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来重视荒政,在灾情的上报、勘灾、赈灾效果的监察等灾害管理方面,汉代就已有相应措施。[488]西汉成帝鸿嘉四年(公元前17年)正月,诏郡国“被灾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满三万,勿出租赋”。[489]唐代虽为盛世,自然灾害仍不时发生。在灾害救济方面,唐代已经建立起包括报灾、检灾、损免等内容在内的一套比较系统、完整的因灾蠲免程序,并将之纳入法律。关于救灾和灾蠲,张文考察了中国古代报灾减灾制度,分析了中国古代救灾制度的发展历程,认为该制度在唐代趋于成熟,并指出:检灾救济包括减免租税和实物赈济,在检灾行政中,首先要确定受灾程度,以作为对民户进行减免赋税和进行赈济的依据。[490]陈明光对唐朝前后期赋税损免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了纵向说明,认为由于“损免”的运用范围受到政治环境、吏治、财政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实际效果有限,在“损免”问题上营私舞弊是唐末社会矛盾极为尖锐的一个重要原因。[491]我们将结合唐代文官考课制度,[492]进一步探讨唐代因灾蠲免的程序与实效。
报灾、损免之制是历代荒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先秦时期,报灾损免制度已初具雏形;据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的“田律”、郑玄《周礼·地官司稼》注,秦、汉已有关于灾情报告的规定;其后经过汉魏南北朝时期的发展,至两宋时期趋于成熟,并最终完善于明清时期。在此过程中,唐代的报灾、检灾、蠲免制度是趋向于成熟的重要过渡时期,初步建立了一整套救灾的基本操作程序。唐朝比较重视自然灾害的赈济,从唐律的有关规定也可见唐代统治者对灾荒的重视程度。高宗时长孙无忌主编的《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封建法典,其中的《户婚律》有“不言及妄言旱涝霜虫”条,疏曰:“其应损免者,皆主司合言。主司,谓里正以上。里正须言于县,县申州,州申省,多者奏闻。”《唐会要》亦载:“有年,及饥,并水旱虫霜风雹及地震流水泛溢”,户部及州县,每有即勘其年月日,及赈贷存恤同报。[493]这说明唐代已经建立了里、县、州、省由下而上的节级报灾制度。报灾是指灾区的地方官吏逐渐向上报告灾情,这是朝廷得以了解灾情的原始依据。对匿灾及妄报自然灾害的行为,唐律还规定了具体惩罚措施:
诸部内有旱涝霜雹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覆检不以实者,与同罪。若致枉有所征免(疏曰:谓应损而征,不应损而免,计所枉征免),赃重者,坐赃论(疏曰:赃罪重于杖七十者,做赃论,罪止徒三年)。[494]
上述报灾、覆检,是唐代的基本制度。报灾即下级向上级报告灾害,覆检指派遣御史核查田亩受灾面积及程度,以确定成灾比例。唐代报灾检覆制度的实施有例可证。报灾之例如:开元末年,和州“水潦害农”,和州刺史张无择“请蠲谷籍之损者什七八”,为本道采访使李知柔所拒。[495]贞元十四年(798)春夏大旱,畿内百姓请蠲租赋,正议大夫、守京兆尹韩皋因用郑铎为仓曹,苛刻剥下,以固恩宠,遂以府帑已空,不敢实奏。会唐安公主女出适右庶子李愬,内官中使于愬家往来,百姓遮道投状,内官以事上闻。韩皋以“奏报失实,处理无方”,被贬为抚州员外司马。[496]元和十五年(820)六月,京兆府上言:兴平、醴泉县雹伤夏苗,请免其租入。九月,宋州奏雨水败田稼六千顷,请免今年租入,并从之。[497]大和五年(831),淮南、浙江东西道、荆襄、鄂岳、剑南东川并水,害稼,请蠲秋租。[498]开成二年(837)十月,河南府上言:今秋诸县旱损,并雹降伤稼,请蠲赋税,从之。[499]咸通元年(860)夏,颍州大雨,沉丘、汝阴、颍上等县田稼、屋宇淹没皆尽,郑滑节度使、检校工部尚书李福乞蠲属郡租赋,从之。[500]
检灾、蠲赋亦不乏其例。开元五年(717),“巩县、密县汜水等既山水暴下,冲突庐舍,至于百姓溺者数人”,玄宗“遣御史简较安存”。[501]大历末,京兆尹严郢因秋旱请蠲租税,宰相裴炎令度支、御史按覆。后严郢以报灾不实之罪被贬为大理卿。[502]贞元十七年(801)夏,京兆上言“好畤风雹害稼”,德宗派遣宦人覆视,结果官员报灾不实,京兆尹以下俸被夺。[503]而且,之后许孟容又上奏,请求德宗“使品官覆视后,更择宪官一人,再令参验”。[504]元和七年(812)五月,“江淮岁俭,民荐饥”,[505]而自淮、浙检覆回京的御史上言“不至为灾”。李绛曰:“臣按淮南、浙西、浙东奏状,皆云水旱,人多流亡,求设法招抚,其意似恐朝廷罪之者,岂肯无灾而妄称有灾邪!此盖御史欲为奸谀以悦上意耳,愿得其主名,按致其法。”宪宗因命速蠲其租赋。[506]以上事例说明唐代已经建立了地方官员报灾、御史检灾、朝廷下令损免灾区赋税的一套完整的因灾蠲免程序。
事实上,正如刘俊文所说:唐律的实施情况非常复杂,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干扰和破坏,虽然曾经实施,但又是不完全的和不充分的,有时同于“一纸具文”[507]。在以人治为主的古代,法律条文的实施程度主要取决于皇帝英明与否、政治清明与否、吏治好坏等。因此,必须结合唐代不同时期的执政状况、吏治情况,通过个案分析,在实践中来具体地考察上述唐律规定的执行情况。
开元初,山东蝗灾严重,中书令姚崇奏遣使分往河南、河北各道捕杀蝗虫而埋之,并请遣谏议大夫韩思复前往检察。韩思复回京,将灾情如实上报。姚崇又请求命令监察御史刘沼重新检覆,刘沼“希崇旨意,遂棰挞百姓,回改旧状以奏之”。[508]造成河南数州赋税不能按律蠲免,韩思复还由京官被贬为地方官。以上说明,玄宗初期因蝗灾两次遣使检覆。后一检覆使阿附当权派宰相姚崇,数州灾情未能如实上报,以致蝗区赋税没有得到应有的减免。
代宗统治末期,重用干吏理财,官员上下其手。大历十二年(777)秋,霖雨害稼,京兆尹黎干奏畿县损田,户部侍郎判度支韩滉坚持认为其所奏不实。代宗命御史巡覆,回奏诸县凡损31 195顷。渭南令刘藻曲附滉,上言府及户部所部无损。又遣分巡御史赵计复检行,奏与刘藻合。代宗览奏,以为水旱咸均,不宜渭南独免,申命御史朱敖再检,渭南损田3000余顷。代宗谓朱敖:“县令职在字人,不损犹宜称损,损而不问,岂有恤隐之意耶!”有司讯鞫,渭南令刘藻、分巡御史赵计分别被贬为万州南浦员外尉、丰州司户员外参军。[509]京兆霖雨害稼,本来十分简单的一件事,由于户部侍郎判度支韩滉的作梗,朝廷三次派御史巡检,出现两种结果。最后,渭南令刘藻以主司应言不言罪、巡御史赵计阿附当权的韩滉,均以充使覆检不实罪予以降官的行政处罚,而没有依律杖七十,主要责任人韩滉弄权树党,却被免于处分。此次灾情大白,有赖代宗坚持再派御史巡检,说明其时谎报灾情的常见。
唐代地方官瞒报灾情时还出现过灾民的抗议行为。《广异记》载:开元中,大旱,馆陶县令李光远“大为旱书,书就暴卒。卒后,县申州,州司马覆破其旱”。百姓胥怨,有恸哭者。后终因百姓抗议而致司马不敢不成其年旱灾,百姓赖焉。[510]虽为小说家言,亦为当时社会的一种反映。
前述元和七年淮、浙水旱,是宰相李绛之言令宪宗恍然大悟,灾民才得以蠲免赋税。在古代社会,法律的贯彻执行有赖于皇帝的英明。当然,州县匿灾不报或不如实上奏之例更为多见,会昌元年(841)正月制:“诸道灾沴,州县不为申奏,百姓输纳不办,多有逃亡。长吏惧在官之时,破失人户,或恐务免正税,减克料钱,祗于见在户中,分外摊配。”[511]宪宗时,“会夏大旱,谷不登,黎人告损。内史崔元略不欲损以希上旨,又将籴以入公”。而且,因惧怕崔元略之威势,“他县无感逆其意者”,[512]大多数人因敢怒不敢言而助长了长官自作威福的嚣张气焰。后来幸有御史柏元封陈奏百姓之困,方得罢籴捐赋。站在地方官的角度分析其心理,可想见匿灾之因。
除了匿灾,还有妄报灾害的现象。玄宗《处分朝集使敕》提到:开元十四年(726)秋,密州“奏涝,管户二万八千八百,不损两户而已;无由商估之流,虚入户数”。[513]大历末,②京兆尹严郢因秋旱请蠲租税,宰相裴炎令度支、御史按覆。后严郢以报灾不实之罪被贬为大理卿。[514]贞元十七年(801)夏,好畤县风雹伤麦,上命品官覆视,不实,诏罚京兆尹顾少连已下。[515]
对地方官所报灾进行检覆,是欲避免匿报和妄报,而灾伤检覆作为唐朝的一项制度,和任何制度一样,也必然有利有弊。因此,在其执行过程中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有时因皇帝体恤民情,也会下令不必检覆。贞元十二年(796),诏放免京兆府所奏奉先等八县旱损秋苗10000顷36 200石,青苗钱18 200贯,并言及“先是州府奏水旱损苗,别差官检覆,多有异同之议,又追集人户,烦扰州府,至是帝知其弊,故特允其奏,朝野欢庆”。[516]宪宗以畿内田苗水旱损处“至今检覆未定”,制“诸县勘覆有未毕处,宜令所司,据元诉状便与破损,不必更令检覆。其未经申诉者,亦宜与类例处分”。[517]会昌三年(843)九月,武宗也曾发布因水灾减税德音:令据所损多少,作等第减放京兆府秋税及青苗钱800万,更不用检苗覆损,烦于申奏。[518]可以说,唐代因灾蠲免程序在中国封建社会整体中处于承上启下的过渡阶段,这套程序至清代发展完善,清政府户部规定的灾伤蠲赈办法细致而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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