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金融服务业
金融业是现代服务业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产业之一,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的血脉,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服务业获得了长足进步,金融资产总量快速增长,金融服务业成为增长最快的产业之一。与此同时,已基本形成了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以信托、银行、保险、证券为四大支柱、其他非银行金融业为补充的金融服务业体系。近几年,随着股票市场走牛,居民投资意识的增强,基金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我国金融服务业重要的新生力量。对于转轨时期的我国经济来说,金融资产快速增加且大大超过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其意义非同小可,而在刚刚过去的十年中,一个顺应市场经济的金融体系的初步建成,无论是从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有效运行,对微观经济活动,都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
一、我国城市金融服务业现状
(一)银行业直面更激烈的竞争
2006年12月11日,中国入世5年保护期结束,中国金融业全面开放,中国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这标志着中国对WTO承诺的全面兑现,也代表平等国民待遇下的中国后金融时代已经到来。
2001年,无论是业内人士还是专家学者对银行业入世后的前景都非常担心。5年后的今天,中国银行业发展的成绩令世人瞩目。尤其是在海外,境外资本对中国银行业给予了高度的评价。IPO在海外上市的过程中,海外资本给了很高的定价和追捧。从交行、建行到中行先H后A的上市模式,再到工行A+H股同时上市,都标志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步入新的起点。
事实上,为了迎接金融业的全面开放,中资银行做了不少努力,希望迅速地与国际接轨,如股份制改造、剥离不良资产、股权分置改革、高管持股、高管年薪制、引进战略投资者、A股上市、H股上市、A股H股同时上市。显然,中资银行正在朝着国际化的方向迈进。
我们看到银行经营指标明显改善,所有者权益、资本充足率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大幅提高。2005年年底,我国主要商业银行所有者权益达到1.1万亿元人民币,增长了19.2%;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银行已达到40家,比2005年年初增加了10家,达标银行资产约占73%,比2005年年初提高25个百分点。在资产质量方面,截至2005年底,境内全部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3133.6亿元人民币,比年初减少5827.1亿元,不良贷款率为8.61%,比年初下降4.25个百分点,银行业的不良贷款自2002年以来连续4年保持了“双降”。
(二)证券业压力与动力并存
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开始了对外开放的历程。同时,在这一年,中国股市开始了漫长的熊市周期,上证指数从2245点一度达到最低点998点。今天,我国已经全面履行加入WTO时的承诺,而中国股市也结束了5年熊市,上证指数曾冲破6000点大关!可以看到,在入世6年的时间里,中国证券市场在全面履行了加入WTO时有关证券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承诺的同时,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2001年中国股市和纽约、伦敦两大金融中心相比还相差甚远。当时,纽约证交所和纳斯达克的筹资额高达460亿美元,伦敦证交所主板市场和面向小企业的另类投资市场的筹资额为140亿美元,而中国证交所的筹资额只有73亿美元。然而2006年,中国证交所IPO筹资总额已经超过了美英。2007年筹资总额进一步快速增长。业内人士指出,加入WTO,中国的股票市场真正能称得上股票市场了。如果没有WTO,中国的股票市场从制度建设到方方面面的改革,可能没有今天这么快。因为有了WTO,所以在6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WTO最根本性的一个作用。中国证券市场正成为吸引全球注意力的重要的资本市场。
作为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我国不仅在加入WTO时对证券业开放作出了较大承诺,而且在加入后认真、完全地履行了这些承诺。截至2006年11月底,我国已经批准设立8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包括入世前获准设立的中金、中银国际及光大3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24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其中11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权已达49%。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4家特别会员,并各有39家和19家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
国外投资银行目前正以多种途径参股或控股国内证券公司。自1995年摩根士丹利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组建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中金公司以来,外资正以所谓的“中金模式”、“中银模式”、“湘财模式”、“高盛高华模式”、“瑞银模式”等纷繁多样的方式进入我国证券市场。
(三)保险业在竞争中成长
2004年底,保险业就结束了入世过渡期,在金融领域率先实现了全面对外开放,加快了我国保险市场与国际的接轨。中国保监会提供的资料显示,入世以来,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政策取得了重大进展。
在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方面,目前共有15个国家和地区的47家外资保险机构在华设立了121个营业性机构,135家外资保险机构设立了近200家代表处。2005年底,外资公司占全国市场的份额为6.92%,较入世前的1.58%增长了5.34个百分点。
随着保险业的改革开放,我国保险业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从1980年以来,我国的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保险密度(按常住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持续快速增长。2004年,我国的保险深度达到了3.4%,是1980年的34倍;保险密度为332元人民币,是1980年的692倍。但是从横向比较来看,2003年,保险深度南非排名世界第一,达到15.88%,而工业化国家保险深度的平均为9.2%,大约是我国的2.7倍;就保险密度而言,我国与世界发达水平的差距更大,2003年,保险密度瑞士排名第一,为5660.3美元,而工业化国家保险密度的平均水平为2764美元,大约是我国的68.9倍。这说明我国的保险业还很落后,但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我国的保险业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但是,对外开放是机遇,也是挑战。它给国内保险业带来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与国际保险业同台竞争的过程中,中资公司并没有遭到突然袭击,而是在经历了一定的缓冲期后,开始寻求新的竞争与合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中国保险业将继续坚持扩大对外开放,提高保险业竞争和抵抗风险的能力,切实维护行业稳定发展和金融安全。
二、我国金融服务业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服务为主体、其他相关金融服务为补充的、相对比较完整的金融服务体系。纵向比较,完全可以说,我国金融服务业发展很快,实力明显增强。从金融服务业与整个服务业平均水平的对比也可以发现,我国金融服务业已经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因此如果进行横向比较,特别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甚至于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中国的金融服务业,在行业规模、竞争能力、创新能力、市场开拓、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还存在明显的差距。我们认为,我国城市金融服务业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总体水平较低,增长速度过于缓慢,内部行业结构和区域发展结构不协调。发达国家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一般在6%左右,2003年美国金融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经达到了8.3%,而我国仅相当于美国的一半。近年来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速度过慢,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支持乏力。金融服务业内部结构不均衡,银行业居绝对主导地位,而证券经纪与交易业、保险业、信托投资业的比重相对偏低。而且,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地区差异较大,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严重滞后,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的需要。
第二,金融服务各行业竞争力较弱,不能有效提供经济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产品。从2004年全球1000家大银行的排名来看,排名第一的花旗银行的一级资本为744.15亿美元,不良资产比率为2.06%;而国内排名最高的中国银行的一级资本为348.51亿美元,而其不良资产比率却达到了5.12%,四大银行中中国工商银行不良资产比率甚至高达18.99%。[1]保险业方面,根据瑞士再保险的统计,截至2004年底,我国保险业占全球保险市场的份额排名虽居第11位,但保费收入规模仅521.71亿美元,相当于美国的4.75%、韩国的76%;保险密度在全球排名第72位,人均保险金额为40.2美元,相当于美国的1.07%、韩国的2.8%;保险深度排名第42位,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为3.26%,低于美国的9.36%和韩国的9.52%。[2]证券业方面,2004年底我国共有证券公司140家,总资产3781亿元,总负债2765亿元,全年实现利润为-78亿元,整个行业处于亏损状态。由于近两年A股市场持续走牛,带动证券业利润急速上升。但我们要看到,证券业基本上还是“靠天吃饭”的现状。
第三,国内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能力不强,外资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创新上具有绝对优势。一方面,国外金融工具种类繁多,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而且对新型金融产品的开发能力相当强;另一方面,目前中资金融机构的金融开发技术比较落后,电子化程度较低、金融工具和品种单调、缺乏自主创新能力,在金融创新中处于被动模仿的地位,利用金融创新获取利润和占领市场主动权的能力较差。
第四,国内金融机构开展跨国业务的能力低下。除中国银行以外,其他银行海外业务的拓展尚在起步阶段,而外资银行在综合化经营模式下,通过大规模的并购和重组,其分支机构早已遍及全球。在业务开展方面,国内银行大都以传统的存贷业务为主,而发达国家跨国银行已经把业务重点放在如利率互换、出口保理及福费廷等一些新的金融衍生工具上,利用金融创新来获取利润和规避风险。
第五,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监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发达国家大都有支持金融发展的现代化交通、通讯、计算机网络以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并且非常注重适时颁布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金融业加以规范,对新业务、新工具进行认证。相比之下,我国金融立法比较滞后,专业性法律层次较低,法规操作性较差,在实践过程中还经常存在不能严格执行的问题。监管体制方面,我国金融监管主要依靠“三会”(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社会监管层次基本还处于空白状态,而且监管内容大都以合规性监管为主,对预防性监管的关注不充分。
三、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对策
目前,我国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整体目标是保护与发展并重,借鉴其他国家市场开放经验,在充分利用WTO有利条款的同时积极提高国内金融服务业竞争力,充分发挥其资源配置的作用,使其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中枢。
(一)完善金融服务业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我国金融服务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国内金融企业和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准绳。目前,我国在金融服务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应加快建设步伐。
在银行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完整的《外资银行法》,显然不利于全面规范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的业务经营活动,《外资银行法》的制定已刻不容缓,应以国民待遇为基准,尽快制定《外资银行法》。该法规的作用主要包括:(1)强化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规范内外资银行、外资银行之间的竞争,避免赢利业务集中于外资银行,而亏损业务全部留在中资银行。(2)有利于控制外资银行进入速度。许多国家都采用适当控制外资银行来源国分布、总数以及每家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数量的方法,从而确保本国银行在银行体系中的份额,以防止外资银行对其国内金融市场的垄断经营或控制。中国应当借鉴国外对外资银行的准入条件和监管措施,控制外资银行的进入速度。对外资银行的审批速度要适当,掌握节拍,避免外资银行在短时间内大量涌入。(3)适当控制外资银行扩张速度,通过对外资银行资产规模和经营业绩等方面提出要求进而实行有效监管,达到适当控制外资银行扩张速度的目的,这是西方一些国家通常采用的措施。(4)引导外资银行向不发达地区发展,目前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地区性不平衡问题比较突出,为此应当参照国外做法,采取一些优惠措施鼓励外资银行进入不发达地区,以便使外资银行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5)鼓励外资银行参与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目前中国正在通过债转股方式处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其中会涉及大量的不良资产出售,外资银行将是重要的投资者之一。
在证券业方面,一是要继续加快现有证券业的立法,尽快实现与国际资本市场的并轨。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相比,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律框架还不尽完善,一些相关法律还是空白,这不仅使国内现有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管理依据,还将会给外资的进入留下投机空间。二是进一步加大对《证券法》的完善,并加强执法力度,切实规范市场主体的从业行为,如完善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建立中小投资者集体诉讼机制、完善《证券法》与《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清偿法》《竞争法》等法律的配合实施等。
在保险业方面,《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保险业开始走上法制化的发展轨道。但是,对于《保险法》颁布、实施后迅猛发展的寿险业务来说,许多新的问题在《保险法》和相关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保险公司在运作中有许多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这些都亟待完善。
(二)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在完善金融服务业相关法律法规,实现有法可依的同时,我国还必须改变目前单层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局面,遵循市场化原则、政策连贯性原则和前瞻性原则,逐步建立起包括中央银行监管、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社会监督配合的大系统监管体系,系统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1.健全金融监管的专门机构
随着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始正式履行职责,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构成的中国金融监管整体框架正式确立。在监督方式上,以合规性监管和非现场检查为主;在监管效率上,应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在监管力度上,真正遵循国民待遇原则。
2.健全各金融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我国已于1991年建立了证券业的自律组织证券业协会,并于2000年5月建立了银行业的自律组织银行业协会,2000年11月成立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这些自律性组织应根据全面开放的新形势做出及时调整,以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3.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系统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着眼点在于保证金融企业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防范经营风险。内部稽核监控系统应有明确的监控目的、监控项目、专门负责监控的机构和人员、科学的方法与程序及向领导与有关部门反馈信息的制度。通过内部监测可以及早在风险显化之前做出预警,并反馈信息。
4.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应当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三)加快金融机构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业服务体制
在完善法律环境的同时,我国金融服务业企业必须加快自身改革,建立起现代服务体制。大力推进金融服务机构的股份制改造、改组及集团化,建立现代金融企业,使产权结构、技术创新、资产质量、制约和激励机制及服务效率等合乎国际标准。让企业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参与金融服务贸易的竞争。
商业银行在金融服务业中占有较大比重,我国金融服务业的改革重点将主要是商业银行的改革。在国有商业银行现有产权制度基础上,从组织结构、激励机制、内部管理、产权制度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革,加快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进程,减轻国有商业银行负担,彻底解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在管理和经营制度上率先与国际接轨,落实商业银行经营活动自主权,建立现代商业银行运行机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稽核与监察体制、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贷款审贷分离和贷款担保抵押制度、信贷资产质量管理责任制度等。
证券业方面,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与证券市场发展相适应的多重交易制度和交易规则,积极推进和完善大宗交易制度、引入卖空交易机制、完善协议转让和要约收购制度、完善重大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相关民事诉讼制度等;还应完善证券发行制度,完善证券发行与定价技术、证券发行核准制度、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证券的国际化与品种创新,最终建立一个层次多样、各具特色的证券市场体系。
保险业方面,在体制上,要加快推进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完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规范上市,拓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在观念上,摒弃不讲信用、粗放经营、短期行为的思想,坚持诚信为本、效益优先、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在产品服务上,大力开发市场有需求、核算有效益的产品,为投保人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扩大销售渠道、改革销售方式、方便客户投保。及时转换内部经营机制,推进保险业的市场化改革,按照市场要求和国际惯例组织经营,形成符合国际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保险业的竞争机制,建立公平有序的保险市场体系,增加保险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四)注意金融服务业均衡发展
首先应协调发展金融服务业的各行各业,进一步完善与我国经济体系相适应的以信托、银行、证券、保险为四大支柱、以其他非银行金融业为补充的金融服务业体系,加快基金业、信托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发展,加强金融服务业的资源配置功能,促进金融资源的合理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此外,应注意金融服务业的地域协调发展。金融服务业在东部地区优势明显,但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差异不大。西部大开发将极大促进该区域的金融服务业发展,同时中部地区应发挥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挖掘自身潜力,防止提出的“中部塌陷”现象的发生。
(五)积极探索国际化经营
在我国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同时,我们也将面临更为广阔的国际金融服务业市场。我国的金融服务业企业应抓住机遇,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探索国际化经营的有效途径。可以通过加快海外营业网点的建设,为境外企业在当地提供富有特色的金融服务;积极争取境外客户,扩大业务范围,提高资产存量,加快资金流速;学习和熟悉海外市场,向国际惯例靠拢,为全面参与全球一体化的资本市场的竞争积累经验。
(六)大力培养金融人才
金融服务对从业人员的教育、技能要求很高,金融人才将是未来金融服务竞争的焦点。目前我国金融服务业各领域的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服务质量较低,服务价格偏高,竞争力弱。金融人才的缺乏将是制约我国金融服务业未来发展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高度重视金融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为适应中国经济、金融快速发展的需要,实施了金融人才战略。我国应当继续推行这一战略,多渠道加强金融人才资源开发和能力建设,以适应我国金融服务业发展的要求。金融服务业专业人才的培养不应仅局限在单纯技术和操作层面,更应注重新一代创新型、复合型、国际化通用人才的培养,形成以高、中级专业人员为主体的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
金融人才的培养途径主要有:大力发展金融教育事业,初步建立多层次的金融教育体系,加快培养金融专业人才;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培训,根据世界经济、金融发展新趋势和我国实际需要,建立培训体系,丰富培训内容;积极引进境外金融人才,从归国留学生和境外金融机构中聘请经验丰富、熟悉国际金融市场运作的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企业;加强金融领域国际合作,聘请国外金融专家来华讲学或举办研讨会,选派中高级金融管理和技术人员到境外学习和工作;改革金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努力创造有利于发现和培养人才,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