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
世界人权日:12月10日,世界人权日的英文是:World Human Rights Day。
“人”是象形字。甲骨文、金文、小篆的“人”字都像侧面站立的人之形,隶变后楷书写作“人”。《说文·人部》:“人,天地之性最贵者也。像臂胫之形。凡人之属皆从人。”人的本义为能制造并使用工具进行劳动,又能用语言进行思维和交际的动物。《列子·黄帝》说:“有七尺之骸,手足之异,戴发含齿,倚而趣者谓之人。”
“权”,古籍中所见权的本义为秤锤。《广雅·秤器》:“锤,谓之权。”《广雅·仙韵》:“权称锤也。”《孟子·梁惠王上》:“锤,然后知轻重。”锤知轻重,权知大小,权引申为人的权力或权利,简称人权。
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从低级向高级不断发展的历史,人类由原始社会使用的粗糙简单工具,发展到简单的机械,再发展到神奇的智能工具。人们的住所从天然的山洞到低矮的房屋,再到高耸入云的摩天大厦和幽雅的别墅。人类由松散的群体发展到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后来形成了国家,进入文明时代。
一、世界人权日的由来
所谓人权,是作为个体的人在他人面前属于自己的基本权利与尊严。这种权利和尊严是通过某种方式得以保障的,是独立于当事人的国家归属、社会地位、行为能力与努力程度,为所有的人平等享有的。
人权是人生而具有的权利。谈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是个理念和认识问题,保障是个制度法律问题,也就是说人权的实现要通过制度和法律来获得保障。
人权是世界自由平等与和平的基础,也是评判社会发展与文明的共同标准。从人权伦理学来看,人权从理念概念到法律概念,经历了三个历史发展阶段。
自然状态阶段:任何人生而都平等拥有的基本权利,即权利主体应当享有的权利,叫做自然权利,又称天赋权利,也有的称应然权利或道德权利。作为自然权利的人权所适用的范围只是自然状态,而并不是现实的社会法律状态。如中国几千年的君主封建制度,每个人并不能真正享受到个人自由和权利,虽说“爱民如子”是上至皇帝下至七品芝麻官的最高“官德”,渴望“青天大老爷”是平民百姓的最高愿望,但在“御旨”和“皇法”的框架下,人的基本权利不可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现代人权的理念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哲学思想的产物。17—18世纪欧洲工业革命所带来的社会发展,使社会矛盾日益复杂,这时一些政治活动家和社会学家把保证人的基本权利提到了政治层面来解决。如曾被马克思称赞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1776年美利坚《弗吉尼亚权利法案》里,人权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获得了宪法的地位。1789年法国制定了《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在该宣言中,不仅确立了基本的人权,而且也将国家秩序的主要目的确定为对这种不容侵犯的权利的保障。这时的人权法律化虽然使人权从抽象的理念转变成了政治现实,但有的部分的专属性使一部分弱势群体人权的普遍适用性受到损害,继而导致了以后的妇女、犹太人、黑人、工人群众的解放运动。这一阶段历史上称为政治现实阶段。
面向全人类具有普遍性的人权概念产生于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化法制化时代。第二次世界大战给全世界人民带来了巨大灾难以及对人的尊严的践踏和漠视,使人权概念被各国接受。世界人权的发展进入了普遍实现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进行到1942年时,为了战胜德、意、日法西斯,1月1日美、英、苏、中等26个同盟国家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签署了《联合国家宣言》。1945年6月15日由50个国家在美国旧金山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宪章共19章111条。宪章中包含了7项涉及人权的条款,如第一条: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重;第十三条: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及卫生各部门的国际合作,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成整个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实现。
1948年12月10日,在联合国大会第三届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比较系统、全面地提出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是一个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12月10日也由此成为世界人权日。值得注意的是,《宣言》是在没有任何国家反对的情况下通过的。《宣言》分序言、条款两部分,序言中有这样一段话:“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待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记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正文部分共30个条款。宣言全文可以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宣言的目的和指导思想(第一至二条),第二部分是宣言的权利清单(第三至二十八条),第三部分是限制性条款(第二十九条至三十条)。《宣言》所涵盖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三条至二十一条),第二部分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八条)。
《世界人权宣言》之后,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8年通过了《德黑兰宣言》,1974年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1993年通过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这些宣言和公约共同构成了一套国际人权宪章,得到了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认可。
二、我国人权发展状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人权一词一直是作为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术语来对待,主导的观点认为该概念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抹杀了人权本身的阶级性,突出了抽象的“自然人”。人权问题一直属于理论界、法学界的禁区。
直到1978年6月19日《光明日报》发表了《论“人权”与“公民权”》的文章。该文章是“文化大革命”后第一次在公开发表的媒体上正式讨论“人权”的文章。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正式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至此,新中国成立以后长期以来在人权问题上的研究禁区终于被打破,人权问题成为政府工作的一项中心任务。
1997年10月27日,我国政府与联合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与联合国签署了另一个重要国际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进了宪法。人权一词作为法律术语写进宪法这是新中国立宪史上的第一次。可以说,人权保护已经不仅停留在理论宣传和观念性传播阶段,而且正在逐渐成为制度建设的基本任务。
2005年11月20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与来访的美国总统布什共同会见记者时表示,我们将继续从中国国情出发,根据中国人民的意愿,不断建设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不断提高中国人民享受人权的水平。
2006年5月9日,中国在第60届联合国大会上当选为首届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国。据联合国新闻报道,所有当选国都对保护人权做出了具体的保证和承诺。这意味着,中国将在保障本国公民人权和促进国际社会人权保障上迈出新步伐。这是中国将对人类政治文明和世界人权事业做出更大贡献的新起点。
2008年6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了联合国的《残疾人权利公约》。该公约的批准标志着我国人权法制建设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2013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提出了“24字价值观”。这“24字价值观”中,虽然没有“人权”两个字,但熟悉人权理论的人都知道,其中关于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内容都已经具体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这表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从一种宪法和党章上的文字规定,变成了全社会的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人权作了如下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四条: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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