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的权利和义务
1.病人的权利
(1)有享受医疗的权利。病人最基本的权利就是有权获得良好的医疗诊治,包括:①享受平等医疗权;②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③有权要求清洁、安静的医疗环境,并有权知道经管医生及护士的姓名;④有权了解有关诊断、治疗、处置及病情后期预防等确切内容和结果,并有权要求对此做出通俗易懂的解释;⑤有权决定自己的手术及各种特殊诊治手段。
(2)有拒绝治疗的权利。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
(3)有要求保密的权利。病人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病人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像方面的隐蔽性。
(4)有参与评估的权利。病人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对施治单位或个人各个环节的工作有权做出客观、恰如其分的评价,包括医疗费用、账单等。
(5)有监督维护自己医疗权利实现的权利。病人在享有平等的医疗权的同时,也享有维护这种权利实现的权利。在病人的医疗权利受到侵犯,生命受到威胁而又被拒绝治疗时,病人有权直接提出疑问,寻求解释或通过社会舆论提出批评,要求有关医疗单位或人员改正错误,求得解决。
2.病人应履行的义务
(1)有尽可能、及时就医的义务。有病就要求医,不要讳疾忌医,以致铸成大错。
(2)有准确提供医疗资料的义务。病人有义务尽自己所知提供现病史、过去史、住院史、用药史及其他有关情况的准确而完整的资料,并有义务向负责其医疗的医生报告意外的病情变化。
(3)有遵从医嘱的义务。病人应按医嘱进行治疗、护理和日常生活。
(4)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与规定的义务。病人要协助医院控制和减少噪声、保持清洁安静、不吸烟、减少探亲来访人员等;有义务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
(5)有尊重医务人员及其他病人的义务。医患之间、患者之间都应互相尊重。不应轻视医务人员及其他病人,要尊重他们的人格,更不能打骂、侮辱医务人员。
(6)有按时、按数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7)病愈后有及时出院的义务。医院的床位和医疗资源有限,只有及时周转才能保证广大患者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因而病人病愈后应及时出院。
(8)有协助医院进行随访工作的义务。有些病人出院后,还要继续跟踪随访观察治疗效果,这是医院对病人负责的表现,病人有义务配合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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