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构与实践策略:基于江苏省吴江市的实证研究
第三章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构[1]与实践策略:基于江苏省吴江市的实证研究
现代社会是一个高风险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是现代职业体系之外的一种高风险“职业”,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2],是应对农村老龄社会来临的必然选择。这不仅是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更是整个国家朝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个重大步骤。[3]本文通过对江苏省吴江市2004年建立“新农保”制度以来的连续实证考察,分析建立“新农保”制度的背景与意义、运作与绩效、冲突与张力,并通过科学规划与预测,提出“新农保”制度创新的因应策略与可能路径,这对于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着力推进新农村建设、缩小城乡差距、构建和谐的城乡关系,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一、公平与普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理念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市场化改革以来,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和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外出,以及少子化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农村家庭养老面临新的挑战。与此同时,农业边际生产效益递减,土地养老的功能也逐渐弱化。因而,社会化养老成为农村养老的必然选择。农村老龄社会的来临是建立“新农保”制度的现实需求,在我国区域经济差异明显的当下,地方政府的价值选择是建立“新农保”制度的政策前提,而新农村建设则为“新农保”制度的出台提供了良好的理念情境与话语支持。
1.农村老龄社会来临:建立“新农保”制度的现实需求
社会化养老是农村老龄社会来临的现实需求。2009年末,吴江市户籍总人口为79.72万人,其中农业人口为52.52万人。全市男女性别比为100∶102。全年出生6 022人,出生率为7.55‰;死亡5 867人,死亡率为7.36‰;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19‰。年末全市登记外来暂住人口66.98万人。[4]在出生人口比例下降的同时,老年人口比重日益增加,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有150 341人,占总人口的19.16%;65岁以上老年人有87 022人,占总人口的11.09%,老年人口具有基数大、增长速度快、高龄化显著等特点。[5]据预测,2009—2020年,吴江市老年人口比重将逐步增加,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维持在23%左右,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将维持在12%左右。[6]从历年统计数据来看,城乡老年人口比例基本相当,增速也大体同步,2008年,吴江市农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比重大约为20%。农村老龄社会的来临,使建立“新农保”制度尤为迫切。
2.新农村建设:建立“新农保”制度的理念情境
2006年,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正式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村工作的重大历史任务,并提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20字方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在现代化、市场化和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以及农村发展滞后的中国现实背景和乡村建设相关知识背景下提出的一种发展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规划,既可以看作是1978年以来中国农村经济市场化制度变迁的延续,又因为它是在粮食问题已基本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的情况下提出的,且涉及原来改革所未着重关注的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的问题,可以看作是一场新的大规模制度创新。[7]新农村建设的提出,表明政府已经意识到农村发展关系到能否建成更加稳定、更加安全、更加有序、更加和谐的社会。因而,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着力改善民生,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构建和谐的城乡关系,是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的必然选择,这为建立“新农保”制度提供了宽松的理念情境与话语支持。
3.地方政府的价值选择:建立“新农保”制度的政策前提
“建立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是联合国早就提出的一种理想社会标准。但长期以来,我国农民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除农村五保户以外,广大农村居民基本上不是社会保障的对象。作为公民,农民的宪定权利没有实现,即国家保障每一个农民基本生活的责任没有履行。[8]管理学家西蒙(H.Simon)认为,任何一项决策都包含着事实要素与价值要素,事实要素是对可观察世界及其运作方式的陈述,而价值要素则是对不同行为和方案的偏好。[9]价值判断是决策的首要前提,事实前提是决策的客观依据。吴江市农村老龄社会的来临,是“新农保”制度出笼的事实要素,而农村居民养老要不要保、如何保、保到什么水平,则是“新农保”制度出笼的价值要素。尽管中央近年来已着手推动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新农保”制度,但在我国区域经济差异明显的当下,即便是经济发达地区,也不可能整齐划一地实行一个标准、一种模式的养老保险模式。是否出台、何时出台、出台什么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地方政府拥有相当的裁量权。当然,决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鉴于各方面的现实原因,吴江市没有开展由民政部牵头的“老农保”工作。2003年,吴江市新型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酝酿,2004年正式启动,推动了农村居民养老模式由传统的家庭养老逐步向家庭与社会相结合的模式转变。
二、运作与绩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历程
任何一项制度的运行,实施是其核心环节,而绩效评估则是该制度能否保持连续性的重要保障。在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当下,“新农保”的制度实践应具有对不同地方特质的适切性。经济发达地区“新农保”自主性实践较早,如北京、上海、浙江、苏南、东莞等地已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吴江市大体属于这一类型。吴江市“新农保”制度在实际运作中,通过相关制度设计,在责任分担机制、享受人群及待遇方面有一系列具体规定,并随形势发展作了动态修正,使广大农村居民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伟大成果,取得了显著成就。
1.吴江市“新农保”的制度设计
责任分担机制,集中体现在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上。吴江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照上年苏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的50%确定。2004年为每月400元;从2007年7月1日起,由每月400元调整为每月500元;从2009年起,再次调整为每月600元。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比例的25%,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为27%。为鼓励农村居民积极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对参保人员实行市、镇(区)两级财政补助的办法。参保人员的缴费,由个人负担40%,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负担30%,即个人、市、镇负担比例为4∶3∶3。凡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参保个人不缴费,由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一直为11%。
农保享受人群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第一,缴费到龄享受人群,即参加农保缴费的农村居民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可领到农保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二,捆绑享受人群,即为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农村保险,对家庭中子女全部参保的老年农民每月发放政府基础性养老金;从2005年7月1日起,对于三代以上同堂家庭中的老年农民,只要其下一代家庭成员已按规定全部参保,且已有人开始享受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该老人亦可以每月享受基础性养老补贴。第三,到龄直接享受人群,即对具有吴江市农村户籍且无任何保障的,年龄达80周岁以上(包括80周岁)的老年农民,可以每月直接享受基础性养老补贴。从2005年10月起,到龄渔民(男60周岁、女55周岁)可直接享受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到龄的渔民按照自愿的原则,可继续参加农保)。Ⅰ、Ⅱ级残疾老人也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补贴。从2007年7月1日起,农村老人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的最低年龄由80周岁调整为70周岁。
享受待遇主要体现在养老金上。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为每月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计发。2004年,养老金平均待遇水平为每月88元。从2007年7月1日起,全市农保及土保基础性养老金发放标准由每月80元提高到100元,2009年调整为120元。
2.吴江市“新农保”的资金运作
从现代养老保险的运行实践来看,无论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实行养老保险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在养老保险中均处于核心地位,区别只是政府介入程度的差别。从吴江市农保的历年收入来看,各镇(区)均将参保人员配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个人和市镇两级均按农保制度规定的4∶3∶3的出资比例征收到位。2004年1月至2005年6月,个人账户利率按2.5%执行,2005年7月至2006年8月沿用2.5%。此后,年利率实行自动调整机制,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数值上见分进角,保留小数点后一位。[10]2004—2008年,基金总支出47 838万元,总收入(含基金利息)为67 042万元,其中个人缴费累计25 556万元,市镇两级财政贴补参保人员配套补助资金共计40 035万元,分别占基金收入(不计算基金利息)的38%和60%。2008年,缴费基数为500元/月,缴费比例为27%,每月缴费额为135元,全年1 620元。参保个人每月缴费额为54元,全年合计缴纳648元。市镇两级财政每月各分担40.5元,全年各分担486元。个人缴费合计5 457万元,市镇两级财政共补贴8 566万元,加上基金利息收入,全年基金总收入14 770万元,总支出15 117万元。2009年,缴费基数为600元/月,个人缴费金额65元,全年780元,两级财政每人补贴1 170元。
3.吴江市“新农保”的制度绩效
经过近6年的制度实践,吴江市“新农保”在覆盖对象、基金来源、管理制度、业务操作和基层服务等方面开创了良好的局面,取得了显著的制度绩效,使全市农村居民能够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提高了农村老年居民的养老待遇和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改善了他们的生活质量,从而有利于和谐城乡关系的建立。
第一,覆盖对象全员化。2009年,农保参保补贴对象惠及全市纯农人员,参保率达到96%,养老覆盖率达97%,失地人员实行征地必保。第二,基金来源多元化。农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出资40%、市镇两级财政补贴60%的优惠措施,加强财政预算投入,各年两级财政补贴资金全部到位。第三,管理制度规范化。自2004年以来,吴江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在基金管理中严格执行农土保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不断得到规范,特别建立了农保、城保转换双向通道。第四,业务操作网络化。农土保业务从实施起就全面实行电脑化管理,经历了二次升级。实施“金保工程”后,已形成市、镇、村三级电脑信息业务管理平台,实现网络化管理新模式,相当部分的业务足不出村就能通过上网完成,工作效能得到提升。2009年,吴江市农保征缴工作第一次采用银行缴费方式,上网操作更加便利。第五,基层服务村级化。2006年开始设立农土保村级协管员,后来又纳入到劳动保障村级服务平台,协管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初步形成基层服务村级化格局。吴江“新农保”制度实践的良好局面与成功经验,为发达地区“新农保”制度的全面推开提供了重要的参照系。
三、冲突与张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实约束
吴江市“新农保”制度在运行过程中的冲突与张力,主要表现为制度约束、社会结构约束、财政约束和机制约束等。这些现实约束,制约了吴江市“新农保”的制度绩效,也为相应的体制改革准备了新的入口。
1.制度约束:地方色彩明显,政策随意性较大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应不应该搞、在什么范围搞、应该怎样搞,从中央到地方都始终未形成制度共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运行以及保障金的发放,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而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的一些规章制度执行的,根本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长期契约[11],政策随意性较大,各地之间缺乏有效的制度链接。1992年,民政部颁布《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民办发[1992]2号),第一次以规章的形式确定农村养老保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框架,成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初步形态,但“新农保”的国家立法迟迟没有出台。吴江市根据自身实际,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新农保”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大多具有明显的地方色彩,与江苏省甚至与苏州市的相关法规之间还需要进一步整合。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中央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标志着“新农保”试点工作全面推开,这为地方与中央“新农保”的制度对接提供了新的契机。
2.社会结构约束:农保参保和享受人群倒挂,减收减支因素突出
随着领取农保养老补贴条件的放宽,直接享受的高龄老人和因子女缴费而捆绑式享受的老人人数迅猛增加,加之人口老龄化加速和保障覆盖面扩大,农保基金负担的养老人数和享受规模呈刚性增长。2005年,吴江市将80周岁以上老年农民和渔民列入可直接享受农保基础性养老金的范围,政策实施当年,新增可直接享受的对象达7 429人。2007年,市政府又将可直接享受农保的年龄由80周岁放宽到70周岁,当年有12 000余名新增直接享受人员。2008年底,农保享受总人数107 624人,可直接享受农保基础性养老金的70周岁以上老人(包括残疾人、渔业村村民)在册发放人数为24 755人,占总发放人数的23%。因子女缴费而直接享受待遇的人群为57 040人,占53%。这样,直接享受养老补贴(本人未缴过农保)的人数达81 795人,占76%,他们都属“零缴费”人员,而因自己缴农保而享受农保养老金的人数有25 829人,只占24%。与此同时,受城保、土保扩面的影响,农保参保规模呈下降趋势,农保参保与享受人群倒挂现象逐步扩大。2009年,缴费人数为62 000人,而养老金领取人数达到110 000人(见图3-1)。
图3-1 2005—2009年吴江市新型农保历年征缴与支付人数
3.财政约束:基金收支严重失衡,可持续性问题凸显
由于参保与享受人群严重倒挂,享受人数因寿命延长和自然到龄人数增加而逐年增长,以及农保待遇提高和农保并轨城保步伐加速(2007年共有2 012人办理了农保转城保手续,农保基金转移支出819万元),农保基金支出近年来呈加速度增加。2004—2005年,农保基金平均支出6 800万元;2006年支出7 923万元,比2005年净增支出1 122万元,增长率达16.5%;2007年支出11 196万元,比2006年净增支出3 273万元,增长率达41.3%;2008年支出15 117万元,比2007年净增支出3 921万元,增长率达35.0%。与此相反,农保基金结余逐年下降,基金收支严重失衡。2008年当年基金结余为-347万元,当年度农保基金收支首度出现收不抵支的状况(见图3-2)。
自2006年起,农保基金支出挤占个人账户资金(即当年个人账户积累与基金结余的差额)情况开始凸显,且有逐年加大的趋势。2006—2008年,当年支出挤占个人账户资金分别为485万元、2 797万元和5 905万元,三年合计挤占个人账户资金达9 187万元。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使现行的现收现支的征缴结付办法面临极大的挑战,农保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凸显。
图3-2 2004—2008年吴江市农保基金支出与结余情况(万元)
4.机制约束:保险与保障边界模糊,功能失调
为鼓励参保人踊跃参保,吴江市农保缴费实行的是“个人缴费+财政补贴”的办法,财政补贴的投向是给参保人缴纳农保费的直接补贴,即给参保人日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领取提供资金积累。然而,吴江市农保基金目前超越了单纯的社会保险功能,过多地承载了社会福利功能。尽管在政策上已明确了基础性养老金的保障性质,但至今没有单独安排财政预算予以支撑,形成了拿农民个人参保的钱和财政鼓励参保人的补贴来发放老年农民的养老待遇,即用“保险人”的基金办老年人的“保障”事业。通俗地讲,就是拿保险的钱去办了保障的事。以2008年为例,76%的零缴费人员没有履行农保缴费义务,本应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但按照目前的基金管理办法,他们的养老支出没有分摊机制,全部由农保基金支出,最终由市级财政托底承担,给市级财政带来相当大的压力。以目前农保所积累的1.92亿元(已全部是个人账户基金)基金结余,将难以支撑刚性增长的农保养老支出。
同时,养老金待遇水平偏低,缺乏保障功能。就整个苏州市而言,农村养老保险是以低水平、广覆盖、有保障的目标制定的,与城市养老保险标准相比仍然较低。在筹资缴费工资基数上参照城镇标准的一半,但养老金待遇只相当于城镇的1/4。[12]近年来,吴江市到龄参保农民每月可领养老金幅度有所提高,但与城镇职工相比,水平明显偏低。尤其是吴江市作为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受工业化、城镇化和市场化影响较大,农民生活成本偏高,除去个人账户养老金后,120元的基础养老金只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240元/月)的一半,最多只能是基本生存保障和养老的一个补充,无法真正取代养老保障。[13]
四、政策与策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路径
从2009年起,国务院决定在全国10%的县(市、区、旗)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它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推动农村减贫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14]吴江市根据自身实际,结合绩效评估与政策发展需要,提出了“新农保”制度的改革目标和具体对策,即继续增加投入,逐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支持“农保”、“土保”向“城保”转移并轨[15],做好农保基金的监管,保证基金运行安全。吴江市在“新农保”制度创新上的因应策略,也是吴江市根据现实约束进行价值选择的新起点。
1.科学预测与规划,逐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
近年来,随着物价指数和消费指数不断攀升,农村居民的生活成本显著提高。社会普遍认为,与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相比,农保养老金待遇过低、调整过慢,有必要建立正常的农保退休待遇动态调整机制,使待遇水平既与地方财政收入和负担能力相适应,也与经济发展速度和消费指数相匹配。由于吴江市在规划目标上坚持应保尽保的参保原则,加之随着城市化发展,纯农参保人数逐年下降,“新农保”已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可扩面空间较小,努力的方向应该是加快建立农村基础性养老金专项预算制度,逐步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额度,建立基础性养老金与吴江市上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50%相对应的待遇浮动调整机制(见表3-1)。为体现参保与不参保之间的差别,激励农民应保尽保的积极性,将参保作用发挥到最大,可改进待遇计发的办法,实行养老金待遇累进,使养老保险待遇与个人缴费多少和缴费年限挂钩。初步设想为:农保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1+N%),其中,N为参保人缴纳农保费的年数。
2.加大筹资力度,保障收支平衡
为确保农保基金收支平衡,应加大筹资力度,建立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一方面,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出发,可根据吴江市农村居民实际收入增长情况,提高农保筹资水平,使个人的月缴费基数逐年提升。可行的做法是,以吴江市农民上年度人均收入的60%为基数,缴费比例以8%确定。另一方面,考虑到参保人数逐年减少,而刚性支出却在增加的因素,收支相抵缺口将扩大,须由财政再投入资金以维持基本平衡。因而,强化政府责任,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加大财政补贴的力度,使财政另行预算注资保持较快增幅,并承担相应的转制成本,以缓解参保人群与享受人群倒挂带来的基金压力。同时,严格区分农村养老保险和养老保障,对属于保障范畴的养老补贴,应全额(或部分)列入财政年度预算,逐步厘清农保养老支付中市级责任与区镇责任、社会保险责任与社会保障责任的关系,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有度,保险事业得到可持续发展(见表3-2)。
表3-1 2009—2012年吴江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享受人员及待遇规划指标
表3-2 2009—2012年吴江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水平规划指标
3.做好“新农保”与“土保”、“城保”的接轨机制,减少转制成本
农民的养老方式选择与他们实际具备的可行能力密不可分。这种可行能力取决于农村的经济状况、农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制度环境。[16]2004年,吴江市“农保”与“土保”同时出台,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因此,并未分设独立账户,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农保”、“土保”分类核算的,互不混淆。为进一步厘清基金核算体系,2007年12月31日起,“农保”与“土保”已各自分设两个独立账户,基金账户分别开设。因而,“农保”与“城保”制度接轨,成为转制的重点。
由于城乡收入水平存在较大悬殊,“农保”和“城保”缴费水平差距较大,加之从事农业的人口基数相当大,靠目前地方财力难以支撑其中“农保”与“城保”并轨的资金缺口,低标准“农保”与高标准“城保”并行的局面,在一定时期内是一种现实选择。2006年,吴江市已开通“农保”向“城保”转移接续的通道,通过对应的缴费年度进行缴费折算、不足缴费进行补缴的办法,鼓励农户以自谋职业形式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2007年,已有2 012人办理此项转移手续。2009年,随着“农保”置换“城保”的折算机制的出台,两者并轨进入了快车道。凡参加吴江市“农保”年龄未满男60周岁、女55周岁(涉及的其他对象年龄要求均相同)的农村居民,可按自愿原则,将“农保”置换“城保”缴费年限。置换办法为,由本人经村级基层组织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置换申请,“农保”各年的缴费金额,统一按所对应的历年“城保”最低缴费基数以及单位和个人的合计缴费比例,换算为“城保”的缴费年限;也可补足对应的历年“城保”缴费金额差额后,将“农保”缴费年限全部置换成“城保”缴费年限。[17]“农保”与“城保”并轨的过程,也是农民市民化的重要步骤。
4.做好农保基金的监管,保证基金运行安全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快速减收增支,会影响基金的平稳运行,因而“农保”两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十分重要。目前,吴江市两级财政补助资金都能及时、足额到位,村级协管员队伍建设比较正规,人员稳定,基金安全性的问题并不突出。2009年,通过银行柜面收费制,农户可直接到银行缴费,减少了资金的中间滞留环节,杜绝了农保基金专户管理和业务管理中可能存在的滞留利息和村经办人员现金收取的问题。鉴于农保基金的民生物性,仍需要加强对基金运行的监管与审计,预测和防范基金风险,并建立必要的应急机制,对管理人员,主要监督其业务操作是否规范和服务水平是否优良,严查和杜绝各类违规违纪、徇私舞弊现象。[18]为弥补农保基金日益扩大的收支缺口,应尽快建立对农保养老金和养老补贴实行分类核算、财政分级负担的补偿机制,尽快解决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收支失衡、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问题,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得以可持续运转。在农保养老基金财务管理上,应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到位基金统一存入当地财政专户,支付时向财政申请所需发放的养老待遇金额。通过完善制度规范与技术措施,保证农保基金在征收、发放与中间环节都能平稳、安全地运行。
【注释】
[1]杨发祥:载《社会科学》2010年第12期,有修改。
感谢吴江市农保中心的汝亚琛先生为本文调研提供的大量便利。本文中未注明的图表数据,均来自吴江市农保中心。
[2]综合起来,吴江市农村地区养老保险有三个层次:第一,农村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二,从事农业生产的纯农人员根据不同年龄条件,实行不同的政府补贴。第三,凡在2003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民,不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由政府发放社会养老补贴。本文中所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指后两个层次,即吴江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3]温家宝:《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9年8月18日。
[4]吴江市统计局:《2009年吴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0年5月25日。
[5]参见《吴江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2006—2010)规划》(吴办发[2007]11号),2007年2月29日;《吴江市人口发展与调控“十一五”发展规划》,2007年10月29日。
[6]陆益龙:《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模式及误区——一种社会学的理解》,《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7]蔡立雄,何炼成:《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农村发展——兼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载《经济评论》2007年第6期。
[8]张敬一,赵新亚:《农村养老保障政策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9][美]赫伯特·西蒙:《管理行为》,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10]《关于调整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吴劳社[2007]94号),2007年10月15日。
[11]杨翠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年版。
[12]孙文基:《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13]杨发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模式及其优化策略》,《学术界》2010年第7期。
[14]《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2009年9月1日。
[15]《中共吴江市委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吴发[2009]18号),2009年3月13日。
[16]亓昕:《农民养老方式与可行能力研究》,载《人口研究》2010年第1期。
[17]吴江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市农村养老保险接轨城镇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吴政发[2009]124号),2009年8月7日。
[18]张莹,郑万城,张勇勤:《吴江市农村社会保障现状与对策建议》,载《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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