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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聚重点中心镇的发展动力

时间:2023-03-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允许在全县、全市实行耕地占补平衡,重点中心镇的耕地保护指标可适当低于其他非重点中心镇,或通过置换等手段将建设用地向重点中心镇集中。有条件的市、县政府部门可以在重点中心镇设立分支机构,行使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以提高重点中心镇在区域建设发展中的决策能力,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集聚重点中心镇的发展动力_小城镇发展研究

7.3.3 集聚重点中心镇的发展动力

重点中心镇的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支持。应通过地区规划限制那些与重点中心镇形成竞争的一般小城镇的重复建设,在建设投资、建设用地、社会保障、财税政策等方面对重点中心镇实行倾斜,使重点中心镇获得比一般小城镇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使其真正起到片区首位城镇的作用,带动区域发展。

1)增强重点中心镇的财政实力

应在重点中心镇设立一级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明确重点中心镇的事权与财权,合理划分收支范围,逐步建立分税财政体制。同时,大力拓展重点中心镇建设资金渠道,在各市、区、县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应通过贴息贷款、转移支付等形式支持重点中心镇的道路、给排水、污水及垃圾处理、教育文化场所、环境整治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点中心镇的各项收费,应全额或一定的比例返还重点中心镇,用于重点中心镇的各项建设和管理。还应采取原地纳税、原地统计产值、管理费返还等办法,鼓励乡镇企业向重点中心镇集聚。省直有关部门及各地在技术改造和创新、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市场建设的项目安排和资金扶持等方面,应优先向重点中心镇倾斜。

2)拓展重点中心镇建设发展空间

对重点中心镇实行用地倾斜政策,并优先纳入市、区、县用地计划,由市、区、县综合平衡,逐年调剂解决。允许在全县、全市实行耕地占补平衡,重点中心镇的耕地保护指标可适当低于其他非重点中心镇,或通过置换等手段将建设用地向重点中心镇集中。

3)提高重点中心镇经济社会管理水平

市、县级政府应积极探索建立适应重点中心镇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授予重点中心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有条件的市、县政府部门可以在重点中心镇设立分支机构,行使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以提高重点中心镇在区域建设发展中的决策能力,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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