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提升公民的参与能力
农村的发展离不开广大农村公民的参与,但公民的参与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公民参与能力的提高有如下几点好处:
第一,从公民自身而言,提升参与能力,有利于保障自身的利益诉求。如果某人在村庄事务中有发言权,自然会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决定。
第二,国家和社会发展也需要公民的参与。国家的政策本来就是为所有公民制定的,而政策的顺利实施,也需要公民的广泛参与、认同和支持。如果农民不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国家的这项政策就难以落实。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提升公民的参与能力有助于增进公民对国家政策的理解与认同,建设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美好社会。所以说公民参与既是公民的权利,为了更美好的社会,公民也有责任去参与(当然参与是自愿的)。
第三,参与能力的提高有利于公共事务决策的科学性。俗话说“三个臭皮匠,赛过一个诸葛亮”、“众人拾柴火焰高”,一个人总会有考虑不周的地方,如果每个公民都积极地献言献策,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这样做出来的决定就比较周全。
第四,参与能力的提高有利于监督干部。试想,如果村民怀疑村财务开支,要求查看账目,就会对村干部形成监督作用,使他们及时公开财务,以取信于民。
可是,长期以来,农民往往是人微言轻,甚至没有发言权;有许多农民也习惯了被动地听从乡镇领导或少数村干部对村务的具体安排,失去了主见。农民们害怕政府的干部,当干部胡作非为时,往往怨天尤人。为什么我们始终在抱怨地方政府不能落实好中央的政策?这很大程度上由于农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较低,不能充分地监督政府的行为,不能防止权力的滥用。
第五,公民通过参与,能获得一种成就感。
在农村,公民参与的事项有哪些呢?村务管理与监督、参与村委会换届选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向村干部及政府反映意见或建议、合法上访等。下面的言行就表明公民有一定的参与能力。
我想选谁当村主任,就选谁,别人无权干涉。
为了选出位好的村主任,投票既是我的权利,也是我的责任。
去年每人筹资15元,共36000元,说是要修路,到现在没动静,这笔钱是不是被挪用了,我想去问问村干部。
咱们村的低保户大多给村干部送过礼,78岁的张大伯都没评上低保户,钱不多,弄不公平,人心里不舒服,我要去乡政府民政办公室反映一下。
上面天天号召农民种葡萄,政府动不动就一哄而上,一搞就是大规模,种了葡萄卖不掉咋办?你把销售问题解决好,政府你不用倡导,农民就把葡萄栽上了,何况咱们这儿的土质就不太适合种葡萄,所以今年我要在人代会上反映这个问题。
村里正在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我想加入会员,参加之后,我们的苹果能卖到4元一斤。
从2007年我们村并到北川村,我们去村部的交通衔接很成问题,我要向村上建议开一条路。
刘某为了村主任竞选,给一些村民发香烟换取选票,这是破坏选举的行为,我要举报。
……
要提升公民的参与能力,第一,公民得有参与意识,简单地说就是“我想参与”。试想,一个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他只是自认倒霉,根本没有求助于法律的意识,他自然不会有使用法律的能力。
第二,要有主人翁意识,做自己的主人。要摆脱过去总是盲目服从于权威的习惯,民主是整个世界的趋势,国家鼓励公民自己参与管理公共的事务。每个公民要对自己有信心,力所能及地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想投谁的票,就投谁的票,由自己做主。
第三,要有平等意识。尽管由于实际条件所限,现实中存在着不平等,但每一个中国公民,都有平等的人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参与集体事务的机会。
第四,要有权利意识。属于自己的权利要努力争取,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拿起法律武器予以维护。就以选举权为例,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就有参与投票选举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只要是村民们按合法程序选出来的村干部,上级政府也无权干涉。公民要珍惜自己的选举权利,为自己认为合适的候选人投下庄严的一票。
第五,要有法治意识。虽然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公民在参与的时候,也要遵纪守法,不能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采用违法的手段,做出违法的事。更不能打着“维护权利”的旗号损害别人的利益。公民的参与需要在法律的规范下有序进行,而不是乱哄哄地参与,更不是无法无天,无理取闹,主张自己的权利也要有理有节,不能胡搅蛮缠。
刘家的女儿在婆家受欺负,被女婿王某打成骨折,娘家的族人聚集起来,有人主张狠狠地揍一顿王某,有人甚至愤怒地说,要打断一根骨头才回来,女儿的哥哥刘一兵则认为这样蛮干是不行的,他列了一个清单: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万元,同时请当地法庭处理。
这个例子中刘一兵相信法律,并依靠法律维持合法权益,显然是具有法治意识的表现。
第六,要有责任意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公民应该为社会和谐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一个身份,那就是国家的公民,离开国家也就无公民可言。每一个公民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还是以村委会选举中的投票权来说,认真投票是负责任的表现,相反,如果很多村民都不去投票,选出来的村干部可能既不为村民办事,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以上是从提升公民参与能力的主观条件方面来说的。虽然一个公民有主人翁意识、平等意识、政治意识、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并不一定能保证公民顺利参与到公共事务中,但是没有这些意识,就不会成为一个积极的公民。不管能不能实现参与的目的,没有参与的意识,肯定达不到目的。
第七,了解相关知识。要参与扑克游戏,就得先知道游戏规则。村民委员会本来是全体村民选举出来为村民办实事的组织,村民自然有权力罢免不为村民办实事的村主任,但首先要知道罢免程序方面的知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要求罢免,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最后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即可罢免村主任。
再以村务公开为例来说,2004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规定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务公开小组的职责如下:①审查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程序等,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②接受村民群众的投诉,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出更正和重新公布;③直接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质询;④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履行民主理财职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知道了中央的这一政策,如果发现村财务不公开,或者对财务公开有疑问时,可要求民主理财小组核查账目,或直接询问村干部。
某村被征用为工厂建设用地,工厂答应为村民办理农转非户口,并安排适龄青年到工厂当工人,但户口在村的外嫁女谢某却被排除在外,村委会的理由是,外嫁女不是本村村民。谢某查阅了《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知道了公民有权选择自己婚后的居住地,她们可以选择户口继续留在出生村,并有资格享受村民待遇。最后上级政府责令村委会给予谢某村民的待遇。
第八,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在公共的生活中训练参与能力。
第九,借助组织的力量,提高参与能力。
当然,通过组织来参与要遵纪守法,有理有节地争取自己的权利,在争取权利时不忘自己的责任,对自己的行为和目标进行慎重的考虑。
第十,借助媒体的力量。现在各个县都有电视台,上面有群众热线,公民有问题和意见,可以打电话咨询和反映。
当然,提升公民的参与能力,政府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民对社会不平等的感受打击了他们参与的信心与热情,因此,提升公民的参与能力,需要国家改善社会的不平等状况。地方政府也要转变观念,以服务农民为宗旨,规范参与程序,不应该压制公民的参与热情。同时要尽量扩大信息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增强行政的透明度、民主性,畅通民意表达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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