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森工企业应继续享受“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加工增值税优惠政策多年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森工企业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为原料生产加工一直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三剩物”和“次小薪”为原料加工继续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3500万元,安置下岗职工10000人左右,提高木材利用率30%以上,提高出口创汇金额5000万美元。
森工企业应继续享受“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加工增值税优惠政策_善待普惠林业人
森工企业应继续享受“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加工增值税优惠政策
多年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森工企业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为原料生产加工一直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号)中规定:对国有森工“三剩物”和“次小薪”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1995年内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于2001年4月下发了《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财税[2001]72号)。这些规定,对于充分鼓励小材小料加工、扶持国有中小企业、充分利用宝贵的木材资源、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安置职工再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吉林省实施天保工程以来,调减木材产量1031.8立方米,减少销售收入61.9亿元,减少就业岗位88.4万个,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61856人。目前国有森工木材产量只有195万立方米(“十一五”期间吉林省限额146万立方米)。如果“三剩物”和“次小薪”为原料加工继续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3500万元,安置下岗职工10000人左右,提高木材利用率30%以上,提高出口创汇金额5000万美元。因此,我们建议在“十一五”期间,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国有森工“三剩物”和“次小薪”加工继续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200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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