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主体是指实施行为的个人和组织。社区民主管理主体是社区中从事民主管理的个人和组织,主要是指经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及其成员。管理的对象或客体包括人和事,人指社区内的居民、经营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员,事指具体的政务工作、事务工作和财务工作,这些总称为居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指按照《居组法》和《村组法》的规定,由全体社区代表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社区依照法律和社区自治章程行使管理职能的法定组织,并依法履行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村组法》第二十四条和《居组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这都体现了社区管理的民主性。在对社区的日常管理中,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决策管理工作应及时向居民公布,保持高度的透明度,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在管理过程中要讲究正义原则,做到客观、全面、公正无私;做到不偏不倚,但不是搞平均主义,要尊重事实。
《村组法》还规定,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居组法》也规定,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这就要求,村委会或居委会在开展工作时以宣传工作为主,注重说服教育的主要手段,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多请群众发言,多听取群众意见,不搞一言堂,有错就改,无则加勉。
社区自治主体进行民主管理的依据是:《社区自治章程》等社区规章制度所赋予的事务管理权、财务管理权、社区纠纷调解权、组织活动权、项目建设规划执行权、居民公约监督执行权、内部管理权等;执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或其他自治组织依法所作出的各项决策。
作为个体,社区居民和居民代表可以参加社区管理,参与的方式有:通过组织化、程序化的方式参与管理,通过居(村)委会或居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并主动参加建议的执行活动。居民提出建议的方式可多种多样,如直接向居(村)委会反映,通过他人转达,以书面形式呈交等。
如江西省兴国县建立的村民理事会模式,是群众的事情群众自己最有发言权,群众的工作往往要通过群众去做才能做好的范例。下面介绍一下这种村民理事会:
(1)理事会的产生。主要由思想觉悟高、群众威信高、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深得群众信赖而且有一定空闲时间的“五老”人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党员、老模范、老工人)组成,经户主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推选产生。
(2)理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在村“两委”的领导下,充分赋予其一定的事权、财权和监督权,认真当好群众的宣传员、组织员、示范员、指导员、协调员和监督员,确保村庄整治各项工作的落实。
(3)理事会的运作。理事会通过自主决策、自主建设、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抓好村庄整治。具体来说,就是新农村建设资金由理事会筹集、管理,建设拆迁合同由理事会签订,工程进度、卫生保洁由理事会督促,建设质量由理事会监管。为确保理事会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他们着重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化培训指导。利用各种培训教育阵地,对理事会成员着重加强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经济等方面知识的教育培训,着力增强党性观念,提高法制意识,提高理事能力。二是加强监督管理。对理事会的工作,从工作制度、财务制度、监督制度等方面,建立健全了一整套运作机制。三是加强党的领导。对于村民理事会中党员较多、符合条件的,及时跟进了党组织设置,设立了党小组,并指导开展正常的组织活动。同时,注重把年轻的符合条件的理事会成员发展为党员和村级班子后备干部。
(4)理事会的作用。通过党和政府的有力引导,村民理事会不仅带头参与,而且在组织群众“三清三改”、整修户容户貌、倡导移风易俗等方面办了很多政府难以办好的事情,发挥了政府无法替代的作用,较好地实现了“自己办自己的事,自己的事自己办”。比如,通过理事会的工作,当地在“空心房”工作中,创造了“政府引导、理事会运作、依法拆除、适当补偿、重新规划、完善设施、成本价出让”的工作思路,使“空心房”改造中存在的守祖业、信风水以及纠纷难调解等工作难题得到了妥善化解。在村庄整治中,当地通过发挥理事会的作用,拆除无人居住的“空心房”2138栋,拆除破旧栏舍7000多间,未出现一例上访事件。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完善具有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是搞好民主选举的必要。通过制度形式,将社区自治组织的运行、决策、管理原则、内容和程序以及社区居民参与这些决策、管理的途径、方式规定下来,并依此开展工作,居民也可参与管理、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从而规范民主选举,保障民主选举的持续性。
(1)依法原则。制定相关制度时必须遵守《村组法》、《居组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
(2)自治原则。制定相关制度时应充分实现居民群众自己当家作主。
(3)民主原则。制定相关制度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广大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既有利于制度的制定,也有利于制度的执行。
(1)社区自治章程。社区自治章程具有结构合理、形式完备、内容广泛、语言通俗、实用规范等特征。社区自治章程基本上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构成,在结构上采取“章”、“条”等形式。
参见附录五《宝塔社区居委会自治章程》,来理解社区规章制度的结构和内容。
(2)社区居民公约。居民公约是规范居民个体行为的文明公约,具有群众性、针对性、约束性和具体性等特点。公约的制定必须合法,符合社区实际,不得超出社区的自治权利。形式上可不拘一格,使居民容易接受。
下面是龙镇农场社区居民制定的文明公约和社会公德:
龙镇农场社区居委会居民文明公约
为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文明公约:
要热爱农垦,文明自律;做文明居民,建文明社区。
要遵守公德,维护公益;不破坏公物,不扰乱秩序。
要爱护环境,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垃圾。
要遵章守纪,依法办事;不滋事生非,不打架斗殴。
要谦恭礼让,热情待人;不粗言秽语,不侮辱他人。
要团结友善,和睦相处;不拨弄是非,不虐老欺小。
要维护安全,防火防盗;不随意马虎,不放松警惕。
要通晓条例,优生优育;不无证怀孕,不超生违纪。
要主持正义,见义勇为;不麻木不仁,不放纵坏人。
要崇尚科学,勤俭自强;不封建迷信,不奢侈浪费。
要仪表端庄,举止文雅;不服饰邋遢,不行为粗俗。
要明礼诚信,正直为人;不弄虚作假,不贪利忘义。
龙镇农场社区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八不”规范
不随地吐痰 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不说脏话粗话 不乱堆乱放乱贴乱画
不乱扔污物 不损坏公共设施
不破坏绿化 不违反居住安全
(3)社区自治组织工作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包括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协商议事会的工作制度及居(村)委会成员的岗位职责。
(4)社区民主选举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民主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请参见附录六《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
(5)社区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资金筹措、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包括社区治安、社区服务、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文化教育体育、社区环境建设等工作。
(6)居民小组、居民自发组成的联谊性组织和门栋、楼道的工作规定。
(1)社区居(村)委会提议或社区居民、居民代表联合提议,由居民代表大会讨论所制定的种类和主要内容。
(2)由居(村)委会组织专门班子提出相关制度草案。
(3)将草案提交社区居民广泛讨论,征求意见。
(4)将修改的草案提交协商议事会审议。
(5)返回居委会最后形成文稿。
(6)由居(村)委会以议案或议题形式提交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并提请召开专门会议讨论通过。
(7)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按民主决策的程序进行,最终形成决议并由居(村)委会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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