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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书屋的“环境”的问题

时间:2023-03-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而农家书屋应该成为这一努力的开始。一些地区协调力度不够,部门之间相互扯皮和推诿,导致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进展缓慢。考察农家书屋建设中的各种价值认识之前,需要对农家书屋建设的相关利益主体进行适当划分。笔者调查的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政府对农家书屋作用的认识比较悲观,投资建设的积极性不高。因此,有必要对价值认同问题进行研究,最大限度地实现价值共识,减少农家书屋建设的阻力。
农家书屋的“环境”的问题_农家书屋的建设与管理

(一)全民的阅读习惯问题

农家书屋建成了,还要把它用起来,要农民真正都走进农家书屋,否则长期下去只会是一个虚无的摆设。但我国农村还存在一个很大的现实情况,就是农民的阅读习惯还没有形成。据2008年底的第四次“全国国民阅读与购买倾向抽样调查”显示,农村居民本来就不高的读书率正呈下降趋势。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老百姓生活水平提高了,但没有良好的娱乐休闲方式,平时大多以打麻将为主。以前是富人才玩,现在是不分贫富,全民参与,形成了新时期一种特有的文化景观。经常可以见到所谓的文化活动中心的主要内容是自动麻将桌,设备先进,生意红火。一边是小孩子书声琅琅,一边是大人们麻将哐哐,形成了颇具讽刺的景观。

农民是农家书屋工程的主体,农民的阅读状况决定着农家书屋的存亡,如果农民的阅读兴趣不浓,农家书屋就像没有市场的商品,即使政府下再大的决心,花再大的力气,也不能长期发展存在下去。另外,农民工进城打工潮使大部分有知识的青壮年人员离开,原本就文化底子薄、读书人口少的农村更是失去了最佳读者群,许多农村已成了妇女、儿童、老人的留守处,基础设施再好的农家书屋也只能让图书“独守空房”。因而农家书屋应该成为这一努力的开始。

(二)组织协调问题

农家书屋建设主体不明,领导体制不顺,政出多门。2007年,中央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农家书屋工程由政府组织建设,具体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会同其他七部委联合成立农家书屋工程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设立相应组织协调机构,组织实施本地区农家书屋工程。省级以下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负责配合县、乡、村党政组织做好当地农家书屋建设工作。由此看出,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是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的领导建设体制,而省级以下的地(市)、县等则是由党政组织牵头,新闻出版部门配合的建设体制。但实际情况是,各地政府部门大多在建设中并没有成立与上级相对应的农家书屋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工程建设缺乏统一领导,政出多门,导致农家书屋建设质量要求不严、标准不高,尤其是各县、区自建农家书屋的尤为突出。有的县由组织部门牵头援建,有的县由文化局组织援建,还有的地方又是以农工部或扶贫办组织新农村建设帮建单位进行援建。各县、区建设各有特点,出现了发展不平衡、缺少科学规划,对图书数量和质量把关不严、培训管理不能同步跟上等问题。一些地区协调力度不够,部门之间相互扯皮和推诿,导致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进展缓慢。一些地区急于求成,只要数量不重质量,没有达到最低标准。一些地区服务手段单一,缺乏主动意识,农家书屋的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发挥。

(三)农家书屋建设中存在各种价值认识问题

农家书屋建设中存在各种价值认识问题,错误的价值认识和评价成为农家书屋建设的阻力。考察农家书屋建设中的各种价值认识之前,需要对农家书屋建设的相关利益主体进行适当划分。按照各主体在农家书屋建设中的地位,可以把他们分为中央和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学者、基层政府和农民四类主体。

中央和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是农家书屋建设的提出者、主导者和推动者。他们从公共文化服务的角度出发,针对基层尤其是农村地区广大群众的需要,坚持把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放在首位。虽然也看到了农家书屋在传播科技文化、提高农民素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致富方面的作用,但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维护农民的基本文化权益。学者与中央观点基本一致,也主要从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民权益方面看待农家书屋的价值。但与中央稍微不同的是学界侧重于农家书屋在农民素质提高、农村科技经济发展、农民致富方面的作用,在解决农民致富问题上,对农家书屋寄予过高期望。基层政府是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的执行者,而且是主要投资者。笔者调查的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政府对农家书屋作用的认识比较悲观,投资建设的积极性不高。他们的理由,一是基层政府财政困难,二是当地留守农民文化素质太低,没有能力看书,而且农民没阅读习惯,农村不需要图书,建了农家书屋也是浪费。由于没有有效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对要不要建、怎样建农家书屋等问题目前处于失声状态。

对于农家书屋的价值,不同主体有不同的认识,特别是基层政府与中央、学者、农民对农家书屋的价值认识差别最大。因此,有必要对价值认同问题进行研究,最大限度地实现价值共识,减少农家书屋建设的阻力。

(四)缺乏法律的保障

图书馆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保护图书馆事业建设和发展的法律,是调整图书馆事业管理、图书馆读者服务和图书馆内部活动中产生的工作关系及与其直接有关的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换言之,图书馆法就是调整图书馆系统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处理国家与图书馆、图书馆与读者、图书馆与图书馆之间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图书馆政策的具体化和定型化,具有强制性、规范性、概括性、稳定性等特点。国外图书馆事业高度发达,其重要的原因是在法律制度方面的保障。

在我国,目前还未颁布全国性的《图书馆法》,只有部分省市出台了地方性图书馆条例和其他有关图书馆事业建设和管理的文件。基本上都是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以政府的名义发布的,法律效力层次低,很难构成对农家书屋建设的有力支撑,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建设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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