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产权作为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具有独立性、排他性、收益性、可分割性、流动性等基本属性。其中,对产权的排他性占有和对产权的自由转让权,是衡量所有者是否拥有完全产权的重要的法律标志。在其前提下,逐渐形成了发达的产权市场,为产权流动提供了可能,产权主体可以通过处置上述产权实现产权流动并获取收益。
从国内来看,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的法律规范已趋完善,产权概念及理念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逐渐深入,常见的动产或不动产如房屋、土地、汽车等的所有权,作为产权的一种特殊形态——物权,以及除物权以外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已为公众所广泛接受,尤其是产权市场经过多年发育逐渐走向成熟。但文化资源尤其是大众化的文化资源,由于其全民共享的习惯性认知,以及这类资源在传播和使用中的无边界性,使得这类资源在微观市场领域很难通过产权制度界定其权利主体。
如果以“物权”的概念来理解文化资源产权,那么文化资源产权便是主体与主体之间关于文化内容及其表现形式的关系。但因传统上和习惯上各主体对产权的理解主要表现在有形的物质资料或产品、无形的知识或专利技术等方面,而文化内容及其表现形式因其大多是无形的,且其创造的过程具有历史跨度和继承性,因此文化资源的产权问题难以引起人们重视。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文化资源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中文化产业领域、旅游产业领域极为重要的要素支撑,其动力作用越发凸显,一些地方“文化搭台,经济唱戏”,将文化资源视作一种可重复利用的产业资源来吸引资本;一些地方则以文化资源作为人文景观的旅游景区,在通过文化资源的体验和观赏价值获得巨额利润的同时,也伴随着文化资源使用边界的争议和利益分配上的摩擦,此时文化资源的价值及文化资源产权问题才逐渐为人们所重视。
从国家层面来看,文化资源的产权属性在全球市场领域显得愈发重要,其所带来的传播效应和附加价值远远超过传统产业和传统产品,一些现代工业、科技产品和服务被赋予一定的文化资源内涵,在本土化、市场扩张方面不仅降低了成本,也通过文化资源要素提升了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增值空间。因此,不仅各国开始重视对本国本民族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即便是在国与国之间也加剧了对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与争夺,如韩国与中国的清明节和春节申遗之争等,而且一国范围之内的各个族群、社区,也在为保护和利用其本身的传统文化而努力,企业也在为能够借文化资源边界不清之机会竭力开发和利用文化资源。在文化资源竞争的利益格局中,发达国家凭借其在经济上的全球化地位衍生出的经济霸权和文化霸权优势,对欠发达国家的文化资源,尤其是弱小民族的传统文化造成了极大冲击。欠发达或民族文化转型缓慢的国家和地区,因其文化产权意识淡薄,既缺乏传统文化资源价值的认知能力,也缺乏文化资源产权相关法规,更难以将自身文化资源与现代经济相结合。其传统文化资源,虽然蕴含着巨大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但被发达国家和发达地区无偿植入现代商业领域,以普通商品、饮食产品、影视作品、动漫游戏、包装物、广告产品等商品形式出现在市场领域,在获得巨额利润的同时,也取得了这类文化资源的话语权,而欠发达国家文化资源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却逐渐丧失。
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1]就曾提出了文化能力的概念,即任何文化资源的所有者应有能力应对自身文化的主导地位并获得这种文化因稀缺性所带来的巨大价值,如果能够加以合理的商业利用,应为其带来商业利润。全球化和现代传媒技术的快速发展,不仅提高了文化资源利用的便利性,也加剧了商业领域对文化资源的不正当利用。民族、民间的文化内容及表现形式借助于现代技术手段被无偿地用于商业目的,而对于传承和创作这些传统文化的群体却不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在现代化进程中,传统文化传承者不仅无法分享自身传统文化资源商业化的收益,而且还得面对自身传统文化被歪曲利用所导致的消失和变异。
在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速度较快的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一些农村社区通过利用自身文化旅游资源,逐渐走向跨越式发展之路。本书所选点的三个少数民族社区是其中的典型,这三个社区通过跨越式发展均成为云南省乃至全国知名的少数民族富裕社区,但经过多年的发展,因文化旅游产权不明晰,文化旅游资源权利逐渐为利益格局中的强势一方所掌控,文化资源主体的利益未能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充分体现出来,一些早期旅游业发展较为快速的少数民族社区,随着这些社区在旅游业发展中文化认同意识、文化自觉意识、市场观念和产权意识的提升,对利益的诉求也越来越强烈,发展当初就存有的文化旅游资源产权问题就逐渐暴露出它的复杂性和矛盾性,在总体旅游业收入增长的同时,所积累的利益分配矛盾也就日益突出,由于目前尚没有在制度层面解决此类问题的完整机制,使这些社区旅游业陷入持续发展困境。因此,如何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产权研究上有所突破,在法律、政策、制度安排上实现并保障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产权的基本属性并付诸实施,是保障这些地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产权问题,其意义不仅仅在于简单地界定文化资源所有者的身份。从社会公平角度来看,其意义在于通过保护少数民族利用自身文化资源获取经济效益的权力让其脱贫致富。从国家层面来讲,对自身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和话语权的掌控,有助于在保障文化产权安全性的前提下,通过实现文化资源产权的流动性,以价值回报激发全社会对自身传统文化利益保护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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