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是指由自由的公民和社会组织机构自愿组成的社会。与此相反的概念是指,以武力维系的国家,无论这样的国家实行何种政治制度。
“公民社会”这个词最早提出是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的开篇用了“koinônia politiké”一词,用来形容当时的城邦生活。城邦的出现,表示人们形成了一种与自然聚居状态所不同的组织形态,他们有着密切关联的家族群体,共同的礼仪,决策公共事务的规则和程序,从而也是一种更具有团体性的人类的政治生活。西塞罗在公元1世纪翻译这个词汇的时候,将它转译为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即“文明社会”之意。
古希腊是一个众多城市的集合体。每一个城市自行管理各自的事务。不过,希腊首都雅典当时是群中之首。早在两千多年前,雅典就有了“公民统治”的民主观念。但是拥有选举权的仅仅限于男子,只有成人男子可以投票选举自己城市的领导人,不包括妇女、穷人、奴隶以及驻在雅典的外国人。不过和当代民主相比,最大区别是,古希腊时代,人们还没有独立权和独立自治的观念。他们认为,每一个人的权利都是由城市赋予其市民的。古希腊提出的公民权的概念是十分重要的。它意味着权利不仅仅把持在帝王将相的手中。公民社会的理念在另一个古代文化中也得到发展,那就是罗马。
上述民主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欧洲人的政治与社会理念,是个人自由及权利观念的基础。
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又重新唤起了对古希腊和古罗马文化的兴趣,其中,也包括了对公民社会理念的重新认识。哲学家们用心良苦地构思勾画出一套有关基本人权和自由的理论。以18世纪末期的法国大革命为例,皇权被推翻,并由人民选举了民主政府。虽然法国民主革命失败,但是,主张由人民主宰自己事务的理念却将持续下去。
到了18世纪中叶的欧洲,随着工业革命以及资产阶级革命、启蒙运动等一系列重大社会变革的发展,新兴的资产阶级不断要求对经济自由和政治权利的保障,“公民社会”的问题再次被提了出来。黑格尔在1812年的《法哲学》一书中明确将公民社会界定为外在于国家的部分,从而说明了公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独立的公民的自主空间。黑格尔所说的公民社会包括市场经济、志愿团体和独立的司法体系。其后,托克维尔进一步将公民社会的重要性推到与国家同等的地位,他经过对美国的详细考察提出,公民自组织是民主得以运行的基石。因而,近代公民社会的概念,是指独立于国家政府的公民自治机制,包括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等方面的自治机制。
到了19世纪的时候,随着重工业的发展和科学新发现,人民对传统的挑战日趋明显。在英国人们开始向政府提出各种疑问。其中之一就是贩卖奴隶的问题。
18和19世纪的国际反奴役运动,经过了50年的努力之后才见到成效,英国通过了第一个反奴役法律,禁止英国军舰被用作贩卖奴隶的工具。
英国反奴役运动的成功为其他国家树立了一个样板,使人们看到,普通老百姓可以团结起来向政府施加压力。人们在推进反奴役运动过程中首次借助议会制度。他们的想法是,如果要争取建立反奴役立法,那么就应该首先说服每个议员。所以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他们便开始了游说活动。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人物就是克拉克森。他是反奴役运动组织的创始人之一。他骑着马从一个社区走到另一个社区。据说,一年下来,他平均要跋涉四万多公里……渐渐地,形成了游说活动的传统。
在大西洋彼岸的美国,反奴役运动也趋于高涨。一首家喻户晓的黑人歌曲,在美国南部的非洲裔黑人中极为流行,它表现了受奴役的人们对自由的渴望。
美国反奴役运动所采取的方式同英国类似:会议、书籍、传单、报纸广告游说演讲以及向政府施加压力等等。不过,在是否废除奴隶制的问题上,出现了意见分歧,进而导致了美国的南北战争。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公民社会理论再次兴起。人们不断对政府治理危机反思,尤其在集权政治里,老百姓没有集会的地方,而公民社会就提供了这样的可能。人们看到,政府并不能满足公民的所有需求,市场经济也是不足够的,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志愿组织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社会功能。现代公民社会就是指公民自组织起来满足其共同或公共需求的社会部门,它以公民自组织为核心构成,还包括媒体、网络、公民的各种公共交往形式等公共领域,公民的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等。公民社会与政府、市场,共同构成现代公共治理的三大支柱。
从古希腊时代开始至今,公民社会的理念已经演变了两千多年。从西方到东方,世界各地都有人在为推进公民社会的理想而做着不懈的努力。
可见,在西方,公民社会的概念也经过了多次演变,含义发生了很大变化。不过,我们仍然可以从中找到一个思维的主线,即公民权利的实现。公民社会的三次兴起,都与社会经济政治的重大变革相联,包括城邦文明的形成、产业革命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发展、政府治理危机等。每一次“公民社会”话语的提起,都是对这些重大社会变革的回应,从城邦的自由民,到享有经济和政治自由权利的公民,再到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主体,公民自由权利的保障始终是公民社会体现其作用的重心。
中国目前的社会转型,其实是体制变革和治理能力建设两个方面共同进行的。显然,体制变革的任务要重要于和先于治理能力的建设。因而,我们在提倡政府、市场、社会三大支柱共同发展的时候,更应该首先强调公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界定。换言之,有限政府、法治国家的确立,是中国社会部门发展、公民发挥公共治理作用的前提;同时,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是我们仍然面对着的任务。
在这个过程中,公民社会和政府是一个互促互动的发展过程。二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应该包括:
独立主体关系:政府首先界定清晰自己的职责边界,有效履行自己的职能;公民自组织遵循公民自发、志愿参与、自主治理的原则,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二者的独立是形成互补合作的前提。
政策参与关系:政府在公共政策的过程中吸纳公民的参与,积极与公民自组织进行制度性对话,公民通过自组织或者其他途径参与公共决策,促进公共决策的民主化。
倡导制衡关系:进行政策倡导,监督政府行为,是公民社会非常重要的作用之一。公民自组织作为民间的利益表达渠道,反应民间诉求,或者批评政府、政策,正是改善公共治理的重要机制。无论政府还是民间,都应该树立一种理念,即多元、开放的声音和健全的民主监督,是公共治理的内在要求。
合作伙伴关系:政府与民间组织在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尊重、宽容、互动、分工合作,建立协同治理的伙伴关系。值得借鉴的是,1998年,英国政府和民间组织代表共同签署了一份《政府和志愿及社区部门的关系协议》,提出政府与社会的“伙伴关系”建设,其后,类似的政策在加拿大、新加坡等很多国家推广开来,为我们提出了很好的国际经验。
在合作的过程中,也应防止公民社会与政府之间可能存在的不良关系倾向,特别是以下两种:
依附攀生关系:如果社会组织的发展不能以政府责权的明晰界定为前提,就会出现以社会组织的名义行使政府职权的现象,或者政府干涉社会组织发展的情况,它不仅影响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而且造成公共权力的滥用,危及整个公共治理体制。
利益共谋关系:社会组织是利益表达的重要渠道,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可能被利益群体,特别是强势利益集团的代表体“捕获”,从而丧失政府的公共性,影响社会公正。因而,制度的公正,保障公民结社的多元性,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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