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自由的价值及其保证
究竟什么是自由呢?自由就是人们想无约束地获得利益和幸福的意识和行为。通过对自由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自由”是一个思想和行为相统一的词,即自由包括自由意识和自由行为,自由意识也就是思想自由,自由行为包括言论自由和行为自由。人们追求自由,那么自由到底意味着什么?其具有何种价值呢?
(一)自由的价值
第一,自由意味着权利,它表示一个人在道德上或法律上拥有某种资格,一个人获得了这种资格,就表明他是自由的。自由的重要性在于,它从道德上和法律上保证了个人追求自己利益。比如经济自由,就是指一个人有出于自愿去追逐各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当这种权利为道德允许时,表明他的求利活动在道德上是自由的,而为法律所允许时,则表明他在法律上是自由的。人们平常说的争取自由,就是争取各种合情、合理、合法,因而可以自由行动的权利。当然,自由与权利还有区别,自由只是一个人所拥有的众多权利中的一种,除自由外,一个人还有平等、民主、尊重、利益、选择、正义等等权利。不过,自由不仅是一种最重要的权利,而且是一切其他权利的前提,对于没有自由权利的主体而言,其他权利都不可能,正如对一个没有自由权的奴隶,就谈不上平等、民主、利益一样。
第二,自由表示一个人具有各种选择的机会。就此而言,自由不仅意味着一个人具有获得追求被认为有价值之物的权利或资格,更为重要地表现在一个人是否获得了这样的机会,在面对真假、善恶、美丑难以辨别清楚时,他有权根据自己的特殊情况,作出自己独特的选择,并按照自己的选择行事。这是一种允许个人犯错的权利与机会。因此,人必须而且只能在针对各种难以预测其后果的可能性进行选择的过程中,才能发现自己作为人所能具有的本质力量和自由个性。可见,自由是一个人表现其真假、善恶、美丑的机会,是人证明其个性、才能和力量的机会,因而是一个人最可宝贵的品质。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由于人际互动范围的急剧扩大,交往频率的急剧加速以及交往的中介环节不断增多,尤其需要个人根据瞬息万变的情况和信息进行选择和决策。因此,一个人有无对未知情况进行选择的机会,就成为他是否自由的重要标志。
第三,自由意味着个人实现自我的能力。一个人所取得的自由的大小,从能力大小的意义上说,追求思想、意志、行动的最大可能的自由,是一个人的内在需要;而一个人实际生活中获得了思想、意志、行动方面最大可能的自由,则表明他有能力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愿望,有能力突破阻碍其思想、意志和行动达到自由状态的各种强制因素。在这里,自由不是一个人所要努力争取的物或东西,不是一个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所运用的手段和工具,它本身就是一种价值,是个人取得自己支配自己的能力的价值。如果说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所固有的,那么,人在现实生活中所处的不自由状态,就成为一个人基本的生存状态。能否创造出各种用来表现人的自由天性、改变其不自由状态的条件,这是一个人本质力量和自由个性发挥程度的主要标志。个人自由,是一个人从社会群体那里获得的自由地思想、言谈和行动的权利、机会和能力,个人自由并不完全是个人的事情,个人的自由必须通过社会并在社会中才能获得体现和确认。
第四,自由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动力。发展和进步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基本目标,这是社会需要个人自由的主要理由。所谓发展和进步,就是在现有基础上获得新的进展和新的创造。发展和进步的实现,需要人们打破常规,进行大胆的尝试、探索和创新,而人们打破常规的探索和创新精神,只能以自由为前提。
第五,自由还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前提条件。自由不仅表现为竞争自由,即不同个体之间平等地参与竞取社会稀缺资源的自由,而且是社会公平的前提条件。通过广泛的自由竞争,不仅社会资源可以获得有效的配置,而且人们将会获得与他们的贡献和付出相匹配的经济、政治及社会地位,实现起码的社会公平。
(二)如何保证自由
对一个公民而言,自由是指其希望、要求和争取的生存空间和实现个人意志的空间,这个空间包括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及传统的等外部条件,同时也包括个人体质、欲望、财富、世界观、价值观及理想观的表达等内在因素。自由是人类在获得基本生存保障的前提下,渴求实现人生价值,满足需求的取向。但实践中,自由往往会受到这样那样的侵害,因此需要来自各方面力量的保证。
首先,政府是自由实现的保障。现代政府在促进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的行为是积极进取的,也是卓有成效的。政府的不同机构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做了大量的工作,同时,通过政府制定规范自身行为的行政法规、规章,从而保证公民自由的实现。比如,2003年,我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鲍遂献表示,对老百姓反映比较强烈的户籍迁移的问题,进行逐步改革。同年,一些省如湖南等相继开始取消户籍迁移限制。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6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办法》,施行时间自2003年8月1日起,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真正保证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迁徙自由。
其次,法律是保证自由的主要途径。自由首先指的是一种人的基本权利,一种不受制于社会和国家的自主性。例如:财产自由、人身自由、政治自由等基本自由权利。从这一角度看,现代社会无疑是变得越来越自由了。自16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公民在各个领域内的基本自由都在法律上予以确认,并且通过一套法律程序为这些自由的实现提供制度层面的保障。古希腊哲人柏拉图说过“法律是自由的保姆”。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同时自由是以法律为界限,突破法律失去了保障的自由就不是自由,法律保障下的自由不容侵犯。1935年,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一所小学,高比迪斯家的姐弟两人被学校赶回家,原因是早晨学校升国旗的时候所有的孩子都向国旗致敬,这姐弟俩却拒绝这样做。经说服无效,予以中止上学的处分。这姐弟俩是一家耶和华见证会的教徒,他们虔诚地相信上帝教导,不要崇拜偶像,他们相信向国旗致敬是违背上帝戒条的。当时的宾夕法尼亚州有宣誓法,规定所有公立学校学生在升旗时都要向国旗宣誓,否则不让进入学校。高比迪斯在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律师的协助下,向联邦地区法庭指控,学校的做法妨碍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1938年9月,地区法庭裁决高比迪斯家胜诉,学校委员会不服而上诉,联邦上诉法庭维持原判。
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保障的自由的范围是广泛的,它不仅包括行动自由,财产自由,人身自由,更包括精神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法律是保证自由的主要途径。
再次,个人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自由为前提。有人说自由就是无拘无束,不应该有所限制,如果自由是毫无限制,那叫放纵,那不是自由,那是没有方向的乱来。自由是有限制的,因为自由到了某一个阶段就与责任发生关系,所以自由就在责任里面找到了它的限制。当我们毫无限制的自由,侵害了他人的自由时,自由就变成对自己的约束。比如火车,当它在轨道上跑的时候,它可以自由自在的快或慢,但是它不能有越过轨道的自由,越过轨道的自由就是违背自由的自由、就是危害自由的自由、就是结束自由的自由,那不是自由,那是自杀,这叫自由的限制性。因此,实现个人自由必须以尊重他人的自由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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