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家族企业
只有家族制企业的所有者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有血有肉的所有者。——玛格丽特·布莱尔(美国布鲁金斯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
要回答以上这些问题,首先我们要搞清何为“家族企业”。
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有着异常丰富的答案,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家族企业作了阐述。
美国著名企业史学家钱德勒的家族企业定义是“企业创始者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掌有大部分股权。他们与经理人员维持紧密的私人关系,且保留高阶层管理的主要决策权,特别是在有关财务政策、资源分配和高层人员的选拔方面”(小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美国哈佛大学研究家族企业的学者唐纳利认为,同一个家族至少有两代参与这家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且这两代衔接的结果,使公司政策和家族的利益与目标有相互影响的关系,且满足下列七个条件中的某一个或数个条件,即可构成家族企业。这七个条件是:(1)家族成员以他与公司的关系决定个人一生的事业;(2)家族成员在公司中的职务影响他在家族中的地位;(3)家族成员以超乎财务的理由,认为其有责任持有这家公司的股票;(4)虽然家族成员未正式参与公司的管理,但他的行为却代表这家公司的信誉;(5)公司与家族的整体价值合而为一;(6)现任或前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妻子或儿子位居董事;(7)家族关系为决定继承经营管理权的关系。
美国的另一位学者、哲学博士丹尼斯杰弗认为,由一位或数位家族成员所拥有和控制的企业即为家族企业,血缘、工作、所有权这三种共同体构成家族企业的精髓。
我国学者潘必胜指出,当一个家族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直接或间接掌握企业的经营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他还根据家族关系渗入企业的程度及其关系类型,把家族企业分为三种:(1)所有权与经营权全为一个家族所掌握;(2)掌握着不完全的所有权,却仍能掌握主要经营权;(3)掌握部分所有权而基本不掌握经营权。根据他的定义,一个企业是否是家族企业,主要看家族对企业的影响力如何。如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家族成员控制高层管理人员,即为家族企业。如仅持有一定股份,家族成员仅是股东,超脱于企业管理之外,企业即使冠以家族名称,实质也不是家族企业。
国内还有学者认为,家族企业的控制权掌握在有血缘关系或者姻缘关系的人手中,判断家族企业的两个要件是家族血缘、姻缘关系和公司的控制权归属,两者缺一不可。
台湾学者王光国教授则从家族企业的发展阶段与组织形式,作出了自己的理解:第一类形态是只用亲属的纯粹意义上的家族企业,以经营饮食、杂货、文具、日用品的小商店,以及制造食物或简单日用器具的小工厂居多,人员几乎来自同一家族,只有在忙不过来的时候,才会雇用少数几个帮手;第二类形态是采用“人治”管理方式的家族企业,由创业者掌管大权,次要管理职位则由其家族成员担当;第三类形态是从“人治”过渡到“法治”的家族企业,规章制度成为其重要特点;第四类形态是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现代意义上的家族企业,即自己拥有所有权,但经营权交由非家族成员支配。
学者叶琴在其《海外华人企业之现代化》一书中指出,所谓“家族”,按民族学上的解释,是指依血统、婚姻或收养等关系而建立起来的一个团体,他们共同生产,共同消费,共同居住。而所谓“家族式经营”,就是以这个团队为主体,扩大后及于氏族、乡党,基于共同利益或目的,以特定的组织形态和经营方式,共同从事经济的活动。
综上所述,各个学者谈论的家族企业包括两部分,一是家族拥有的企业,二是家族控制的企业。本书中涉及的家族企业涵盖这两部分,主要是以血缘或亲缘结成的家族力量以股权或实际控制权方式渗透进企业,影响或掌握企业决策的企业形式。在中国的商业信息特别是企业内部信息向公众公开程度比较低的情况下,以这种角度观察家族企业不失为一种比较现实的态度,也有助于我们观察中国家族企业的生存特点。
我们现在所知的中国最早的“家族企业”创办者当属春秋吴越时的范蠡。他协助越王勾践灭了吴国之后,“乘扁舟浮于江湖”,与儿子一起经商,成为巨富,史称“陶朱公”。家族作为一种商业和企业的基本组织制度和运作单位,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中也并不鲜见,比如意大利佛罗伦萨的“美第奇家族”就经常被视作资本主义制度史上的一个范本。
家族企业作为一种企业制度,有其自身的优势与劣势。大量的案例和研究表明:家族有利于创业,不利于发展。家族企业的优势在于:首先,有利于创业。家族往往是家族式企业资金和人力资本的最初来源。其次,管理成本较低。家族成员主导的管理团队的建立成本较低,家族企业具有强烈的凝聚力,决策和执行的效率较高。重庆力帆集团老板尹明善就为上述观点作出了极好的注释,他说,“我只有靠家族才能稳定,家人背叛的可能性小,稳定的成本就低”。第三,容易培养竞争优势和有个性的企业文化。家族企业的劣势则在于较难得到最优秀的人才,内部决策存在高风险等。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家族企业形式本身是效率中性的,即家族式组织不一定是低效率的,在特定的情况下甚至更有效率和竞争力。家族企业不是落伍的代名词。美国布鲁金斯研究所的首席经济学家玛格丽特·布莱尔在深入研究美国公司的治理机构问题后认为,只有家族制企业的所有者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有血有肉的所有者。由于产权高度集中于少数几个人,客观上使得所有者卷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很深。所有者有足够的动机和条件去确保企业是在为自己的最大利益运作。布莱尔的结论是,产权明确的家族制对中小型企业是最为有效的(有关家族企业的优劣势分析详见最后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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