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民的组织化和社会化
组织化问题,作为农民融入社会、走向市场的重要前提和条件,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组织化问题同样受着农民社会化程度的影响。社会化作为社会心理学的基本问题,是任何人走向社会的必要步骤,其意义在社会心理学基础中,已经有比较深入的探讨和说明,这里不再赘述。本节主要结合社会化,来说明农民的组织化问题及农民组织化的主要途径和办法,以为农村实际的组织工作之用。
组织是一种社会单元,也是人的聚集方式,社会并不是人的任意集合,而是按照一定方式、通过一定结构或机制结成的共同体。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就是一种最简单的社会组织,其基本结构是男女两性和亲缘关系。正是这种简单的关系,构成了家庭的基本结构。但是家庭并不单纯是一种社会性单元,它也带有人的自然性的痕迹。因此,在组织社会学和组织行为学中,一般不把家庭作为社会组织的特殊类型来看待。
组织是指人们为了实现一定目的,按照一定规则,结成的具有一定内部结构和分工的社会共同体,其中包括政治共同体即政治组织,经济共同体即经济组织,文化共同体即文化组织,还有民间共同体也就是民间组织。组织规模可大可小,最大的如联合国,它并不是人的共同体,而是主权国家的共同体;再下来就是国家,政党、区域政治、军事、经济组织以及跨国家的绿色和平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红十字委员会,国家内部的各种协会、行会、学会、研究会等,都是规模不等,形式不同的组织。需要注意的是,组织就是社会的一种重要表现或者存在形式。组织按照它们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可以分为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按照其合法性,又可以分为合法组织与非法组织。在中国,法律未予承认和保护的组织为非法组织;而在西方社会,凡是法律未予禁止的组织,均为合法组织。它反映了中西方在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方面的差异。在西方发达社会,除了有小规模、高效率、强职能的政府以外,由于市场经济的长期存在和发展,它们也建立起了强大的社会组织,以调节和控制政府淡出以后留下的政治和民事空缺。组织的发展程度,也成为一个社会是否发达,这个社会是否实现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一个社会的组织化、现代化、有序化程度,并不单单取决于是否有强大的政府,而主要取决于是否有强有力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可以发挥政府所不能发挥的作用,这些作用主要包括:维护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组织成员参与救助、慈善、福利、集会、抗议和反抗议等各种社会活动,协调组织成员与政府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在关键时刻,组织甚至可以发挥政府在短期内所无法发挥的组织、动员功能,从而促进社会向既定的目标前进(9)。
组织化不仅意味着社会中的人们,拥有一个和多个以不同方式和途径,维护自己权利和利益的机会和可能性,意味着他有自己的社会归属和依靠,也意味着政府具有更多的动员社会力量、集中民智,更好地发挥治理社会作用的民众基础和条件。因此,一个社会的现代化,必须把民众或国民的组织化,作为重要的社会目标。当然,国民的组织化发展同样要有一个前提,这就是政府的开明化和社会政治体制的民主化,经济体制的市场化。看看如今中国的弱势群体在社会中的地位,我们就知道如果除了政府外,还有强有力的工会,或者其他能够代表和捍卫他们权利和利益的组织,出来与政府一道,谋求解决而且是建设性地解决他们的问题,或许也算是对党和政府重大社会责任的一种分担。但中国对社会组织的这种职能,是否从官方层面做好了心理准备和政治准备,目前还是个未知数。
一、农民组织化的社会前提
组织既是基本的社会单元,也是一个较小的社会。组织是一个社会中的人们,由于或者为了共同的利益、共同的权利、共同的愿望、共同的兴趣等,也就是某种共同的需要,结成的具有一定的规范的社会群体或者是共同体。我们不能把组织与社会简单对立起来或者截然割裂开来。一般来说,一个组织就是一个规模不等的社会,而通常意义上的社会,则是一个分散而巨型的组织。
一个一定规模的社会,要形成或者建立起自己的组织,从组织的概念就可以知道,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条件:①有组织的宗旨、纲领或者奋斗目标,它牵涉到组织成员的共同需要;②有组织的领导者或者领导机构,它涉及组织的整合、调节和控制,从而使组织有统一意志、统一行动;③有组织的结构和分工,它决定着组织领导层的决定,能否得到贯彻执行,以及领导层的决定是否以及多大程度上代表共同体成员的公共利益和意志;④有组织的章程或者条例,它是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或规则,而且对领导层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以上就是组织所以成为组织必须具有的必要条件,而对组织的环境来说,还必须具有它相应的外部社会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1.政治条件——有效的宪政或民主制度
一个社会中的人们,能否按照自己的利益、意志和需要建立自己的组织,首先要看该社会是否具有总的章程或者章法,是否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在专制社会中,除过政府组织及其延伸和为执政党所允许建立的群众组织以外,其他各种社会组织都是非法组织——虽然并不总是违法组织,但这些组织的正当权益和他们所代表的成员的权益和利益是没有可靠的制度保证的。宪法制度是一个社会组织能够成立的最基本保证,只是由于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允许任何人去作法律所不允许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禁止他做的事(10)。所以法制社会或者宪政—民主社会(11),是组织能够建立和存在的政治条件。
2.经济条件——自主的经济利益
自主的经济利益和经济活动,是组织能够建立的经济基础,而这种经济基础就是目前中国所致力推行,并被西方各发达国家的社会发展所证明是公正合理的现代市场经济。亦即,人们可以自主地在市场中交换属于自己的任何东西,而不受权力的干扰和破坏。
没有自主的经济利益,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权利,这是西方人权的基本的而且是首要的思想,它也决定着具有共同利益的社会成员,有没有权利和可能结成自己的组织,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根本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使农民或者任何社会工作者建立自己的组织,因为他们没有自己自主的经济利益,也没有可以实现的社会权利,虽然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但我们现在很明白,这种寄人篱下的组织究竟能够发挥什么作用。
3.文化条件——广泛的文化、社会权利
文化权利是人的重要权利之一,它使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愿望,如实表达对社会的看法,表达捍卫自己权利和利益的愿望和声音。文化和社会权利是国际人权组织和联合国人权公约,致力于向世界各个国家、各个民族推行的现代社会规范之一,只由于在任何民族、社会和国家中,国家政权建筑和政权的组织方式对人的这两种基本权利,具有重要而且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如果说这种对文化权利的重视仅仅是对个人权利的一种关注的话,那么,没有这种个人权利,也就不可能有组织的社会权利,因为代表个人的组织,按照现代法制精神的理解,就是结成组织的个人对其权利和利益的一种托付,没有个人的文化和社会权利,也就不可能有基于这种托付的组织权利(权力)。与之相应的派生权利主要还有言论和新闻自由,亦即政府对有关公众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公示制度和公众的知情权等。
除了以上主要的社会条件以外,还有结成组织的社会成员的自身条件,这些条件是现代社会公民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限于议题,留待农民的现代化议题中再做详尽说明。
二、农民组织化的途径与过程
正如在对农民社会化、组织化概念的介绍中已经指出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政治组织、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特定意义的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相对应的非政府组织,与正式组织相对应的非正式组织。这样,这里所说的农民组织的问题,一般都属于非政府的社会组织,而且其中以经济利益、农业技术推广与普及、农民的文化教育、农民或村民自治等,涉及农村发展、农民致富的组织为主。但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农民组织,必须以农民为核心、为主体,既要由农民自主地产生,而且在法律、法规规范的范围内,必须由农民自己民主管理。
因此,农民的组织化的途径大体有这样几条:
1.经由对农村社会事务的管理而建立起来的村民自治组织
关于村民自治,已经纳入中国民主化和法制化建设的总体框架中,并已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在各地的实践中则出现或者存在不少问题,有些地方借口党的领导和基层政府的指导,使村民自治事实上沦为基层政权的附庸与下属。这样产生的村委会并不能充分自主地开展工作,也不能有效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成为乡镇政府事实上的帮办,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致使农民对党和政府推行村民自治制度的动机和诚意,产生了重大的怀疑以至抵触。这种状况,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总结和改进。而在大部分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则受农村宗族势力的干扰和影响而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甚至也有些地方农村由于家族势力的影响,村社事务长期处于瘫痪状态,群众一盘散沙、恶势力逐渐抬头,而农民生计艰难(12)。
2.经由农业集约和规模化经营而形成的农业生产和经营组织
这是一种农民纯粹的经济组织,具有一切市场主体共同具有的民事主体的法人实体的特征,各级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需要积极引导农民在信息对等、充分自愿、尊重权利和利益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土地向经营能手的合法转移和集中,并通过合同、契约和组织的形式,建立运作规范的农民集体或者合作经济、经营组织,为农业生产的现代化逐步创造和积累物质条件(13)。
3.经由市场中介服务建立起来的农村中介服务组织
这种组织同样是纯粹的经济组织,而且也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它具有所有经济组织的一切特征,只是它主要提供信息中介和服务,为农民进入市场提供信息指导。这种组织对没有经历过市场经济充分洗礼的中国农民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农民对此也有十分迫切的愿望和要求。
4.农村科技推广和技术服务组织
这种组织介乎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并且具有半民间半官方的特征。它对于连接政府与农村社会,专家与农民,教育、科研院所与农业经营单位具有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它也是农业技术推广专业的主要培养目标。
5.农村金融、教育组织等
它们对应着农民某种经济和社会生活专门的需要领域,从而也是农民组织中的重要部分,但这些组织,相对于自治组织、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技术推广和服务组织来说,其重要性略显不足,故而略去不谈。转而看看农民的社会化问题。
农民的组织化,对于中国社会来说,是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一方面,农民致富、农村发展需要农民的组织化,但中国农民的现有素质又不具有仅仅依靠自己实现其组织化的条件。另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实现对农村各项社会事务的有效治理,也必须借助各种农民组织,但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又限制和积极防范农民的组织化发展,由于农民一旦组织起来,他们心理和行为中的非理性力量必然会爆发出来,以至于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形成强大的压力。因此,在农民的组织化问题上,农民自己、各种社会力量和政府必须携手合作,通过农民素质的提高,农村建设性力量的成长以及政府对农民信任度的增强等各种努力,才能使农民的组织化发展,真正成为推动农民致富、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积极的建设性的力量。(14)这样,必然首先存在着一个农民的社会化和现代化问题。
三、农民社会化的主要内容
组织化问题紧密相关于社会化,而社会化本身又是农民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但为着理解之便,这里先对农民的社会化问题做一交代。
通过对社会心理学知识的介绍我们已经知道,社会化是指人由未成年到成年,学习社会知识和规范,培养社会角色和人格并被社会所接受的过程。农民的社会化除具有一般人社会化的共同任务和目标外,还具有基于农民自己的能力和素质的内容,这就是由自然民向社会民(social people)或者社会公民(social citizen)的转变过程。这一过程的主要任务有:
1.正当的利益观念和合法的权利意识的培养
利益观念对任何没有摆脱贫困的人都是自然存在的,但对中国农民来说,由于宗族观念和以此为基础的儒家和道家思想的双重影响,中国农民的利益观念并没有得到必要的提升,这与市场经济对人们牟利动机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同时,作为对合理而正当利益要求的实现,农民的权利意识由于受中国封建专制政治的长期压制,也没有达到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从而在全社会培养出了逆来顺受的奴性性格和权力本位意识。所以农民社会化的第一任务,便是利益观念和权利意识的培养。
2.健全的社会角色和人格的形成
农民的人格特征是依赖的、顺从的、非独立的,它与健全社会对健康人格的要求相去甚远,与农民通过自身的努力,摆脱其弱势群体的要求相去甚远。弱民心态和弱小团体症结,只能在农民的心中造就非理性的反叛和破坏的欲望,而不能造就理性的合作精神和建设性地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能力。农民的弱势地位,是封建历史长期造就的结果,其中既有朝廷和政府的责任,也有包括农民自己在内的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通过包括农民在内的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逐步加以改善,但这也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政府、教育界、文化界、经济界等社会各界,都需要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和引导,使他们从自卑心态中摆脱出来,逐步培养自信心和自尊心,并把自己当作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族,也当作应当得到社会尊重和关爱的一族,自觉捍卫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并在社会中也尊重他人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在全社会建立起真正符合民主和法制要求的平等意识。
3.社会公共意识和公德意识的培养
公共意识和公德意识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人的社会化程度——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农民的自由民状态和弱民心态,使他们不能以健全的态度看待自己行为的社会道德影响。历史上延续至今的公有制观念以及古往今来全社会对农民的广泛歧视,使农民面对公共利益和公共设施,总有一种所有者而且是私有者的心态,缺乏对公共利益自觉的责任意识,也缺乏对社会所应承担自己一份责任的公德意识。农民意识的这种状况,必然会通过其行为表现出来。爱贪小便宜的观念,随意损坏公物和公共设施的习惯,自由散漫、不讲公共形象、公共卫生、公共秩序的习惯等,都是农民缺乏公共意识和公德意识的表现。甚至面对他人对自己不良习惯和行为的制止和干预,持抵制和爱管闲事的态度,同样是公共意识缺乏的表现。如果说,这种状况在农村尚可得到原谅和理解的话,那么,一旦进入城市,必然会受到来自他人和社会的全面鄙夷,进而影响他们立足城市,谋求发展的愿望的实现(15)。
公共意识和公德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意识和公德意识的培养,同样是农民乃至所有社会公民社会化的重要任务。对未成年人来说,学校教育中的德育和法治意识的培养部分,就是他们社会化课程的重要内容。而对农民来说,这种意识的培养则需要借助各种社会力量,尤其是通过农村和农民教育来实现,同样需要通过对进城民工的市民意识和公民意识的培养来实现。
农民的公共意识的培养,要借助在城市中的工作和学习来完成,也要通过社会教育来实现。而这个过程,同样有赖于农民综合文化素质的整体提高。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也要借助自己的农村工作机会,大力推进科学、文明、卫生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大力推进爱护公物、爱护公共设施的意识的宣传、培养和教育,使农民尽快由一个我行我素的自然民,转变为合格的社会公民。
4.民主意识和法制精神的培养
全体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精神,是全面建设充分民主的法制型社会的坚实基础,西方社会的民主和法制进程所以发展比较快,除了思想家、政治家和理论家等社会精英的大力推进,更重要的是,经由文艺复兴以来数百年的理性精神和科学思想的启蒙和培养,加之商品经济的加速发展,在大部分西方社会,广大民众具有对自由、民主的清醒而自觉的意识,并致力于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积极捍卫自己的自由和权利。社会各界、各种社会组织在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政府或者官员的疏忽遭受损害时,不是逆来顺受,也不是抱着鱼死网破、你死我活的态度去与政府或政府官员发生剧烈的对抗,乃至武装暴动,而是通过自己的代言人,或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来抗议,或者通过法律诉讼谋求解决,充分表现了理性的公民意识和建设性的对话和合作的态度,这当然也需要公正的立法程序和同样公正的司法制度来保障。然而,考察中国公民百余年来,面对政府工作的失误的态度,面对不同的利益团体的利益的态度,中国文化和学术界面对不同的文化思潮和学术思想的态度,中国官方面对群众要求社会变革的态度,到处流播着绝对主义、道德和价值中心主义态度以及“有你没我、有我没你”的独裁者心态。作为中国人口绝大部分的农民,受儒家文化道德动机中心论思想的毒害最深,中国官员和学术界,则受阶级政治思想的影响最深,这两者,没有一种思想观念会把人们引向对他人,尤其是自己的对立面的权利、利益和思想观念的尊重。如果说,由于中外文化交流的不断扩展以及对社会问题认识和研究的不断深入,在真正的文化人即知识分子身上,已经表现出了难能可贵的理性务实精神和相对健全的民主意识的话,那么,在广大农民身上,由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除强化了也十分可贵的利益观念和对商人的初步尊重以外,在对社会的认识和理性精神的培养方面仍几乎是一个空白。
农民原有的家规家法、乡规民约以及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夫债妻偿、父债子偿等朴素的王法观念,使农民无法真正生长出符合现代法制精神的法律意识。部分政府官员工作中的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和司法机关的腐败现象,又使农民对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产生了深深的怀疑,于是按照传统的裁断模式,自行解决本来必须由司法机关才能解决的民事纠纷乃至刑事案件,酿出严重的人间悲剧的情形,在中国各地经常出现,成了中国法制化进程中十分奇特的现象。
5.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和科学精神的培养
科学文化是现代文化的核心和灵魂,文化的科学化也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作为人们认识自然、认识社会乃至认识人自身所形成的逻辑化、理论化的经验知识,具有不同于宗教和各种神秘主义思想的重要特征,这就是科学的经验性、科学的逻辑性以及科学可转化为技术手段的工具性或者可操作性。作为科学发展重要的社会条件的构造性自然观、受控实验系统和开放的技术体系,是科学发展的三要素。这些要素中除受控实验系统和开放的技术体系必须由社会并通过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来造就和形成以外,有机自然观作为科学思想形成的观念基础,则必须经由教育和科学知识的普及来实现。科学的经验性是指,只有经过验证,或者只有能够经得起验证的知识才是科学知识,或者才能发展为科学知识,除此之外的其他各种知识,虽然也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却不是科学文化。而科学的理性或逻辑性特征,则是指任何科学都是对事物发展的因果关系的逻辑揭示,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虽然具有因果关系,但这些关系之间没有逻辑关系,以及不是对这些因果关系的逻辑联系的揭示的知识,也不是至少在目前还不是科学知识。同样,现代科学的第三个特征是指,这种知识可以用于对人类实践活动的理论指导,并且在实践中可以造就出可供人们使用的技术手段或工具。“知识就是力量”所揭示的正是科学知识的这种特征和功能。
科学文化是由那些具有科学精神或科学意识,并且被称为科学家的人们创造出来的文化形式,而科学文化和科学知识作用的发挥,则是由教育家、工程师等一批又一批的人们共同努力的结果。在从人到科学家或科学工作者,由科学家、科学工作者到科学知识的关系中,有一种很重要的观念力量,促成了科学知识成长和科学文化的发展与进步,这种观念力量就是科学精神或者科学意识。
在西方社会,科学精神与宗教意识相对应,正如罗素所说,宗教涉及人的价值信仰和灵魂归属问题,而科学则涉及培根意义上的工具和事功问题。由于这两者在现代西方发生了某种程度的分离,从而在一个人身上,乃至整个社会宗教可以与科学并行不悖。这种状况的存在,也从一个侧面说明,知识的增长有助于人们形成一种相对成熟的宗教观和科学观。但在中国社会,由于人们尤其是广大农民知识水平的普遍低下,虽然我们没有类似于西方那种成型的宗教,而且即使被马克斯·韦伯称为广义宗教的儒教,不曾与科学发生过类似于西方中世纪那样的冲突,但由于儒学和道家直观化和神秘主义的认知模式的影响,甚至在古代中国基本没有发展出足以与儒学和道家思想相冲突的科学思想来,遍布社会各个角落,现在主要表现在农村社会的封建迷信意识和观念,则成了农民基本的认知模式。因此,在中国社会和中国人的观念中,科学精神与迷信思想相对应。
科学精神的核心内容,就是立足于事实和实验证据的质疑精神,就是不满于一知半解或者不求甚解的求知精神。就自然、社会和人生的奥秘与存在的运行状态而言,没有人可以妄言穷尽知识和真理,只是由于人的有限性和世界的无限性。但同样不能借此认为宗教或者非人间的神,就是世间事物的主宰,或者借由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英雄,或者自己的祖先便能主宰人间的事或者自己的人生祸福。在中国农村颇为盛行的封建迷信和各种类似于宗教的人神之间的互动现象,不过是农村自然集群的社会条件下,封建宗法观念和神秘主义的认知方式的表现,同样是农民科学知识水平低下和科学精神贫乏的表现。
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和科学精神的培养,是一项艰巨的政治任务,同样是一个渐进而漫长的过程。要有效达成或者实现这一目标,只有一条道路,那就是教育,而且是从学校到社会的全方位的科学知识和科学思想的教育。对中国农民甚至整个中国社会来说,其实都存在着科学知识的普及和科学精神的培养的问题,这是由于受中国传统文化道德中心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泛政治化思想的影响,在中国国民身上,普遍存在着科学知识和科学精神贫乏的问题。这一问题作为一种社会文化氛围,同样会影响农民对科学知识的理解、学习和对科学精神的培养与提高。
而在农民群体和农村社会,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科学精神的任务,只有依靠大力推进农民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以及全面普及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来实现。甚至从本质上讲,扫除青壮年文盲,也许仅仅解决了大部分农民的习文识字问题,还不能解决科学文化素质的问题。由于科学知识和科学精神,并不单纯是记载在文字中的东西,而是以文字所负载的人们对于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科学认识和知识,科学精神则主要是通过质疑、假说、实验或实践到证实或否证假说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认识方法。这些东西,仅仅靠学习简单的书本知识,是难以获得的。因此,通过学校和社会教育,通过农业科学和技术知识的推广和普及,同样是向农民传授科学知识和科学精神的重要途径。这样,就可以把农民谋求致富的实践活动,与谋求知识的教育活动紧密联系起来。但这种农民教育的模式,有赖于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和普及体制的建立、健全和完善,有赖于科技下乡、文化下乡等活动的深入、持久开展。一言以蔽之,有赖于农民、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总之,农民的社会化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按照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价值思想,人的发展不仅是社会全面发展的工具和手段,而且本身就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乃至是核心目标。农民的社会化并不就是现代化,但它毕竟是农民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和基础性条件。没有农民的社会化,“三农”问题根本不可能解决。这是我们对农民心理和行为研究所应得出的基本结论,任何忽视农民发展而奢谈农村发展和农业发展的做法,也只能是欺人之谈。
【注释】
(1)[美]S.P.罗宾斯,D.A.德森佐.管理学原理(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26-31
(2)冬 青.揭开行为的奥秘——行为科学概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87:133-137
(3)[奥]康罗·洛伦兹.攻击与人性[M].北京:作家出版社,1987:298-300
(4)司汉武.价值与工具[M].香港:中国科学文化出版社暨香港教科文出版有限公司.2003:387-392。特别参见司汉武,傅朝荣.结构与功能的哲学考察[J].汉中: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02):6-12
(5)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邓小平文选[M].第三卷,1992:1-20
(6)朱彩霞.中国传统农民向现代新型农民的转变[J].济南:理论学习,2005,(11):9-12
(7)参看贾平凹.废都.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其中关于各等公民的段子十分精彩。
(8)顾明远,等.改良社会结构,打破“三农”僵局.社会观察网,2003.9
(9)李炳军,杨 旭,等.农民组织化的经济、政治、社会效应[J].郑州:河南农业,2005,(09):39-41
(10)[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258
(11)在分权未实现和权利无保障的社会中没有宪法,参见《法国人权宣言》第十六条。
(12)袁北星.家族制度对当代农村社会生活的影响[J].武汉:江汉论坛,2005,(11):141-145
(13)曹泽华.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理论探析[J].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05,(02):95-101
(14)李炳军,杨 旭,等.农民组织化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效应[J].郑州:河南农业,2005,(09):39-40
(15)秦 晖.历史与现实中的中国农民问题[J].郑州:农村·农业·农民(B版),2005,(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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