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黄 进
黄进,1958年12月生,祖籍荆州松滋,生于湖北利川;1988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员、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ICSID)仲裁员。
主持和参加中外科研项目20多项,出版专著、主编或参编的著作4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荷兰《海牙国际法年刊》和《荷兰国际法评论》、美国《杜克国际法与比较法杂志》、德国《国际法文摘》、瑞士《国际私法年刊》、《中国法学》、《中国国际法年刊》和《法学研究》等中外报刊上发表中英文论文、译作、书评160多篇。学术成果曾获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国家级一等奖(合作)、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第二、三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法学二等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二等奖、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合作)、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多项奖励。
1991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委授予“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学位获得者”称号;1995年,被中国法学会授予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1999年获第四届“武汉地区十大杰出青年”称号;2000年获第五届“湖北省十大杰出青年”称号;2000年获宝钢教育奖优秀教师特等奖; 2001年获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奖”;2004年入选人事部等7部委批准的首批“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曾为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富布莱特学者(1993—1994年),德国萨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2000年),瑞士比较法研究所访问学者(1986—1987年),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国际法讲习班学员(1986年);1996年至1998年,作为法律专家担任澳门政府立法事务办公室高级技术顾问,从事澳门法律本地化工作;2004年,在第28届雅典奥运会期间担任国际体育仲裁院雅典奥运会特别仲裁庭仲裁员。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老师们、同学们:
今天我们汇聚在这里,参加武汉大学改革开放30周年跨学科论坛,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等主题进行交流,这无疑是我校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一件盛事。在这里我想就“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谈谈我的认识,求教于大家。
“法治”或者说“依法治国”虽然不是一个全新的话题,但却是一个常新的话题,是法学界、法律界的一个永恒的话题。可以这样说,法律的神圣和法制的理想成就了我们这个世界井然有序的生活。今天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无论是北半球还是南半球,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法律都成了一个国家制度体系中最具权威的部分。“法制”都成了一个国家中人民最向往的理想。下面,我将讲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法制建设的演变
大家知道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就开始制定成文法,出现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到唐朝时,中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成文法典,并为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传承与发展。中华法系也是世界上独树一帜的法系,但遗憾的是,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中,儒家的“德治”文化一直是主流文化,而法制文化则相对贫乏。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一些仁人志士曾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法制模式移植到中国,以实现变法图强的梦想,但也由于各种历史的原因,他们的努力最终归于失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应该说开启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新纪元”,但是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在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法律制度仍然不健全。虽然在1954年就制定了宪法,但却因为“文化大革命”的因素,该宪法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且国家那时一直没有刑法、民商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特别是“文革”十年,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严格来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从法制建设的演变角度讲,我想用“进入新时期,揭开新篇章、做出新部署”先来简述这段历史。
(1)进入新时期。1978年12月中国历史上发生了一件划时代的大事,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崭新时代。国人通过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吸取了“文革”的教训,悟出了法制的重要性。当时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语道出了法制的真谛。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的方针的指导下,我们现行的宪法和当时一系列重要的基本法律相继出台,中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新时期。
(2)揭开新篇章。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制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确定为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通过修改宪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条文载入了宪法,中国的法制揭开了新的篇章。
(3)做出新部署。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的法制建设继续向前推进,200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16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充分肯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切实贯彻,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并对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了新的部署。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成就和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30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我把它归结为九个方面。(1)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成为全社会的共识。(2)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在现行宪法的基础上制定并完善了一大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体系日趋完备。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3)初步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也就是现在我们经常讲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个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是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4)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明显增强。中国共产党通过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增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中国共产党既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同时又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护法律的实施。(5)人权开始得到法律的保障。国家在保障和改善人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同时,高度重视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随着法律制度、司法体制、维权机制的不断完善,人权包括公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权益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逐步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一些公认的保障法律、人权的法律原则。比如说无罪推理、罪刑法定等得到了肯定。(6)规范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制环节,使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包括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并且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加强法制,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7)依法行政与建设法制政府取得了进展。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目前中国政府行政权力已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规范政府权力应遵循的法律制度逐渐形成。依法行政取得了一系列的重要进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建立健全了包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审计为主要内容的行政监督、救济法律制度。(8)建立健全了司法体系,司法水平不断提高。(9)全社会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普遍增强,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尽管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目前还处于并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的法制建设依然面临着一些突出的问题,我认为主要有六个问题:(1)法制建设与经济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2)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规定不能够与时俱进,很多内容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3)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大量存在。(4)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比较突出。(5)不少公职人员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6)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很淡薄,需要进一步提高。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还任重而道远。
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构成
法律体系是否健全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状况的一个重要标准,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就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第二个层级,是由国务院制定的;第三个层级是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是由地方人大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已经制定了229件现行有效的法律,与法律相配套,国务院制定了近600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70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600多条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另外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还制定了大量的行政规章,应该强调指出的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宪法居于核心和统帅地位,中国的现行宪法是由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中国各民族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当中,中国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改革开放保证了法制建设的有效推进,中国的法制建设至少有五条经验值得肯定:(1)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有机结合。现代意义上的法制是以民主为支撑和依归的,改革开放之初我国虽然没有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而是强调法律制度意义上的法制。但是当时由于把法制与民主紧密结合在一起,强调法制是民主基础上的法制,民主是法律保障下的民主。因此,民主与法制的有机结合就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制相吻合,就是实行社会主义法制。(2)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方针。法制的实现不仅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建立,而且取决于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中国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全面概括了法制的基本特征,有效地推进了中国法制的全面运行。有法可依是法制的基础,有法必依是法制的关键,执法必严是法制的必然要求,违法必究是法制的最终保障。(3)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就是说,在中国法制的建设中保证中国共产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实现当家做主的权力,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4)坚持法制建设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协调发展。也就是说,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使法制建设能够为经济社会发展、为小康社会的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5)坚持把法制建设植根于中国社会的实际。既吸收人类社会的一切法制文明成果,又立足于中国国情,不照抄、照搬别国的法律制度,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之路。
老师们、同学们,法制建设是全世界人民的共同理想,只有真正实现法制,我们每一个人才能平等地享受应有的权利,才能够自由而得到全面的发展。不可否认,由于各国历史文化的背景不同、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法制的发展进程并不是非常平衡,但是毫无疑问,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法治已经成为全世界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的理想,当然直到今天,法制仍然是一个全人类不断接近的理想。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程只是在向这个理想迈进的一个阶段,我们还要继续探索和前行,我们深信无论前面的道路多么崎岖,法治之光必将照耀我们阔步向前。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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