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的前身——儒者,在开始便是为人治丧相礼的专职人员,先秦时的儒者,精通礼乐,熟悉丧葬祭祀礼仪,服务于社会。[1]儒家学派创始人在制订社会规划的蓝图时,把他们所熟悉的礼乐推广到社会政治领域和社会日常生活中,是情理之中的事。主持丧葬礼仪本来就是儒家的本行,他们充分利用这个优势,将丧葬习俗塑造为“立人伦,正性情”的道德工具。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丧葬制度即是儒家思想产生的母体,又是其向大众传播的工具。
宋代是中国古代社会的继续发展时期,在文化、思想、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有着自己鲜明的特色,但是也应该看到其对前代文化成果的一些继承。历史是一条河流,如果把葬期放在这条汹涌奔腾地历史长河中,我们就会更加深刻地理解宋代葬期的特色。
一、早期葬期的叙述及实践
远古时候人们的丧葬意识淡薄,开始时弃尸于荒野,《孟子·滕文公上》:“盖上世尝有不葬其亲者:其亲死,则举而委之于壑。他日过之,狐狸食之,蝇蚋姑嘬之。”“盖归,反蔂梩而掩之。掩之诚是也,则孝子仁人之掩其亲,亦必有道矣。”孟子的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丧葬礼仪是个发展演变的过程,从弃尸于野到归而掩之,从而有了丧葬礼仪,不过开始只是葬于荒野,无堆无坟,《礼记·檀弓上》就说:“古者,墓而不坟。”《周易·系辞传下》也说:“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藏之中野,不封不树。”也就是说远古时候,坟墓之上不封土堆,也不种树。这点也可以从考古材料上得到证实。
大概从春秋战国开始,坟墓上开始封土,人们对葬地和葬期开始有了要求。对葬地环境的要求,也只是简单的避水泉之湿,蝼蚁之害,并无后来的风水之说。《墨子·节葬》认为葬地的环境应该是“下毋及泉,上毋通臭垄”。这种思想和后来程颐选择葬地的思想是一致的,“唯五患者不得不慎,须使异日不为道路,不为城郭,不为沟池,不为贵势所夺,不为耕犁所及。五患既慎,则又凿地必至四五丈,遇石必更穿之,防水润也”[2]。
对于下葬日期,则只是简单要求在天气良好的情况下下葬。《春秋》记载:“丁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可葬。戊午,日下昊,乃克葬。”[3]从这件事可以看出,鲁定公下葬没有时辰的限制,否则不会等到雨住再下葬。当时已经开始卜下葬的日子了。
西汉武帝后,儒家思想逐渐占据主流,“三礼”成为儒家经典,其中很多规定成为制度,并逐渐发展演变,成为礼仪制度的一部分。“三礼”是经儒家增删整理的周代礼制,其中一部分为商周时期社会上施行的礼制的记录,另一部分则寄托了儒家政治社会理想和设想。“三礼”包括《周礼》《仪礼》《礼记》,虽然学者对“三礼”的具体成书年代有争论,但是一般认为《周礼》和《仪礼》作于春秋战国时期,《礼记》为战国秦汉儒家阐释《仪礼》和关于礼的论文、杂记、故事等文章的汇编。“三礼”的出现标志着包括葬期在内的丧葬活动开始制度化。后世的许多礼仪制度以“三礼”为蓝本,丧葬礼仪也不例外。
“三礼”对葬期做了规定,在《礼记·王制》中,“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至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礼记》的这种记述既是春秋战国时葬期的总结,又考虑了当时的具体情况,“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赠死不及尸,吊生不及哀,豫凶事,非礼也”[4]。礼制是一个时代社会习惯的总结,是对诸多因素适应和选择的过程。宋代朱熹也说过“《仪礼》,不是古人预作一书如此。初间只以义起,渐渐相袭,行得好,只管巧,至于情文极细紧密,极周经处,圣人见此意思好,故录成书”[5]。说的也是这个意思。按照“三礼”规定,丧葬礼仪包含一系列烦琐的仪式,共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始死到葬后祔祭。第二阶段,从祔祭到丧之十三月的小祥祭。第三阶段,从小祥祭到丧之二十五月的大祥祭。第四阶段,从大祥祭到丧之二十七月的衣禫祭。其中第一阶段仪式最为繁复,计有初死、小殓、大殓、殡(停棺待葬)、葬几个阶段。这些仪式寄托了生者对死者的怀思,《礼记·问丧》说:“三日而后殓者,以俟其生也。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孝子之心,亦益衰矣。”同时丧葬礼仪也对葬期有影响,如大夫至庶人三日而殡,葬只能在殡礼之后。
鲁僖公在僖公二十三年十一月薨,在次年四月下葬,《左传》记曰“葬僖公缓”。后人注曰:“文公元年经书四月葬僖公。僖公以实今年十一月薨,并闰,七月乃葬,故传云缓。”[6]这说明作者当时已经有了葬期的观念,僖公作为诸侯,葬期超过五月,所以不合礼制。
《春秋》《左传》对于当时诸侯的葬期记载是很详细的。从记载中可以看到杞僖公葬期为两个月,晋悼公逾月而葬,郑献公、郑简公、晋昭公、宋元公、宋穆公均为三个月,宋穆公为五个月。天子诸侯国君死后葬期一到数月不等,说明当时对于葬期并未形成严格的等级区分,倒是后人作注时,在杞僖公、郑简公、晋昭公、宋元公葬期后作注说:“三月而葬,速。”[7]说明在注者的时代,看待这些诸侯葬期就很不合礼制了,认为时间太短。那应该是多长时间呢?有可能就是采取的“五月而葬”的标准。
汉代皇帝,葬期普遍较短,文帝从死至葬是七日,景帝十日,武帝十八日,明帝十一日,章帝十二日。据杨树达考证,汉代大臣葬期最少的象袁安只有十八日,有些数十日,也有二百多日,三百多日,四五百日的。[8]西汉末年,上层出现停丧不葬风气,为求吉地使葬期延长。
魏晋后,薄葬短丧,流行渴葬,葬期就在十天左右。《南史·徐勉传》记载南朝时,“时人间丧事多不尊礼,朝终夕殡,相尚从速”,徐勉上书极言其弊,“请自今士庶宜悉依古,三日大殓,如其不奉,加以纠绳”。[9]
唐代颁布《开元礼》,其中品官和庶人丧葬礼仪计有六十多项。但是对于葬期则较少言及。唐诸帝中,高祖五个月,太宗三个月,高宗八个月,其余除玄宗近两年外,都在四至十月间。[10]
宋代制定了一些礼仪,其中宋徽宗时颁布的《政和五礼新仪》影响较大,出现了《唐开元礼》中没有出现的士庶礼仪,即“庶人冠仪”“庶人婚冠仪”“庶人丧仪”,成为礼下庶人的一大转折。[11]政和三年,《五礼新仪》编定,诏令开封府施行,“刊本给天下,使悉知礼意,其不奉行者论罪”。仅仅过了七年,就因“有言其烦扰,遂罢之”[12]。诏罢的原因是“俗儒膠古,便于立文,不知达俗。闾阎比户,贫窭细民,无厅寝户牖之制,无庭阶升降之所,礼生教习,责其必备,少有违犯,遂底于法。至于巫卜媒,不敢有行。冠婚丧祭,久不能决。立礼欲以齐民,今为害民之本”[13]。由此观之,由官方主持编写的礼仪由于拘泥于古礼,而不知权变,终于难以施行。相反,宋代的一些士大夫由于能够适应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况,编写出一些士庶礼仪规范,在民间广受重视,得到了广泛的流传。这其中较为著名的是司马光的《书仪》和朱熹的《家礼》,其中朱熹的《家礼》影响最大。《宋史》言:“朱熹讲明详备,尝欲取《仪礼》《周官》、二《戴记》为本,编次朝廷公卿大夫士民之礼,尽取汉、晋而下及唐诸儒之说,考订辨正,以为当代之典,未及成书而没。”[14]此处朱熹所编次的礼书即为后世所传的《家礼》一书。《家礼》就是在保持先秦古礼传统的基础上,结合当时的实际,制定出简单易行的礼仪。朱熹很重视礼的实践性,认为礼制要随时代、人情和民俗的变化而变化,“古今异变,风俗不同,虽有崇儒重道之君,知经好学之士,亦不得尽由古礼,以复于三代之盛。盖因时述作,随事讨论,以为一国一家之制者,固未必皆得先王义起之意”[15]。朱熹修订后的礼仪制度集中体现在他的《家礼》一书中。《家礼》一书,成为后世民间一直通用的一部礼仪用书,一直到20世纪初,很多地方“殓殡葬祭,悉尊朱子《家礼》”[16]。《书仪》和《朱子家礼》对葬期都做了规定。
司马光说:“葬者人子之大事。死者以窀穸为安宅,兆而未葬,犹行而未有归也。是以孝子虽爱亲,留之不敢久也。古者天子七月,诸侯五月,大夫三月,士逾月。诚由礼物有厚薄,奔赴有远近,不如是不能集也。国家诸令,王公以下皆三月而葬,盖以待同位外姻之会葬者适时之宜,更为中制也。《礼》:未葬不变服,啜粥,居倚庐,寝苫枕块,既虞而后有所变,盖孝子之心,以为亲未获所安,己不敢即安也。”[17]
朱熹也在《朱子家礼》中说,“三月而葬,前期择地之可葬者”[18]。《朱子家礼》的对象是一般的士大夫庶民,其中的“三月而葬”指的就是士大夫和庶民,书中的丧葬礼仪对当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一直持续到近代。
二、葬期:以“孝亲”为中心
从丧葬礼仪发展来看,其最初的目的只是为了孝亲,即如《孟子·滕文公上》所叙述的,在远古的时候,人死后往往弃尸荒野,任由野兽虫豸食之,后来人们觉得于心不忍,于是将死者安葬起来。据《礼记·檀弓》,“葬”字最初的含义也就是“葬也者,藏也,欲人之弗得见也”。《说文解字》也说:“葬,从死在茻中,以其中所以荐也。”[19]在此情况下,丧葬礼仪无疑是简单的。
原始公社时期的姜寨,仅在第二期的文化遗存中就发现了保存完好的公共墓地1000平方米。共发现墓葬294座,其中土坑墓191座,瓮棺葬103座,只有7座以布在公共墓地外。[20]在这些墓葬中已经有了随葬品,如在1982年发掘的江苏武进寺墩墓葬遗址,属于新石器时代,发掘除陶器外,仅玉器一项就有五十多件。[21]葬式的炊杂和随葬品的繁多,证明了当时人们对于丧葬的重视,其中必然伴随着相应礼仪的复杂化。春秋战国时期的丧葬礼仪已经很烦琐复杂,这一点从“三礼”就可以看出来。礼仪体现一种感情和秩序,丧葬礼仪开始就是作为“孝亲”来被叙述定义的,只是到后来随着阶层的分化才加入了等级身份因素,从中体现出等级和尊卑。近代发掘的唐代薛儆墓,就发现墓中有被砸毁的华表。按照唐代葬制,达到一定的等级才可以用华表,薛儆墓中被砸毁的华表显然与墓葬的越制有关。[22]
同时官方颁布的丧葬礼仪书籍也详细规定了各种葬仪适用的等级,将葬仪等级制度化。在唐代的《开元礼》中就对“终称”做了如下规定:官吏死亡,三品以上称薨,四品、五品称卒,六品以下称死。坟墓,一品墓地方圆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二品八十步,高一丈六尺;三品七十步,高一丈四尺;四品六十步,高一丈二尺;五品五十步,高一丈;六品以下二十步,高不过八尺。墓阙,四品以上筑阙,五品土堠,六品下封而已。碑碣,五品以上立碑,螭首龟趺,上高不过九尺。六、七品立碑,圭首方趺,上高四尺。[23]《政和五礼新仪》也有品官和庶人之别。《宋史》引《礼院例册》,其中规定:
诏葬,诸一品、二品丧,敕备本品卤簿送葬者,以少牢赠祭于都城外,加璧,束帛深青三、二。诸重:一品柱鬲六,五品已上四,六品已下二。诸铭旌:三品已上长九尺,五品已上八尺,六品已上七尺,皆书某官封姓之柩。诸輀车:三品已上油幰、朱丝络网施襈,两厢画龙,幰竿诸末垂六旒苏。七品已上油幰、施襈,两厢画云气,垂四旒苏。九品已上无旒苏。庶人鳖甲车,无幰、襈、画饰。诸引、披、铎、翣、挽歌:三品已上四引、四披、六铎、六翣,挽歌六行三十六人。四品二引、二披、四铎、四翣,挽歌者四行十六人。五品、六品挽歌八人。七品、八品挽歌六人。六品、九品(谓非升朝者)挽歌四人。其持引、披者,皆布帻、布深衣。挽歌,白练帻、白练褠衣,皆执铎、犯,并鞵袜。诸四品已上用方相,七品已上用魌头。诸纛:五品已上,其竿长九尺。已下,五尺已上。诸葬不得以石为棺椁及石室,其棺椁皆不得雕镂彩画、施方牖槛,棺内不得藏金宝珠玉。[24]
从中可以看出宋代丧葬仍然等级森严,丝毫不逊于前代。
随着社会的发展,作为丧葬的一部分,葬期也必然要适应和反映这种变化。初时葬期也是没有等级的,等级观念是逐渐形成的。春秋战国时期,《礼记·王制》中就规定天子的葬期为七月,诸侯为五月,大夫庶人为三月。和丧葬中的有些礼仪不同,上述葬期只是儒家理想中的蓝图,实际中的葬期并没有完全按此来施行。所以葬期的等级观念一直没有得到强化,它的主要表述仍然是作为“孝亲”的一部分,体现儒家“事死如事生”的丧葬思想。
在早期的丧葬礼仪中,重点体现“孝亲”这一内容,最为典型的是把“厚葬”视为重要的孝行。先秦时便有这样的评论,“今世俗大乱,人主愈侈,其葬则心非为乎死者虑也,生者以相矜尚也。侈糜者以为荣,节俭者以为陋。不以便死为故,而徒以生者诽誉为务,此非慈亲孝子之心也”[25]。说明在先秦时,丧葬中侈靡之风很是盛行,人们以此相与矜尚,节葬者会受到别人的诽谤。厚葬除去对人炫耀以外,固然也有孝亲之心。两汉强调“孝”,诸帝中除高祖刘邦和世祖刘秀外,一概以“孝”字作为谥号就可以看出。此外,还在很长时期里施行“举孝廉”的选人制度。汉代“孝”的观念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于广大的下层民众来说,“孝”的简明诠释就是生养死葬,烦琐的丧葬礼仪也是“孝”的重要体现。
宋代,丧葬仍为“孝亲”的一部分,宋庠在《孝治颂》中说:“和合炎宋,专一孝治。”[26]指出“孝”在宋代的重要性。而宋祁认为“孝”体现在丧葬上,说“孝莫重于丧”[27]。宋人关于“孝”的记述还有很多,事死以礼被当作尽“孝”当中很重要的部分。程颐认为,“冠婚丧祭,礼之大者……凡事死之礼,当厚于奉先者”[28]。宋孝宗在宋高宗死后有意为其服孝三年,孝宗死后谥为“孝宗”,不只与其对高宗生前尽孝道有关,还与其在高宗死后能够遵守有关礼仪,“三年无改于父道”有关。“终丧三年,又能却群臣之请而力行之。”宋光宗也提倡“礼莫大于事宗庙……孝莫重于执丧”[29]。就是在皇帝士大夫的倡导下,丧葬作为了孝亲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宋史·孝义传》所列称为“孝”的76人中,有22人的孝行和丧葬有关。袁采在《世范》中记述了这样一件事:宋会稽贾恩,母亡未葬,为邻火所逼,恩及妻柏氏号泣奔救。邻近赴助,棺榇得免,恩及柏氏俱烧死。有司奏,改其里为“孝义里”,蠲租布三世,追赠恩显亲左尉。
葬期作为丧葬的一部分,自然也是以“孝亲”为中心的,等级尊卑是儒家竭力维护的伦理关系和社会秩序。最为明显的就是丧葬中的其他礼仪,有国家的制约来保证等级的体现。《开元礼》对于不同级别官吏的终称、墓地等均有不同规定,随便逾越是要受到惩罚的,体现了严格的等级要求。而葬期却是个例外,在丧葬礼仪发展过程中,始终以“孝亲”为中心,对于等级却没有严格的要求。
丧葬在发展过程中逐渐融合了其他的因素,如祸福感应等。《后汉书·袁采传》记载,袁采丧父后,有人指着某处佳地对他说:“葬此处当为上公。”传为晋代郭璞所著的《葬书》也提出了祸福感应说。《葬书》认为:“人受体于父母,本骸得气,遗体受荫。”此处“本骸”指逝去父母的尸骸,“遗体”则指在世的子孙。在讲究孝亲的中国古代社会,安葬父母被赋予了孝的含义,“孝”体现在丧葬中的各种礼仪的实施上。为父母寻找一处风水绝佳的葬所,祖坟的风水越好,子孙受荫越多,这种观念促进了风水观念的形成和发展。“孝”是为了自己的父母,而风水则完全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在儒家传统观念中,丧葬的本身是为了“尽孝道”,这里面不包含利己的成分,在后来的发展中丧葬就是以“孝”为中心,但是不能排除像风水等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也会对丧葬中的葬期产生影响。
【注释】
[1]按此说见徐中舒《甲骨文中所见的儒》,《四川大学学报》1975年第4期,第70~74页。钱穆和胡适亦同意此说。儒家创始人孔子也数次为人主持丧葬事物,如《礼记·檀弓下》记载,司徒敬子之丧,“夫子相,男子西向,妇女东向”。书中也记载有孔门弟子主持丧葬的事可以作为旁证。
[2]程颢、程颐:《二程集》卷十《葬说》,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623页。以下引此书不再注明版本。
[3]《左传·定公十五年》。
[4]《左传·隐公元年》。
[5]黎靖德:《朱子语类》卷八十五《礼二》,第2194页。
[6]《左传·僖公二三年》,注见杜预:《春秋左传集解》,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414页。
[7]分见《左传》哀公九年,昭公十二、十六、二六年,隐公元年,注分见杜预:《春秋左传集解》,上海:上海人出版社,1977年,第1760页、第1345页、第1407页、第1533页。
[8]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87页。
[9]李延寿:《南史》卷六○《徐勉传》。
[10]可见《旧唐书》各本纪。
[11]杨志刚:《〈司马氏书仪〉和〈朱子家训〉研究》,《浙江学刊》1993年第1期,第108页。
[12]脱脱等:《宋史》卷九六《礼一》。
[13]司义祖整理:《宋大诏令集》卷一四八,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548页。
[14]脱脱等:《宋史》卷九八《礼一》。
[15]朱熹:《朱子全书·跋古今家祭礼》,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3826页。以下引此书不再注明版本。
[16]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之《考城县志》《汜水县》《温县志》,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1年,第30、13、76页。以下引此书不再注明版本。
[17]齐豫生主编:《中国古典名著》第35卷《温公家范、袁氏家范》,北京: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2006年,第27页。
[18]朱熹:《朱子全书·家礼》,第914页。
[19]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7页。
[20]半坡博物馆、陕西省考古研究所、临潼县博物馆编著:《姜寨——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年,第343页。
[21]张丽华:《江苏武进寺墩遗址的新石器时代遗物》,《文物》1984年2期,第17、21、22页。
[22]闫向东:《唐代薛儆墓发掘报告》,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66页。
[23]杜佑:《通典》卷一○八《开元礼纂类》,第2811~2812页。
[24]脱脱等:《宋史》卷一二四《凶礼三》。
[25]吕不韦编:《吕氏春秋》卷十《节葬》,长沙:岳麓书社,1997年,第66页。
[26]宋庠:《孝治颂》,《全宋文》卷四三一,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12页。以下引此书不再注明版本。
[27]宋祁:《孔仆射行状》,《全宋文》卷五二一,第64页。
[28]程颢、程颐:《二程集》卷一八《伊川先生语五》,第240页。
[29]脱脱等:《宋史》卷三九一《周必大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