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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理性进步的社会

时间:2023-03-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开放社会的一个标志是妇女的地位。近年来方兴未艾的妇女史研究则强调中国女性的主动性,出了不少专著。如有纠纷,法律偏向于承认寡妇的这项特权,法官也往往以此作为对守寡妇女的一种褒奖或补偿。他的看法曾影响了许多人,包括许多中国人。不少中国知识分子高度推荐这本书,认为明恩溥准确地刻画了中国人的精神面目。
一个理性进步的社会_北美中国学的历史与现状

上面谈的是中国作为一个帝国的对外开放,就中国社会内部而言,西方学界也多有翻案之作,主要是指出传统的中国社会并非如一般所认为的那样落后,甚或愚昧,而是有着许多以前不为人知的进步意识、人文精神和开放机制。

开放社会的一个标志是妇女的地位。无论是学术界或社会上的一般常识,都是认为中国历史上妇女地位低下,受男权统治:家庭婚姻上是三从四德,一生屈从;教育上是女子无才便是德,少有读书机会;身体上是受绵延千年的缠脚之苦,形同残疾,等等。近年来方兴未艾的妇女史研究则强调中国女性的主动性,出了不少专著。较早出版的有伊佩霞(Patricia B.Ebrey)的《内闱:宋代的婚姻和妇女生活》(The Inner QuartersMarriage and the Lives of Chinese Women in the Sung Period,1993),强调宋代妇女并非全是被迫缠足、逆来顺受的弱者,各阶层的妇女中普遍存在着通过嫁妆制度、婚姻法规和习俗以及其他社会惯例等为自己或直系亲属争取权利的现象。[27]近年来影响比较大的有曼素恩(Susan Mann)的《缀珍录——十八世纪及其前后的中国妇女》(Precious RecordsWomen in China’s Long Eighteenth Century,1997),和她以19世纪江苏常州张琦家内汤瑶卿等三代女性为题材的《张家才女》(The Talented Women of the Zhang Family,2007)。[28]两书的基本观点是18、19世纪的中国上层妇女并非深锁闺阁、脱离社会的群体,而是有学养并以学养受人尊重、有抱负且因抱负关心时事的知识妇女,与20世纪初出现的“新女性”有很强的传承关系。高彦颐(Dorothy Ko)对缠足的研究,则试图打破传统的男性书写的妇女史和反缠足者描述的缠足史,认为千年的缠足习俗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女性本身的诉求和欲望,包括女性对自己身体的关注,对性意识的自我维护和对自身社会地位的争取等。[29]卢苇菁的《矢志不渝:明清时期的贞女现象》(True to Her WordThe Fathful Maiden Cult in Late Imperial China,2008)则认为传统社会中有不少贞女是自愿的,其原因包括真挚的感情、对道德情操的追求、强烈的家庭责任感等。[30]这些著作的基本出发点都是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妇女仅仅是男权管制下的受害者或者是封建制度压迫下的牺牲品这一论调翻案,可以说是对五四运动以来形成的中国传统妇女观的一种反动。

此外,在《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Women and Property in China, 960- 1949,1999)一书中,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系教授白凯(Kathryn Bernhardt)利用山东曲阜、河北宝坻、江苏太湖、四川巴县、台湾淡水等地方四百多种司法案例,对中国妇女财产继承权进行研究,指出宋代以来中国民间的分家和财产继承是两条线。在分家上女儿只可得嫁妆和赡养费,这一点从宋代到清末并无重大变化。但在财产继承权方面宋以来则多有起伏。宋代妇女可在无男性嗣子的情况下继承家产,明初起这项权利被取消,但从明代中期起,在没有男性嗣子的情况下,一个寡妇可以在宗族范围内随她的意愿指定一个侄子作继承人,而由她监护,他人不得置喙。如有纠纷,法律偏向于承认寡妇的这项特权,法官也往往以此作为对守寡妇女的一种褒奖或补偿。从明末至有清一代,都是如此。民国后的法律以男女平等为基础,家庭财产男女平分,对大部分丧偶的妇女来说,反而是一种倒退。[31]简言之,中国法律在文字和具体操作实行之间有许多不为人知的“灵活性”,而妇女的地位也不能以分家时以男性为主的法律和习俗来作简单的判断。

与妇女史相关的是人口控制史。中国妇女史研究学者白馥兰(Francesca Bray)和费侠莉(Charlotte Furth)等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上层妇女有相当的生育自主权,可以选择一些行之有效的传统避孕方法来控制生育。[32]在海外汉学界有广泛影响的国内学者李伯重以江南一带民间的避孕方法为例证,认为“清代江浙人民在堕胎、避孕和绝育方法的使用方面所达到的水平,显然大大超过了近代以前乃至近代早期的西欧。把这一情况与李中清和王丰所发现的清代中国妇女生育率明显低于西欧妇女生育率的事实联系起来,我们可以认为:这些传统的生育控制方法,对于近代以前中国的人口变化,起到了一种十分重要的作用。”[33]我在前文已提到李中清和王丰等人关于人口史的研究,李伯重的研究与此是互为呼应的。

但也有不同的意见,除了著名学者黄宗智对上述这种观点的批评外(见前文的介绍),最近斯坦福大学教授苏成捷(Matthew H.Sommer)在《清史问题》(Late Imperial China)上发表题为“堕胎在明清时期的中国:日常避孕抑或应急性措施?”的长文,批驳了在现代医药前中国已有安全可靠和常用的避孕手段的说法,他认为在这一点上经济史学家和女性史学家双双步入了误区,传统的生育控制手段(如避孕和堕胎用的草药、针灸等)从来不是一种安全、可靠和经常性使用的方法,充其量不过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高危险性的应急性措施。[34]

为中国落后论翻案的另一个领域是民间慈善业的研究。西方世界对中国的一个根深蒂固的看法是中国人缺乏社区精神,除了“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古训风俗外,如有民间的慈善救济,一般也仅局限于大家族或宗族的范围,而非出于对全社会的关怀和义务。美国汉学家明恩溥(Arthur H.Smith,1845—1932)在他的名著《中国人的性格》一书中曾断言中国人的国民性格之一是缺乏同情心,并用了整整一章罗列了许多例子来阐述他的观点。他的看法曾影响了许多人,包括许多中国人。不少中国知识分子高度推荐这本书,认为明恩溥准确地刻画了中国人的精神面目。鲁迅21岁时在日本读到此书,一直对它颇为推重,临终前数日还以此书的中文翻译为念。[35]在晚清和民国时期访问过中国的西方人士都会注意到中国城乡无处不在的贫穷和悲惨,而国家和社会对穷人的救济和慈善事业却寥寥无几。一般民众对贫困司空见惯,所以对许多在外人看来触目惊心的贫困景象,中国人却显得无动于衷,也许这也是使得一些西方人士得出中国人缺少同情心的结论的原因。

学术界对中国传统的慈善事业有些零星的涉及,但长期以来并无全面的研究。近年来中文著作最有影响的是梁其姿的《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台北:联经出版社,1997),日文著作以京都大学教授夫马进的《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有商务印书馆2005年出版的中译本)影响最大。但英语世界并无系统的研究,比较早出版的是1912年由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的《中国人的慈善精神:一项关于互助的研究》(The Spirit of Chinese PhilanthropyA Study in Mutual Aid,1912)。[36]全书虽仅120页,却是这个领域的开山之作。但该作类似大纲性质,未有深入,也无后继者。最近《哈佛亚洲研究学刊》(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主编韩德玲(Joanna Handlin Smith,又作韩德琳)出版了《行善的艺术:晚明时期中国的慈善事业》(The Art of Doing GoodCharity in Late Ming China,2009),以明朝的五位上层儒生为例,详细描绘和分析了中国传统的慈善理念、组织和行动,可以说填补了这一空白。[37]

这五位文人分别为江苏太仓陆世仪(1611—1672)、河南虞城杨东明(1548—1624)、浙江嘉善陈龙正(1585—1645)、江苏无锡高攀龙(1562—1626)、浙江绍兴祁彪佳(1602—1645)。其中除了“不应科举”的陆世仪外,都是进士。韩德玲认为问题不在于中国民间有无慈善的传统,他们当然有;而在于中国人如何组织慈善事业,又如何在社区利益和个人与家族利益之间求得平衡。这五人因大多有功名而影响较大,并留有大量文字资料。但是许多功名远在他们之下,或者完全没有功名者,在兴办地方事业上也极有贡献。学界已证明,由于科举制度竞争剧烈,很多极有才能的人与科举功名无缘,但他们在出版、经商和创作上有建树。如艾尔曼(Benjamin A.Elman)所言,由于中国科举考试的候选人人数庞大,而能被录取、得到学位者寥寥,所以名落孙山的所谓二流、三流候选人中也人才济济,在不少领域里自成一流人才,起领导作用。[38]韩德玲指出,这些文人学士也在公益慈善上起了关键作用:调查需要救济的人口并保留记录、管理粥厂、保留医药配方记录、做账等;他们也自创慈善事业。

一般历史著作都将晚明时期作为朝代衰落的年代来描述,但韩德玲认为民间的慈善活动在晚明非常活跃,而且是呈现出从上层士绅到中下层的文人、医生、和尚、道士,不分畛域,“上下交征之”,一起来办善事的局面。上层人物也坦然承认不少慈善组织和主意出自普通百姓。事实上,中下层人物往往能通过救荒赈灾,体现对生命的重视,从而跻身地方社会的中心,而原先身处上层却默默无闻者,也通过慈善事业扩大了影响。而且这种慈善活动总是超越宗族界限,成为整个地方社区的公共事业。这样,慈善活动常能打破阶层和宗族的藩篱。韩德玲认为在稍有规模的城镇中,常常有民间自愿性的赈灾济困组织,中国人却没有在这方面得到应有的赏识赞誉。[39]

民间的慈善行为往往促动官方的救荒济贫。一般而言,即使是大灾荒,政府的救济也往往颇为勉强。例如明朝万历二十一年(1593)河南、山东诸省遭受特大水患,政府束手无策,进士杨东明作《饥民图说》十四幅(后收入《四库全书》,有江西巡抚采进本一卷),用作图配文的形式,向万历皇帝冒死上疏,反映他家乡豫东一带当时水淹庄稼、河冲房屋、饥民逃荒、夫奔妻追、子丐母溺、卖儿活命、弃子逃生、人食草木、全家缢死、刮食人肉、饿殍满路、杀二岁女等惨象,这才震动御听,得朝廷免去这一带租税,拨专款赈灾,传为“佳话”。由此至少可见政府救济灾民之一斑。但社会中下层自发的慈善组织或行动,往往会得到官方的合作,成为官民合办的慈善事业。可以说在慈善事业方面,社会团体总是先行一步,政府方面再作配合。所以中国的这些民间团体与西方的公民社会或公共领域不同。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的西方公民社会或公共领域概念强调社会组织对国家权力的抗衡作用,而中国民间的慈善组织却常常得到官方的认可和合作。在这一点上,韩德玲更同意魏斐德(Frederic Wakeman)和韩书瑞(Susan Naquin)的观点,即哈贝马斯的模式与明清时代中国的现实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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