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农民的社会动机
动机作为引起人心理和行为的原动力,在不同主体以及同一主体不同的情境状况和条件下并不相同。这是我们对动机的心理意义的说明中已经形成的概念和共识。按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考察农民的动机状况和特点,对于全面、准确地理解农民的社会行为,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无论是在什么社会,也无论是在同一社会中的哪一类社会主体那里,动机理论中的马斯洛原理同样是存在的,这样我们考察中国农民的动机特征,同样也要从这几个层次的需要出发。
一、农民的基本生存需要
基本生存需要作为最低的需要层次,对任何人都是必需的,正是这些需要才保证主体能够维持他们的基本生存。说到这里,我们有必要表达对中国农民的深切同情。尽管中华民族,早于世界其他民族数千年,进入目前在中国社会仍居主导地位的农业文明时代,但时至今日,当世界上有不少后发民族的人民,已经进入工业和信息文明时代时,中国大部分农民仍然继续着我们的先民们在数千年前就从事的生活形态。
农业是中国经济的基础,农民则是我们全体国民的衣食父母。当我们不少人正在享受着现代城市文明带来的福祉时,广大农民却仍然在终年为基本的温饱而努力。这种状况,不能不让我们感到深深的惭愧和忧虑。农民身上有许多制约他们发展,并且与现代文明的要求格格不入的东西,这些东西同样也造就了我们国民的劣根性,如封建专制传统、小农意识和等级观念等。但并不能把这些东西完全归咎于农民本身。农民自己对其生活现状的不满,农民对富裕、清洁、幽雅的城市生活的向往,农民不遗余力地培养子女上进求学,不就说明在农民身上有多么强烈的,摆脱农民身份和农村这块养育了他们的故土的愿望!
农民的基本生理需要,应当从这样两个方面来把握:
1.维持基本生活的需要——温饱的需要
中国农民千百年来,一直有一个基本的愿望,那就是能得温饱,以使自己及其子女不再忍饥挨饿。这种状况说明,农民一直并没有很好而且彻底地解决自己的基本生活问题。农民的经济基础十分薄弱,农业的生产条件十分落后,对自然、气候等条件的依赖很强,而且由于农民的自然民地位(natural people status),他们无法依靠政府和朝廷解决自己的问题,只能通过自给方式,年复一年地过着挣饭吃的生活。对于反思意识较强的青年农民来说,或许广种薄收的生存方式的简单性会引起他们对自己生存状态的不满,进而谋求一种全新的谋生之道,但在大部分传统农民看来,这种方式正是农民的本色,任何对这种本色的背离而谋求其他生活道路的选择,都是不务正业。从古至今,中国农民一直承担着这样两种重要的社会职能:自给自足的自营生活以保持家族和民族的延续性,另一个职能就是交纳皇粮国税,以供养官僚、朝廷(政府)与军队,从这个意义上,农民实际已经成为社会公民了。
从第一种意义上讲,自给自足的自营生活和较大的农业劳动强度,使农民不得不追求以男性子女作为承担这种强度和保持家族延续性的重要手段。多子多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幸福,不过是为了防止晚年,由于劳动能力的丧失而承受无人供养的痛苦而已。从第二种意义上说,生活秩序和公共防御的要求,同样是农民对社会的需要,如果说农民并没有一种自觉的社会意识的话,那么,对于皇粮国税的观念,则是农民自觉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民主化发展,农民也懂得幸福生活的实质,也许不只是温饱和儿孙绕膝旁,人口压力的增加和教育费用的提高以及社会对人的知识水平的要求,农民对生活幸福的追求,已经转化为对良好的经济条件和子女社会地位和生活状态的提高和改善。这样,基本的生理需要,已经更多地转变为,对于物质利益的追求和经由市场交换对能够作为物质条件衡量标准的金钱的追求。这实在是中国社会划时代的进步,而这种进步带给农民的,也许是深重而自觉的生存危机感。如果说,长期以来对“三农”问题的关注,主要局限于知识界的话,那么如今在广大的中国农民中间,也出现了通过政策调整和改革,改善农民自己社会地位和生存状态的强烈愿望和要求。
2.功利的婚姻动机
婚姻与性紧密相连,婚姻制度则是人类性活动制度化发展的结果。就动物界而言,性活动是一种自然而然的现象,各种动物,一旦到了发情期或者交配期,无论雌雄,都把交配作为存在的第一要务,以缓解性冲动带来的生理不适。自然界的这种现象,成为困扰很多学者的问题。就结果而言,交配是生物保持种群或种族延续性的重要保障,它也成为遗传的基本条件。但是,遗传和繁殖究竟是交配的目的,还是交配的结果,恐怕仍然是生物学家需要继续研究和争论的主要问题。毫无疑问,人类是懂得交配的后果或结果的,由于人类的这种认知能力,使人类很早便将爱情婚姻化,同时把婚姻充分地功利化,从而使性爱与生殖之间的关系极为密切。但动物交配,恐怕仅仅是为了缓解发情期带来的生理焦虑,而不是为了延续后代。人类由于懂得交配与后代之间的这种关系,从而形成了现在的婚姻制度,以确保绝大部分成熟的男人和女人,按照现代性文明的标准和要求,使这种需要获得基本的满足。
但动物界往往有一些弱小的个体,主要是雄性,由于在交配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丧失交配机会或者为之丧命,从而失去遗传能力。这种性竞争的状况,也符合达尔文所揭示的生存竞争法则。在人类社会中,由于人的先天遗传条件,后天成长和发展状况不同以及各人对性和婚姻的观念不同,与动物界的情况相类似,男女在一定年龄阶段,不能缔结婚姻并组成家庭,往往也会失去性要求的必要满足和生育子女的机会。但这种情况对于文明社会来说,已经与纯粹的动物界有了很大差别,由于爱情的存在,性的动物性方面被弱化,而美好的肉体和心理享受的成分却在增加,甚至在开化和文明社会中,很难说,人口生产仍然是爱情和家庭生活的必要部分。
但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爱情只是文学作品、戏曲艺术中以及朝廷官员子女和贵族文人心中才有的现象,对于普通的尚没有基本解决温饱和生存问题的广大农村青年,缔结婚姻的传统方式,使他们视爱情为可望而不可即的奢侈品。他们的婚姻往往是由家长,按照门当户对的功利原则强加的,而且婚姻的目的并不是婚姻当事人的幸福感受,而仅仅是彩礼、嫁妆和续香火等家族利益的实现。甚至在条件稍差的地方,买卖婚姻、换亲等现象也大量存在。农民婚姻生活中的这种功利现象,造成大量拐卖妇女、儿童等人口商品化现象的出现,同时,强制的婚姻又导致一系列在婚姻自主条件下本可以避免的现象,如家庭暴力、离婚率上升、新生儿智力低下和先天性残疾等,为农村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遗留下不少问题。
婚姻自主虽不等同于爱情,毕竟为以爱情为基础缔结婚姻提供了可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的婚姻制度也在逐渐发生变化,尤其是毗邻城市的农村青年也渐渐告别了愚昧落后的婚姻方式,代之以经由相识、恋爱到婚姻的现代婚姻过程,农村老人,也渐渐接受了这种反映现代文明的婚姻方式。这是每一个研究农村问题的人都应乐见的进步。
二、农民的安全需要
在马斯洛的理论中,安全需要是指心理主体对涉及其生命、财产、生活环境等因素的稳定性和预期状态的依赖。在这个需要层次上,主体的活动不再是为了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性的需要而奔波,而是为了寻求一个更加适合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条件,如不受威胁、具有一定变化的稳定环境、健康,可以预期的未来等。但对中国农民来说,这些需要与其说是对其良好的生存条件和环境的要求,还不如说是对可以指望的未来的依赖,即经由自己的努力,可以摆脱贫困的折磨、经济发展的未来走势以及年老时的依靠和保障等。
人在没有基本解决温饱问题时的劳动和辛劳是不计代价的,一旦温饱问题获得了基本的解决,农民才会在付出劳动时计较可能的收获。之所以中国社会一直没有步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原因之一就是占人口主体的农民一直没有解决温饱问题。他们不能不在严酷的环境条件下,忽视甚至放弃自己的生命安全来为自己摆脱贫困而奋斗。从世纪之交频繁发生的采煤矿井的瓦斯爆炸,导致大量人命伤亡的事件中,就可以看到农民对待其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基本态度——不断地有煤矿事故发生,不断地有矿工(实际上大部分是农民)伤亡,但仍然有农民源源不断地进入高度危险的矿井。
应当说,中国农民的这种状况仍然不是历史上最惨痛的,农民害怕贫困更甚于害怕死亡,死亡虽然听来惨痛和可怕,但它对任何人不过是一个短暂的瞬间。但贫困对人,无论对任何人,则不仅仅是衣食无着,子女缺乏保障,更使人难堪的却是对人的尊严的损害。这从一个侧面揭示了中国农民真正的生存状态,即基本的生理需要更甚于安全需要。
三、农民的归属和爱的需要
归属和爱的需要是表征人的社会性特征的第一个层次的需要,在这里,人不能离开他人、家庭和社会而独立存在。马克思从现实性上,把人的本质理解为人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这种社会关系在马克思所谓的阶级社会里,显然包含着阶级关系。但更重要的是,当人们置身于这种关系中的时候,才会感觉到自己作为一个人的真实存在。因此,人必须被置于某种社会关系中去理解,而不能从独立自存的个人身上理解人本身。无论是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抑或是文化关系,其实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人与人之间的某种关系。政治关系反映着社会人的公共需求的满足和被满足关系,从而也是强制的被强制的关系;经济关系反映着人的各种物质生活需要的满足和被满足关系,最为普遍而合理的形式则是市场交换关系;文化关系表现同一社会内部以及不同社会之间的人们,通过观念、语言、价值信仰等进行的沟通和交流,同一社会一般具有共同的文化,而不同的社会则具有不同的文化。
归属是指人们按照一定的模式或标准,把自己划归在某种社会组织或群体中,从而使自己成为组织或群体中一个有机的成员或分子,并使这种组织成为整个社会的一个分子。不管这个组织是阶级、阶层、社会利益集团,或者是政党,其实都提供了人们某种归属感和身份认同。
中国农民在归属和爱的需要方面,与其他社会阶层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工人有企业和工会,教师、学生有学校,市民有各自所在的城市和街区。这些社会阶层除了他们所属的单位、身份以外,还有相应的城市居民的户口,作为他们社会归属感的一种象征。但农民除了他们所在的乡村和家庭以外,别无其他的组织可以归属。中国农民所以眷恋家庭,不愿意背井离乡谋求发展,除了我们前面已经介绍的故土眷恋情结以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农民一旦离开土地和自己的家庭,便成为举目无亲、居无定所的游民。城市阶层对农民的这种社会处境,并不是给予必要的关怀和同情,而往往给予歧视和冷嘲热讽。就是在改革开放20多年的今天,在城市经商、打工、开餐馆,以谋求发展的农村人,经常被视为造成社会治安恶化的重要根源。人们一方面享受着农民用自己的辛劳和汗水,铸就的城市的基础设施和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另一方面,则用一种异样的眼光看待在城市谋求基本生存条件的农民,过去给了他们一个称号“民工”,现在则清一色地冠以“农民工”,以区别于拥有城市户口,却不愿从事工人的体力和简单技术劳动,并寄生于民工剩余劳动之上的城市工人。
农民的这种社会归属意识,正是造就一部分好逸恶劳,或者在经营中破产的进城农民,专门从事违法活动以求得基本生存的重要原因。从社会公正和平等的角度来衡量,随着改革对深层体制和意识的不断冲击,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真正到了正视农民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处境和地位的时候了。要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全面衡量农民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实质性贡献,从身份公平与平等,机会均等,按劳分配,医疗和社会保障,子女就学、就业以及社会化养老等方面,给予农民切实的扶助与支持,使农民也汇入现代社会的文明洪流中,并共享其成果,这当是中国现代化建设必须充分达成的目标。
组织化是人的归属需要的社会表现,任何人都脱离不了他所应当归属的社会,由于人的这种需要,社会组织的发展程度,成为研究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所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也是衡量一个社会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但是,从人的绝对自由的标准来看,人类的绝对自由状态实质上就是自然状态,相应的社会或人的组织化过程就是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自由的过程。人类自由和社会组织化之间的这种关系,实际上反映出人类在文明与发展问题上的矛盾和困境。对自由与组织化关系的这种认识,同样是对人类自身命运问题在认识方面的深化。有鉴于此,当我们在看待自由与约束和限制的关系时,必须抱持某种理性和审慎的态度,而不能像以往的思想家那样,把某种未经充分论证的乌托邦再强加于人,强加于社会。
撇开中国农民在计划经济和户籍管制制度时期的自由度,在整个封建时期,农民是社会中享有自由最多的人群,尽管这种自由很难称得上是真正的自由。中国农民常年处于自己的家庭中,除承受家族势力、家族政治和贫困的折磨,但只要向朝廷交纳贡赋,除非愿意服兵役,由于天高皇帝远,便再没有任何规约和法律可以强制自己,使其成为受他人奴役的人,从而是一个自由的人。他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必向任何人请示或汇报,当刮风下雨之时,或者农闲季节,尽可以呆在家中享受清闲。对于生活条件有所保障且又不具备长远眼光的许多农民来说,这种生活甚至比许多城市人的工作和生活自在。
然而中国农民的这种自由状态,是以其自然民状态和农民社群的充分分散化为前提和基础的,也是他们缺乏组织性和社会归属的重要根源。按照自由与纪律或约束之间的关系,真实的自由总意味人可以按照自己意志和要求,左右或部分左右社会事务和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国农民的充分自由,是以其社会权利的缺失为代价的,他们的绝对自由同样是以其社会性的缺失为前提的。
城市居民,无论是行政官员、教师、医生、科技工作者、产业工人,不仅隶属于某个具体的组织或单位,而且由于他们所承担的社会工作,是对其他人群提供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和劳动,从而使他们必须按照组织纪律和原则规范自己的行为,甚至在时间问题上也是一样。这样,从表面上看,这些城市人口与农民相比,似乎丧失了很多自由,但实际上却从自己所在组织以及政府那里,获得了比农民多得多的社会权益。且不说各种各样的行业协会和工会——尽管这些组织在中国社会中,还远远没有发挥出在现代化社会中应当发挥的作用——就是各种城市人口所在的单位,一旦他们遇到了困难或问题,尤其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总会通过交涉、协调甚至向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施加压力和影响,来挽回其成员的损失。但是居住在中国农村的农民,乃至进城务工的民工,即使他们的权益遭受了重大的侵害和损失,由于没有相应的组织可以依靠,他们的利益和权利则很难得到保障和维护。农村的农民,或许有非正式的家族势力可以维护他们,但由于这种组织的非正规性,他们维护其家族成员权益的方式也往往是非正规甚至是非法的。农民的非组织性和农村家族势力维权方式的非正规性,成为在中国农村推进法制化进程的重大障碍。
经由以上讨论,我们不难明白,在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的解决中,从农民归属需要的满足出发,有一个十分紧迫的课题需要解决,这就是农民的组织化问题。它不仅影响农民的社会归属感,而且也严重制约和影响着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的脱贫致富、农村的社会进步和农业的现代化发展。没有农民的组织化,便不会有农民的市民化和农民意识的现代化,而农民的现代化意识中,本身就包含着社会公共意识、科学技术素质、理性的功利意识和积极参与的社会权利观念。这些观念和意识的培养,非经过农民组织化而不能实现,也不能实施。农民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同样需要组织起来,以组织、集体或者法人的面貌——当然是自觉、自愿组成的利益共同体的面貌——出现,并且每一个农民都应当懂得并尽力维护自己组织的利益和荣誉,把它作为农民自己的社会归属和精神家园予以维护。农民政治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同样需要组织起来,经由公民意识的教化和启蒙,使他们从封建、落后和愚昧的宗法观念和狭隘的小农意识中解脱出来,成为真正合格的社会公民。只有把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教化为合格的社会公民,才是中国民主政治成熟推进的时机,也是政治改革所必须致力的重大的政治目标。
四、农民的高级社会需要
高级需要,或者按照马斯洛所说的最高层次的需要,主要是指自尊、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这两个层次的需要是在基本的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和归属需要满足之后,才会在个体身上突现出来。其中自尊和尊重的需要表现着人们对自己的社会地位、人格尊严等各种社会权利的重视,也就是说,它能使主体感受到作为一个有地位、有身份、有权利的人,在社会及社会活动中受人尊重,同样由于有了对自己尊严、地位和权利的意识,从而自己也以同样的方式尊重他人,进而在社会中形成一种尊重人的人格、尊严和基本社会权利的良好风尚。
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数千年的封建政治统治中,中国农民从来不曾享受到任何作为社会共同体成员或者公民应当享受到的社会权利和人格尊严。农民作为社会成员中的最底层,始终处于劳以谋生、分散经营、传宗接代等原始的自然民的生活方式或生活状态下,缺乏对社会的全面、正确而且深刻的认识,同样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自然民状态,对于作为社会人的自己,究竟有什么不正常。他们除了觉得谋生之艰难和走出家门,步入社会感受到来自城市和城镇各种角色的市民的鄙夷、厌弃和歧视,从而产生对社会的不公正感和对自己的顾影自怜以外,并不知道造成这种社会状态,造成自己这种社会地位的根本原因究竟是什么,从而也基本缺乏对未来合理的社会状态以及自己在社会中,正当的社会地位和尊严的理性而自觉的意识。正如著名作家路遥的电影《人生》的主人公高加林所感受到的那样——“我必须到这里来,我哪一点比这里的人差,为什么他们总是瞧不起我?”而高加林却并不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而是在当时接受过良好的学校教育,而且满怀着崇高的生活理想的农民的儿子。他的理想并不高大,就是要获得一份工作,进而获得只有城里人才能享有的来自社会的基本尊重。没错,这就是农民对基本的社会尊严和尊重的需要,而且是现代农民对基本的尊严的需要。
应当指出,自尊和尊重的需要,不仅是一个纯粹个体化的需要,而且是基于其他较低层次需要满足前提下的社会性需要,这种需要不仅是人的社会性需要的集中表现,而且也是其他低层次需要获得实现和基本实现的标志。在一个健康发展的社会中,无分社会分工和职业特点,只要每个人以自己的诚实劳动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料,那么这些分工和职业,并不能成为人们不同社会地位和尊严水平的划分标准,同样社会中的人们,也不会因职业的差别而相互歧视。但在中国社会,尽管我们在不同时期,往往以不同方式强化农业、农民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重要性,然而这种观念意识形态与社会事实间的巨大反差,并不会因为农业和农民在社会中的基础性地位而有任何改变,其原因在于,农民以外的几乎所有社会职业者——尽管这些职业的分化也十分初步——都生活在农民以自己繁重的体力劳作而创造的社会财富基础上,而且这些职业者在很大程度上,享受着国家或者朝廷提供的政治庇护,而农民却很少从中受惠。庞大的农业人口和社会可以提供的非农就业机会——也就是农民挣钱的机会微乎其微,农民要想获得这样的机会,只能通过培养子女,或者攀附权力才有可能实现。因此,农民在中国社会中,是以其体力和手工劳动,获得基本生存条件的一族,是对社会或国家承担义务最多的一族,然而却也是相对地缺乏尊严和自尊的一族。农民的这种状况,要求当政者在谋求解决农民致富和农村发展问题时,必须认真加以重视的问题,以使农民获得更加广泛的社会权利,使其他各种社会职业者,增强对广大农民尊严和各种人身和社会权利的尊重,使农民真正感受到自己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尊严和权利。
自我实现的需要,在马斯洛笔下,是充分体现人的个性、价值和创造力的需要,从而也是人的最高层次的需要。在这个需要层次上,生存、繁衍生息等表明人的自然身份的需要,获得了充分的实现,但它在人的生活中所占比重则明显下降。人们普遍缺乏作为真正的人所应当感受到的价值感和意义,从而把单纯为自己的某种功利的需要而进行的社会活动看作无意义,审美的、利他的、创造性的工作或者活动,对人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如果说,利益、权力和声望三者,在任何社会中,都会成为人人所追求的重要目标的话,那么,其中利益、权力对大部分人大体上是高度结合在一起的。这样,获得利益可以使自己的生存条件得到充分的保障或者改善,获得权力可以确保自己按照自己的自由和意志,役使他人从而更好地满足或实现自己的利益和意志,但在这种层次上对利益和权力的追求,本质上仍然是人的动物性的表现。在所有发展中国家,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仍然是生活的第一要求,因为他们并没有完全解决温饱问题,因此,利益与生存紧密相关。人们对权力的追求同样热衷,因为权力同样可以带来利益,而且是更大的利益,所以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大陆,政变频仍,反映出人们尤其是军阀和政客对权力的兴趣。但这种政治同样是类似于社会性动物群中强者对头领的争夺。因此,这种对政治和权力趋之若鹜的态度,并不真正体现如同马斯洛所说的人的自我实现的需要。
如果我们不嫌马斯洛太过理想化的话,那么,他所谓之自我实现,乃是出于一种愉悦、审美、利他和对人类和社会的强烈责任感而从事的开拓性和创造性工作。在其中,主体超越了人的自然和社会规定性,完全用一种类似婴儿或者圣贤的态度,看待自己的行为和工作,并且把利益、权力乃至出于对个人过分关注的声望弃置脑后,追求纯粹的利他效果和审美的心灵体验。这样,只有著名的科学家、思想家、宗教先知、艺术大师、杰出政治家、社会活动家、世界著名的企业家,或者胸怀这些理想的人,才真正够得上自我实现者。很显然,自我实现是需要境界和条件的,这些条件最根本的,仍然是基本的生存和生活需要的满足和实现以及人们对自己人生和社会价值的定位。
如果说,在中国农民中,也有所谓自我实现需要的出现的话,那么,它所依托的社会条件,则必须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那些具有良好的天赋和接受过一定教育的青年农民身上,所具有的超过其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需要,也就是财富、声望和作为农村致富带头人的需要。但是即使是这些被称为农村致富带头人的人,他们也不可能具有严格意义上谋求自身社会价值实现的动机,所具有的更多的则是在自己所在山乡,相对于他人的优越感,尤其以显亲扬名、光耀门楣作为主要的价值追求。所以在农村,大兴土木建造豪宅、大修祖坟,曾经一度成为风气,但对支教、捐资助学等公益事业,即使家底十分殷实的农民新富,也很少慷慨踊跃。而对于大部分尚未脱贫致富的农民,则根本不可能有自我实现的打算,甚至也不懂得自我实现究竟是什么。
马斯洛曾以中国儒家思想所造就的圣人为例,说明在一定条件下,高层次的需要不一定以低层次需要的满足为前提,因为在中国古代、近代和现代,都不乏自我实现者,如先秦诸子、著名诗人、文学家、圣君贤臣等,但这些生于忧患、死于安乐之人,究竟有多少出身农民,也究竟有多少是在不得温饱的前提下成名的。不说别的,但说司马迁、曹雪芹、屈原、李白等史学、文学先师,哪一个不是在郁郁不得志的情况下,激愤地放弃了功利,而成就自己的事业的,而其他名臣名将至少是在基本生活阔绰有余时才成就他们的名节。因此,马斯洛对中国古代自我实现者,实在是缺乏深入的了解,尤其对他们痛苦的奋斗史缺乏深入的了解。同时,这些人大都具有良好的文化素养,或者在其奋斗中对人生、对社会有了比他人多得多的理解,从而主动选择了一种节制私欲而谋求更有价值的事业的生活道路。但绝大多数中国农民,则不具备这样的个人和社会条件,因此,不能把他们的自我实现史作为一种值得推广和效仿的范例。
只有在改革开放的今天,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造就了不以门第论英雄,获致身份越来越占有社会身份较高比重的制度环境,才使一些农民子弟经过自己的努力,加上机缘,方可成就一番事业,才有农民真正的自我实现。
总之,考察农民的社会动机,必须从他们所处的社会地位和基本生存状态出发,关切他们的需要,理解他们的处境,并以高度的同情心和满腔的热忱,立足于研究和解决他们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不能以挑剔的眼光对农民求全责备。在涉及农民社会性需要,尤其是农民政治素质方面,我们固然不可因为他们文化水平的低下和权利意识的淡薄,而放弃推行农村民主的努力,因为民主首先与农民的基本利益和愿望紧密相关,在有效行使民主权利方面,农民尚需积极的教育和引导,但究竟谁能代表他们的利益,谁是有能力的人,并能为他们带来利益,农民则十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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