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脉,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引擎,正如小平同志所说:“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当前,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的要求,积极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就必须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结合文化宏观管理体制、微观体制、市场体系等方面的改革,着力于进行金融创新,搞活文化投融资体制,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强劲的金融支持和投融资体制保证。
一、我国文化投融资体制的现状分析
我国传统的文化投融资体制是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框架下形成的,其基本特点为:一是国家作为单一投资主体,对文化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统包统揽,除此之外几乎没有其他投资来源;二是以行政手段来配置文化资源,国家对资金、要素的分配和投向实行严格的行政计划管理。应当肯定,在当时我国文化建设“一穷二白”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以国家作为单一投资主体和行政性配置资源的方式对于集中有限资源进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文化队伍建设,以及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和供给都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这种资源配置方式的低效率而导致的我国文化投资主体和投融资渠道单一,国有文化单位体制僵化、机制不活,从而文化产品、文化服务供给严重不足的弊端也日益显露出来。“文革”十年浩劫,更使这种弊端急剧发展而达到了极致,所谓“八亿人民看八个样板戏”,正是这种情况的真实写照。
改革开放以来,在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影响和推动下,文化体制改革也逐渐开始起步。经过20多年,尤其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的10年改革探索,传统的以国家作为单一投资主体、行政性手段来配置资源的文化投融资体制已经初步解体。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改革大潮,文化投融资体制在不断探索过程中也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一是结合所有制结构调整,在拓宽投资、融资渠道,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后不久的1988年,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文化市场”的概念,并对当时由社会各方面出资举办的文化娱乐服务设施给予积极的肯定。199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把属于文化产业的旅游、文化卫生事业、咨询业、信息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列为发展重点,明确提出,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放手让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私营企业、个人兴办那些投资少、见效快、劳动密集、直接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行业”。这一重要决定,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放开了一些竞争性文化行业的投资门槛。此后,随着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旅游、影视、演出、娱乐等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促进文化市场发展和繁荣的办法、规章的相继出台,以及国内文化消费市场的强劲拉动,直接投资、间接投资、项目融资、租赁经营等市场化的投融资方式在文化领域得到广泛发展,各种所有制的文化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成长起来。200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将旅游、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等新兴服务业作为“十五”期间的发展重点,进一步对社会资本开放投资准入门槛。近几年来,依据加入WTO的承诺,我国已经在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的零售发行,国外电影进口和影院改造,以及旅游市场等领域逐步对外资开放。据文化部市场司的统计,目前,在我国文化市场(文化部管辖范围)的所有制构成中,就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增加值而言,国有经济分别为6.7%、15.5%、 22.9%,集体经济分别为22.4%、28.3%、20.3%,私营经济分别为4.0%、5.9%、4.4%,个体经济分别为62.1%、35.1%、30.7%,联营经济分别为2.5%、2.5%、3.9%,股份制经济分别为1.1%、4.2%、5.2%,外商和港澳台投资分别为1.0%、7.5%、11.5%,其他经济分别为0.2%、1.0%、1.1%。[1]由此可见,除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垄断性行业之外,我国文化市场已初步形成多种所有制的市场主体和多元投资的市场化格局。
二是在改革国有资本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投资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近几年来,国家财政通过对中直院团实行演出场次补贴制度,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实行财务收支预算包干管理制度,以及建立并实施“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影精品专项资金”“出版发展专项资金”等办法[2],促使国家财政对文化事业的投资机制由以前的事业性投资、全额拨款逐步向项目投资、差额拨款转变,从而提高了国有资本的投资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直院团内部经营机制的转换。
三是在利用资本市场筹措资金,发展文化产业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据不完全统计,从1993年东方明珠在上海A股市场上市,成功登陆资本市场以来,目前在沪、深A股市场上市的传媒网络类上市公司已有11家[3],体育类上市公司2家[4],旅游业上市公司20家[5],会展业上市公司1家,另有其他文化类上市公司若干家,初步形成了文化产业的上市公司群体。从上市的途径和方式看,除了东方明珠、中视传媒、电广传媒、歌华有线、中信国安、中体产业等少数国有文化企业是通过股份制改造,在国家政策支持下直接上市外,还有一些国有和民营文化企业,如ST黄河科、博瑞传媒、赛迪传媒、三联集团等则是通过场外协议收购的方式间接上市。更多的属于传统产业类的上市公司,如海虹控股、汉商集团、巴士股份、上海强生、北京巴士、华侨城、聚友网络、青鸟天桥等,通过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置换、收购兼并等方式进入文化产业,实现了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的转换。这说明,我国文化企业在利用资本市场筹措资金,实现产权多元化,以及依托资本市场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本运营,使企业体制和运营方式与国际惯例接轨方面已经初步积累了一些经验。
应当肯定,近年来我国在文化领域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所有制结构调整,通过引入集体、民营、个体和外资等“增量投资”不仅有利于增加文化市场的有效供给,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而且对于缓解就业压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启动较晚,尤其是国有文化企业的“存量改革”尚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因而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局限性,传统的以国有资本作为单一投资主体、以行政性手段来配置文化资源的投融资体制虽然在一些领域已经初步解体,但市场化的新型文化投融资体制还远远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市场准入方面,虽然文化产业的一些竞争性行业对社会资本已初步放开,但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的精神来看,开放的力度还不够大,还存在着种种限制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文化产业的政策法规和体制性障碍。如非公有资本事实上已经进入的科技、财经、汽车、体育健身、生活时尚、教辅等一些非意识形态报纸杂志,由于市场准入的限制,绝大多数非公有资本只能通过与拥有垄断性刊号资源的国有文化单位进行合作经营来开展业务。这种非规范的合作形式,使得合作双方既无法形成以产权为纽带的稳定合作关系,同时也造成在合作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短期行为、行政干预和各种摩擦。
二是在投融资的市场主体方面,由于国有文化部门在政企分开、企事分开、管办分离、企业办社会负担的分离等方面的改革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因而国有文化企业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依附在政府的怀抱,承担了过多的社会责任。其结果,政府作为出资人,仍然在对国有文化企业负无限责任,干预其经营决策活动;国有文化企业作为政府职能的延伸,还难以对自己的投融资决策承担市场风险,成为文化市场的投融资主体,致使文化市场的投融资行为严重扭曲变形,资源和要素得不到充分合理的流动和优化配置。这也是长期以来一些国有文化企业效益低下,文化产业结构、行业结构不合理,重复建设和资源闲置极为严重的症结所在。
三是国有资本对文化领域的投资结构还很不合理,投资机制的改革也还远远没有到位。从投资结构来看,据财政部科教文司提供的数据,1989—2002年,国家财政对宣传文化领域的投资总额为1928.13亿元,其中,仅事业费就达1336.42亿元,占投资总额的69.31%。在事业费中,工资、福利等人头费约占其中的50%以上,即670亿元左右,而同期国家财政对文化基本建设的投资总额仅371亿元,只有人员经费支出的一半左右。从投资机制来看,目前,虽然国家财政对文化领域的投资已经开始从事业性投资向项目投资转变,但由于投资机制不合理,因而投资效益很不理想,如在2002年我国制作发行的100部影片中,有71部是通过国家“电影精品专项资金”资助完成的,其中,90%左右的票房收入是亏损的。
四是文化投融资体制的市场化程度较低。一些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市场化投融资方式,如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文化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国际资本市场上市等,在我国文化市场上基本还是空白。
五是“增量改革”有所进展,而“存量改革”严重滞后,二者尚未有机地结合起来。“增量改革”的指导方针虽然有利于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入社会资本进入竞争性文化行业,但由于“存量改革”严重滞后,由于国有文化企业的传统体制还基本上没有实质性的触动,致使国有文化企业和其他所有制的文化企业事实上处于一种二元结构的分离状态,难以通过相互参股控股、收购兼并等市场化的投融资方式融为一体,发展为混合经济形态,最终实现二者“合作共赢”的格局,从而不仅制约着非公有制经济利用国有文化资源而发展壮大,同时也使国有经济失去与非公有制经济携手发展,增强对全社会文化资源和文化产业的控制力、引导力,从整体上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综合竞争力的大好机遇。
二、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目的及其重要意义
众所周知,任何一个产业或企业的发展过程都是对资源和要素不断优化配置的动态过程,而投融资体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优化配置“资金”这一任何产业或企业发展过程中所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人力资源较为丰富而资本要素相对短缺,因而大力吸引外资和各类社会资本,始终是我国经济建设所要着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加快发展我国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无疑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因而必须有与此相适应的投融资体制做保证。然而,正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日前指出的那样,目前我国投融资体制的改革进程还严重滞后,而文化投融资体制又是整个投融资体制改革进程中最为薄弱的一个环节。我们认为,加快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主要目的,首先是为了解决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资金来源问题;其次,它对推动文化产业的所有制结构调整、产业和行业结构调整,以及国有文化企业的改组、改造和机制转换,优化资本结构,促使一批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尽快成长壮大,“增强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也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一)加快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利于尽快改变目前我国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严重落后、文化建设资金缺口巨大的现状
由于历史欠账过多和投融资体制改革滞后的原因,目前我国的文化基础设施严重落后,如作为大众文化娱乐的电影业,在目前全国7600多个电影院中,经过改造,符合当前国际流行趋势的现代化影院仅有300多个[6],其他绝大多数影院设施陈旧、设备老化,导致观众大量流失。另据财政部科教文司的统计,目前全国仍有144个县无图书馆,57个县无文化馆,5000多个乡镇没有文化站,756个图书馆全年无一分钱的购书费,799个文化馆全年无业务费支出,占文化馆总数的28.2%。文化基础设施的落后状态,严重压抑了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和文化消费权益,也不利于经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的5年间,我国通过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连续发行6600亿元国债,重点用于能源、交通、通信、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不仅强有力地拉动了内需,而且也扭转了长期以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难题。2003年SARS疫情爆发后,党中央、国务院针对我国农村公共卫生基础设施严重落后、欠账过多的现状,做出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决定。而目前文化基础设施的落后状态及其严重后果,似乎还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尽快改变这一落后状态,无疑需要巨额的资金支持,因而必须打破传统的国家财政“大包大揽”的投资思路,通过加快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在继续加大国家财政支持力度的同时,采用政策支持和市场化筹措资金相结合的办法来解决。
(二)加快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利于推动文化产业的所有制结构调整
发展文化产业,必须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为目标,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经济制度。如前所述,经过近几年的改革和结构调整,我国文化产业已初步形成多种所有制的市场主体和多元投资的市场格局,但这方面的进展还是初步的,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总体来看,目前在文化产业中的非公有制成分不是多了,而是少了。阻碍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主要障碍,一是市场准入的限制,二是产业政策支持力度不够,这两个方面都涉及投融资体制改革。拿市场准入来说,它所涉及的主要是一个投资门槛的问题,而这正是投融资体制改革所涵盖的基本问题。产业政策所主要涉及的税率、利率、信贷、资本市场融资等,也大多与投融资体制改革相关。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是推动文化产业所有制结构调整,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突破口。
(三)加快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利于优化国有文化企业的资本结构,推动国有文化企业的机制转换
由于长期以来国家作为单一投资主体的原因,国有文化企业集中了我国的主要文化资源,是我国发展文化产业的主导力量。因此,搞好国有文化企业的改组、改制和改造,实现国有文化存量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文化产品生产机制的转变,是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所在。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的要求,在文化领域,除少数党报、党刊、国家电视台等涉及国家意识形态和信息安全的单位外,其他大多数国有文化企业应该也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或在国有资本控股前提下的多元投资主体。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在于改革投融资体制,通过合资、参股、控股、境内外上市等方式引入新的投资者,以“增量”来激活“存量”,优化国有文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同时推动其机制转换。
(四)加快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利于促使一批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尽快成长壮大,推动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当前,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竞争国际化的新形势下,作为一个后发的发展中国家,我们要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实施赶超战略,就必须打造我国的“文化航母”,促使一批大型文化企业集团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在跨地区、跨行业的整合文化资源、调整文化产业结构,以及参与国际文化市场竞争中发挥龙头作用,在较短时间内实现跳跃式发展,成为综合性的跨国文化传媒集团。为此,必须抓住当前的有利机遇,除了在产业政策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对集团的企业体制、经营机制和用人机制进行市场化改造外,还应当在投融资体制改革方面实现新的突破,使之具有最起码的投融资能力和资金实力。否则,就有可能丧失时机,在我国加入WTO的5年过渡期后,在与国际跨国文化传媒集团所具有的强大竞争实力进行较量的过程中,我国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就有可能既不“大”,也不“强”,成为一棵“小老树”,而难以长大。
三、建立新型文化投融资体制的目标、重点和原则
建立新型的文化投融资体制,必须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国家战略目标为依据,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突破种种束缚我国文化生产力发展的思想观念和投融资方面的体制性障碍为突破口,通过综合配套改革,推动文化体制的整体改革进程,解放和发展我国的文化生产力,切实解决文化产品供给不足与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文化消费需求的矛盾,保证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协调发展,为迎接我国文化建设的新高潮,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促使中华文明走向世界奠定坚实的投融资体制基础。
(一)建立新型文化投融资体制的目标及其特点
建立新型的文化投融资体制既要充分借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借鉴长期以来国际文化市场积累的先进的投融资方式,同时又要考虑我国的具体情况,按照最近一些国家提出的在WTO谈判中应当坚持的“文化例外”的原则,对外资设定必要的投资壁垒,以保护国家的文化信息安全,实现文化的多样性发展。为此,我们认为,所谓新型的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目标可以考虑这样来表述:建立以国有资本为主导的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投资机制市场化、投资准入区别化为特点的,与国际惯例相接轨而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投融资体制。
(二)建立新型文化投融资体制的工作重点
依据当前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我们认为,进一步改革文化投融资体制,可以考虑将以下两个问题作为工作重点:
一是着力于解决国有文化企业“存量改革”和文化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必须支付的改革成本,包括多年来形成的国有文化企业的坏账处理、富余人员分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少数属于竞争性文化行业而又经营不善的国有文化企业破产兼并,以及调整文化产业结构和文化生产力的区域布局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成本等。从理论上说,这部分资金应当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但如果不同步改革国家财政对国有文化企业的投资机制,开辟新的投融资渠道,吸纳“增量”投资来对国有文化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和改造,不仅使国家财政负担过于沉重,而且也无助于国有资本投资机制的转变和国有文化企业体制、机制的转换。借鉴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我们认为,在主要由国家财政解决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和文化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所必须支付成本的同时,还应当同步推进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投资机制的转变,同时通过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对国有文化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和改造而消化一部分改革成本。
二是要重点解决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巨额“增量”资金来源问题。我们认为,依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完善文化产业政策,鼓励多渠道资金投入,促进各类文化产业共同发展”的方针,解决这方面的“增量”资金来源,应当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在以少量国有资本进行引导性投资的同时,主要通过改革文化投融资体制,最终形成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投资机制市场化的格局来实现。
(三)建立新型文化投融资体制的基本原则
依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精神,建立新型文化投融资体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有利于坚持和改善党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领导,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国家的文化信息安全。
(2)有利于发展和壮大我国的文化产业,繁荣文化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消费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3)有利于推动国有资本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投资机制的转变,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4)有利于多渠道筹措资金,调动非公有制资本和外商投资等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积极性,实现文化投融资体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5)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和行业结构调整,优化文化生产力的区域布局,推动国有文化企业体制、机制的转换,增强我国的文化竞争力和综合国力。
(6)有利于文化要素市场的发育,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场体系,并与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相衔接。
(7)有利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贯彻统筹兼顾、综合配套的方针。
(8)有利于在实施步骤上,既突出重点,及时解决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同时又能够做到由易到难,分步实施,便于操作。
四、建立新型文化投融资体制的对策建议
从总体上来看,虽然我国仍然还是一个资本相对短缺的发展中国家,但经过25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综合经济实力已经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近几年来,我国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国家财政收入持续增长,民间投资日益活跃,国际资本纷至沓来,加之我国文化消费市场潜力巨大,党的十六大将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国家战略高度,使文化建设的政策环境出现了历史性的转机,因而,推进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主、客观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为此,我们提出有关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框架性的思考意见,以供学术界和有关方面进一步研究讨论。
(一)调整国有资本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投资范围,推动国有资本投资机制的改革和转变
参照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国有资本对文化领域的投资重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文化行业,如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和研究单位、国家基础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二是涉及国家文化和信息安全的文化行业与基础设施,如党报、党刊、国家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国家广播电视和通信的骨干网络设施等;三是代表国家水准和具有民族特色的艺术院团。此外,在今后几年文化体制改革期间,国有文化企业改制、改组和改造所必须支付的改革成本,也是必须主要由国家财政解决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于上述第一类,即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文化行业,国家财政应保证经费投入,并逐年加大投资扶持的力度;第二和第三类,即涉及国家文化信息安全的文化行业和基础设施,代表国家水准和具有民族特色的艺术院团,国家无疑要继续在资金上给予积极支持。鉴于这类行业和单位既具有准公益性的特点,同时一些行业和单位又能够面向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因而,国家在资金支持方面要更多地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来实现,使国有资本的投资机制逐步从事业性投资、全额拨款向项目投资、差额拨款转变,并以此推动事业单位内部经营机制的转换。与此同时,还要鼓励这类单位依托国有资本和国有文化资源的优势,通过多种形式的项目合作、项目融资来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
除上述国有资本的重点投资范围之外,对于国家标志性的文化基础设施项目(如国际展览中心、国际会议中心、国家大剧院、奥运场馆等)和具有较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如既反映“主旋律”而又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精品电影、电视剧,戏剧、话剧、杂技等演出节目以及动画、卡通、网络游戏节目等),国有资本也应予以积极的支持,但支持的方式不再是以前“统包统揽”的传统形式,而是依据市场化的原则,通过少量引导性的直接投资,各类“文化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基金”“文化创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投融资形式,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来实现项目的建设和发展。
这里还应指出的是,在推进上述文化投融资改革的过程中,应当把重点文化项目的投融资纳入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年度计划,在国债投资、贴息贷款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支持,形成国有资本的投资增长机制。对于国有文化企业改制、改组和改造所必须支付的改革成本,在由国家财政筹措部分资金外,还应当借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结合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调整,将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文化行业退出的收入用于国有文化企业改革成本的支付,或国有大型文化企业的再投入,形成国有资本的投资补偿机制。
(二)结合文化领域国有资本管理和运营体制的改革,构造一批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文化投融资运营主体
建立新型文化投融资体制的关键是要塑造市场化的投融资主体,使之承担文化市场投资和融资的风险,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市场运营主体,从而使政府逐步从文化投融资主体的地位中退出,让市场在文化资源和要素的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鉴于目前国有文化企业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中处于主导地位,因而,当务之急是构造一批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文化投融资运营主体,促使其在文化市场的投融资,跨地区、跨行业的结构调整和文化资源整合中发挥重要作用。
借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同时结合目前文化领域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构造一批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文化投融资运营主体的主要途径是:第一,结合国有资本管理和运营体制改革,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国有大型文化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进行国有资本的授权经营,使之成为文化领域国有资本的运营主体和投融资主体;第二,在时机成熟时,结合国家文化宏观管理体制的改革,组建一批国有文化控股公司、国有文化资产经营公司,同时对之进行国有资本的授权经营,使之成为文化领域国有资本的运营主体和投融资主体;第三,将中央和省、市两级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财政有关文化产业方面的投资集中使用,组建文化产业投资公司,通过参股、相对控股、项目融资等方式,对发展前景看好的重点文化资源开发的产业化项目和网络游戏、动画、卡通、创意设计等新兴文化产业项目进行引导性、示范性的投资与运营。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投资公司可以是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吸纳社会资本,成为由国有资本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混合经济形态的文化投融资主体。
无论以什么样的途径和形式来构造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文化投融资运营主体,关键是要使之真正具有投融资的能力和功能。而要做到这一点,一是要增强其资本实力。目前,国有大型文化企业主要集中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行业。鉴于在现行政策下,还不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这些行业国有大型文化企业的母体,为此,我们建议,可以考虑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首先开放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对国有大型文化企业进行嫁接改造。这样做的好处是,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与国有大型文化企业属于同质性资本,采取这项措施,既有利于抓住机遇,突出重点,实现对国有大型文化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增强其资本实力,同时也有利于保证党和政府对国有大型文化企业的资产控制权;二是要赋予其必要投融资功能。这就需要在金融政策方面允许并鼓励国有大型文化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进行企业债券和股票融资,以及在符合条件时,允许其申请成立财务公司等。
(三)进一步拓宽文化投融资渠道,降低投资准入门槛,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对文化产业进行投资经营
改革开放25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文化市场日益增长的需求能力,推动了非公有文化企业的迅速发展,这不仅有利于增加文化市场的有效供给,发展和完善我国文化体制的所有制结构,而且还吸纳了大批就业和再就业人员,为缓解日益严峻的就业压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拓宽文化投融资渠道,使非公有文化企业得到更为迅速的发展,建议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消除体制性障碍”的精神,进一步改革审批制度,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对非公有文化企业以更多的扶持,鼓励非公有资本以直接投资、间接投资、项目融资、兼并收购、租赁、承包等形式进入一般竞争性文化行业,对中小型国有文化单位进行嫁接改造,在文化产业中形成以国有资本为主导的混合经济结构和各类投资主体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对非公有资本以合作经营方式事实上已经进入的科技、财经、汽车、体育、时尚、教辅等非意识形态报纸杂志,建议区别不同情况,通过规范的股份制改造或国有资本退出等方式尽快予以解决。
(四)加大直接融资比例,强化资本市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在我国已经加入WTO,国际文化传媒跨国公司开始进入国内文化市场的新形势下,充分利用WTO规定的5年过渡期的时间差,利用资本市场的投融资平台和结构调整功能,尽快做强做大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国有大型文化企业集团、民营文化企业和混合经济企业,已成为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综合竞争力,直面国际文化传媒跨国公司挑战的战略选择。尽管近几年来我国已经有少数文化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但总体来看,一是文化企业上市的数量比例和直接融资的规模仍然较少;二是上市企业的结构还不尽合理。由于种种原因,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国有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和民营文化企业至今尚未实现上市。在2002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已将“传播与文化产业”确定为上市公司的13个基本产业门类之一,这说明,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文化企业在上市融资方面已经基本上没有政策障碍。但在实际工作中,问题和障碍还不少。为此,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解放思想,将文化企业的上市融资列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一批市场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国有和以国有资本为主体的混合经济的大型文化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企业债券,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中小型文化企业在即将开设的创业板申请上市也应给予积极的支持。
(五)组建文化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作为一个具有5000年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发展中大国,我国拥有十分丰富的文化资源。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快开发并合理利用这方面的资源,是我国文化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目前,在全国方兴未艾的文化资源开发热潮中,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的同时,不失时机地组建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对于有市场前景的文化资源项目的产业化开发与运营给予专项资金支持。与此同时,建议由国家和有关地方政府各自出资,并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参股,设立文化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用于对中小科技型文化企业进行项目开发和创业投资的专项资金支持,以加快网络游戏、动画、卡通、创意设计等新兴文化产业的发展。
(六)疏通间接融资渠道,强化银行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由于文化企业普遍具有固定资产较少的轻型化的资产结构特点,在争取银行信贷过程中往往遇到资产抵押不足的障碍。为此,建议在加强信用制度建设,控制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在信贷政策方面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措施,探索专利权、著作权以及经过评估的文化资源项目、销售合同、门票等现金流量等作为银行信贷抵押的途径和方式,使文化产业发展得到更多的间接融资支持。
(七)鼓励国内外社会法人和各界人士捐资兴建各类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文化项目
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文化项目无疑应当是国有资本的主要投资领域,然而,国有资本对这一领域进行重点投资,并不意味着排斥其他社会资本的投入。从国际经验和我国近几年来的实践看,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文化项目往往也是社会资本感兴趣并能够有所作为的一个领域,因为捐资兴建各类公益性文化项目,既是社会资本回馈社会、体现自身社会价值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其扩大社会影响、增加企业或个人知名度的一种重要方式。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文化项目建设,建议参照国际惯例,开征遗产税,同时进一步提高1996年国务院37号文件规定的对捐赠者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比例,形成国家、地方和社区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文化项目以国家投资为主体、引导社会资金广泛参与捐赠的多元资金筹措机制。
(八)加快文化要素市场建设
顺应要素资本化、资本市场化的潮流,以培育和发展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市场为重点,带动人才市场建设,促进文化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并与全国的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相连接,实现资本与人才的有机结合,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投融资的市场平台。
(本文首次提出了文化投融资的概念及其配套改革的政策建议,发表于2004年度《文化蓝皮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本文的浓缩稿《关于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几点设想》,刊载于中国社科院文化研究中心主办的内刊《文化政策调研》2004年第1期,原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政治局委员刘云山给予重要批示,中办以中值通字〔2004〕161号文件,就中央领导批示发文给相关宣传文化部门)
【注释】
[1]参见刘玉珠、柳士发《文化市场学》,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页。
[2]参见董德刚、宋文玉《国家财政政策与文化产业发展》,载《文化蓝皮书2001~2002: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
[3]参见谭晓雨《中国传媒业的经营与发展报告》,载《文化蓝皮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131页。
[4]参见易剑东、黄亚玲《中国体育产业昂首迈进21世纪》,载《文化蓝皮书2003: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第145-152页。
[5]参见叶朗主编《中国文化产业年度发展报告》,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66~311页。
[6]数据来源:中国电影家协会提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