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岁姑娘被错切卵巢,造成终生遗憾
一刀不慎,改变了一位姑娘的命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宁夏某地一家医院错误地切除一名年仅20岁的姑娘的双侧卵巢,剥夺了这位未婚青年今后当母亲的权利。最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共计265252元。
1995年10月28日凌晨3点左右,当时刚满20岁的未婚女青年、电子琴演奏员××忽觉小腹右下侧剧烈疼痛,父母当即找来救护车将她送到离家最近的一家医院就诊。医生查明,××双侧卵巢存有病变,但在未严格执行医疗规则和手术原则、未履行签字手续的情况下,他们就将××的双侧卵巢全部切除了。出院后,××下腹疼痛不止,月经停止。特别是当她意识到自己一生都不能生育时,更是痛苦异常。
那么,××的两侧卵巢是否非切除不可呢?10月31日,××父母将切下的卵巢,送医院病理检验室做病理检验,结论是:双侧卵巢良性囊肿畸胎瘤。良性囊肿畸胎瘤,完全可以手术剥离,并非非切除不可。1997年11月14日,应××父母的要求,某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认定双侧卵巢切除手术为二级甲等责任事故。鉴定委员会认为,卵巢系女性重要器官,患者为未婚女青年,医院在手术时未严格执行医务规则和手术原则,是造成这起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
1997年12月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依法理应赔偿。对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也应给予抚慰与赔偿。考虑到本地区的生活水准及被告属于福利性质单位等因素,对原告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予全额支持,法院判赔8万元。对于要求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此,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总计264780.02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最近,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医院对赵某的疾病采取了错误的治疗方案,构成二级甲等责任事故,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赵某的误工费原判以10个月计算不当,应以24个月计算,医院应赔误工费10272元。此外,二审维持了一审多项判决,所赔金额与一审也大体相当。至此,这项历时三年多的案件画上了句号。
一刀不慎误人终生,但愿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
(原载1999年7月6日《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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