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以来,据说全国有380多万私营工商业人员。国家集权的计划经济体系开始运转后,我们挥舞反资的大刀,像割韭菜一样,不知割了多少遍,到1978年,全国城乡个体经营者仅剩下15万户、15万人。这就是当年反复割来割去后剩下的点点尾巴。
15万户,15万人,刚好一户一人。实际上,这些个体经营者,只不过是像李铁梅那样的“提篮小卖”,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估计就是那些拄根拐棍,敲面小锣,背一个装了点针头线脑与橡皮筋、小纽扣之类的小宝篮的盲人。
每一个中国人都不会忘记,国营、集体商业垄断中国时,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形。
到首都北京去向毛主席汇报工作的县委书记,晚上竟找不到一家旅社。你要上街买样什么东西,先得在家里翻箱倒柜忙半天:称肉要肉票,买豆腐要豆腐票,扯布要布票……幸好当时每人每年就百多块钱的消费水平,买不了几次东西。
“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毛泽东在战争年代提出的策略,在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里仍然是财贸工作的方针。但是,我们的计划再周密,我们的政府再万能,却无法改变这种状况。全国就12.53万个零售商业、饮食业和服务业的经营网点,服务的人员就607万人,按当时的人口,每一个服务人员服务的人口数,零售商业是215人,饮食业922人,修理业1719人。
而与此同时,1958年宣布消灭了失业的中国,到1978年,全国竟出现了几千万失业待业人员。全社会待业率高达5.3%。
个体私营经济的消灭,不但给中国的经济一个沉重的打击,而且给中国的社会造成相当棘手的就业压力。
上山下乡返城的知识青年在天安门广场前卖起了大碗茶,搞了承包制的农民提了萝卜白菜上了街……活人不能被尿憋死,总得自己寻条出路。
1979年,中共中央宣布允许个体经济发展,并称这也是一个“光彩的事业”。个体私营经济从此在中国的大地上,有了合法存在的地位。
但改革不是一帆风顺的,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更是如此。好不容易割掉了的尾巴,怎么能让它又长出来呢?
广州市东山区有位67岁的老人钟龙,1958年大炼钢铁时因公负伤退职。一向在福今路口偷偷开设理发档,维持一家4口的生活。1978年10月,他去申请营业执照,遭到刁难,后承报公安部门同意,在一水果店门口临时摆起个理发摊,竟两次遭到街道干部的围攻,强行没收全套理发工具和一张理发坐椅。
湖南长沙市国营饮食部门的干部职工,则对搞个体饮食的摊点大打出手,砸碗砸锅,当时的那些个体户也只能忍气吞声。广州市逢源街11户经营粥、粉、面的个体户,从顾客手中收回的粮票,到各粮店却买不到大米,只好买议价米来下锅。他们慨叹:“无米粥难煲呀!”
1980年8月2日至7日,中央召开全国劳动就业会议,强调全社会要为恢复和发展个体工商企业开道。当时海外《信报》作了一段精彩的描述:“刚开放改革不久,那些待业青年、劳改释放犯、头脑灵活的市井之徒,以及在职的职工,突然在广州的每一条马路、街道搭起了一座座小小的烧烤档,去卖烧鹅、烧鸭、叉烧……”到1980年年底,广东省就安置了45万人就业。
个体户,一个特殊的群体,终于在中国大地上站住了脚跟。
体制的变革,首先在于观念的改变。私营经济,也就是被过去划为资本家的一类,能不能在搞了几十年社会主义的中国再次出现呢?现在看来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但迈第一步时,却是相当艰难。
《人民日报》等30多家海内外报纸报道过的个体户高德良,香港出生,广州成长,20多岁时因工伤躺在家里。其外祖父周桂生曾当过广东花县县令,辛亥革命后流落广州,他凭借当官时品尝过江苏卤鸡和广东各种名鸡的体验,独创一种“皮脆肉香、骨都有味”的“周生记太爷鸡”,新中国成立后停业。高德良挂牌恢复后,迅速富起来。国家计委负责人来看他,他提出政策规定个体户至多只能容纳家庭成员,如要扩大,就要雇工,算不算资本家?这位负责人对他的想法很感兴趣,要他专门就自己的想法写了个报告。1980年12月5日,高德良的这份“万言书”转到了国务院。国务院领导指示:要研究对像高德良这类经营规模有可能扩大的个体户,如何在国家监督、调节下,发挥其本人经营才能,满足社会需要。
但我们一直不敢出台正式的政策。到1986年,中央表态,对私人雇员问题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在不剥削的前提下可以在雇员人数上放宽一点。
两年后,1988年7月1日,国务院正式颁发《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私营企业是“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中国,终于跨越了重重障碍,开始实事求是地对待个体私营经济。一个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结构宣布破裂,个体私营经济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据“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的资料,到1997年底,全国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已达2851万户,从业人员5442万人,总产值4553亿元,营业额1.42万亿元;私营企业96万户,从业人员1349万人,总产值3923亿元,营业额3097亿元,征收的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已达540亿元,比1986年增长10倍多,占全国工商税收的比重由3.9%提高到7%。目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个体私营经济税收一般占地方财政收入的10%左右,在地市财政收入中一般为20%左右,在县(市)财政收入中一般占30%,高的甚至达到60%。1992年,全国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为2699万人,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总数的4.12%;到1996年,从业人员达到6188万人,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总数的8.99%。据有关部门测算,“八五”期间,城镇个体私营经济吸纳新增就业人员1380万人,相当于同期城镇安置就业人员的40%。国家统计局的一项统计资料表明,1998年第三季度,全国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职工比上年同期减少357万人,而城镇私营个体从业人员增加300多万人,这意味着个体私营企业吸纳了大多数的下岗职工。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渠道。
割剩的一点点尾巴,现在长成了一条经济巨龙。
而我们还不能就此止步,而应让这条巨龙飞起来,活跃起来。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草案),在3项大的修改中,有一项便是关于发展和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内容。宪法第十一条原来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此次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从排斥个体私营经济到确定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部分再到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经历了40多年的漫长历史。在这40多年的时间里,我们的认识一步步地深化,我们的态度一次次地明朗。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们长期受“左”的思想和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的影响,片面追求公有化程度,我国形成了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经济格局,到1978年底,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几乎绝迹。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
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
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在我国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
全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副会长胡大鹏高兴地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草案,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合称为非公有制经济,并上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我这样一个从事了37年个体经济的人来说,感到很振奋。我觉得,从当年干个体好像是见不得人的事情,到对国民经济拾遗补缺,直至今天,路越走越宽了。
此条修改意见的提出者、83岁高龄的李崇淮,是第六、七、八届全国人大代表,现任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名誉副主席。他认为提出这项修改意见,以鼓励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是符合邓小平同志理论和“三个有利于”的原则的。有人考虑,这会不会导致“向资本主义社会演变”?他认为:一方面我们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另一方面“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是不会导致向资本主义演变的。
个体私营经济终于挺直腰杆,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一起支撑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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