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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的生活

时间:2023-03-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7岁即位的一条天皇,11岁时举行了元服仪式。元服后的男子即可结婚。平安时代贵族的婚姻虽然亦有一夫一妻者,但基本制度是一夫多妻制。虽然源伦子和源明子都是藤原道长的妻子,但二人的地位似乎有所不同。宽弘六年,18岁的藤原赖通与具平亲王的女儿隆姬结婚。平安时代也存在着最终走向离婚的不稳定婚姻。由此,从法规定的视角来看,女性在离婚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贵族的生活_日本平安时代的社会与信仰

在藤原师辅给子孙留下的《九条殿遗诫》中,谈及贵族的日常生活规范:

a. 每日起来后,首先唱诵自己的属星(出生年的属星,十二生年对应的属星分别是:子年—贪狼星;丑、亥年—巨门星;寅、戊年—禄存星;卯、酉年—文曲星;辰、申年—廉贞星;巳、未年—武曲星;午年—破军星)7遍;其次,取镜照面;再次,看历,知晓该日的吉凶;其后,取杨枝向西洗手;念诵佛名以及所尊之神;记录前日的事情;

b.不可天天梳头,3天梳1次。

c.不可每天剪手脚指甲,丑日剪手指甲,寅日剪脚指甲。

d. 5天沐浴1次,但需择吉日沐浴,而一日、十八日、午日、亥日等日都是不可沐浴的恶日。

e.每日吃两次饭,早晚二餐,勿多饮食,不可不遵守饮食时间。〔190〕

由上可以看出,在当时的贵族生活中,存在许多禁忌。这些禁忌既有缘于日本固有的信仰,也有从中国传入的阴阳思想的影响。〔191〕

贵族男子在成年之后即可结婚,但关于成年的年龄,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养老令》的规定可知,男女婚嫁的年龄是男子15岁以上、女子13岁以上;而另一方面,普通民众的男子,年至17岁时,开始成为课赋的对象。〔192〕因为皇亲、贵族不在课税对象的范畴中,所以从男子的法定结婚年龄与课口年龄的差异来看,似乎可以推测在古代日本,身份不同的人,其成年的年龄也不同。〔193〕

在日本的正史中,有关成人式的记载始见于《续日本纪》和铜七年(714)六月庚辰条,当时,14岁的皇太子(首皇子,即以后的圣武天皇)“加元服”。〔194〕所谓的“加元服”,即男子在头上加冠,是象征着成年的仪式。延历七年(788)正月,15岁的皇太子安殿亲王(后为平城天皇)“加元服”。〔195〕由此可以推测,在8世纪,皇太子的元服年龄一般是14岁或15岁左右。9世纪时,由于出现了幼帝,因此有即位在先、元服在后的情况,但是天皇、皇太子的元服年龄基本上也在14岁、15岁左右。〔196〕然而,自10世纪末的一条天皇开始,天皇的元服年龄趋向低龄化。7岁即位的一条天皇,11岁时举行了元服仪式。此后,天皇、皇太子的元服年龄几乎都在11岁至13岁之间。

元服后的男子即可结婚。平安时代贵族的婚姻虽然亦有一夫一妻者,但基本制度是一夫多妻制。关于贵族妻子们的称呼多种多样,包括嫡妻、正妻、本妻、正室、北方、北政所、次妻、副妻、继妻、权妻、权北方、妾妻、妾等,虽然每一称呼都没有具体的定义,但可以看出同一人的妻子与妻子之间似乎也存在着地位的差异。〔197〕贵族的婚姻状态既有夫妻同居婚,也有被称为“妻问”的走婚。其中,同居婚包括夫方提供住居型(居住在夫家;或者虽与夫家分居,但居所是夫方提供的住房)和妻方提供住居型(居住在妻家;或者居所是妻方提供的住房)两种类型。〔198〕以荣耀于摄关时期的藤原道长及其子藤原赖通为例,永延元年(987),藤原道长与时任左大臣源雅信的女儿源伦子结婚后,第二年(988),就又与源高明的女儿源明子结婚。虽然源伦子和源明子都是藤原道长的妻子,但二人的地位似乎有所不同。藤原道长与源伦子是同居状态,一起住在妻方提供的土御门第宅;而与源明子的婚姻则是走婚状态,藤原道长不定期地走访源明子的住处——高松殿。〔199〕因此,可以说源伦子相当于正妻,而源明子则是妾妻。〔200〕

藤原赖通是藤原道长的长子,为源伦子所生。宽弘六年(1009),18岁的藤原赖通与具平亲王的女儿隆姬结婚。经过一系列仪式之后,藤原赖通开始走婚具平亲王的宅第——六条殿。因为担心藤原赖通在朝夕走婚的路上会有遭遇“百鬼夜行”的危险,具平亲王在平安京内,为女儿和女婿营造新的邸宅(高仓殿)。翌年(1010),藤原赖通与隆姬的婚姻状态由走婚变为同居。〔201〕长和四年(1015),三条天皇与藤原道长商量,想将自己的女儿褆子内亲王下嫁给藤原赖通。但是,藤原赖通顾忌隆姬的存在,迟迟没有答应,于是藤原道长劝说道:“只有一位妻子的男子是痴人”。〔202〕虽然褆子内亲王下嫁的事最终并没有实现,不过,藤原道长的一席话反映了当时贵族普遍拥有多妻的婚姻状态。

平安时代也存在着最终走向离婚的不稳定婚姻。不过,当婚姻状态是走婚的形式时,丈夫多长时间未造访妻子可以认定是离婚,就比较难判断了。关于女方可以主动离婚的前提条件,律令制有如下规定:

凡结婚已定,无故三月不成及逃亡一月不还,若没落外蕃,一年不还,及犯徒罪以上,女家欲离者,听之。虽已成,其夫没落外蕃,有子五年,无子三年不归,及逃亡,有子三年,无子二年不出者,并听改嫁。〔203〕

据此,已有婚约但尚未完婚的女性,如果订婚后3个月之内没有成婚,或者不见男方踪影的时间达到1个月(逃亡)或1年以上(没落外蕃),或者犯有徒罪以上的罪行,则女方可以主动离婚;对于已成婚的女性,丈夫离开后,虽然根据离开的原因,所要等待的时间有所不同,但最少的情况也要等到2年以上,才可以改嫁。由此,从法规定的视角来看,女性在离婚中处于被动的地位。在平安时代,被丈夫抛弃的女性依然要等待丈夫数年以上,确定丈夫不再归来后,才可能选择再婚,即女性在离婚中仍然处于不利的位置,离婚的主动权掌握在男性的手中〔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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