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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传统习惯法中的信仰习俗

时间:2023-03-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事后,阿吉家找到尔勒家,要求尔勒家赔偿这2000元驱邪费,否则,尔勒家必须担保三年内他家所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两家为此事发生争吵,两家妻子差点打起架来,幸亏被邻居们劝开。彝族传统习惯法赋予抬尸闹事行为以合法化,由于此行为破坏性极强,若遇到双方势力相当,极易引起正面冲突,造出更多的人员伤亡,使矛盾升级,因此,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坚决制止此行为的发生,从1957年民主改革后到1
凉山彝族传统习惯法中的信仰习俗_民族文化:发掘与弘扬

蔡富莲

案例1

2007年8月的一天,雷波县瓦岗区A乡B村二组一姓阿吉[1]家的妻子和一姓尔勒家的妻子一起去河沟边割草,当时,尔勒家的妻子走在前面,两人相距二十多米远,突然间,走在前面的尔勒家的妻子发现路上有两条蛇缠绕在一起,她惊慌失色地往回跑,并将此事告诉了阿吉家的妻子。

晚上,阿吉家的妻子将白天发生的事情告诉了丈夫,丈夫认为这是个不祥的征兆,尔勒家的妻子看到这样的情景时,应该先告诉石头或植物等,怎能先告诉人呢?他立即叫妻子到毕摩家去询问,毕摩查看经书后证实了这是个十分不祥的征兆,必须用一只黄色山羊、一头黄色猪和一只红色的公鸡来驱邪,不然,七天或九天之内可能有灾祸要来串门。

听了毕摩的话语,阿吉家马上按照毕摩的吩咐请毕摩举行了驱邪法事,共花费2000元。事后,阿吉家找到尔勒家,要求尔勒家赔偿这2000元驱邪费,否则,尔勒家必须担保三年内他家所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两家为此事发生争吵,两家妻子差点打起架来,幸亏被邻居们劝开。

后来,尔勒家请来了村长吉主尼古和副村长拉日友且来调解此事。调解当天,阿吉家特意召集了所有阿吉家支的人,目的是首先要在气势上压倒尔勒家,两位村长来到阿吉家做工作,劝他们不要太相信迷信,大家都是邻居,应该相互谦让,和睦相处,和好为贵。可阿吉家态度十分强硬,扬言如果尔勒家不赔偿驱邪费2000元,他们就去抄尔勒家的家,并且要求尔勒家必须担保三年内阿吉家的一切意外事故,由于尔勒家不敢担保阿吉家这么长时间内不出任何意外事故,无奈之下同意接受调解协议:

1.尔勒家赔偿阿吉家驱邪费1000元。

2.此后尔勒家不再担保阿吉家所发生的任何事情。

凉山彝族民间将平时难以看到的或反常现象称为“署菲”,如,两条蛇缠绕在一起、不同种类的动物交配、狗号哭、狗上房、母鸡啄吃鸡蛋、鸟屎掉在人身上、蝉飞到人身上等即为反常现象,忌讳看到猫尸、狗尸、火烧房子等,认为会中邪而导致瘫痪、丧失生育能力或成为聋哑人等。当看到这些景象时,如果先告诉植物或无生物,就会将由此带来的灾难转嫁给它们,人的生命就不会受到威胁,如果没有这样做,那么就要采取补救措施,即请毕摩用牲畜驱邪,将一切邪恶转嫁到牺牲身上。生活中,由于触犯禁忌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不是立刻生效,时间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也许是一年、也许是三年、五年,因此,在面对尔勒家不愿意赔偿驱邪费用时,阿吉家要求尔勒家担保其家人及财产在三年内不出任何差错,即三年内,阿吉家人生病、死亡、财产损失等,尔勒家负全部责任,尔勒家发生意外,是因为听了不该听的话,神灵降灾于他家的缘故。由于生病、死亡及家庭财产的损失等并非人们能事先预料和所能控制的,因此,尔勒家当然不敢承担这么大的责任,为了避免以后发生更大的矛盾纠纷,宁愿眼前吃小亏以求心里踏实,最终接受了赔偿条件。

案例2

2005年,布拖县B乡C村阿古家与措曲家因地界发生纠纷,阿古家打了一只鸡埋在了地界中,不久,措曲的妻子就死了,措曲家抬着尸体到阿古家兴师问罪,后来,由书记马卡呷黑进行调解,由于措曲的妻子本来就有病,所以,阿古家为此赔偿两只羊。

在仇人家的土地里、房屋周围和仇人必经的道路上等埋葬施咒过的鸡、狗尸体[2]以及招捉仇人的灵魂以活埋、埋仇人的指甲、头发、衣物(指甲、头发、衣物是灵魂的栖息地)等行为都属黑色巫术,它直接威胁到生者的生命安全,因此,实施黑色巫术总是在暗中秘密进行,绝对保密,谨防被对方察觉,倘若一旦被对方发现,毫无疑问,两个家支就会为此发生大规模的械斗。

由于阿古家的行为与措曲妻子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因而,措曲家理直气壮地抬尸到阿古家兴师问罪,调解纠纷的调解员们通过深入调查了解,鉴于措曲妻子在两家闹矛盾和埋鸡之前就已生病,因此,判决阿古家只赔偿两只羊,如果措曲的妻子平时健康,但在与阿古家发生矛盾纠纷和阿古家实施埋鸡后突然死亡,那这件事就不只是仅赔偿两只羊就解决了这么简单。

在人命案中,死者家属聚众抬尸闹事行为在凉山彝区十分普遍,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致使对方死亡或导致对方自杀身亡等,死者家属都要聚众抬尸到他们认为的所谓的“凶手”[3]家实施打砸抢,企图从经济上、精神上报复对方。在彝族的信仰观念里,人死即为鬼,死者的尸体极为肮脏,把它抬到人居住的房屋里,就会使整个房屋受到最严重的污染,彝族家里的火塘及火塘上方供奉祖灵筒的神龛祭台等是神圣不可冒犯的,抬尸进屋则十分严重地犯了大忌,为此,家里的神灵会降灾于活着的人。正因如此,在死给[4]案中,对方的房屋也常常成为自杀者选择自杀身亡的地方,要么在对方房屋上上吊自尽,要么服毒死在对方房屋周围和家中,一方面,明确指明了死者死给的对象,另一方面,房屋受到严重污染,使对方蒙受更大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同时,这也是两个家支势力的一次公开较量,它意味着从死者家支方来看,若不组织本家支成员去为死去的人讨一个说法,无法给死者一个交代,还会给别的家支留下此家支软弱无能的负面印象,日后会成为别人任意欺凌的对象。当然,沉默和无动于衷的行为对于家支荣誉感极强的彝人来说也是整个家支的耻辱,若能组织队伍浩浩荡荡长驱直入,不费吹灰之力就将对方房屋夷为平地,等于向世人显示了本家支的强大势力;从“凶手”家支方来看,出了人命案,无论“凶手”的责任有多大,保护其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首要任务,因此,他们会积极寻求有威望的民间纠纷调解员的帮助,通过他们疏通关系,稳住对方情绪,杀牛、打酒安抚死者家支,然后积极组织家支及周围邻居保护好本家支成员的房屋财产安全,如果组织有方、家支成员团结、邻居积极配合,对方就难以实施打砸抢行为而不得不接受调解员们提出的调解方案,但如果家支势力弱、缺乏有组织能力和号召能力的家支头人、邻里关系又差,那么,对方就会轻易地将当事人及其父母兄弟[5]的房屋夷为平地或将死者尸体抬进房屋中,甚至还发生过焚烧尸体于房屋中的过激行为。

彝族传统习惯法赋予抬尸闹事行为以合法化,由于此行为破坏性极强,若遇到双方势力相当,极易引起正面冲突,造出更多的人员伤亡,使矛盾升级,因此,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坚决制止此行为的发生,从1957年民主改革后到1980年改革开放前的近30年间,彝族地区严格执行国家法,基本没有发生抬尸闹事事件,但自改革开放后,由于国家对基层政府机构采取了一系列调整措施,大大削弱了基层政府机构对农村农民的监管力度,外来的国家法在彝族地区特别是广大的农村社区失去了生存的根基,人们熟悉的传统习惯法重新获得新生,成为人们调解纠纷首选的对象,习惯法的使用频率达到顶点,由此而引发许多群体性事件,给当地社会治安造成很大的影响。

案例3

2001年的夏天,布拖县拖觉区D村曲奇家的一男子不幸摔死,因天气炎热,尸体生蛆,主人家请E乡毕摩迪力来作法事,拖觉镇的武装部长吉吉不准毕摩作法事,还把迪力抓起来铐上手铐,从毕摩手里抢下作法事用的鸡,然后将鸡对着毕摩,用刀将鸡打死,即打鸡给毕摩迪力。吉吉的母亲与毕摩是同一个家支的,吉吉的行为引起了吉吉家支所属的整个黑紫惹所[6]大家支的不满,他们召集了300多人,准备举行仪式将吉吉开除出黑紫惹所家支。后来,请调解员吉力呷呷调解,达成以下协议:

1.吉吉打一头牛给毕摩迪力吃,以示赔礼道歉。

2.吉吉买一只绵羊给死者家驱邪,死者家买一只山羊给吉吉驱邪。

吉吉对着毕摩打鸡,就是诅咒该毕摩像这只鸡一样死亡,这是犯大忌的行为。同时,吉吉的母亲与毕摩又同属一个家支,这就意味着这是他舅舅的家支,凉山彝族的舅舅家支即母亲所属的家支,既包括母亲的亲兄弟,还包括凡与母亲同姓的远房所有男性成员。凉山彝区人们最敬重的人莫过于自己母亲的兄弟们,民间广泛流传着许多尊舅重舅的谚语,如“杉树无舅父,杉板任人砍;竹子无舅父,竹梢任人弯;杜鹃树无舅父啊,树枝也要矮三节”。通过生动形象的比喻,说明人若没有舅父,便失去了保护神,过着任人欺凌的艰难日子,因此强调“莫要毁坏舅父,舅父是援助的强力”。

此案件中,吉吉的行为不仅是对宗教职业者的冒犯,对毕摩本人人格的冒犯,更是藐视自己舅舅家支的行为,对最亲的家支采取这种犯忌行为,舅舅家支完全有理由讨伐吉吉的家支,正因为如此,才会引起吉吉家支所属的整个黑紫惹所大家支的不满,准备对吉吉采取习惯法中最严厉的惩罚即将其开除出黑紫惹所,既是对他舅舅家支的一个交代,表明吉吉家支的鲜明态度,也是对吉吉本人的处罚。

调解协议的第一条为吉吉打牛款待毕摩,向他赔礼道歉,因为,凉山彝族待客分四等规格,打牛待客为最上等规格,宰羊待客为第二等规格,杀猪待客为第三等规格,杀鸡待客为最低等规格。吉吉打牛赔礼道歉即按最高规格款待。买羊给死者家驱邪是因为他扰乱了主人家的法事,是对主人家神灵及死者的不敬,因而,主人家必须对吉吉造成的行为后果举行一系列驱邪法事,以安抚神灵及死者灵魂,所需牺牲必然由肇事者吉吉提供。

案例4

2006年2月的一天,雷波县A乡S街上一姓阿瑟家的妻子到一姓阿平家去玩耍,等阿瑟家的妻子走后,阿平家的妻子发现自己放在桌上的一只银耳环不见了,因阿瑟家的妻子吸毒,阿平家认为吸毒的人见啥都拿,所以,怀疑是阿瑟家的妻子偷走了,阿平家邀请了民间调解员洛且和莫色来调解。阿瑟家一听,大发雷霆,矢口否认,并强调自己从小到大从未拿过别人的一针一线,今天却背上了这么一个大黑锅,一定要向阿平家讨个说法。

两位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因阿平家拿不出确凿的证据,而阿瑟家又死不承认,只好提出如下解决意见:

1.阿瑟家找来一只黑色的公鸡和一碗白酒,由毕摩念咒语后,将鸡血滴到白酒中,如果阿瑟家的妻子敢喝下这鸡血酒,就说明她没有干亏心事,那么,阿平家就给阿瑟家5000元及调解期间所花的一切费用。

2.自举行了施咒术和喝鸡血酒仪式后,双方家里所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互不承担。

双方同意调解意见,于是,调解员洛且[7]主持了这个仪式,当他念完咒语,将鸡血滴在酒中后,阿瑟家的妻子当众一口气就把它喝了,阿平家也当场掏出5000元给阿瑟家作为名誉损失费向阿瑟家赔礼道歉,并且答应十日之内赔偿阿瑟家在调解期间所花费的3000元费用。

诅咒发誓的神判仪式是彝族民间在解决疑难案件时所采取的一种迫不得已的办法,神判就是一切交给日月神灵来裁决,彝语称为“gge box help bop”,“gge、help”即日、月,“box、bop”即看,人们相信万能的日月神灵会明察秋毫,一定会将灾难降给过错方,使他受到应有的惩罚。“就部分法律而言,在解决棘手案件时,还缺乏一定的能力,这时往往要借助于宗教,就用占卜、诅咒、誓约和神裁法这些超自然的手段来弄清事实真相。”[8]在阿平家拿不出证据,而阿瑟家又不承认的情况下,调解员也不知道到底谁是谁非,只得求助神灵来作出公正判决,以还事实真相,案例中既然阿瑟家的妻子敢喝下经过施咒后的血酒,用生命作赌注来证明自己的清白,那么,阿平家当然无话可说,且心甘情愿支付对方8000元。

诅咒还是弱势者反抗强势者的一种有力武器,如果纠纷双方势力悬殊太大,弱者无法与强者抗争时,就不得不采取诅咒的办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5

1985年11月彝族年刚过完,美姑县牛牛坝乡N村4组村民徐林家的过年猪肉在一夜之间全部被人偷走,徐林的父亲是一名解放奴隶,即新中国成立前被人贩子贩卖到凉山的云南曲靖汉族,新中国成立后,因无法再联系到云南的家人,便在N村与同样是解放奴隶的彝族孤儿尔西结婚,婚后生下独子徐林。由于在当地没有直系亲属,再加上父母体弱多病,自己为人处事又差,因此,他家在村子里的地位一直处于最底层,常常受到左邻右舍的欺负。当发生过年猪肉被偷后,他家明知道是谁家干的也不敢公开讲,因为偷猪肉者的家支在本村势力最大,他家只得忍气吞声请毕摩在家里一次又一次地举行诅咒法事,偷猪肉者看到此景十分紧张,常跑到他家查看诅咒的情况,由于主人家从未明说是谁偷了他家的猪肉,毕摩也没有点名道姓地诅咒,只指明诅咒的对象是偷猪肉的人,因此,偷猪肉者实在不好发作,只好找各种借口来讨水喝(彝族认为别人在诅咒自己时,能讨到诅咒者的东西吃就会使诅咒失去效果),正巧,第二年盗窃贼家中最强悍的父亲突然死亡,不久一儿子也夭折了,对此,村里的人都认为神灵作出了公正的评判。

在民间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还有许多涉及信仰的习俗,如,涉及人命案时,在调解人员还未正式进入调解之前,必须先请一位称“吱嘎”的人来调解,此“吱嘎”人(打露水人、开言人、开导人)的作用即将人命案中的一切凶性行为驱挡开,为后面的调解人员开通一条顺畅的通道,由于人命案属凶性案件,为凶性的案件打通道路,这对他的生命安危有极大的影响,故主人家会给他一笔酬金用以驱邪。

人命案中,若死者死后,其尸体未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导致尸体生蛆、被虫鸟啄食、死者没穿衣物等,遂会被认为死者的尊严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灵魂蒙受羞辱,赔偿时,有一项特殊赔偿金,即安抚死者灵魂金,彝语称为“yy ddie hla ddie qu”,新中国成立前,一般为6.5锭白银。

在相互格斗、枪杀中受伤和采取跳崖、投河、上吊等自杀行为后又没有死亡的,伤害对方的人和因矛盾纠纷而使他人选择自杀行为的责任人,要给被伤害者赔偿“ap sy o go quo”,意为未死人命金,新中国成立前,其赔偿金一般为7.5锭白银。

彝族认为男性脑门上的头发是灵魂居住的地方,神圣不可侵犯,在打架斗殴中若抓扯“天菩萨”既是对当事人的人格侮辱,也是践踏当事人生命的一种行为表现,习惯法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身份、地位、性别等差别有不同赔偿款项的处罚规定。

耳和鼻在五官中居十分重要的地位,人们将耳和鼻视为防御与攻击敌人的有力武器,一旦受损,必将危及生命安全,在打架斗殴中,耳、鼻受伤残意即抵御武器被折断,习惯法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身份地位,按照上耳轮、中耳轮、耳垂、鼻梁、鼻尖、鼻翅等不同部位进行赔偿。

矛盾纠纷调解成功后,若双方当事人心里还不踏实,怕对方反悔时,则由毕摩主持仪式,经毕摩施咒后打死一只鸡盟誓,谁反悔谁就像今天这只鸡一样死去,此仪式称为“xi ggo zip”,以神明裁判的方式约束双方。

凉山彝族民间,对调解凶性案件的调解员还有一项特殊的补偿金,即驱邪金,调解员们回家后必须用补偿金买羊、猪、鸡等驱邪,避免凶性案件危害自己及家人的生命。如,凉山M县法院有一位法官曾多次到外地为外出打工的民工调解伤残等方面的纠纷,不久后他发现每次调解回来,其家人都会生病,他认为这与他调解的这些凶性案件有关,为了家人的身体健康,最后,他不再外出调解。

平时经常为别人调解口角之争的调解员,必然会有意无意地遭受到当事人及其亲属们的诅咒,这些诅咒的话语如果不采取措施及时将其抵挡返还回去,就会伤及自身及家人的健康,因此,民间纠纷调解员家里平时也常常不定期举行返咒仪式以求平安健康。

从以上案例及分析中我们看到,传统的信仰观念在当代彝民生活中处处可见,在矛盾纠纷的整个调解过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正是基于彝民族根深蒂固的信仰观念,人们在生活中才能自觉遵守习惯法法规,自觉履行习惯法所规定的义务,这正如马林诺夫斯基所说的“任何社会只有当法律得到‘自愿地’和‘自发地’遵守才能有效地运作”[9]。案例中让人匪夷所思的判决结果和当事人的态度充分反映了传统习惯法在凉山彝族民间传承的坚实基础。彝族民间的纠纷只要达成协议,双方基本能按照达成的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极少有翻案的事例,也基本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这其中,信仰观念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宗教对法律的影响表现在“发誓”“诅咒”“神判”,神圣的与超自然的制裁的确比特定的世俗的制裁扮演较主要的角色。[10]因为人们深信违背神灵的意愿将意味着什么,“每一个原始社会的公理中都毫无例外地存在着神和超自然的权力,它们都把人的智慧归因于神灵的存在,并相信神灵会对人们的特殊行为以赞成或不赞成作为回报。他们认为人的生命必须与神灵的意愿、命令相一致。”[11]这一切充分说明宗教信仰对于传统习惯法在凉山彝族民间的有效运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人们执行习惯法的基本依据和可靠保障,法律与宗教相辅相成,“法律赋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给予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12]。没有宗教信仰作为思想基础,凉山彝族传统习惯法在民间就会失去生存的土壤,正是因为宗教赋予了法律所需的神圣性,凉山彝族传统习惯法才在民间一直被传承和有效地被使用。

[原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2期]

【注释】

[1]文章中的人名均为化名。

[2]打鸡、打狗时,施咒者一手抓着鸡、狗,一手用顿挫的刀狠狠地打鸡、狗的头,嘴里喊着被诅咒者的姓名,将鸡、狗活活打死,目的就是诅咒仇人像手里的鸡、狗一样死去。

[3]实际生活中,发生打架斗殴或发生争执已过数日、数月,一方突然自杀身亡,另一方就会变成所谓的“凶手”,死者亲属为了获得赔偿,就会以此为借口,聚众抬尸到“凶手”家中进行威逼。

[4]在凉山彝区,两人发生矛盾纠纷,一方想不通或不服,常会采取自杀死作为报复手段,使对方成为所谓的“凶手”而遭到死者家支的合理的聚众打砸抢。有时,死者死给的对象十分明确,但有时,也有两人发生争执已经过去几个月后,一方突然死去,死者家属为了找个出气的对象或希望得到赔偿,认为是死给对方而抬尸到对方家中实施打砸抢行为,此类案例在凉山彝区比较普遍。

[5]彝族习惯法中重视连带责任。

[6]彝语“惹所”即三子,黑紫三子,黑紫大家支下分三个支系,三个支系下分若干个小支系。

[7]在彝族民间,不少纠纷调解员同时又是宗教职业者毕摩,对于纠纷中的神判仪式,既可以请宗教职业者毕摩来主持,也可以请民间会施咒语的人来主持。

[8][美]霍贝尔著,严存生等译:《原始人的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46页。

[9][英]马林诺夫斯基著,原江译:《原始人的犯罪与习俗》,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6页。

[10][英]马林诺夫斯基著,原江译:《原始人的犯罪与习俗》,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95页。

[11][美]霍贝尔著,严存生等译:《原始人的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41页。

[12][美]伯尔曼著,梁冶平译:《法律与宗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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