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面对人口老龄化这一现象,在我国当前正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阶段的时候,应以什么样的观念、态度和措施来应对人口老龄化,妥善处理人口老龄化背后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这是政府、社会,甚至每个人(包括老龄人和中青年人)都需要和应该思考的问题。近年来,中央提出“积极养老”的方略,实际上是为政府、社会和个人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指明了路径。
1.传统养老观念正面临的挑战
(1)需要更新养老观念。
按照传统的养老观念,养老就是要保证老龄人不愁吃、不愁穿,有一个安乐的居住条件,生病有人照顾,有人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使他们享受幸福的晚年生活。这种观点重在关心老龄人物质生活方面的需要,按照现在的话说,就是要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和老有所乐”。这里的“老有所乐”是指使他们有一个舒适的养老环境,有活动场所。其基本出发点是将老龄人看成一个消极地接受照顾、赡养的个体,完全没有看到老龄人仍然有能力继续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没有顾及老龄人实现自身价值的精神需求。这是一种片面的、消极的养老观念,没有充分认识到当今老龄人自身的积极性和在精神方面的需求,已不再适应当今老龄人所处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已不能满足当今老龄人对养老的需要。这种消极的养老观点必须更新,必须改变。
(2)需要改变养老方式。
在我国久有“养儿防身老”的观念,因此传统的养老方式一直是家庭养老,养老的责任主要是归于家庭、归于子女。
家庭养老虽然能在较大的程度上满足老龄人的物质需要,但很难满足老龄人多方面的精神需求。家庭养老是跟自然经济联系在一起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养老不再能独立承担“赡养老人”的全部责任。养老的许多责任逐渐从家庭向社会转移,因此传统的养老方式需要改变。
2.培育积极养老的观念
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面对国际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各国都有人在探索当今和今后的养老方式和体制,以缓和和解决人口老龄化的速度日益加快带来的经济压力和社会问题。这是全人类迫切需要解决的共同问题,应对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培育积极养老的观念。
(1)积极养老观的基本含义。
养老实际上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养老的要求也在不断地变化。现在对老龄人的养老不仅要关心他们在物质方面的需要(即身体和生活方面的需要),更要关心他们在心理和精神方面的需要。
按照积极养老观,养老应该同时满足老龄人四个方面的需要: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维护和精神慰藉。
精神慰藉的含义也在不断扩大,除了传统的关心老龄人常有的寂寞、孤独、郁闷等的心态不平衡之外,还有关心老龄人仍然具有的内在积极性、主动性,他们一般不愿消极地接受恩赐式的关心和照顾,发挥老龄人内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实现积极养老的关键。也就是说,在养老中应包括满足老龄人对实现成就感的欲望,不断体现自身价值的愿望。按照这一观点,除了实现前面提到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和老有所乐”三个“老有”外,还要帮助他们实现“老有所用、老有所为、老有所教和老有所学”这四个精神方面的“老有”。也就是说,积极养老需要同时实现“七个老有”,这正是积极养老观的基本含义。
(2)积极养老观的核心是“以为促养、养为结合”。
积极养老是社会进步的必然,是实现健康老龄化的途径,也是老龄化社会中老龄人对晚年生活的需要。实践证明在我们这样一个面积大、人口多、底子薄的国家里,变消极养老为积极养老,走“老有所为”,“以为促养、养为结合”的道路,正是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当今的很多老龄人有健康的身体,他们中有多方面的人才,是一种多智能的人才资源,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为实现积极养老提供了必要的先决条件。
因此,积极养老从内涵上来说,不仅是要使老龄人有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使他们在身体和生活方面得到足够的物质关心和护理,以保证老龄人生活安康,无忧无虑,有一个幸福的晚年;还要使老龄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和老有所用,以保证老龄人在精神上得到应有的满足,实现他们对自我价值的追求,做到老而不朽,成为“年轻的老龄人”(即健康的老年人),继续为社会作出贡献。这样的养老当然是国家、社会和老龄人本身都需要的。简言之,全面实现“七个老有”不仅是上一节所说的“积极养老”的基本含义,也是当今“积极养老”的基本内容。
3.积极养老的法律依据、形式和渠道
(1)积极养老的法律依据。
为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实现“老有所为”,我国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专设了“参与社会发展”一章,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龄人的专长和作用”,还规定了“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
这正是老龄人积极养老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老龄人根据社会的需要和可能,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发挥各自的专长和作用是受法律保护的。
(2)积极养老的形式和渠道。
老龄人积极养老的形式和渠道是多方面的。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主要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内容。
●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提供咨询服务;
●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老龄人在参与社会,从事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要有奉献精神,但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应受法律保护。
4.积极养老的意义
对老龄人实行积极养老是利国、利民、利己的事情。实践证明,积极养老意义深远,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变消费者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
不能将老龄人看成单纯的消费者,他们无论是自发的还是有组织的发挥作用,组成老龄人生产和服务实体,继续用自己的诚实劳动,直接或间接地为国家和社会创造财富,展示老龄人的社会价值,都可以继续为社会创造财富。
(2)增加老龄人的自我保障能力。
老龄人通过积极养老,可以依法获得劳动收入,用于改善自己的生活,弥补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对其生活的影响,减轻国家的一些负担。
(3)使老龄人延年益寿。
老龄人在“老有所为”的实践中,丰富他们的生活内容、扩大活动范围、坚持自身运动,这些都可以改善他们的精神状态,减少或消除他们的寂寞孤独感,还可以增强体质,减少疾病,延长寿命。
(4)增加老龄人福利事业资金的积累。
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老龄人作用创造的经济收入,一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一部分用于补贴老龄人的生活,而大部分资金作为积累,用于发展老龄社会福利事业,可以为老龄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
(5)提高老龄人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
老龄人通过积极养老,创造了社会物质财富,个人有了一定的经济收入,改变等、靠、要的被动局面,有的老龄人花钱不仅不再向儿女伸手,有时还可适当帮助儿女解决困难,儿女们对父母就更加敬重,关心照顾更加无微不至,密切了家庭关系,提高了老龄人的社会地位,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尊老、敬老、养老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
因此,积极养老是针对我国和世界正在面临人口老龄化提出的积极行动方针,它包含有深刻的内涵和意义。这一概念的核心内容是充分认识、开发和利用老龄人才的潜力和价值,以“老有所用”带动其他“六个老有”,以“老有所学”完善其他“六个老有”,给“养老”以新的内涵和更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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