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中国与维护和实现公民生态权益研究[1]
孙乐艳
(苏州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生态权益是公民各项权益中的一项基本权益,必须突破认识上、实践上的诸多瓶颈,把维护和实现公民的生态权益落实到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维护和实现公民的生态权益,是彰显马克思主义生态权益思想的当代价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美丽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美丽中国离不开维护和实现公民生态权益
维护和实现公民生态权益具有重大价值,是集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于一体的系统工程。首先,生态权益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明确规定,环境权利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要求“采取积极措施,更有效地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工作权利、基本生活水准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健康权利、受教育权利、文化权利、环境权利”。建设美丽中国,必须要把实现和维护公民的生态权益放在重要位置,不断改善生态民生,使每个公民都能体面、有尊严、健康幸福地生活。其次,生态权益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内容。维护和实现公民的生态权益,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价值追求。再次,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美丽中国的“美”离不开生态之美。“良好生态环境是人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1]第40页,对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不懈抓下去,让生态环境越来越好,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贡献”。[2]
维护和实现公民生态权益,有利于尊重和增强全体公民共建美丽中国的主体性和主动性。美丽中国建设的根本动力在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包括生态利益。人是自然界中的人,人的生产、生活、消费等各方面都离不开自然界。正如马克思所说:“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处于持续不断地交互作用过程的、人的身体。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不外是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2]第161页因此,生态权益是影响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一项最为基础和根本的权益。维护和实现好公民生态权益,有利于增强公民个人与建设美丽中国的利益联系,增强公民对自身的生产、生活的生态环境状况和质量对自己生命财产的影响的关注度。只有每个家庭、每个企业、每个社会组织、每个直接生态利害人的生态意识、生态权益意识切实增强,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才可能拥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维护和实现公民生态权益,有利于提升全体公民共享美丽中国建设成果的公正性。“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1]第14页生态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维护和实现公民生态权益,是促进人们共建共享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有效实践。通过加强公民生态权益实现和维护等方面工作,有利于不断提高人们对建设美丽中国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认识,提高公民权利制约政府公共权力的效力,促进各类社会主体生态权利、生态义务、生态责任的有机统一;克服因地区、城乡、贫富等原因带来的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分配不公问题,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2]第689页“同等地、愈益丰富地得到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发展和表现一切体力和智力所需的资料”,[2]第710页为美丽中国建设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保证人们平等参与美丽中国建设,公平分享美丽中国建设成果。
维护和实现公民生态权益,有利于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整体美的协调性。维护和实现公民生态权益体现了当代中国发展理念的生态文明转换,有利于协调美丽中国五大要素的内在统一性。世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正如恩格斯指出:“我们所接触到的整个自然界构成一个体系,即各种物体相联系的总体”,[3]第514页“整个自然界……处于不断的流动中,处于不息的运动和变化中”。[3]第418页美丽中国是一个协调发展、全面发展的中国,其内在包含了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文化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全面协调发展美的探索和实践。作为一项涉及多方面、多要素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偏废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难以建成美丽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是相辅相成的总体布局,如果五者不协调,出现畸形发展,社会有机体的整体美就是一句空话,社会与自然的和谐也难以实现,最终会危及人的幸福。因此,根据五位一体总布局的要求,树立整体权益观,维护和实现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项权益,这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增强对当代中国维护和实现公民生态权益的问题意识
当代中国,公民的生态文明意识普遍增强、生态权益意识逐步觉醒,各阶层人士对生态环境质量、生态公共产品需求、生态权利实现等方面的要求日益提高;同时,整体生态形势严峻、生态维权机制有待健全、政府和社会的生态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有限、生态义务履行状况还很不平衡。建设美丽中国,必须正视并解决维护和实现公民的生态权益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
正视日益严峻的生态形势与公民普遍提高的生态敏感度之间的矛盾,增强生态忧患意识。经济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人们衣食住行用等诸多方面的需求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满足。然而,如恩格斯所警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3]第559、560页在创造和享受工业文明带来的财富和便利的同时,人们也同时遇到了一系列的生态问题。近五年来,全国污染事件急剧增多,人民群众对空气污染反映强烈,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江河湖海污染与地下水污染变本加厉。北京十年来肺癌发生率增加了60%。[4]第11页日益严峻的生态形势催生和催化了公民的生态文明意识。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生态污染正像一个狰狞的幽灵在向我们袭来,而且“像一个吃饱喝足的吸血鬼,变得越来越庞大,越来越难以对付”。[4]第1页公民生态文明意识普遍增强,有利于克服日益严峻的生态问题,但是,如果一些地方生态问题和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甚至恶化,就势必会引起人们对美丽中国建设的怀疑,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和质量。
正视公民生态权益意识普遍觉醒与生态维权机制不健全之间的矛盾,增强维权意识。近年来,各地生态维权事件的数量不断上升,环境维权与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据人民日报法人微博与人民网强国论坛调查显示,保障公众环保权益获高票支持,其中45.2%的网友投票给“环保法律体系完善,公众环保权益得到保障”。如此高的得票率充分说明:公众越来越重视自身环保权益,建设美丽中国必须在法制保障下进行。[5]然而现实却是“环保法律看上去很完善,但真正面对具体问题时我们却很难从看似‘完善’的环保法律条文中找到能够切实解决具体问题的条文规定”,[6]第133页一些生态破坏者钻法律空子,公民的生态维权难免触礁。因此,建立健全公民生态诉求表达机制、生态利益协调机制、生态矛盾调处机制、生态信息披露机制等生态维权机制,才能使公民生态维权走出困境。
正视公民生态需求不断提高与相对落后的生态供给能力之间的矛盾,增强生态发展意识。“对于中国人来说,环境问题已经远远不止是什么听不听得见鸟鸣,而是人能不能正常生存的问题了”。[7]第3页当代中国,人们已经不再仅仅满足于基本的吃饱喝足,而是更加注重生活品质的提升、环境质量的改善。人们对生态环境、生态产品、生态服务、生态行为、生态文化等的需求日益提高,然而,政府和社会满足公民生态需求的能力还不足:一是经济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压力空前加大,循环经济发展困难重重,生态环境治理投入不足。二是地方政府对生态保护的重视程度和生态问题的治理力度不够,更有甚者包庇、纵容污染企业,制造污染GDP,在调控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自然环境两方面自相矛盾,与满足人民群众生态需求的目标背道而驰。三是公民社会的发育还不成熟,整个社会还没有形成实现共同生态需求、满足共同生态利益、追求共同生态价值取向的浓厚氛围和集体力量,民间环保组织发展较为缓慢,生态产业尚未形成规模,政府和社会提供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能力还相对滞后。如果公民不断增长的生态需求与政府和社会的生态供给能力之间长期不平衡,那么,势必会影响到人们对政府施政绩效的满意度。因此,必须把推进生态生产力的发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上,提高全社会满足人们生态需求的能力。
正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贫富人群之间生态权益实现程度不平衡的矛盾,增强生态正义意识。就地区之间而言,由于资源环境天然禀赋差异和生产生活特点不同,地区间生态状况和生态权益保护水平相差较大,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得益于资源富集区源源不断的资源供给,却没有对资源输出区的生态修复和后续保护承担起更多的责任,资源输入区与输出区之间的生态环境状况和公民生态权益实现程度存在很大反差。就城乡之间而言,由于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的制约,对城乡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重视程度、投入保障和实际规划建设水平等方面都存在着严重反差。同时,由于一些地方农村受急于致富心理的驱使,不分环保与否乱上项目,导致农村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尽管一些地方城乡一体化发展得到推进,但总体上全国城乡居民生态权益保护不平衡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城乡居民生态公共服务均等化任重道远。就贫富人群之间而言,低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之间生态权益实现的不平衡性,比较突出地体现在对生态资料购买力和应对生态风险能力差距上。低收入群体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收入低,既没有足够的经济条件购买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与富人共享生态文明成果,也没有足够的实力应对各种生态风险,生态权益对他们而言简直就是天方夜谭。相反,高收入群体具有高端生态消费优势,他们不仅有充足的财力购买各种生态资料以满足自身对生活精致化的需要,而且在规避生态风险方面具有优越性。
正视公民生态权利与生态义务不对称之间的矛盾,增强生态公民意识。生态文明型国家最大的特点应该是人民生态权利与生态义务的切实享有与真正履行之和。生态权利与生态义务相对应而存在。然而,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却存在着诸多公民生态权利与生态义务不对称的现象。一是环保法律对生态权利和生态义务的规定存在失衡现象,且缺少对公民生态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二是生态特权现象普遍,生态义务虚化严重。一些人凭借特权消费优质生态资源,有的奢侈浪费甚至违法消费珍稀物种,忘记自己的生态义务;有的企业以牺牲公民的生态利益为代价,穷尽所能地开发利用生态资源,通过各种方式从自然界获取利润,忽略生态保护,有的甚至酿成生态公害。三是政府生态权威和民间生态参与都有待于克服体制性障碍。生态行政与执法保护存在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导致公信力不高,民间生态组织发育不够、作用发挥不够。如此种种公民生态权利与生态义务不对称现象的存在,不仅会影响到公民生态权益的实现,还将危害到中国社会的文明与和谐。
三、在建设美丽中国进程中不断维护和实现公民生态权益
公民生态权益是具体的,在建设美丽中国进程中,必须充分尊重、维护、实现每个公民的生态知情权、生态参与权、生态表达权、生态监督权和生态资源公平利用权,加强对公民生态权益保护的立法,提高生态环境法律的执行力和生态司法的公信力,整体提升公民生态权益保护的法治水平,为建设美丽中国增强基于公民权益的动力支持。
维护和实现公民的生态知情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信息公开。知情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生态知情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得到尊重和实现。维护和实现公民的生态知情权,是确保公民有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当代中国,维护和实现公民的生态知情权,重点在于强化公民对生态国情和世情的知情权、生态权益知情权、生态风险知情权、生态政策知情权,推动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由被动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变、由事后公开向事前公开的转变、由虚假公开向真实公开的转变、由应付式公开向负责式公开的转变,整体提升生态知情权和环境信息公开立法、执法和司法建设水平。
维护和实现公民的生态参与权,促进公民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中不断提高生态责任履行能力。生态参与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内在地包涵了生态事务或者与生态事务具有密切的关联,这就从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为公民生态参与权提供了最权威的依据。此外,关于公民生态参与权的立法取得可喜进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有力促进了中国的生态环境治理。此外,在一些地方立法中也出现了公民生态参与权的专门法规,如《沈阳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进行了公民生态参与权地方立法的可贵探索。切实尊重和维护公民生态参与权,必须针对生态参与权的丰富内容、多样形式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在公民对国家和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和决策参与权、生态法律执行和生态管理参与权、生态问题发现与解决参与权、生态权益维护和实现参与权、生态行为监督与评价参与权、生态文明建设共建参与权和成果共享参与权等方面进行细化和实化。进一步健全公民生态参与法治体系,建立一整套系统规范、便于操作、程序科学的公民生态参与法律法规,保障公民更加有序有效地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由封闭向开放、由单向参与到双向互动参与、由表层参与到深入参与、由较低程度参与到较高程度参与的全方位转变。
维护和实现公民的生态表达权,促进公民在维护自身权益中不断提高生态诉求表达能力和对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探究能力。生态表达权即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表达自己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问题、看法等的权利,包括生态问题表达权、生态诉求表达权、生态思想等创新成果表达权、对国家公职人员和各级国家机关生态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揭发权、针对自身生态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权等。维护和实现好公民的生态表达权有利于党和政府及时了解公民的生态诉求,回应人们对生态文明型社会的新期待;有利于发现社会建设中存在的生态问题,缓和生态矛盾,减少生态冲突;有利于汲取民间生态智慧,为生态文明建设注入正能量。
维护和实现公民的生态监督权,促进公共权力主体不断提高对生态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公信力和美丽中国建设廉洁度。马克思主义权力观认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及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由人民所授予,受人民监督和制约,应该用来为人民谋福利。维护和实现公民的生态监督权,正是在遵循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基础上,广大公民依法对生态立法、生态执法、生态司法、生态行政等部门和公职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行使公共权力的正与偏、好与差、得与失的监督。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先生指出,“人类的行动并没有融入互动和理性聚集的链条,而是一个连续不断的、从不松懈的对行为及其情境的监测过程”。[7]第32页《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公民通过各种渠道,对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违纪违法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进行监督,有利于对行为主体和用权部门对自己的过错进行纠偏,减少和避免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腐败等现象的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公共权力运行的公开规范运行,提高公民生态权益的保护和实现水平。
维护和实现公民的生态资源公平利用权。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2]第531页人类对生态资源的利用如果失去公平就难免会导致人与自然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以及各种社会矛盾的恶化。就一定社会发展阶段而言,不但要维护和实现好当代人之间的生态资源公平利用权,还要保障当代人与后代人对生态资源的公平利用权,为子孙后代安全健康生存和自由全面发展创造条件。维护和实现公民的生态权益首先就要承认每个公民都有权在一种良好的生态环境中生活,肯定每个公民对生态资源的公平利用权;“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3]使生态资源的利用不因每个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地位、信仰、阶层、贫富等方面不同而受到歧视,彻底消除生态资源利用中的法外特权、不当集权和短视现象;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关系,在追求富裕和保护生态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农业留下更多良田,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4]确保人人都能公正平等地享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使生态资源真正普惠当世后代。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人民出版社,2012.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2009.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九卷)[M].人民出版社,2009.
[4][英]简•汉考克.环境人权:权力、伦理与法律[M].重庆出版社,2007.
[5]商旸.保障公众环保权益获高票支持[N].人民日报,2012.12.06(13).
[6]汪劲.环保法治三十年:我们成功了吗[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7][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M].译林出版社,2011.
[8][美]蕾切尔•卡森.寂静的春天[M].译文出版社,2011.
[9]刘鉴强.环保部,请振作[J].新民周刊,2013(9).
【注释】
[1]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研究项目“《马克思恩格斯文集》中的生态文明思想研究”(项目编号:11AKS001)、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权益思想研究”(项目编号:CXZZ13_0775)的阶段性成果。
[2]习近平与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江苏代表一起审议政府工作报告,http://www.js.xinhuanet.com/2013 03/09/c_114960099.htm.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89页。
[4]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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