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益目标不一致
有关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利益分配问题涉及少数民族村民、社区、企业、政府等,由于不同的主体处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其追求的目标差异很大,他们大多站在自己的角度表达对自己有利的观点,差异很大的利益诉求很难实现地区整体利益均衡和福利最大化。其中,政府和企业往往处于对资源控制和媒体言论影响的强势一方,利益博弈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如分配比例、收益流向、利益冲突、事件等,很难通过媒体披露而得到公众乃至决策层的关注,因而,利益分配问题虽然非常突出,但很难作为热点问题、突出问题成为公共政策制定所考虑的重点。此外,在学术界对相关问题调查研究中,由于利益分配问题所导致的各方矛盾,使利益相关方对问题的反映和表述也呈极端的差异性,利益诉求表达方式的不同、表达水平的不一、诉求目标缺乏客观性,导致调查研究中对受访数据、观点的真实性、客观性把握难度也较大。因而研究结果所提出的利益分配模式也必然难以取得利益分配相关方的一致认同。这也是此类问题研究的难点。[8]
2.利益主体多元,公共政策覆盖难
从曼听村、霞给村、洛水村三个少数民族社区的旅游发展来看,有的是主体处于利益端的两极,如洛水村社区村民与政府部门之间围绕政府背景摩梭山庄的建设博弈、“女儿国镇”建设的博弈;曼听村是村民和旅游开发企业处于利益博弈的两极;霞给村则是村民与国资背景的普达措旅游分公司处于利益博弈的两极。但在旅游业发展中,社区每户起步阶段不同,经营模式不同,抓住机会和利用社会资源的能力各不相同,从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中所得的利益、取得的地位也各不相同。因此,社区旅游长期发展也伴随着巨大的社区社会结构变迁,社区精英群体、既得利益群体、极端弱势群体已经形成,其利益诉求目标开始分化,表达愿望及利益抗争方式既有消极的、沉默的、反对的、观望的、也有非理性激烈对抗的,社区整体上难以形成利益共同体。如在洛水村,有的村民主张不许外来经营户借用摩梭文化资源开展旅游服务,部分村民则从客栈出租中尝到甜头,针对外来经营户的跨界经营,社区村民已非一个整体,对于利益主张,仅仅在动态中寻找平衡。实际上,已经严重分化,乃至分裂的社区,很难形成统一的利益诉求。即便是利益主体的另一方——政府部门,也存在基层利益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利益主体,或同级政府的各个主管部门之间,如税务、工商、文化管理等部门,对旅游利益的诉求也各不相同。因此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也是少数民族社区旅游新阶段的变化特征之一,给公共政策的制定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3.重保护政策,轻产权界定和利益分配机制
联合国关于《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中的经济和文化发展互补原则也明确“文化是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所以文化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同样重要,且所有个人和民族都有权参与两者的发展并从中获益”[9]。
1998年以来,文化部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共同开展了广泛深入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调研,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建议稿),于2002年8月上报全国人大。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该法律草案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而全国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专门法律则是2003年文化部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国内外立法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2004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建议下,该草案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通过并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10]此外,各级地方政府也先后出台了关于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条例和政策等,其中云南、贵州、福建、广西等省区走在了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政策的前列。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虽然规定了对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人的认定条件及传承人必须履行的义务。[11]但作为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是否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处置权、收益分配权等均没有明确的界定。
从上述全国性法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政策来看,传统文化的公共政策的重点都在于文化资源的范围界定、调查、登记、名录和管理、继承与传播等方面,并无具体的文化资源所有权界定方面的内容,而关于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界定、利益分配机制实现的法规和政策,目前尚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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