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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工企业集体职工情况调研报告

时间:2023-03-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使集体职工有饭吃,各森工局取消外委用工,开始用集体职工,形成了集体职工混岗。森工集体企业的职工身份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其使用和管理都由森工局说了算,尤其是混岗集体职工,仅能同工同酬,待遇却不同,一次性安置政策集体职工享受不到,这些人意见很大。
关于森工企业集体职工情况调研报告_善待普惠林业人

关于森工企业集体职工情况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1.职工队伍状况。我省天保工程区共有22个实施单位,其中包括18个森工局、4个森林经营局。截止2001年底在册集体所有制职工人数为81466人,其中混岗集体职工69642人,纯大集体职工11824人。集体职工中男职工36660人,占45%;女职工44806人,占55%。现有在岗职工16386人,其中男职工10588人,占65%;女职工5798人,占35%。

2.年龄结构。在册集体所有制职工中,30岁以下的2607人,占3.2%;31至40岁的26965人,占33.1%;41至50岁的50346人,占61.8%;51岁以上的1548人,占1.9%。

3.工资水平。截止到2001年底,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280元/年,档案工资为4840元/年。

二、林业集体企业的历史沿革

林业集体企业的产生、发展、兴旺、衰落直至解体有其历史原因。

1.林业集体企业的成因。林业集体企业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林业集体企业的组建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原因:一是按当时政策规定,为解决林业职工子女劳动就业问题组建了集体企业,这部分大约占集体职工总数的60%;二是为完成好安置林业职工上山下乡子女返城安置任务而组建集体企业,这部分大约占集体职工总数的40%。按照当时《中共吉林省委关于贯彻中央(1978)74号文件继续做好知青上山下乡工作的通知》(吉发(1979)17号)等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政策精神,林业职工的上山下乡子女及与农民结婚的一律接收回城并安置工作,而当时林业职工未上山下乡子女的就业问题已经很突出,有关部门又要求谁的知青谁安排,所以,森工局本身根本无法接纳如此众多的人员。为解决好这个问题,按照当时的有关政策,自1979年开始,各森工企业陆续组建了集体企业来接纳这些人员,1983、1984、1985年是林区集体企业大量招工的时期,1990年后集体企业不景气,招工很少,到1993年就已基本停止招工。当时,集体企业招工审批手续十分严格,与全民职工一样,都需经省级劳动部门核定招工指标、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林业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林业集体企业是在森工局出厂房、出设备、出资金、出管理人员的情况下成立的,其生产经营主要依靠国家按计划拨付的知青材指标和拣陈材倒木等优惠政策,以低价购进木材生产产品,或利用计划经济特有的价格双轨制,赚取木材差价,林业集体企业知青材所获利润也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大力支持集体企业从事营林生产,积极支持集体企业充分利用采伐迹地和荒山荒地发展多种经营生产等等(吉林多字(1990)第811号、吉税所字(1990)第424号、吉林多字(1990)第751号),靠这种方式来维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林业集体企业实际上是依赖于森工局,靠国家的政策生存的。在集体企业鼎盛时期,国家一年拨付的知青材就有40万立方米,人均5米。在计划经济时期,这些优惠政策使集体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而且在森工局采伐任务较重时,林业实行大会战,集体企业职工也是采伐大军中的重要力量,为林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在集体企业效益较好的几年里,全省森工集体企业年创产值高达3.5亿元,实现利税6000万元,安置集体企业职工8.5万人。但是到1990年,国家开始逐步减少直至取消知青材,集体企业也由此逐渐走下坡路,直到实施天保工程,由于没有低价原材料,国家又实行市场经济,导致绝大多数集体企业面临停产倒闭,剩下的企业也是入不敷出,难以维持。

3.集体职工用工方式的转变。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后,集体企业逐渐失去了知青材等优惠政策,生产规模缩小,设备陈旧,资金不足,逐渐失去了市场竞争能力和生存空间,大部分集体企业相继停产或倒闭。为使集体职工有饭吃,各森工局取消外委用工,开始用集体职工,形成了集体职工混岗。由于集体企业安排的都是林业自己的子女,集体企业又都是各森工企业投资兴办的,在其经营不下去的时候,为了林区的稳定,绝大部分企业取消了集体企业,其职工也都按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与森工企业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了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与森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是森工企业的职工。

三、林业集体企业的特性

森工企业是特殊的企业,依附于森工企业建立起来的集体企业同普通集体企业相比,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地域分布上的特殊性。森工企业成立时是以区建企、以企行政,集体企业同森工企业不仅有就业关系,更存在着深刻的社会关系和血缘关系,集体企业职工都是老职工的子女,又都集中在一个小镇上,这种地域分布的特点,使集体职工容易集中,一旦矛盾激发,极易引起群体事件。

2.资源利用上的单一性和依附性。在资源利用上,集体企业与森工企业是同样的,都是单纯依赖森林资源,它们可以说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木材产量的大幅调减,使利用同一资源、并依附于森工企业的集体企业受到巨大打击,直致关门放假,职工大批下岗。

3.资产的共有性、同一性。这一点是森工集体企业与其它集体企业的本质区别。森工集体企业是由森工局出厂房、出设备、出资金、出管理人员而组建的,其有形甚至无形资产均由森工局投入并归其所有,集体企业作为森工局的一个经营层次。实质上,集体企业是森工局的一个组成部分,森工局对集体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所以森工局作为产权所有者,可以任意处置集体企业的资产。而森工集体企业以外的集体企业是完全独立的,其资产归集体所有,国家无权处置其资产,因此也不承担无限责任。

4.职工身份的模糊性。森工集体企业的职工身份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其使用和管理都由森工局说了算,尤其是混岗集体职工,仅能同工同酬,待遇却不同,一次性安置政策集体职工享受不到,这些人意见很大。

5.极度不稳定性。森工集体企业生存状况恶化,矛盾突出,是林区最不稳定的群体。首先,他们是林区的弱势群体,与森工全民职工相比,过去的许多政策享受不到,因此,他们在改革过程中承担了更多的改革成本;其次,他们中55%是女职工,而林业岗位却多为男职工而设,其本身就对集体职工十分不利。目前,国家对劳动用工制度进行了改革,实行全员合同制,各种福利政策他们都与全民职工一视同仁了,而偏偏天保工程的相关政策却享受不到,心理极度不平衡。因此,这部人的要求最强烈,表达方式也比较极端,具有极度不稳定性。

四、存在的问题

1.集体企业难以生存,职工生活极度困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国家取消了知青材等扶持政策,国有森工局又实行企业化运作,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企业的目标,因此,森工局不愿也无力再往集体企业投入资金、人力。从1990年开始,集体企业进入困难时期,特别是天保工程实施后,木材产量大幅度调减,森工企业自身的冗员问题已难以解决,更无法顾及集体企业,集体企业成为最困难的企业,职工大批下岗,生活难以为继。截止到2001年,98%集体企业已经停产、撤并、重组,有80%以上的集体职工已经下岗,有的双职工家庭已经长达5~6年时间没有领到工资,仅靠父母的微薄退休金或在农忙时为农民打工艰难度日,生活极度困难,他们要求上岗,要求得到生活补助或一次性安置。2001年3月份,白石山林业局发生了400多人拦截火车的事件,致使长春至延吉方向的火车停运4个多小时,而且还多次到省里上访,最多的一次是2001年四月份,有200多人聚集到省政府和省林业厅,要求一次性安置。大石头林业局、黄泥河林业局的集体职工也多次到省、州上访,人数达上千人次之多,要求参加一次性安置。另外,集体企业从诞生到经营管理从未脱离过森工局的调控,目前集体职工生活极度困难,再加之对政策的不满,职工对干部的不满情绪也越积越重,致使干群矛盾激化,甚至个别职工扬言要扔炸药包、放火报复。同时,由于集体职工的生活无着落,致使犯罪率上升。森工集体企业由于受地域限制,职工集中在小镇上,就业承载能力低,集体企业的倒闭,使无业人员增加,严重影响了林区治安。所以说,目前集体职工已经成为林区最不稳定的因素。

2.养老保险问题。由于集体企业多年来不景气,或面临倒闭,多数企业无法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甚至完全丧失了缴费能力,致使职工退休后无法领取养老金,有的甚至退休手续也无法办理,职工的切身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多次到省里集体上访,严重影响了林区社会的稳定。另外,多数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属市、县级统筹,吉林省有41个县,其中37个县不能按时开支,因此,实行这样的属地管理,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也是没有保证的,而要转为省级统筹又缺少资金。据预测,今后5~10年,将有大批集体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如果现在不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养老保险问题,保证退休人员能够及时领取养老金,势必会对林区稳定产生严重影响。

3.政策范围问题。国家的许多政策集体企业职工享受不到,特别是天保工程。实际上,天保工程的实施,对集体职工的影响最直接,也最严重。国家的天保工程的一次性安置政策不包含集体企业,集体企业职工没有得到补偿,富余职工没有得到妥善安置,职工攀比心理强烈,造成林区的不稳定。

五、几点建议

1.将集体职工也纳入到国家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范围,而且标准要与全民职工相同。理由有三:一是集体企业作为森工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深受天保工程的影响,且其困难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二是根据《劳动法》,现代用工制度已没有全民和集体之分,严格说,没有混岗之说,鉴别企业职工身份的关键在合同。因此,无论全民工还是集体职工,只要是与森工企业签订了合同,就应视为森工企业的职工,应一视同仁。三是一次性安置是解决富余职工的有效途径,通过一次性安置,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寻求新的就业岗位,既解决了企业的冗员,又能促进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而且,从目前情况看,职工对一次性安置政策的认可程度高,期望值大,报名积极踊跃,的确是解决富余职工问题的最佳选择。理论测算,吉林省将有81466人需一次性安置,按年人均2.2万计算,需资金179225万元。但我们认为,这些集体职工的分流和安置也要采取多渠道、多形式,不能只靠一次性安置,即使一次性安置,也要区分情况,重点解决。

2.为集体企业出台优惠政策,切实解决实际困难。一是想方设法解决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最好是把市、县级统筹转为省级统筹,解决老有所养问题,但所需费用巨大,企业目前无力承担,因此建议国家能在这方面给予政策性补助。据测算,由县级转为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吉林省共需补缴28355万元,其中企业需补缴26653万元,职工个人需补缴1702万元。建议职工个人补缴部分由本人承担,企业补缴部分由国家补助80%,即21322万元,企业自行解决20%,即5331万元。通过这种方式,实现集体职工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彻底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二是通过减免税收、优惠贷款、项目拉动,启动现有集体企业生产,创造就业机会。

200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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