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内容
根据1993年襄樊会议上的相关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要内容为“保护文物古迹及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老城的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城市的文化传统”。
(1)保护文物古迹。文物古迹是历史文化名城的基础,在保护工作中,既要注意地面上可见的文物,又要注意埋藏在地下的史物及遗址;既要注意古代的文物,又要注意近代的代表性建筑及革命纪念地;既要注意已经定级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又要注意尚未定级而确有价值的文物古迹。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作出相应的管理规定。在文物保护范围内,一般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文物保护单位四周“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要认真研究文物在历史上的功能地位、设计成就、环境特色,要研究认识原来的历史环境,以保存历史环境为前提,科学地加以划定。[7]
(2)保护历史地段,即具有历史传统风貌的街区。在历史文化名城中保护历史街区,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传统格局和风貌保护完整而需要全面保护的老城毕竟已为数不多。对大多数历史文化名城来说,除保护文物古迹外,有重点地保存若干历史街区,把它们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以此为代表,反映老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展示城市发展的历史延续和文化特色是现实可行的做法。“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的核心是它的整体风貌,包括建筑物外观、道路、绿地等。要作出保护管理规定,采取保护修整外观、更新改造内部的原则,对传统建筑要按原样进行修整,对非传统建筑要逐步改造使之符合环境风貌的要求。要首先注意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生活环境质量;要完善该地区的使用功能,保护社区活力。不要大拆大改以新换旧;不要崭新的仿古建筑取代真实的传统建筑。
(3)保护和延续老城的风貌特色。这里指的是比较广泛的内容,但也是不甚固定的内容。在历史文化名城的老城中,大量区域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在这些区域中更新和改造是必然的,所要求的只是保护和延续老城风貌的特色,可以通过合理的、巧妙的设计使之既满足现代化生活的需要,又能延续历史特色,如控制建筑高度,保护空间特征,创造与传统相联系的新的建筑形象等。
(4)继承和发扬城市的文化传统。在历史文化名城中除有形的文物古迹之外,还拥有丰富的传统文化内容,如传统艺术、民间工艺、民俗精华、名人轶事、传统产业等。它们和有形文物相互依存相互烘托,共同反映着城市的历史文化积淀,共同构成城市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为此,应该深入挖掘、充分认识其内涵,把历代的精神财富流传下去,广为宣传利用。它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扩大对外交流,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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