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城乡家庭养老
20世纪以来,在整个世界范围内60岁以上人口的数量以及占总人口数的比重不断增长(田雪原,2007)。而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社会也逐步步入老龄化。根据有关数据显示,在20世纪90年代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14.2%,2000年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16.8%,到2010年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将占总人口的19.3%,其中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将占总人口的7.6%(《中国老年人口(人口)》,表1-4,中国人口老龄化预测)。养老无疑已成为当代中国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当前城乡社会养老问题综述
养老似乎是自有人类社会以来人类就必须面对的问题,然而在当代的社会条件下养老才真正成为一个问题。老化不仅仅是一种自然的进程,而且是一个社会过程。从生理上讲,每个正常的人都会经历发育、成长和衰老。与这种生理过程相伴的是个体早年的社会化,进入社会,扮演社会角色,承担社会义务,然后逐步地退出社会,直至完全退出社会。个体生理和智力上的衰老只是一个自然过程,而逐步退出社会则完全是一种社会过程。这两种过程的展开并非是同步的,有时候某个人的生理器官和智力水平都已经严重退化,却可能仍旧占据着重要的社会位置,扮演权威性的角色。而有的时候个人身体和心智仍然还很健康,却不得不从一定的社会位置上逐渐地撤退下来,固守一片狭小的领地。最悲惨的情形莫过于其人虽然在生理意义上还活着,但是从社会意义上讲与人类社会却没有了正常的联系,只有偶然的关系,如西蒙斯(1960)引用兰德对一个被弃于草棚中的日本老妇的描绘(马克·赫特尔,1988:302)。我们之所以说养老是一个现代问题,首先是因为由于社会的发展,人的自然衰老过程与社会位置和社会角色的退出过程进一步分离了;其次是因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人口的平均寿命得到了很大的延长,也就是说人的自然衰老过程被延缓了,拉长了;再次在现代化工业生产中,大多数劳动者由于制度安排或社会排斥被强制地打上了“衰老”的标记,由此而退出了最重要的社会参与领域。本文即是研究在变化的社会条件下,中国养老制度或模式发生的一些变化,并探讨其变化的原因。
上面讨论了什么是“老”,那么什么又是“养老”呢?有的学者认为养老制度是一种代际交换的制度。养老是与抚育相对的一个活动,即父母在盛年的时候用自己的劳动产品来养育年幼的子女,到晚年的时候则接受子女们的供养,这显然是一个代际间的经济交换行为。这种观点并不正确。因为这种育幼与养老的对称一般而言只是在家庭范围内才有可能实现,即一般只表现为亲子关系中的对等原则,如费孝通先生描述的反馈模式(费孝通,1983)。然而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无论是育幼还是养老早已超出了家庭的范围,由更大范围的社会来共同承担。其次,这种观点也没有看到育幼与养老间存在的巨大差异,与育幼不同的是,许多时候,养老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代际冲突。更重要的是这种观点忽略了在不同社会条件下养老的内容以及养老的方式之间存在的差异。
还有的学者提出了养老支持力的概念,认为对养老而言重要的是养老资源的来源,并由此而划分出自我养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三种不同的养老制度(穆光宗,2002)。这种观点忽略了三个方面。其一,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老”具有不同的社会含义,表现为不同的社会过程。其二,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养老不仅包含有不同的社会内容,其实现的方式也大不相同。其三,作者没有考察养老中包含的社会矛盾,有时是子女同父母间直接的代际冲突,有时则表现为更大范围内的代际冲突。
我们认为养老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在“老年人”的社会退出过程中由社会安排所确定的给予“老年人”的社会支持。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首先,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养老的内容和形式是有差异的。所谓不同的社会条件,在我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到现代的、以工厂、企业、公司为单位的工业生产。二是,从传统的农业社区到当前的城市社会。前一方面主要影响人们取得社会位置、扮演社会角色的方式,以及人们从社会位置上退下来的方式,进而影响社会支持的方式和内容。而后一方面则通过影响互动的方式,进而影响社会支持的方式和内容。其次,养老是在个体的社会退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支持。人们的社会退出既可能是由于他(她)的自然衰老引起的,也可能与其自然衰老没有必然的联系,完全是社会安排或社会排斥的结果;同时,他们的社会退出既可能是自愿的,也可能是被迫的。当人们从自己的社会位置上退出来时,他(她)就无法通过其自身的活动满足其必须的生理、心理乃至社会的需求,因此必须通过社会支持的形式对这些需求加以满足。再次,对于那些从社会位置上退下来的“老年人”来讲,无论哪一种社会支持总是一定的社会安排的结果,有时这些社会安排会表现为传统的习俗、道德或习惯法,而有的时候则会表现为舆论压力、社会政策或者是法律制度。最后,社会支持从内容上来说,既包含有经济支持,以满足其生理的需要,也包含有社会的互动以满足其心理的和社会的需要。同时,社会支持给予的形式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也不断地变化。对社会支持的给予者而言,由于给予“老年人”的社会支持是社会安排的结果,那么这些社会支持既可能是自愿给予的,也可能是在不情愿的状况下给予的,既可以给予全面的社会支持,也可能只给予部分的社会支持。根据上述的说明,本文所谓的家庭养老指的是“老年人”的家庭在其社会退出过程中给予他(她)的社会支持。由于中国社会在传统上是由成年的子女来供养“老年”的父母,所以在这里,我们主要探讨在社会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子女养老的变化。
中国在传统上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社会,家庭是基本的生产和经营单位。传统的家庭养老也就以这种传统的家庭农业劳动为基础,在这种基础上,有以下几个因素对子女的养老有重要的影响:
1.共同劳动与家庭内的男女分工
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中,家庭是基本的劳动单位,农业生产需要全家人的共同经营。在此共同经营的基础上,也有分工。但这并不是现代的专业分工,而是简单的男女分工,男子负责田地里的劳作,而女子负责家务劳动以及家庭副业。因此,对于男性而言,从农业生产劳动中的退出,就是他的社会退出的起点;对女性而言,不再能够从事家务劳动及家庭副业,则成为她的社会退出的开端。不过,一般而言,无论是男性或女性从日常劳动中的退出都是以生理上的自然衰老为先导的,这与现代的工业生产有很大的不同。
2.家庭财产的控制和管理
家庭财产的控制和管理一般可以分做两大类:一类是田地、房屋以及牛羊牲畜等劳动工具,这类财产往往由男性家长负责管理和支配;另一类则是家庭的日常开支,它们往往由女性家长负责管理。因此,分家析产是影响家长权威的最重要的因素,同时也是影响子女分担养老义务的重要因素。
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实行的主要是诸子均分家财的继承制度(王跃生,2006)。如果一个家庭是5口之家,有夫妇二人,子女三人,其中两男一女。在女儿出嫁以后,除了能够得到一笔嫁妆以外,就再也没有继承家财的权利了,同时她也不再有奉养父母的义务。一般而言,家财是在两个儿子之间平均分配的,与此同时两个儿子也有均等的义务去赡养它们的父母。当然具体的养老方式与是否分家以及分家的方式有关。这里有几种情况:
(1)父母在世,两个儿子都已经成婚,有各自的妻子与儿女,但是并没有分家,这时候对老年父母的赡养实际上是由两个儿子组成的小家庭平均负担的。父母年老去世以后,两个儿子也可以平分家财。
(2)父母在世,长子分家另过。这时家财可能是分作三份的,一份是给长子的,一份给幼子,还有一份留给老年父母以备养老之用。通常老年的父母也会与幼子共同居住和经营,这样幼子及其小家庭就会承担更多的养老义务。当然在老年父母去世后,幼子及其小家庭也会分得更多的遗产。
(3)父母在世,两个儿子分别成家另过。这时家财依旧可能分作三份,长子与幼子有均等的义务赡养老年的父母,哪一个小家庭会给予更多的贡献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当然在赡养过程中付出更多的家庭,在父母去世后,也可能会分得更多的遗产。
3.策略知识与孝道
所谓策略知识指的是由丰富的人生阅历而积累下来的有关农业生产,传统习俗与规范以及日常生活方面的知识(马克·赫特尔,1988:308)。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这类知识往往是年长者权威的重要保障。而孝道则是传统农业社会的伦理规范,它要求子女竭诚躬奉双亲不得有任何忤逆的行为,同时还要求子女在父母老迈无力的时候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
4.家系与社区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家庭虽然是基本的单位,但是家庭之上的家系也有其实际的意义,因为许多劳动生产以外的社会活动都是沿着家系而运作的。家系有两条,一条是父亲这一系,这是最重要的一系,而另一条是母亲这一系,它视母系的家庭条件而定,偶尔会比父系有更大的作用。而年长的父母则是维持家系最重要的环节。因此,年长的父母即使在退出生产劳动或分家析产以后,仍有维持家系的重要功能。
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是一个熟人的社会。每个家庭都会陷入在小社区纵横交错的网络之中。社区不仅是更大的社会交往的场所,而且,即使在分家析产之后父母兄弟往往也生活在同一社区内。此外,社区还是社会舆论形成的场所,而社会舆论则是维持孝道的重要因素。
现代的城市社会与传统的农业社会是不同的,它的基础在于工业生产。城市工业生产的一个后果是延长了人们的寿命,也就是极大地提高人们的预期寿命。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前,人口的平均寿命在35岁左右,而在1986年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已达69岁(田雪原,2007:125)。工业化的生产是以广泛的社会分工为基础的社会化大生产,它的基本单位是工厂、企业和公司等单位。在此基础上,人们退出社会劳动的方式就有了很大的变化,这主要是退休和养老金制度的建立。在我国,一般而言,男性的退休年龄是60周岁,而女性的退休年龄则在55周岁。这种强制的退休制度无疑成为人们社会劳动退出的新起点。与此相应的是,退休者可以根据其工龄、职级等条件领取不等的退休金(或养老保险),作为他们日后生活的经济保障。此外,家庭也不再是共同的生产劳动的单位,不再是一个统一的经济体,具有向外输出经济产品的功能。但是家庭依然是一个生活性(消费性)劳动的单位,不但负有重新生产劳动力的职责,还担负着养儿育女的重任。这一点为现有条件下的子女养老提供了前提。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传统的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逐渐消失或者已经消失,但是新的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也在形成。这些新的经济基础包括,父母对未成家子女的经济投入,以及子女成家以后父母家庭与子女家庭发生的互惠经济。互惠包括帮助成家的子女照料家政,以及帮助他们抚养子女,就是“带孙子”。父母的权威虽然减弱了,但是他们与未成年子女的情感交流更加密切了。孝道作为一种传统的规范也发生了改变。就传统而言,实施孝道的主体是儿子以及儿媳,对女儿的要求是很弱的。但是当前孝道所针对的主体是以子女为主的,不单单要求儿子尽孝,女儿也应尽孝,此外对儿媳的要求也在减弱。
(二)基本情况
一般而言,现实生活中负有养老责任的主要是20~50岁、家中有老年父母的人群。这一部分人即是现实的负有养老责任的主体,同时在未来10~20年仍然可能担负着养老的重任。就我们的调查而言,符合这样调查的样本共有2 117例,其分布如表1.1.50所列:
表1.1.50 回答人的年龄与性别分布
分年龄组看,20~29岁的人数最少,仅有59人符合条件。30~39岁与40~49岁的个案数相当,后者略多于前者。分性别来看,无论是各年龄组还是总体上,女性都略多于男性。
在所有2 117例个案中,被调查者可能需要赡养的老人共计4 978人。这些老人可能是被调查者本人的父亲、母亲,或者他们的岳父(公公)、岳母(婆婆)。如果我们将每个个案当作一个家庭,那么就可以认为平均而言每个家庭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口是2.35人。其中540个家庭需要赡养1个老人,687个家庭需要赡养2个老人,496个家庭需要赡养3个老人,394个家庭需要赡养4个老人。在这2 117例个案中,现在有配偶的1 885例。这就是说个案中的4 978名老人,需要由4 002个个体履行赡养义务,即每个有赡养义务的个体需要赡养1.2名老人。表1.1.51是需要赡养的老人的基本分布情况。
表1.1.51 被赡养者的年龄和性别分布
续表
我们可以按照惯例将这些老人分作三个年龄组,60~69岁的低龄老人,70~79岁的中龄老人,以及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从上述分布上我们可以看出低龄老人和中龄老人是主体,它们占需要赡养的老人总数的92%,其中低龄老人又比中龄老人多13%左右。性别的分布是,在低龄和中龄老人组女性都要多于男性,但在高龄老人组,男性可能略多于女性,或者两者基本持平。就各个城市而言,在成都和南宁,低龄老人是绝对的主体,呈现出明显的低—中—高的趋势。同时,这两个城市高龄老人所占的比例也是最小的,分别只有6.35%和4.75%。在上海,明显多数的是中龄老人,同时,高龄老人的比例在四个城市也是最高的,达到15.09%。而大连似乎处于一种过渡的状态,即低龄老人和中龄老人基本持平,同时也有较大比例的高龄老人。从上述四个城市的比较中,我们似乎可以看出一种老龄化的趋势,即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在老龄人口中,中龄老人和高龄老人的比例有增长的趋势。
分年龄组来看,在60至69岁的年长者中,其中有21.8%的人仍然从事着全职的工作,有2%左右的人从事临时性的工作,还有11.9%的妇女担负着家务劳动的重任。这充分说明即使个人的年龄超过了60岁,他(她)仍然可以占据一定的社会位置,继续扮演积极的社会角色。但是随着年龄的提高,我们发现无论是从事全职工作人数的比例,还是从事临时性工作人数的比例都有显著的下降。一旦进入到70岁以后,从事两种职业的人数比例下降了一倍左右。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各个年龄层中,家庭妇女的比例都是很稳定的,这也意味着一个人能够继续从事家务劳动与其社会年龄的增长是无关的,仅仅可能与其生理和心理的自然衰老有关。我们进一步把各年龄层的从业状况分做两组,一组是城镇户口组,一组是农村户口组。结果显示,城镇户口组从事全职工作和临时性工作的人数比例在70岁以后迅速降低,从17.6%降到9%左右,接近一倍。然而农村户口组从事全职工作和临时工作的人数比例在各年龄层基本保持稳定,分别是46%,39%和37%。同时城镇人口组中家庭妇女的比例与农村人口组家庭妇女的比例在各年龄层也都是基本稳定的,分别保持在11%和13%左右。如果我们把城镇人口中从事的全职工作和临时工作当作现代的工业领域,把农村人口中从事的全职工作和临时工作当作农业领域,家庭妇女的劳动算作家务劳动领域,那么我们可以发现社会年龄仅仅对于从现代的工业领域的退出有显著的影响,而对于传统的农业生产以及家务劳动并无显著影响。所以,现代化对于老年人口的一个重要影响是把人们的社会年龄制度化了,将其变作社会退出的一个重要指标。
分城市来看(见表1.1.52),值得注意的是上海与大连退休老人所占的比例要明显高于成都和南宁。其中上海退休老人所占的比例在80%以上,而大连退休老人所占的比例也在65%以上。相应地,这两个城市中,60岁以上仍然从事全职工作的老年人比例都在5%以下,要远远低于成都和南宁。这突出地显示了工业化的重要后果。随着工业化的进展,越来越多的老人会由于制度的强迫而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同时这种社会退出的方式也越来越与他们自身的生理衰退相分离。
表1.1.52 被赡养者的在业状况(1),年龄特征(单位:%)
从性别来看,过了60岁以后,男性有21%仍然从事全职工作或临时工作,而女性则有16%仍然从事全职工作或临时工作,老年男性在社会工作的参与上要高于老年女性。同时男性的离退休比例为61.7%,也高于女性的49%。在年老的女性中,有21%左右的仍然从事着家务劳动。这些都反映出性别在老年人口的社会退出上具有不同的模式。分城市来看(见表1.1.53),上海的年长女性中家庭妇女的比例是最低的,仅有6%左右,同时离退休的比例也是最高的,有81%左右。这一方面反映了工业化对女性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显出了地域文化的特征。与其他地域相比,上海地区“男主外,女主内”的文化特征最不明显,有更多的平权特征。
从户口情况来看,有城镇户口的老年人中,其中有15%左右的仍然从事全职工作或临时工作,相比之下,农村的老年人中有44%的仍然从事全职工作或临时工作,要远远高于前者的人数比例。同时农村中,只有14%左右的离退休老人,而城镇中则有60%左右的离退休老人。这反映了户籍或从业状况的不同在社会退出模式上的差异。分城市来看(见表1.1.54),上海的农村老年人口中离退休老年人所占的比例最高,约为53%,而从事全职工作和临时工作的老年人口所占比例不足4%;相比之下,成都与南宁的农村人口中离退休老人所占的比重只有10%~12%,而从事全职工作与临时工作的老年人口则占到35%~60%。还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对比四个城市的城镇老年人,成都和南宁城镇老年人口中从事全职工作与临时工作的比例也要高于上海和大连许多。
表1.1.53 被赡养者的在业状况(2),性别特征的比例情况(单位:%)
此外,如果我们把仍然从事全职工作,临时性工作以及离退休的老人视作有固定收入的人群,从上面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各年龄层中有固定收入的老人都在70%左右,它们之间没有显著的区别。而男女两性之间则存有差异,老年男性中有固定收入的比例在84%左右,而老年女性则只有65%。这主要是有相当比例的老年女性扮演的是家庭妇女的角色,因此她们在经济上是不独立的,更加依赖于子女在经济上的赡养。
表1.1.54 被赡养者的在业状况(3),户口特征比例(单位:%)
由于调查资料的限制,我们仅仅能够知道被载入调查问卷的家庭表中的需要赡养的老人的经济情况,而无法得到所有那些需要赡养的老人的经济状况。虽然我们不能从这些数据去推论总体的情况,但是我们可以用这些数据加深我们对现实的认识和理解。
就日常生活而言,如果老人的月收入低于300元,也就意味着他们的生活缺乏必要的经济保障,完全或者部分依赖其他的经济来源,比如说他们的子女。如表1.1.55所示,不同年龄组的老龄群体中平均月收入低于300元的比例是不一致的,在中龄老人和高龄老人中有更多的老年人需要得到子女的经济帮助。比较而言女性老年人比男性老人更需要得到子女的经济援助。
(三)孝道与养老
孝道观念是家庭养老制度的伦理基础。在现实生活中,孝道观念比起其他的家庭制度具有更强的稳定性,或者说在社会经济和人口发生急剧变化的条件下,孝道观念的变化要落后于其他家庭制度的变化。
表1.1.55 家庭表中的老年人的经济状况
在我们的问卷中对孝道观念的测量包括两个方向,一个方向是子女对父母的义务,另一个方向是父母对子女的期望。
就义务而言,在问卷中有两道题来测度被调查对象对孝道观念的认识。这两题分别是:①赡养没有收入的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②父母卧床时孩子照顾是理所当然。这两题的答案是:完全赞成;比较赞成;不太同意;完全不同意。将两个指标结合生成一个有关孝道的指标:一类是认同孝道观念,一类是不认同孝道观念。
如表1.1.56所示,中国人对于孝道观念具有强烈的认同,95%以上的被调查对象对孝道都表示完全赞成或比较赞成,分城乡、分年龄组以及分性别来看都不存在区别。这说明了以下几点:①这两题并不是对被访者本人所具有的孝道意识的测量,而只是反映了被访者对这样一种观念的认同。②可能是由于问题设计的原因,这两个指标反映的是在极端的状态下子女应该尽的义务。一种情况是当父母没有收入的情况下,另一种是父母卧床时,但在调查中,只有很少比例的调查对象会处于这样极端的情形下。③值得注意的是在对孝道的认知上,男女两性之间并不存在差异。这可能反映了社会规范的变化,可能是女性地位提高的结果。至少说明了,就孝道的社会化过程而言,男性与女性是一致的。孝道从对儿子和儿媳的要求转向对子女的要求。
表1.1.56 回答人对于“孝道”观念的态度
图1.1.9显示:①总体而言,被访者的60%~80%都希望年老以后得到子女的照顾;②分城市和农村来看,村民与市民相比更希望在年老以后得到子女的照料;③分性别来看,男性和女性之间在期望得到子女照料方面是没有区别的,这点与上面对孝道观念的认知是一致的。
图1.1.9 年老后希望得到子女照料的比例
(四)居住安排
居住安排是家庭养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上,老年夫妻与自己的儿子以及儿媳共同居住,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社会经济变化与人口变化对家庭养老的显著影响首先可以体现在居住安排上。在我们的问卷中,对于居住安排共有10个选项,根据目前的需要,我们进一步将这10个选项归为3个类别。首先我们可以将居住安排分为同住和不同住,不同住的情况下,还可以包括就近居住与居住上的分离。①同住,也就是老年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在一起。②就近居住,包括老年父母与子女同住在一个楼中,一个院子里,以及同一居委会或街道,还有同城居住。在前三种情况下,他们的住所与子女的住所很接近,一般在一刻钟的行程之内,非常方便他们之间的相互交往。后一种情况下,他们相互之间的行程在1小时左右,交往还算比较方便。③居住上的分离。老年父母不仅不与子女同住,他们的住所还存在着相当的空间上的距离,相互间的交往有距离上的障碍。表1.1.57显示父母与子女同住的情况。
就总体而言,20~49岁的人群中有29%左右会与他们的父母同住(自己的父母或者岳父母或者公公婆婆)。同时,20~29岁年龄段的人比起30~49岁之间的人群更可能与父母共同居住,尤其是当他们还没有成家的时候。没有结婚的子女与自己的父母同住并不意味着他们在尽赡养的义务,而是父母依旧负担着养育子女的责任。已婚的子女与父母同住的比例只有26%左右,显示出子女成家对于原来的家庭具有解组的作用。而已婚的子女失去自己的配偶以后,有一部分又会回到他们原来的家庭,与自己的父母重新居住在一起,组建起一个新的主干家庭。村民与自己的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同住的比例要高于市民10%左右。村民和市民间在同住比例上的区别显示出社会经济变化的影响对城市和农村是不一致的。
表1.1.57 与一方父母同住的比例(单位:%)
分城市来看:
(1)在20~29岁这个年龄层中,与父母同住的比例在40%以上。由于这个年龄层本身的个案数较少,所以我们可以说四个城市间与父母同住的比例相差不大。但是对比四个城市中30~49岁之间与父母同住的比例,就可以发现一些明显的区别。这两个年龄层中,与父母同住比例最高的都是上海,而与父母同住比例最低的都是大连,而成都与南宁同住的比例相差不大,都处于前两个城市的中间水平。这样的模式似乎与我们的工业化假定不一致,因为上海是一个比大连工业化程度更高的城市,与父母同住的比例也应当比大连更少似乎才更合理。但是为什么在上海与父母同住的比例在四个城市中是最高的呢?我们认为这里需要考虑一下另立“炉灶”的成本效应。上海的高房价似乎是一个可以解释的变量。不过,这样的解释还需要有进一步的数据加以验证。
(2)在已婚有配偶的人群中,与父母同住比例最高的仍然是上海,其比例在34%左右;最低的还是大连,约为19%;而在现在无配偶(由于离异或丧偶)的人群中,与父母同住比例最高的则是南宁,上海次之。
(3)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来看,大连与父母同住的比例在四个城市中是最低的,市民与村民与父母同住的比例相差不大,甚至呈现出城市居民比农村居民与父母同住的比例还要高。
在不与父母同住的人群中,其中有27%的住所与父母的住所离得比较近。这一比例在不同的年龄组中间显示不出区别。从他们的婚姻与配偶的状况看,也没有明显的区别。但是不与父母居住的村民中,有近三分之二的人与自己的父母居住得比较近,相互交往比较便利,相比之下只有12%左右的市民在不同住的情况下会与自己的父母就近居住(见表1.1.58)。这种居住安排上的差异充分反映了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区别,而这种区别则反映了现代化对城市和乡村的不同影响。
表1.1.58 就近居住的比例情况(单位:%)
在传统上,老年的父母通常会与自己的儿子以及儿媳一起居住,很少会出现与自己的女儿或女婿一起居住,当然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找一个“上门女婿”的情况虽然也被习俗所认可,但是在总体中仅占很小的比例。与自己的女儿和女婿一起居住,恐怕是现代社会经济和人口的变化对养老居住安排的又一重要影响。从表1.1.59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有相当比例的已婚夫妇是与女方的父母一起居住的,在城市中这个比例高达30%,在农村这个比例也接近20%。当然农村与城市之间还是有很明显的差异的,农村居民如果与父母同住,还是更可能与男方的父母一起居住,这也反映了传统习俗的持久的影响力。另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是,在我们的个案中,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都有极端的情况发生,就是已婚的夫妇与双方的父母共同居住。这种极端的情况很可能是出于赡养父母的考虑,在双方父母都需要赡养的情况下,组成一个联合的大家庭,以达到双系赡养的平衡。分城市来看,情况比较极端的是南宁。南宁的农村居民中90%以上都是与男方的父母同住,而只有7%左右是与女方的父母同住,不仅显示了城市和乡村的差异,似乎也显示了地域文化的特征。当然可能也是由于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水平的不一致的结果。因为相比较而言,南宁的农村比其他地区的农村城市化水平更低。
表1.1.59 与双方父母同住的选择情况(单位:%)
那么在老年父母不与自己同住的情况下,父母与自己联系的情况是否就不再紧密了呢?见表1.1.60。
表1.1.60中的经常联系指父母与本人的联系频率每月至少在1~2次以上。从总体上看,不同住的父母与自己的子女联系还是相当紧密的,当然这种联系受到空间距离的影响。在子女与父母住的比较近或者是同城居住的情况下,不同住的父母与子女保持经常联系的比例在90%左右,但是当他们之间在居住上有一定距离以后,他们之间保持经常联系的比例就下降到60%左右。看来影响到子女与不同住的父母之间保持经常联系的主要因素是空间上的距离,而与父母本身年龄的增长无关。子女并不会随着父母年龄的增加而更多地与他们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父母的户籍是城市户口,那么他们的子女更有可能与他们保持经常的联系。与之相比较,如果父母的户籍是农村户口,那么他们的子女则有较少的可能性与他们保持经常的联系。这可能反映了父母与子女的地位差异对于双方的交往具有阻碍的作用。分城市而言,我们也可以看到成都与南宁相对于上海和大连在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下,较少与父母保持经常的联系,特别是在与父母不在同一个城市居住,或父母的户口是农村户口时,这种联系上的差异就更明显。这似乎反映出工业化、城市化对子女同父母间代际关系的二种相反的影响。一方面,工业化和城市化导致了子女与父母间居住上空间距离和双方地位差异的扩大,而这种地理上的距离与社会地位上的距离又同时阻碍了双方的社会联系。另一方面,工业化和城市化又培养了双方情感上的细腻以及情感上的依赖,这又反方向加强了双方的社会联系。
表1.1.60 不同住的情况下,与父母经常联系的比例(单位:%)
(五)经济上的支持
一般而言,给予年老的父母以经济上的支持是对已经成家的子女的伦理要求。子女给予父母“钱”并不完全意味着年老的父母有这方面的需要,其中很重要的是,它代表了子女对父母的孝心,以及他(她)尽到了部分的伦理责任。表1.1.61给出了已婚的夫妇给予父母经济支持的情况。
表 1.161 子女给予双方父母的经济支持比例(单位;%)
就总体而言,60%~70%的已婚夫妇都会给自己的父母以经济上的支持。从分组情况看,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经济支持上的双系并重。这点与传统上的单系偏重(男系偏重)是很不一样的。有意思的是这种双系并重的模式在农村和城市之间没有区别。在现实生活中,已婚的夫妇很多情况是在经济支持上更偏重的是女方的父母,而不是男方的父母。这也常常成为家庭矛盾的来源。
(2)相对于其他两个年龄组而言,40~49岁相对有较少的比例会给予双方父母以经济支持。这很可能与这一年龄组群体的经济负担有关。因为,一般而言这个年龄组的群体不仅已经成家,而且自己的子女都可能正在上学,这期间是他们经济负担最重的时刻。在自己面临经济压力的情况下,有些夫妇就难以顾得上年老的父母了。
(3)与市民相比,村民更可能给予父母以经济上的支持,无论是对男方父母还是对女方父母都是一致的。
分城市来看,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20~29岁年龄层的子女给予父母经济支持的比例呈现出很大的不同,特别是南宁,给男方经济支持的没有,给女方经济支持的比例却是100%,这并不是城市间的差异造成的,而是由于个案数太少带来的(南宁20~29岁中符合要求的个案只有6个)。
(2)大连居民中给予男方父母经济支持与给予女方父母经济支持的比例间的差异要明显高于其他城市的同一指标。特别是在大连的农村,给予男方经济支持与给予女方经济支持的比例间的差异接近17%,这可能与大连地处中国北方,受更浓郁的父系文化的影响有关。
(3)与其他城市相比,上海无论是给予男方父母还是给予女方父母经济支持的比例都略低,而这可能与上海有着很高比例的退休职工有关。在上海的老年人中,有高达80%以上的老年人是离退休的,这一比例比起成都和南宁要高出许多。
(4)上海的农村居民中给予男方父母经济支持的比例(51%)要略低于给予女方父母经济支持的比例(61%),似乎反映了另一种偏重女系的文化特点。
(5)在南宁的农村居民中,给予男方父母和女方父母经济支持的比例不仅要低于其他城市的农村居民,而且还明显低于南宁市的城市居民。这似乎受到的是当地较低的收入水平的影响。
表1.1.62进一步印证了上述所说的双系并重看法。表中城市和农村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给予双方父母以经济支持,而不在于农村居民会更偏重于男系。事实上,只给男方父母经济支持,而不给女方父母经济支持的已婚夫妇,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都只有10%左右。值得注意的是有相当比例的夫妇,大约7%~8%,是给女方父母以经济支持而不给男方父母以经济支持。
表1.1.62 子女给双方父母经济支持的选择情况
(六)非经济上的支持
所谓非经济上的支持主要指的是子女给予老年父母的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慰藉。它们是家庭养老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上,通常并不存在精神慰藉的问题,因为大部分老人与他们的儿子和媳妇生活在一起,同时也生活在传统社区中,子孙绕膝、人情往来是他们最大的精神慰藉。生活在现代城市中的空巢老人,晚景的孤寂与凄凉往往是他们要面临的最大问题。就生活照料而言,传统上是由儿媳来负责照料男方的父母的。现在,这点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数据的原因,我们无法区分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支持,在此只能将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分析,如表1.1.63所示。
就总体而言,有60%~70%的已婚夫妇会给予父母以非经济支持。分城市来看,给予父母非经济支持的模式与给予父母经济支持的模式大致相同。除了受到地域文化特点的影响,还受到父母亲目前的经济地位,以及子女目前的经济地位的影响。
那么在给予父母非经济支持方面,是否也存在双系并重的趋势呢?见表1.1.64。
表1.1.63 子女给双方父母的非经济支持比例(单位:%)
表1.1.64 子女给双方父母非经济支持的选择情况
表1.1.64显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在给予双方父母非经济支持上并不存在明显的区别,其模式基本是一致的。同时给予双方父母非经济支持的比例在60%左右,而只给男方父母非经济支持的在12%左右,还有6%左右是只给女方父母非经济支持的。这进一步显示,在非经济支持上,也有双系并重的趋势。
(七)关于养老问题的一些思索
如果我们认同上面对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的描述,那么在社会经济和人口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下,中国的家庭养老制度确实发生了一些显著的变化。
第一个变化是居住安排上的变化。已婚的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居住的比例可能在减少,这点也可以通过空巢家庭的增加加以印证。在现代生活中,成年子女的婚姻对原来的家庭具有解组的力量。居住安排上另一个显著的变化是在与父母同住的已婚夫妇中,有相当比例的是与女方的父母共同居住的。当然在这一点上,还是显示出了传统对于农村与城市的不同影响,城市的夫妇比起农村的夫妇更可能与女方的父母共同居住。
第二个显著的变化是在经济支持和非经济支持上的双系并重,以及出现了一定比例的女系偏重。这可能与女性地位的提高,以及女性对于孝道观念的改变有关。
第三个可能的变化是孝道观念的变化。传统的孝道观念所要求的主要承担者是儿子和儿媳,但是现代社会中孝所主要指向的对象是子女,性别和角色的区分逐渐被取消。
中国的家庭养老制度在发生变化的同时,还保留了相当的稳定性。子女对于孝道观念有普遍的认同,即便在实际上他们可能并不去赡养自己的父母,但是他们也认为孝顺父母是正确的,这在现实生活中确实会成为约束他们行为的社会事实。与父母同住的比例虽然下降了,但是他们还会与父母保持经常的联系。同时60%~70%的已婚子女依然会给予老年父母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支持。
城市间的区别显示,即便存在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对于家庭养老制度变化的影响,这种影响在各个地方的影响也不可能一致。一是存在着地域文化的影响,二是由于各个地方自身经济条件和自身经济发展速度的不一致。此外,工业化和城市化对家庭养老制度变化的影响也不是单方向的,它们一方面会通过某种途径导致某一比例的下降或上升,而另一方面则可能通过其他途径导致同一比例的反向运动。这就提示我们注意,在做历时的比较时,即便是同一指标保持不变,我们也不能肯定地说变化没有发生,因为影响指标的模式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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