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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时间:2023-03-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企业特别是公有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一种“企业办社会”的模式。在长期以来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与企业是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信息传递方式是垂直的。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与政府的关系_城市治理:中国的理解与实践

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当代中国城市企业参与治理,总的来说经历了两个阶段:计划经济阶段和市场经济阶段,这两个阶段的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是很不一样的。

计划经济体制下,全能型政府包揽一切,企业只是国家体系中一个担负生产任务的行政组织。企业除了承担生产任务之外,还承担着社会任务企业对职工包括职工家属的一切生活安排都要对国家、对上级负责。一个稍大点的企业都拥有幼儿园、小学、中学、技校等教育部门,拥有医院、商店等生活设施,企业成了一个设备完善、功能齐全的小社会。

企业办社会的资金来源是国家,国家投入的受益人是企业,企业之外的社会公众不是合法受益人。另外,企业办社会主要是按照政府的政策来进行的,企业缺乏自主权和选择权,企业只是单纯的执行者。因此,企业对于那些附加设施的建设并没有多大的积极性,而企业办社会的结果也没有使社会受益,只是一小部分人受益。

另外,由于只是强调职工的福利,忽略了对环境的保护、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及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特别重要的是,把企业最主要的社会责任——经济责任给耽误了,企业办社会给企业增加了沉重的负担,分散了企业的资源,也给企业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企业不能集中精力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也没有很好地履行对员工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企业逐渐从国家行政体制下一个承担生产和行政任务的“单位”转变为一个单纯的经济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不再是政府的附属物。企业要快速提升利润,就必须轻装上阵,甩掉部分附属设施的包袱。更重要的是实行了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改革方案,改变了原来公有制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对于非公有制企业,国家不能再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其“办社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企业办社会”的模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企业特别是公有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一种“企业办社会”的模式。“企业办社会”与我们现在所倡导的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是不一样的,两者有明显的区别。(见下表)

“企业参与城市治理”与“企业办社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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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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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目前中国企业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四大误区》

可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办社会不是现代意义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参与社会治理。在长期以来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与企业是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信息传递方式是垂直的。政府的任务是通过行政命令下达计划,企业的职责是执行计划,企业没有独立的地位,完全成为政府的附属物。政府不可能准确掌握各个方面的信息来编制国民经济计划,而企业被动执行计划,缺乏自主经营权。企业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企业行政系统化,企业规模的行政级别化,企业决策、运行的行政指令化,企业发生的是行政行为而非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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