样一种低成本与它最大化效益看起来似乎是一种悖论,对于个人或者家庭的补贴是远远大于就业奖励金的数额。收入补偿津贴相对于就业奖励金来说,前者的目的性更强。

从总体上来看,我们可以认为两项政策措施在预算计划中是具有可比性的,根据事实效果,我们可以判断哪个政策更具有不确定性,其实施结果与预算计划偏差更大,以及哪些信息对于建立精确的数据统计结果是必要的。

(二)两个政策受益人资格差异较大

两种政策最基本的差异在于,就业奖励金按工资比例增加劳动者收入,它的目标在于补偿劳动者由于工作时间不足而带来收入低的问题。但二者都具有公共性质,不论其所从事工作时间长短或者家庭结构如何。

收入补偿津贴更多的是面向那些从事不固定工作或者非全职工作的劳动者。首先,两者在对待工作时间长短问题上存在很大不同,虽然他们都是针对由于工作时间不足而引起收入减少的情形进行一定的追加补偿,它涉及半工者、兼职者甚至是那些一年中只工作一部分时间的劳动者。

在两种政策安排之下,一个从事两种兼职工作的人可以得到一个从事全职工作的劳动者所获得的收入,这是前者所期望得到的结果。但是从事两份兼职工作的劳动者所获得的就业奖励金高于单独从事一份全职工作的劳动者所获得的收入补偿津贴,但是前者所获得的就业奖励金是微薄的。而对于那些虽然拥有一份全职工作,但其全年的工作方式是间断性的,也同样适用于上面提到的补偿制度。另外,就业奖励金并非以工资为基础的一种收入状况的简单调整,因为它还有鼓励从事劳务活动或者从事兼职工作的作用。

就业奖励金的计算依据是劳动者全职工作报酬或每小时收入所得,在这种情形之下,从事两份兼职工作所取得的就业奖励金是从事一份全职工作所获得就业奖励金的两倍。

相反,对于收入补偿津贴来讲,半工收入的追加要明显高于全工。一个非全职工作者(例如相当于全职工作时间的40%)每小时所获得的报酬等于最低工资标准与最大追加额之和,假如同样条件下从事全职工作是不享受任何收入追加的。从以上例子我们便可以看出,一个非全职工作者按照收入补助津贴的若干规定而获得的收入追加是明显高于按照净工资调整制度所得的收入。但是这种政策只是针对那些持续从事一种职业活动的劳动者而言,对于那些经常换工作或者曾经出现过失业、申请福利救济的人群是不适用的。

两种政策之间另外一种不同主要集中于参照个体的差异,个人或者家庭。

就业奖励金只考虑个体的工资水平。也就是说,我们只依赖个体每小时工资收入而不考虑其家庭结构与规模,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一个按最低工资标准取得收入的个体,其配偶的劳务所得是他的三倍,并且两者没有孩子,那么他所运用的奖励标准与从事同样工作的劳动者(按最低工资标准取得收入),但其配偶没有工作而且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两种状况下的奖励标准是一致的。

而收入补助津贴更多考虑“家庭因素”。追加收入以其所从事劳务收入为基础,但也要考虑其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水平,另外有多少孩子需要抚养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这就使得我们在计算收入补助津贴之前,最好建立按其家庭结构及功能为参数的数学模型,然后据此确定各种追加额度。另外,一项考虑家庭情况的政策安排会更好地帮助贫苦人群,因为同样一份劳务所得要看其带来的生活质量及效益,必须考虑有多少家庭成员尤其是孩子的数量,这样才会使得数据更加有意义。

但是,在按照家庭情况建立收入补偿追加模型的同时,也存在影响或者扰乱个体从事其所在职位的积极性与工作方式。因此,在确定家庭收入的同时,所谓“配偶双方”的定义就显得非常重要。我们所谈及的家庭结构就是局限于夫妇双方,而不是将两者割裂开来,同时也不需要考虑家庭中小孩的数量。在现实生活中,各种政策详尽的参数标准将会带来各种不同的补偿方法。

除此之外,就业奖励金更像是一种“个性化”的制度安排,但它也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家庭层次与结构,而我们所讨论的收入补偿津贴没有“家庭化”是因为补助以整个家庭的收入为基础,而不考虑家庭中孩子的数量,也就是所谓简单的配偶。

总之,类似于就业奖励金这种制度,其对象主要是低水平的小时报酬。一个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取得报酬的劳动者,他的家庭也许十分富裕。而一个贫困的家庭,会因为一个成员的高收入而没有权利享受收入追加补贴。比方说,一个劳动者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取得收入,而他的配偶没有工作,家里有几个孩子需要抚养,而他是没有权利享受收入补助津贴的。

根据初步估算,至少有30%的家庭受益于就业奖励金。在所有这些受益者之间,有六分之一的家庭属于特别贫困(一级),而五分之二的家庭分布于第二层至第五层级之间。

收入补助津贴制度主要是帮助解决低收入问题,在所有享受人群中有60%的成员同时享受就业奖励金,而在所有享受两种制度的人群中有20%的家庭属于低水平收入家庭。

两种政策都有各自不同的目标,而非简单的替代关系,就业奖励金及类似政策措施主要是解决因净收入的差异带来的不公平问题,就如同增加了最低工资标准一样。而收入补偿津贴及其同类制度主要是解决贫困问题,他的目的在于减少低收入家庭之间与社会的分化程度。

(三)职位供给的刺激性作用

在讨论就业奖励金或者其他必需的制度安排之前,我们必须明确所采取的讨论方法。

1.方法论

当我们对一种特殊方法进行分析之时,存在两个视角:一方面是检验它的实施效果,或者在末尾分析整个收入取得的制度安排,从而得到最终的答案:经我们分析的最终结果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首先,我们必须要考虑现有制度所处的职业市场的客观环境。

职位供给的促进性作用主要由两部分构成:收入的追加导致就业市场职位供给的增长放缓。另外各种增加收入的手段同时应用,势必造成一些收入的边际成本增加,另外一些收入的边际成本减小,那么在所有的政策发生作用之时,有一些会随着劳动时间的增加而产生积极作用,而另外一些刺激性作用会变成消极的。

对于一对夫妇来讲,决定是否去参加工作不是个人的事情,因为这其中除了个人是否具有工作意愿外,还存在着其他许多因素。假如他们中没有一个人工作,那么所有的政策都会迫使他们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但是假如他们中有一个人参加工作,那么这些政策也许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他们寻找工作的动机或者让他们产生减少工作时间的念头。这些消极的念头取决于不断放大的收入补助。

大多数对于刺激性作用的思考都建立在假定工作是劳动者个人选择的结果的基础之上,特别是那些既不希望超额工作,也不希望突然地减少自己的工作时间的人们。但是另外一方面,对于那些半工或者兼职工作的人来讲,他们希望自己能够从事更多的工作;之所以有这样的诉求,是与他们的家庭状况以及个人的自身条件分不开的。首先,他们家庭的收入都比较低;其次,个人的学历层次都不高。对于那些非自愿性失业的人来讲,收入效应对已经被占有的职业很难奏效,也就是说它并不能促使那些非充分就业的人口与那些充分就业的人去竞争某一职位,而且收入的补贴也不能使这些人根据自我意愿而永远得到保障。相反,调查结果表明,那些期望减少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是不敢轻易做出这个决定的,因为他们所在的公司或者所处的行业并非具备持久经营的能力,他们并非处于一个所谓的“保险箱”。

2.就业奖励金的刺激性作用

从刺激就业供给的角度上来看,就业奖励金有以下三个特征:

(1)准入门槛的设立,其目的并非在于刺激人们去长久地占有那些工作时间的短岗位,并且从事兼职工作。

(2)就业奖励金的个体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夫妇双方决定参加工作的决心。每年对其500法郎的追加看起来相当微薄,它很难激励夫妻双方去寻找第二份工作。

(3)边际就业奖励金的增加是持续的,这种政策措施对于寻找全职工作的刺激作用要远大于对兼职工作的寻找。

从整体上来看,这种局限对于全职工作的刺激性措施的效果是微弱的,通过对其进行有限的修改,我们可以感受到就业奖励金是以职业活动收入为基础的。

3.收入补偿津贴的刺激性作用

从刺激就业供给角度上来看,收入补偿津贴的作用与前者有显著的不同。

收入补偿津贴呈敏感性增长,也就是说它属于一种围绕就业的持续性制度,对于所有接受福利救济的人来讲都有刺激其寻找工作的作用。它促进那些虽然拥有一份工作,但是仍就接受福利救济的人去寻找一份更好的工作,使得他们能够脱离福利救济制度。

相反,对于那些已经拥有一份工作的人来说,就业奖励金制度的补偿金额高于福利救济制度。事实上,对于同样期间的一份工作,制度之后的收入相对以前来讲是增加了,但是每小时的追加额只有小时工资的40%而非100%。但是在进行收入分析时,我们必须对该结果进行权衡,其中要重点考虑的事实有:该收入的获得者很少从事家务劳动,并且他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除此之外他没有其他任何收入,他对自己家庭的生活状况很满意,也不希望自己从事更多的劳动。很明显,收入补偿津贴对于非全工劳动者是否起到很大的激励作用仍处于争论之中。

对于一对夫妇来说,这种非激励性作用主要表现在双方任意一方取得的收入处于最低工资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之间,正如同就业奖励金对于收入处于最低工资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的1.4倍不起作用一样。

一种家庭式的补助,对于夫妇中第二份收入来讲也没有激励作用。因为经过就业奖励金补助之后,第二个人的收入只能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例如一方拥有一份全职工作,他的收入水平是最低工资标准,那么他将考虑另外一方是谋取一份按最低工资标准取得收入的全职收入还是找一份兼职收入比较合适。或者在同样收入的背景之下,那些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的家庭会对这种非激励效用更加敏感。

4.工作的积极意义与刺激作用

收入补助津贴对于家庭中一方没有就业的人来讲一定是有激励作用的,但是该制度也面临着鼓励就业双方中一方减少工作时间的风险。就业奖励金对于双方决定选择什么样的工作以及决定是否工作的影响甚微。

总体而言,我们可以认为收入奖励金对于市场上职位供给的影响力更大,尤其是它促使人们更容易地接受以每周为单位或者间歇式的工作方式。这些结果就引起人们对这些制度是否能够对个人的职业生涯以及就业市场带来正面的积极作用进行深入的思考。

假如这些非典型性的工作成为人们得到一份稳定的全职工作的跳板,那么它就会鼓励那些失业者积极的参与实践中来。为了达到预期的效果,各种暂时性救济性政策措施都会非常奏效。但是种种数据表明,对于从事半工或者兼职的就业人员得到一份全职工作的几率是非常小的。在这种背景之下,法国就更倾向于将各种暂时性救济性政策措施变为永久性。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公共政府来讲他们是不会赞成这样一种提议的。

5.各种激励性政策的实施

失业奖励金与收入补偿津贴的制度安排一样,都需要对整个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了解。除了那些新的条款给调查带来非常大的困难,这种认知可以通过所得税申报并且相对于收入的取得来说,这种调查会导致奖励金和津贴的计算带来滞后性。这些因素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们所预期的激励效果。

这一点非常重要,但是国外的种种经验已经给法国提供了诸多的解决方法去避免出现类似的问题。

专栏10.2

补贴支付的延迟

对于接受福利救济的那些人,首先面对的问题便是通过何种方式接受救济金,或许可以通过分红的方式进行发放,这种形式主要应用于那些急需得到救济金的无拖延付款。

在这里我们可以就美国家庭救助金的资金划转机制进行分析。一方面美国现存的家庭需求临时性补助(TANF)按月支付并且存在一种分红制度鼓励人们重新寻找工作。另一方面,还有报酬追加制度(earned income tax credit,EITC),它的存在形式是补偿性税额信贷方式,后者要考虑到家庭收入,而家庭收入的计算标准是每年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款的支付方式本应在收入中直接扣除,而在这里通过每月的报酬追加制度进行划转,也就是说津贴可以选择按月或者按年申报应纳税额,但并不像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而是在规定的申报日期截止日对应纳税额与已领取的补助金额进行汇算清缴,如果应纳税额小于抵扣的补贴金额,那么政府对纳税人进行追加补贴;如果应纳税额大于按期抵扣的补贴金额,纳税人应该在截止日前补齐欠缴的税额。美国有95%的报酬追加制度受益者选择按年划转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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