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强化职业防护和维权意识
1.农民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选择职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愿望来选择职业,不受外在力量的强迫。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如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等。
除了享有以上各项权利外,农民工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1)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条例。
(3)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4)爱护公共财产,维护国家利益。
(5)依法纳税。
2.常见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有哪些
从近些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农民工权益受到侵犯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
(2)强行加班加点,却不付给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劳动保护设施。
(4)女工和未成年工得不到特殊劳动保护。
(5)农民工患职业病、因工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后,用人单位逃避责任。
(6)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
(7)用人单位收取抵押金,扣押农民工有效证件。
(8)随意辞退或开除农民工等。
3.怎样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首先,要有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农民工尤其应该了解一些跟务工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例如《劳动法》、《合同法》等。这样才能清楚地了解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用人单位侵犯务工者合法权益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何处理劳动争议等内容。
避免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另一个重要措施就是签订劳动合同。务工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与用人单位进行仔细协商,避免可能侵犯自己正当利益的条款,并兼顾双方利益。合同签订后要妥善保存,防止损坏和丢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千万不能意气用事,也不要忍气吞声,要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再通过仲裁以至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4.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在找到工作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有三个方面的作用:
(1)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2)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用关系。
(3)避免和减少发生劳动争议,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任何用人单位都得参加,因此,不必在劳动合同中另行约定。
补充条款也叫作约定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互相商量定下的条款。补充条款是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权利,但是,补充条款的约定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危害国家、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权益。
6.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应当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1)直接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2)如果用人单位有工会组织,农民工也可以向工会反映情况,请工会出面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
(3)如果用人单位执意不肯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情况,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很多农民工到用人单位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还是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赔偿。
7.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多长时间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8.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能否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国家明令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因此提醒农民工,一旦用人单位有这种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9.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协商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第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二,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第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届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3)下列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内的;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11.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吗?裁减人员要经过哪些程序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况,要裁减人员也应该符合法律规定。
农民工如果遇到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情况,需要了解裁减人员的程序。根据原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如下: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包括被裁减人员的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12.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付给经济补偿。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来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时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1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的工资计算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经济性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应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
在月平均工资的基础上,乘以劳动者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即为经济补偿金总额,但工作年限计算上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14.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尚处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劳动者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时终止。
(2)劳动者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有关伤残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不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5.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什么手续
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书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除此之外,还应履行其他的一些相关手续,如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结算,工作、业务的交接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转,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也要进行清理等。
16.农民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辞而别应承担什么责任
农民工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农民工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17.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如有下列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应当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18.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有哪些
(1)标准工时制。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制。这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不定时工作制。这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19.农民工延长工作后应该获得多少工资报酬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班的报酬应该这样计算: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按照国家最新规定:5月1日,10月1、2、3日,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元旦,农历除夕及大年初一、初二这11天是国家法定休息日。
20.什么是“克扣”工资
“克扣”工资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以下几种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21.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
“无故拖欠”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下列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22.农民工在劳动保护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劳动保护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包括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两个方面。
劳动安全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防止中毒、车祸、触电、塌陷、爆炸、火灾、坠落、机械外伤等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
劳动卫生是指对劳动过程中的不良劳动条件和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防范,或者是防范职业病的发生。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专门培训。
因此,为了保证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农民工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那么就有权拒绝工作。同时,农民工也应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从“防止事故”做起,为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
23.女工不宜从事哪些工作
当前我国农村外出的女性务工人员越来越多,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特点,国家规定妇女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
女工不允许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指比较重的体力劳动;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超过25千克的作业。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女工从事以上工作,女工要懂得拒绝,千万不要冒着损害健康的危险去工作。
24.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内容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由于未成年工的身体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从事某些工作会危害生长发育和身体健康。
因此,国家对未成年人就业做出了一些保护性的规定,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及有毒有害的工作;
(2)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
(3)不得安排从事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高空作业、放射性物质超标的作业以及其他会影响生长发育的作业;
(4)要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5.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所以,这些单位的农民工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本人无须缴纳工伤保险费。
26.哪些情况下属于工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7.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下列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28.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多长?哪些人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9.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农民工的工伤待遇由谁支付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0.农民工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可以投诉的事项包括: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3)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
(4)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
(5)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6)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7)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②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31.如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举报可以采取口述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等形式。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规定受理范围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举报人有权要求告知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要保护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
32.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可通过哪些程序解决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解决。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解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做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4)诉讼解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33.农民工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哪些证据
农民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农民工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因此,农民工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的证据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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