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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社会的再组织化

时间:2023-03-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公民社会建设目标的社会再组织化,在促进社会自组织因素成长,健全社会利益表达和利益协商机制的基础上,将有可能催生出中国社会的自组织秩序的生成机制,进而在同国家、市场的合作与抗争相统一的互动过程中,逐步形成国家、市场、社会既相对自主又相互支撑的文明秩序。
开放社会的再组织化_大转型: 开放社会秩序的生成逻辑

社会的再组织化及其对社会生活自足性价值的守卫,既是“以社会制约权力”的现代宪政发展的重要成果,也是公民社会权利伸张和自我价值实现的重要表现形式。西方大转型以来社会秩序发展演变的历史经验表明,国家、市场、社会的相对分殊和相对自主的发展,是构建现代开放社会秩序的必由路径。正如达仁道夫指出的那样,“自由建立在三大支柱之上,亦即立宪国家(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1],而“在民族的总体框架中,如果没有公民社会,政治民主和市场经济仍将是无本之木”[2]

中国的现代化进程,特别是大转型时期社会秩序的蜕变过程,既体现为政府治理方式的现代转型,也体现在市场和社会相对于政府的自主性的成长。从总体性上讲,改革开放30多年来,政府治理方式的变革和市场体系的扩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社会领域的自主成长过程却相对滞后,“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领域的付之阙如,使作为个体的‘国民’始终不能成长为具有独立人格和权利意识的合格的公民,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内核的公民社会自治团体始终不能出现”[3]。这不仅直接制约了社会自组织秩序的生根发芽,而且反过来制约了政府治理体系和市场体系的演进。科学发展观及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提出,为中国的社会建设创造了重要的历史机遇,使相对独立于国家和市场的社会自组织秩序生成发展具有的现实的可能性。

在当下中国的语境中,“社会建设”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概念。就政府职能的转变而言,社会建设包含了缓解民生困难、破解社会矛盾、发展社会事业、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创新社会管理模式等内容,其核心问题则是通过健全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体系,缓解公众的生存压力和生存焦虑,增强公众对现实社会秩序的认同感,以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就社会自身发展而言,社会建设的根本任务则在于积极推进社会组织体系的建设,努力实现开放社会的再组织化,以切实缓解社会大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社会碎片化和个体原子化现象。社会的再组织化,既是个体摆脱原子式生存困境,有效抵御资本力量和行政权力的侵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而实现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屏障,也是政府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创新社会整合机制的重要载体。基于公民社会建设目标的社会再组织化,在促进社会自组织因素成长,健全社会利益表达和利益协商机制的基础上,将有可能催生出中国社会的自组织秩序的生成机制,进而在同国家、市场的合作与抗争相统一的互动过程中,逐步形成国家、市场、社会既相对自主又相互支撑的文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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