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文献记载,宋代的婚礼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官方之礼,按《政和五礼新仪》记载,官方婚礼坚持繁文缛节,执守先秦时期流传下来的古礼;二是私家之礼,在司马光《书仪》和朱熹《家礼》中记载,私家之礼对古礼进行了变革,增加了民间俗礼的许多形式;三是民间俗礼,其特点是参照古礼,但对古礼中的许多仪式进行简化,更贴近生活。但不论何种模式的婚礼,都必须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前提,才能使得婚礼具有合法性。
宋代婚礼中六礼的仪式虽然因袭了先秦时期婚礼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但根据时代的需求,对先秦的婚礼仪式进行了增删和改变。作为古代婚礼的主要步骤,宋代的婚礼和先秦时期婚礼中的六礼相同,也分为纳采、问名与纳吉、纳徵、请期、亲迎。现分别叙述如下。
一、纳采
纳采,宋代俗礼又叫“求亲”或“敲门”,又叫“言定”。朱熹《家礼》卷三:“纳采,纳其采择之礼,即今世俗所谓言定也。”[2]司马光《书仪》中亦说:“必先使媒氏往来通言,侯女氏许之,然后遣使者纳采。”[3]
按照婚礼的要求,纳采前要行告祠堂之礼,把联姻之事郑重告知祖先。司马光《书仪》中记载:“夫婚姻,家之大事,其义不可不告。”[4]
纳采的时间选择在日出时,司马光《书仪》说:“婚礼,自请期以上皆用听,日出时也。”[5]这是源出先秦时的古礼。
纳采的礼物,按照古礼是生雁,先秦时期六礼除纳币外,其余五礼皆用生雁。对于使用生雁为礼的原因,学者多有研究,据郑玄说“取其顺阴阳往来”[6]。贾公彦解释道:“顺阴阳往来者,雁木落南翔,冰浮北祖。夫为阳,妇为阴,今用雁者,亦取妇人从夫之义。”[7]
到了宋代,皇室娶后或纳妃仍然遵循古礼用生雁,但是其他人则可以变通。如朱熹《家礼》中记载,品官之家,“无雁者听用羊”;土庶之家,“若无生雁,则刻木为之”,或者“听以雉及鸡、鹜代”。[8]按《周礼·大宗伯》:“卿执羔,土执雉,庶人执鹜,工商执鸡。”注云:“羔,小羊,取其群而不失其类。雉,取其守介而死,不失其节。鹜,取其不飞迁。鸡,取其守时而动。”[9]可知,纳采所用的礼物都有一定的象征意义。
二、问名及纳吉
问名,宋代俗称“系臂”。是和纳采同日进行。问名是问女的排位,生母的身份及生辰八字等,以便男家卜其吉凶,从而决定是否婚配,这一点和先秦时期的问名相差不大。
纳吉,即夫家卜得吉兆,遣使往妇家告之。纳吉之后,双方的婚姻关系才算确定。如果占卜得不吉之兆,则婚姻关系终止。宋代婚礼制度中的纳吉和先秦时期差不多,据《朱子语类》卷八十九载:“曰:‘古人纳采后又纳吉,若卜不吉,则如何?’曰:‘便休也’。”不过在宋代实际生活中,纳吉的仪式并不完全遵照先秦古礼。司马光《书仪》所说:“计纳采之前已卜矣,于此告女家,以成六礼也。”[10]所以宋代纳吉实际上是放在纳采之前。后来朱熹直接把问名、纳吉都并入纳采,使得程序更加简便。
三、纳徵
纳徵又叫纳币,宋代俗礼叫“下财礼”,也叫“送聘”“定聘”。即向女家送财礼。郑玄云:“徵,成也。使者纳币以成婚礼。”[11]先秦时所说的“成婚”“婚成”,实际上指的是这一步。宋代的婚礼也是到了这一步,婚事才算正式成立。
男家所纳之币按照先秦古礼的要求,应是“玄束帛,俪皮”[12],司马光因为担心有些家中贫困之人无法承受,又改“玄束帛”为杂色缯五匹。朱熹进一步做了改革,在《家礼》中规定:“币用色缯,贫富随宜,少不过两,多不逾十。”[13]相比先秦古礼,宋代的纳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简化,也更加人性化。
四、请期
请期,即男家择好成亲的吉日并派人告之女家,征求对方同意。宋代又叫“催妆”。其做法是,亲迎前三日,男家送催妆花髻、销金盖头等新娘用品,女家则报以绿袍鞋笏等新郎用品。绿袍,宋时为九品官服色,允许男子在成亲时借用。[14]
五、亲迎
亲迎,即新郎到女家迎娶新娘。与先秦古礼相同的是,皇帝至尊,无亲迎之礼,遣大臣为使代迎。亲迎之日,男方家长要行告庙礼,向祖先禀告此事。然后行醮子礼。醮子主要是新郎之父向儿子发出迎娶之命。新郎领命后,便乘马前往女家,在其门口等候。此时,女家也要行告庙礼和醮女礼。礼毕,女父迎婿入。新郎和女父以礼相见,女母以下诸亲都要回避。新郎迎回新娘后,同牢、合卺,便算礼成。
宋代婚礼在亲迎之后还有飨送者,即男家设宴招待来宾;妇见舅姑、庙见;婿见妇之父母等。
对比先秦和宋代的“六礼”,其顺序相差不大,只是在程序和仪式有所增删。所以,概括而言,先秦和宋代的婚礼在六礼的仪式方面,其主要的制度和内容是相同的。
【注释】
[1]本章部分观点及材料引自吕友仁、王立军:《宋代婚礼概述》,《殷都学刊》,1991年第4期,第33~37页。
[2]朱熹:《家礼》卷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898页。以下引此书不再注明版本。
[3]司马光:《书仪》,《丛书集成初编》本,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0~36页。以下引此书不再注明版本。
[4]司马光:《书仪》,第20~36页。
[5]司马光:《书仪》,第20~36页。
[6]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编:《仪礼注疏》,第60页。
[7]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编:《仪礼注疏》,第87~88页。
[8]朱熹:《家礼》,第898页。
[9]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编:《仪礼注疏》,第87页。
[10]司马光:《书仪》,第34页。
[11]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编:《仪礼注疏》,第68页。
[12]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编:《仪礼注疏》,第68页。
[13]朱熹:《家礼》,第898页。
[14]吕友仁、王立军:《宋代婚礼概述》,《殷都学刊》199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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