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与政府的博弈:渠道和方式
(一)企业和政府:博弈关系的形成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之间互动时所采取的策略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博弈论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两种形式,区别主要在于各个决策主体各自在采取行动时能否达到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能达到约束双方行为协议的则称之为合作博弈,不能达到的则是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是决策者团体理性的表现,即博弈双方都意识到合作能给彼此带来好处,不合作会使双方两败俱伤,这样双方会按照达成的协议行事;而非合作博弈则表现为博弈双方无法找到均衡点,每方都以自己的最优决策行事,以达到本身效益的最大,而不考虑自身行为的外部性行为是否损害别人的利益,这样会带来一种“集体的非理性”即博弈困境。
政府和企业都可视为基于一定利益的理性行动者,双方既有合作又有冲突的关系导致了博弈行为的产生。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政企不分,企业隶属于政府,企业没有自主权,企业和政府不存在一种平等的博弈关系。而在市场经济社会,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再是那种简单的权威与服从的关系。政府与企业由于都是有一定的理性的行动者,双方的利益既可能是冲突的,也可能是一致的。正是这种冲突与一致,制约并依存的关系构成了博弈基础。
企业与政府的相互制约关系,一方面体现为目标的相互制约关系,另一方面则体现为职能的相互制约关系。企业与政府目标相制约:企业为追求经济利润,通过各种手段获得对市场的垄断地位。不管哪一种形式的垄断,其结果都会造成社会生产效率降低,社会总福利减少,这些都是对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的一种浪费。企业对技术资源的垄断,导致新的科学技术不能尽快转变为社会生产力,及时造福于社会;企业对市场资源的垄断,导致消费者购买企业产品的成本增加;企业对自然资源的垄断,导致自然资源得不到充分的利用,由垄断产生的垄断价格,又把本来对自然资源拥有所有权的很多消费者排斥在消费者之外,造成社会的不公平;企业对行政资源动机垄断,更是诱发政府官员腐败的温床。企业的这些行为,既是对社会福利的一种侵害,又是导致社会不公平、激化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诱因,对于政府期望通过不断发展生产、提高生产效率,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在发展中平衡社会各个阶层和各种团体的利益,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以实现其执政地位稳定的目标,形成一种制约关系。
企业与政府职能的相互制约:政府要监督市场,加强和完善对企业的宏观管理和调控,需要运用各种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对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进行检测、监察、调节和控制,一方面使企业为实现其经济利润的目标所能运用的手段受到国家各种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督的限制,另一方面,政府为对企业进行管理,经常要求企业对政府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协助,如提供财务报表、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这些工作都将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减少经济利润。政府要调节收入分配,提供社会保障,势必向企业征收各种营业税和所得税,更直接造成企业经济利润减少。
企业与政府的相互依存关系,也体现为目标与职能的相互依存。在目标方面,企业为实现经济利润,必须在价值链的各个环节,产生价值的增加,政府从其价值增加部分征收各种税收(如我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另外,企业通过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产生纯利润,政府又从这些纯利润中,征收所得税。这些税收,是政府实现其目标和发挥其职能的主要经济来源。此外,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大量雇佣员工,就业人口的增加,也可以减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对政府或社会而言,企业对垄断的嗜好,并不总是坏事。企业对技术资源垄断的需要,促使企业增加科研的投入,产生各种新技术。这些新技术虽然暂时甚至永久地被企业垄断,但客观上仍将提高社会总的生产效率,为未来创造更多和更好的社会福利。企业对市场资源垄断的需要,迫使企业诚信、守法经营,重视社会公众形象的建立,这些都有利于政府各项法律、法规落实,使政府更高效地发挥其职能。企业,特别是知名企业,如果不重视维护自身市场形象,对其生产经营造成的打击,有时是致命的,如不久前肯德基的“苏丹红”事件,对肯德基造成的损失,无疑是非常巨大的。企业对行政资源垄断的需要,使企业之间对透明政府提出要求,迫使政府实行机构改革,实现公平、公开和公正,提高执政效率。就算是对自然资源的垄断,也会因为其垄断经营产生比完全竞争市场更多的税收来源,这些税收对政府实现其目标提供强大的经济支持。
企业的目标与政府的目标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但企业生产者、管理者、技术创新的主体、先进文化和新生活的倡导者这几项职能对政府实现其目标和发挥其职能,无疑都是有利的。政府众多职能中包括建立市场职能;引导市场,制定和实施导向性的经济发展战略、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引导企业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职能;参与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职能,实际上都是为企业服务的职能;监督市场,加强和完善对企业的宏观管理和调控职能;调节收入分配,提供社会保障职能等,虽然对企业实现其目标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也应该看到,政府对市场的监督和对企业的宏观管理和控制,可以为企业的经营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政府调节收入分配,提供社会保障,一方面可以平衡各社会阶层的利益,减少社会动乱的因素,为企业经营创造一个安定的政治环境,另一方面还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消费者,使企业实现更多的销售,产生更多的经济利润。
(二)政府与企业博弈的渠道与方式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特别是WTO,IMF等国际组织影响力的强化,各国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在不断变换着新的方式与渠道。各国各地区政府与企业不是简单的“裁判员”和“运动员”之间的关系,而是面对外部竞争力量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第一,创造一个竞争化的合作环境。近年来,许多国家扩展了竞争化的领域,原来由政府直接经营或特许私人公司经营的公共事业,如电力、电信、煤气和航空运输等,由垄断行业转为竞争行业。第二,形成一个竞争化的合作机制。一些学者根据“二战”后日本政府对金属工业,诸如钢铁、煤炭、机械制造和造船业等产业内的企业关系考察,提出了政府对企业进行竞争性合作的机制,即政府设计一套有效的租金机会的配置机制,以企业绩效为基础(Performance-based rents),将租金配置给竞争中的优胜者,定期进行检查。日本东亚石化业的发展被认为是这种模式的经典案例。第三,与政府合作共同开发新产品。许多发达国家的政府作为企业新技术项目的资助者、组织者和协调者,或作为参与者与企业协作。比如,美国在克林顿政府时期为解决信息高速公路的技术型问题实施五大战略和计划:高性能计算和通信计划,旨在开发基础和关键技术,预算为10亿美元;工业界、大学和联邦实验室与政府共同开发信息高速公路应用技术;通过商务部国家电信与信息管理局向网络示范项目提供资金;促进联邦政府信息的分发,实现24小时电子化办公化政府。日本大规模集成电路技术研究协会是由通产省倡导,五家相互竞争的电子公司(富士通、日立、三菱、日本电气公司和东芝)组成协会。通产省从其电子技术实验室抽调研究人员,派往协会的联合研究所工作。
总结现阶段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关系,两者之间博弈互动行为成为不断强化的一种趋向。
首先政府控制着大量资源,如基础设施项目、生产性项目等直接投资以及政府贷款、转移支付等,企业应与政府建立有效信息联系,在政府招标项目工程中有较大优势。其次政府本身就是一个最大的采购商,如美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中,政府采购自1952年来一直稳定在20%~30%的水平上。企业应加强同政府谈判争取更大的采购比重。此外每个企业都有生产、计划、销售、人事、财务等各个职能部门,每个职能部门都应关注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信息发布,这对企业的部门性决策乃至全局性的战略决策都有重要影响,如企业的销售部门要关注政府有关贸易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各项条例。美国一些学者做了一项研究,即观察最大的企业高级主管人员的时间安排,从中发现,大企业高级主管人员的25%以上的时间关注外部因素,包括与税收部门讨论税收上缴时间、具体税种安排;与银行部门协商对企业的各项贷款条件、偿还期限与成本问题;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讨论某种产品的市场配额问题;建立与社会各个公共组织与利益团体的联系,如消费者协会、企业家协会、工会和股东大会等:沟通与政府各界人士的往来联系。在大企业高级主管人员安排外部联系的时间中,与政府各部门的沟通变得越来越重要,比如,在美国相当一些大企业在华盛顿建立了自己的固定营业办事处,许多小企业依赖贸易商会以及聘请一些与政府部门有密切联系的人员担任顾问等。在70年代,美国企业在华盛顿设立办事处的不过100多家,目前达到了500多家。一些大企业把与政府联系的公关部门主管提升为企业高层主管人员,或者聘为董事会顾问。
在发达国家企业与政府部门加强沟通的主要目的是:能够及时得到政府部门的各项有关信息,比如在政府部门最为集中的地区设立办事处,可以直接获取政府准备制定的各项政策、发展计划以及各种影响企业决策的人员活动计划,从而为本企业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企业管理人员通常定期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以及在政府周围的各种私营咨询组织和一系列公共政策分析机构举行座谈会,以了解政府的有关信息和动态,其范围包括了从国内经济活动到国际贸易以及其他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条款变化等各个方面的政策动态信息;有助于得到政府采购的各项承包合同。企业办事机构在了解政府有关部门对各种产品档次、品种规格等方面的需求信息基础上,将其迅速反馈给本公司,按照要求进行投标,并与政府部门签订生产承包合同,或者通过公关手段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长期稳定的联系。
许多企业不仅与国家政府部门经常沟通信息,保持紧密的联系,而且近年来,一些国家的地方政府也都纷纷成立了一些新的部门,比如,能源保护、消费者保护、福利住房管理委员会、多元化教育等等,从而获得地方政府的各种发展机会,这也就是大企业总部总是设在大都市,至少许多大企业在大城市都设有办事机构的重要原因。
总之,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与政府博弈关系中,政府对企业竞争和经营行为的制约主要包括:就反垄断问题及企业行为问题立法,以保护合理竞争,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如美国就对相当多的国有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由政府把企业出租或委托给私人资本经营,政府只进行间接控制。对一些公私合营的企业,政府主要是采用系统承包经营的方式,由政府作为产品计划的招标人,选择主要承包商,其余具体运作完全由承包商负责。
企业对政府的影响主要通过政府公关,在欧美,政府公关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由于市场化程度高、政府管制较少,使得政府公关不必局限在争取项目、获得执照的范围,而是在向更高的层次扩展。最明显的是,在发达国家,政府公关已经成为大公司、行业协会影响政府政策制定、改变社会资源分配的有力手段。由于文化背景和机构设置的不同,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区域在进行政府公关活动原则和沟通方式上是不同的。比如在美国,对国会议员做游说的工作是合法的,通过游说,让政府官员接触企业活动;美国有一个值得关注的行业游说业(Lobbying)和专门从事游说的公司。其主要业务是帮助美国大企业游说国会议员,使他们能提议或通过有益于本企业或本行业的议案。还有通过选举,企业向各级政府的政治竞选活动捐助金钱,使政府官员成为企业利益的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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